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008號
TCEV,114,中補,2008,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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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張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兆豐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設
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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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