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4年度,1016號
TCEV,114,中簡,1016,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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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016號
原 告 洪忠霖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瑩律師
被 告 陳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6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減縮
請求為20萬2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參諸前揭規定,自應
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12年3月間在聊天室網站認識,詎被告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對原告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
,因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
入原告所指定之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或以超商代碼之方式匯
款。嗣被告失去聯繫,避不見面,原告始知受騙,原告共計
損失20萬2000元。為此,爰擇一依侵權行為或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2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兩造Line對話紀
錄擷圖、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交易
明細、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客戶歷
史交易明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緝字第1098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等影本為證;而被告於偵查中已坦承不諱,
並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加以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為真。按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以詐術之不法方式,使原告陷
於錯誤,騙取原告之財物致受有財產權之損失,則原告依前
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20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5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施用詐術 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1 佯稱車子輪胎破損急需金錢 112年3月30日12時43分許 1,000元 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2年3月30日18時33分許 1,000元 3 佯稱要拿證件押給原告借款 112年3月31日18時9分許 1,000元 4 佯稱上下班通勤需加油費,但銀行卡遭擠壓毀損 112年4月3日8時37分許 3,000元 5 112年4月3日12時21分許 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佯稱上下班通勤需加油費 112年4月4日11時5分許 2,200元 7 112年4月4日11時7分許 2,200元 8 112年4月4日19時3分許 700元 9 112年4月4日23時51分許 3,000元 10 佯稱購買戒指需付訂金 112年4月5日13時20分許 1萬0300元 11 佯稱母親住院需籌措醫藥費 112年4月6日18時6分許 5,000元 12 112年4月6日19時25分許 3,000元 13 佯稱爸爸要買包包及消毒水 112年4月7日18時0分許 5,000元 14 112年4月7日19時14分許 3,000元 15 佯稱要拿機車去典當為由借款 112年4月11日20時50分許 1萬6000元 16 佯稱可以領取美金換臺幣定存之金額、媽媽就醫需支付醫療費 112年4月12日10時35分許 6,000元 17 112年4月12日13時1分許 2,000元 18 佯稱需匯款給堂哥 112年4月13日22時46分許 2,000元 匯豐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佯稱爸爸從被告之外套把錢拿走 112年4月14日19時23分許 1,8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佯稱去銀行辦理文件需支付費用 112年4月19日13時48分許 1,500元 21 112年4月20日19時45分許 3萬元 22 112年4月20日20時1分許 1萬元 23 112年4月21日10時41分許 2萬元 24 佯稱遭友人欺騙,需幫友人貸款40萬買車 112年4月22日19時1分許 3,000元 25 佯稱去銀行辦理文件、房貸已過期 112年4月24日17時47分許 2萬5000元 26 佯稱法院要求繳納滯納金 112年4月25日7時40分許 5,000元 27 112年4月25日7時40分許 1萬6000元 28 佯稱辦理法院程序款項不足要繳費 112年4月26日7時35分許 1,500元 29 佯稱書記官要收取費用、銀行專員稱要繳費 112年4月27日20時19分許 1萬2800元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序號:34RK1426 30 佯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襄理向被告收費 112年4月28日0時40分許 6,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總計20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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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