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8585號
TPEV,113,北簡,8585,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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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585號
原 告 吳冠霆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間開始儲值遊玩被告所代理之「VALORAN
T」即「特戰英豪」線上遊戲(下稱系爭線上遊戲),原告
於遊戲過程中均遵守遊戲規範及準則。詎料,原告於113年4
月22日凌晨2時,欲登入系爭線上遊戲時,發現原告於系爭
線上遊戲所使用之帳號「K1ritow」已遭鎖定,經原告申請
復原帳號,被告卻不認可帳號K1ritow為原告所使用帳號。
然原告既係付費儲值進行系爭線上遊戲,被告上開鎖定行為
,已造成原告自113年4月起算8個月,無法以系爭線上遊戲
內之遊戲幣即特務幣之優惠價格購買組合包造型(內含系爭
線上遊戲之虛擬槍枝造型數把及近戰武器)之損失,每次價
差損失等同新臺幣(下同)2,000元,每月2次,8個月共計3
2,000元;又原告遊玩系爭線上遊戲已花費57,000元(含購
買系爭線上遊戲內之虛擬槍枝造型、組合套裝、通行證等)
,且原告另有系爭線上遊戲內之已絕版虛擬槍枝造型4把價
值40,000元(每把以10,000元計算),故請求被告賠償上開
損失合計129,000元(計算式:32000+57000+40000=129000
)。
 ㈡關於契約關係、債務不履行、定型化契約等部分
 ⒈依民法第153條,契約依法成立者,當事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
,又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7條,企業應善盡履
行契約義務,保障消費者合理使用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因此
被告不得單方面片面停止服務,尤其在永久封鎖帳號等重大
處置時,應提供充足的理由與程序保障。 
 ⒉然而,被告以「帳號出現可疑活動」為由,無充分證據即永
久封鎖原告帳號K1ritow,導致原告無法正常使用帳號K1rit
ow。該行為構成給付不能,已違反契約義務,依民法第225
條、第226條,被告的行為導致主要給付義務(正常提供遊
戲服務)無法實現,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⒊被告在封鎖帳號過程中未盡合理調查責任,亦未提供充分的
申訴或救濟管道,處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違反契約履行的
附隨義務。依民法第227條,債務人未履行附隨義務致使債
權人受損,應負賠償責任;依消保法第43條:被告未提供合
理的消費爭議處理程序,亦未向原告充分說明永久封鎖的原
因,已損害消費者權益。因此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⒋永久封鎖帳號是最嚴重的處分,然而原告並無惡意行為(例
如使用外掛、違規交易等),僅因IP異常移動遭封鎖。被告
的行為過於嚴苛,違反比例原則及契約誠信原則,應認定為
契約之不當履行。
 ⒌若被告依服務條款主張其有單方面「永久封鎖帳號且無需提
供理由或透明機制」的權利,該條款依消保法第19條、第51
條禁止企業透過定型化契約剝奪消費者合理權益之規定,應
屬顯失公平,依法無效。 
 ⒍不當限制消費者申訴權利被告未提供原告透明、有效的申訴
程序,亦未給予解釋或證據提交的機會,違反消保法第10條
推定經營者過失及第43條應建立合理申訴機制之規定。
 ㈢關於侵權行為部分
  被告永久封鎖帳號,致使原告投入的課金金額、虛擬物品及
遊戲內相關價值完全喪失,屬於具體的財產損害,被告未合
理履行義務並有過失,應依侵權行為第184、216條負賠償責
任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㈣綜上各情,爰依民法第153條、第154條、第199條、第225條
、第226條、消保法第7條、第10條、第19條、第43條、第51
條及民法第184條、第216條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
000元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29,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系爭線上遊戲是一款由拳頭遊戲公司(Riot Games, Inc.
開發的多人第一人稱射擊遊戲,由被告取得台灣區代理權。
原告起訴狀內所提及之帳號K1ritow於特戰英豪遊戲中註冊
之日期為109年8月15日,註冊帳號時的電子郵件信箱為rhod
iumb.carreonmi0000000il.com,創建時IP地址(英語:IPA
ddress,全稱Internet ProtocolAddress)為128.199.112.
239,其位置在新加坡。
 ㈡原告未證明其為帳號K1ritow之所有人,其主張並無理由:
  原告雖提出告證1-4頁面截圖,然任何人皆可取得該截圖,
均無從證明原告擁有帳號K1ritow。原告於113年10月25日民
事陳報(二)狀提出之第一人稱遊戲畫面亦同,任何人皆可取
得該遊戲畫面。原告復未提供相關證明,被告自不可能將其
隨意指稱之帳號K1ritow之使用權交付,否則將造成玩家可
偽稱其為帳號創設者而隨意侵奪他人遊戲帳號之爭端。原告
未能舉證其確為帳號K1ritow之所有人,本諸債之相對性,
契約效力僅存在相對人之間,既然無從認定原告為契約相對
人,原告自無從任意主張帳號K1ritow與被告間之遊戲用戶
契約關係。 
 ㈢拳頭遊戲公司嗣後偵測到前述帳號IP 位址多次異常轉移並伴
隨電子郵件轉移。本件帳號K1ritow有IP 位址多次異常轉移
,故遭遊戲總公司暫停該組帳號之使用:
 ⒈按「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
,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企業經營者進行查證,經企業經營者
確認有前述情事後,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
帳號或密碼予消費者,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
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足徵申
請線上遊戲之人,必使提供線上遊戲之企業經營者足資辨認
消費者是否係依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合法使用帳號之人。又
依照拳頭遊戲公司服務條款第1.3條:「我們會將與帳號、
法律和服務相關的通知傳送到您註冊帳號所用的電子郵件地
址。這些通知可能至關重要(例如,關於我們計畫停用您的
帳號的通知),因此您必須讓與您的帳號連動之電子郵件地
址維持現狀,(如果我們要求)進行驗證。」因拳頭遊戲公
司嗣後偵測到帳號K1ritow之IP 位址多次異常轉移並伴隨電
子郵件轉移情形,故拳頭遊戲公司依據上述規定,暫停該帳
號之使用權,並將重啟帳號之密碼寄至帳號K1ritow註冊時
之電子郵件信箱。然以該信箱之註冊帳號之消費者並未完成
驗證。
 ⒉原告雖稱有第一人稱遊玩紀錄、儲值紀錄可佐證其為註冊並
申請帳號之人,惟查,使用者並非擁有者所在多有,以信用
卡或行動電話門號為例,即有可能發生登記名義人與使用者
不同之情形,故需要進行身分驗證,始得確認帳號使用者即
為帳號所有人。除前述將重啟帳號之密碼寄至「K1ritow」
此帳號註冊時之電子郵件信箱外,拳頭遊戲公司另有提供表
單,其中有請玩家回覆與帳號有關之問答,以確認填答者為
註冊遊戲帳號之人,然原告無法回答其中大多數之問題,顯
見其有可能非屬該帳號之申請人。原告應先舉證其為註冊並
申請帳號之消費者。
 ⒊按依拳頭遊戲公司服務條款(下稱系爭服務條款)第1.4條:「
1.4. 我可以分享或出售我的帳戶或登入憑證嗎?當您在本
網站建立帳號時,我們要求您選擇唯一的使用者名稱和密碼
(以下合稱為『登入憑證』)。您同意:您不能與任何人分享
您帳號的登入憑證。您不能出售、轉讓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存
取您的帳號或登入憑證,或不能主動提議為前開行為。您必
須對登入憑證保密。您可以依據我們提供的方法和規範修改
密碼。我們不會主動詢問您的密碼。若您因共用帳號或委託
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我們將不予協助
處理。如果您發現任何違反資安之情事,包括任何未經授權
存取帳號,或任何您的登入憑證或付款資訊遺失、被竊或未
經授權的使用或揭露,應立即通知我們,以利我們採取適當
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帳
號或密碼予您,或限制未經授權存取帳號之第三人的遊戲使
用權利)。我們將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
官網公告或電子郵件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
未於接獲通知時起7日內提出說明,我們將回復遭不當移轉
之電磁紀錄予您,不能回復時可採您和我們同意之其他相當
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我們在依第一
項規定限制您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我
們不會向您或第三人收取費用。」為兩造間之明文約定。因
系爭遊戲帳號有違反系爭服務條款第1.4條,被告僅得依系
爭服務條款第1.3條、第1.4條,及「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八條規定,暫停系爭遊戲
帳號密碼之使用權,並將重啟帳號之密碼寄至系爭帳號註冊
時之電子郵件信箱。然以該信箱之註冊帳號之消費者並未完
成驗證。
 ⒋原告113年10月25日民事陳報(二)狀雖質疑為何允許更換電子
郵件地址,卻仍須以註冊帳號之電子郵件驗證。實則,以註
冊帳號所用之電子郵件進行驗證既為兩造間之系爭服務條款
明文約定方式,亦屬確保遊戲帳號正確性之常態。
 ⒌原告113年10月16日民事陳報狀(一)自陳原告會出售或交換之
遊戲帳號,故帳號K1ritow才會出現許多郵件轉移之情形,
然此行為實違反前述系爭服務條款之約定。依原告自陳,即
應發生系爭服務條款約定之效果,即賦予被告暫時停止系爭
遊戲帳號使用之權利,原告如欲取回系爭帳號,則亦應依照
系爭服務條款第1.3條之約定,即以註冊帳號所用的電子郵
件地址進行驗證。消費者在註冊帳號時,即與被告締結系爭
服務條款,自應遵守相關約定,則原告未能以註冊帳號所用
的電子信箱郵件驗證方式重設密碼,後果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㈣又原告主張之消保法第7條、第10條規定實為商品、服務之安
全性責任,消保法第19條為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規定,均
與本案爭議無關。另本件並無永久封鎖帳號,故非給付不能
;消費者可透過註冊之電子信箱取回帳號。被告有提供申訴
管道,亦無違反消保法第43條。
 ㈤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共有3項請求權,原告並未敘明其請求
權。而原告所主張受侵害之帳號K1ritow使用權顯然為其與
被告間之遊戲用戶相關契約而生之純粹財產上損害,非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指權利範疇;被告亦無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則原告主張與民法第18
4條要件有間。 
 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既與被告締結系爭服務條款,自應遵
守相關約定,若無法以註冊之電子信箱郵件驗證方式重設密
碼,後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在原告證明其為帳號之所有人
前,被告不可能將原告指稱之帳號K1ritow之使用權交付,
否則將造成偽稱為帳號創設者而隨意侵奪他人遊戲帳號之爭
端。原告未能舉證其確為帳號K1ritow之所有人,本諸債之
相對性,契約效力僅存在相對人之間,既然無從認定原告為
契約相對人,原告自無從任意主張帳號K1ritow與被告間之
遊戲用戶契約關係。 
 ㈦綜上各情,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若受不利
判決,被告願以現金或等額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事實有常態與變
態之分,其主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
態事實者,則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891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按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債權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此為債之相
對性原則(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94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其為帳號K1ritow之所有人而欲執以行使該帳戶
之權利等情,並提出第一人稱遊玩影像與語音之畫面及檔案
光碟、儲值紀錄截圖、更換電子郵件畫面截圖、遊戲經營頻
道截圖供參。惟查,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資料至多僅足證明原
告手上有上開關於帳號K1ritow之部分使用資料,然此等資
料之取得管道則屬不明,以現今網路代打遊戲或詐騙、病毒
、木馬程式盛行之情形,亦無法排除係直接或間接以未經帳
號K1ritow之真正所有人同意或授權之方式而取得、使用。
況且,原告於民事陳報㈠狀自陳:「身為重度遊戲玩家,遊
玩過的遊戲數不清,辦過的電子郵件也數不清,也因為其他
遊戲與特戰英豪綁定相同郵件,而本人出售或交換其他遊戲
的帳號時需連帶附贈電子郵件,故此K1ritow此帳號才會出
現許多郵件轉移之情形。也因為轉移過電子郵件,初始的電
子郵件本人已無法再登入,故無法完成驗證」等語明確(見
本院卷第97頁),是亦無法排除原告亦有可能將帳號K1rito
w出售、交換,且帳號K1ritow早已輾轉轉讓多次而流入不知
名他人之手,原告卻事後取巧或藉故反悔以手上所存之檔案
資料欲免費或強行取回帳號K1ritow之可能。另外,被告為
進行身分驗證,確認帳號使用者即為帳號所有人,除有將重
啟帳號之密碼寄至「K1ritow」此帳號註冊時之電子郵件信
箱外,亦有提供表單請玩家回覆與帳號有關之問答,以確認
填答者為註冊遊戲帳號之人,然原告既未能以寄送至「K1ri
tow」此帳號註冊時之電子郵件信箱之重啟帳號密碼進行身
分驗證,亦未能通過被告之表單詢問。本件原告實未能舉證
其確為帳號K1ritow之所有人,自無從認原告具有帳號K1rit
ow所有人身分。另本諸債之相對性,契約效力僅存在相對人
之間,自亦無從認定原告為契約相對人,原告自無從任意以
帳號K1ritow對被告主張相關契約上之權利,亦屬當然。綜
依前述,原告未能證明其為帳號K1ritow之所有人,其依民
法第153條、第154條、第199條、第225條、第226條、消保
法第7條、第10條、第19條、第43條、第51條所為主張部分
,均難謂有據。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於他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為成立要件。此觀民法第18
4條第1項規定即明。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
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
違背其本意而言。另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保護之
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
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
責任體系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
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最高法院55年
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98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意旨
參照)。原告固主張被告未合理履行義務並有過失,應依侵
權行為第184條、第216條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然
原告迄未證明其係帳號K1ritow之所有人,業如前述,已難
認有損害可言。且此等遊戲帳號使用權縱受有侵害,亦顯然
為業者與遊戲用戶相關契約而生之純粹財產上損害,核非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指權利範疇,亦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
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規定
有別,亦屬灼然。綜上所述,原告此部分主張核與民法第18
4條、第216條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尚屬有間,是原告據
此主張被告應負此部分責任云云,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29,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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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