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3年度,55號
IPCA,113,行專訴,55,2025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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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民國114年6月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日商村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村田大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複 代理 人 彭建國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廖文慈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傅國恩
參 加 人 姚思

訴訟代理人 詹勳華律師
林佑俞專利師
輔 佐 人 邱大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3年8月22日經法字第113173040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爭訟概要:  
  訴外人美商布魯克斯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3 月20日以「根據垂直旋轉式輸送帶及高架升降機之組合用於 半導體製造之自動化材料處理系統」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計26項(嗣修正為44項),並以西元2002年6月19日 及同年10月11日申請之美國第60/389,993號及第60/417,993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2106180號審查,准予 專利,發給發明第I28698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系爭專利復於99年4月30日經申准讓與登記予原告。嗣參加 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 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12年1月30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更正本及於同年8月2日補正更正本(刪除請求項13、 25、27、33、35、41)。案經被告審認112年8月2日更正本 係112年1月30日更正事項之補正,其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 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2、14至24、26、28至3 2、34、36至40、42至44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 於113年3月22日以(113)智專議㈢05238字第11320292310號



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12年1月30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至12、14至24、26、28至32、34、36至40、42 至4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及「請求項13、25、27、33、35 、41舉發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舉發 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13年8月22日以經法字第11 31730406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原告不 服提起本訴。本院認為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卷一第 295至296頁)。
貳、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證據3、5之組合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15、31及3 9「以一個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實現朝懸吊軌道之正下方 與側方的存取材料」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前揭請求項之「 製程工具負載口位於懸吊軌道之下方」中之「下方」可解釋 為「正下方」,證據3未揭示系爭專利的「在該懸吊軌道下 方的製程工具負載口,從而證據3的叉架17無法實現系爭專 利的「以一個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朝懸吊軌道之側方與正 下方存取材料單元」之技術特徵。證據5無法實現系爭專利 的「以一個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朝懸吊軌道之側方與正下 方存取材料單元」之技術特徵,其與證據3之組合亦無法實 現系爭專利的「以一個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實現朝懸吊軌 道之正下方與側方的存取材料單元」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 所記載的AMHS 100與證據5的功用及問題解決無關聯性,無 法用以補充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15、31及39與證據5之間 的技術差異。系爭專利之發明可使用一個高架升降輸送載具 ,實現朝兩種完全不同方向(種類)的移載操作,大幅提高 運輸效率,未被證據3、5揭露或教示,且證據3、5有各自的 技術問題要解決,難以有動機相互組合,系爭專利具有進步 性,系爭專利的美國、日本及韓國對應專利曾經歷專利無效 之舉發或訴訟,該些對應專利最後都未被撤銷,可為佐證。    
二、聲明: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12、14至24、26、28至32、3 4、36至40、42至4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及訴願決定 均撤銷。
參、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原告認證據3、5之組合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5、31 及39「以一個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實現朝懸吊軌道之正下 方與側方的存取材料」技術特徵之主張不可採: ㈠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15、31及39均記載「該高架升降機輸 送載具被配置為安裝在一懸吊軌道的下方沿該懸吊軌道移動



」、「該轉移台被配置為可側向地完全延伸至該高架升降機 輸送載具外並縮回」、「用以將該至少一材料單元運送於在 較高位置的儲存倉和在較低位置的該製程工具負載口之間」 ,相當於原告所稱前揭技術特徵。
㈡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前揭技術特徵,其圖3所示之立體倉庫2 係位於移動部件14、15之側方,但立體倉庫2仍係位於懸吊 軌道T之正下方,證據3已揭露利用移動部件14、15去存取立 體倉庫2之物品W,雖證據3抓取物品W的方式是由側方深入物 品W的底部抓取,但抓取的方式本質上即有多種,其僅係所 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即如系爭專利由FOUP(相當於證據3 物品W)上方抓取而於正下方存取FOUP,此僅係證據3叉架17 抓取物品W方式的簡單變更,證據3已揭示立體倉庫2物品W可 能處於地板上方處(相當於系爭專利製程工具負載口)以及 高位儲存處(相當於系爭專利較高位置的儲存倉),故證據 3已揭露系爭專利前揭技術特徵。
㈢證據5於圖1(說明書第[0018]至[0023]段)揭示系爭專利前 揭技術特徵,且證據5抓取物品的方式是如系爭專利由FOUP 上方抓取而於正下方存取FOUP,是以證據3的高空懸吊機構 ,採用證據5的臂42、卡盤機構47以抓取如證據5軌道旁的的 卡匣49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以一個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 ,實現朝懸吊軌道之正下方與側方的存取材料」之技術特徵 ;或將證據5的軌道搬運系統改為證據3的高空軌道懸吊系統 ,亦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前述技術特徵。 
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肆、參加人陳述及聲明:    
一、原告錯誤地將系爭專利請求項記載之「製程工具載口」限縮 解釋為必須位於懸吊軌道之「正下方」。原告主張之「朝懸 吊軌道之正下方存取材料單元」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技術 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僅是描述將材料單元「輸送」至位於 懸吊軌道「下方」的製程工具負載口。況證據3已揭示「朝 懸吊軌道之正下方輸送材料單元」之技術特徵。本領域具有 通常知識者有充分動機結合證據3之高架搬送裝置與證據5之 側向移載機制,以實現系爭專利的完整技術方案,是以證據 3、5之結合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說明書自認 的先前技術AMHS 1與證據5的側向移載機制高度相容,本領 域具通常知識者有充分動機結合兩者以實現原告所稱「以一 個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朝懸吊軌道之正下方及側方輸送材 料單元」之技術特徵。
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伍、爭點(卷二第16頁):  




一、證據3、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14至16 、19、20、26、28至32、34、36至40、42至44不具進步性?二、證據3、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2、17 、18、21至24不具進步性?
陸、本院判斷:  
一、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2年3月20日,於96年5月29日經審定准 予專利(乙證3即審定卷第32頁、第273頁),原告於舉發階 段之112年1月30日、同年8月2日申請及補正更正(乙證1即 舉發卷第274、345頁),經審查准予更正。系爭專利有無撤 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 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依核准 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本法 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一種高效率自動化材料處理系統(AMHS)允許一高架升降機輸 送載具直接進出一個或多個包括在系統中的在製品(WIP)儲 存單元以裝卸在製品(WIP)零件。該AMHS包括一高架升降機 輸送次系統及至少一垂直輸送帶儲存櫃具有複數個儲存倉。 該高架升降機輸送次系統包括一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沿著至 少一預定路線限定的懸吊軌道運輸。該預定路線通過垂直輸 送帶儲存櫃,其容許高架輸送載具直接從輸送帶儲存倉之一 存取一個或多個WIP。該選擇的輸送帶儲存倉位於懸吊軌道 之下的垂直輸送帶儲存櫃的頂端。接著,高架升降機輸送載 具沿著懸吊軌道移到該選擇的輸送帶儲存倉之上的位置。該 高架升降機於是平行垂直輸送帶儲存櫃的縱軸下降到選擇的 儲存倉。最後,操作高架升降機直接從輸送帶儲存倉挑選所 需的WIP批量,或放入一個或多個WIP批量到儲存倉(系爭專 利說明書發明摘要,卷二第22頁)。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主要圖式如附件一所示):  系爭專利原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44項,其中第1、15 、31、39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於舉發階段併提 更正申請,經被告於原處分准予更正,並於113年4月21日公 告在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以下「請求項」如未註明 ,均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內容)內容如附表所示。三、舉發證據說明:
㈠證據3為西元2000年9月19日公開之日本第2000-255710A號「 高架搬送裝置以及使用該高架搬送裝置的物品搬送方法」專 利案(主要圖式如附件二所示)。




㈡證據5為西元2000年2月22日公開之日本第2000-53237A號「搬 送設備」專利案(主要圖式如附件三所示)。
㈢證據6為西元2001年2月6日公開之日本第2001-31216A號「搬 送系統」專利案(主要圖式如附件四所示)。
 ㈣前揭證據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西元2002年6月19 日及同年10月1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四、爭點分析:  
㈠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14至16、19 、20、26、28至32、34、36至40、42至44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如附表所示,其與證據3、5之比 對分析如下:
 ⑴關於證據3(證據3-1為中譯本)部分: ①證據3揭露一高架搬送裝置,圖式第1、2、3、5、7圖及說明 書第[0035]段記載「圖7為使用了高架搬送裝置5的物品搬送 線之俯視圖。在圖7中,軌道3在隔著該軌道3而配設的至少 一對第一立體倉1與第二立體倉庫2與作業空間Pl、P2之間直 接搬送工件W。因此,倉庫的入口和作業位置配設有位置感 測器6a、6b、6c,其檢測高架搬送裝置5的位置。又,各貨 架上配設有物品檢測感測器8,其在立體倉庫中檢測縱橫配 置的物品架中有無物品W」;說明書第[0026]段記載「在第 一立體倉庫1和第二立體倉庫2設有物品架,該物品架以成為 縱列lz和橫列lx的方式沿XZ面整齊地配設」,其中證據3之 第一立體倉庫1與第二立體倉庫2、工件W、固定架,相當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儲存單元單元的材料、固定儲存位置 ,故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自動化材料處理系 統,用於在一產品製造設備內之不同位置間輸送材料,該系 統包括:至少一儲存單元,其配置以倉儲複數個儲存倉,每 個儲存倉被配置容納至少一單元的材料,其中該至少一儲存 單元係配置用以作為至少一固定儲存位置」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3說明書第[0021]段記載「高架搬送裝置5的行走機構固 定在作為底座的基部10以及該基部10上,為了在軌道3上行 進,而由左右一對的驅動輥11、以及左右一對的輥12構成, 該左右一對的驅動輥11與用於行進的驅動輥用電動機22連結 ,該左右一對的輥12隨著驅動輥11的旋轉而旋轉。此外,在 基部10設有在產生橫擺力矩時防止旋轉之未圖示的輥」;說 明書第[0022]段第1至3行記載「具有規定剛性的一對固定部 件13,以從沿軌道3之間的長度方向的空間向下方下降的方 式固定在該基部10的邊緣部。在這些固定部件13之間設有一 對移動部件14、15,該一對移動部件14、15被升降自如地引 導」;說明書第[0024]段第1至3行記載「藉由固定在基部10



上的左右一對或一個升降用電動機22,對移動部件14、15分 別進行相同的升降驅動,移動部件從圖示的收納狀態、以及 高架搬送裝置5移動并停止在孔部7a上的狀態向圖示的箭頭Z 方向下降移動」,其中證據3之軌道3、電動機22與移動部件 14、15、高架搬送裝置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懸吊軌 道、高架升降機、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故證據3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一高架升降機輸送次系統,包括至少一高 架升降機及至少一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該高架升降機輸送 載具係配置以沿著至少一相鄰該儲存單元之預定路線限定的 懸吊軌道移動,該懸吊軌道係設置於該儲存單元外部,其中 該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被配置為安裝在一懸吊軌道的下方沿 該懸吊軌道移動」之技術特徵。
 ③證據3說明書第[0026]段第2至4行記載「如圖3所示,叉架17a 、17b隨著叉架用電動機19的驅動以向一側伸縮的方式水平 移動,由此使工件W入各物品架,移動部件14、15進一步下 降而進行載置」、說明書第[0035]段第1至3行記載「圖7為 使用了高架搬送裝置5的物品搬送線之俯視圖。在圖7中,軌 道3在隔著該軌道3而配設的至少一對第一立體倉1與第二立 體倉庫2與作業空間Pl、P2之間直接搬送工件W」與說明書第 [0041]段記載「被搬送的工件W部件安裝等規定的作業結束 後被搬送到下游,被搬送到下一工序。又,在作業位置P2中 進行相同的作業」,其中證據3之作業空間Pl、P2,相當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製程工具負載口,故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該儲存單元之一部分係至少部分地開放允許該 高架升降機直接自一選擇的被倉儲之複數個儲存倉之一中存 取至少一材料單元,及其中該高架升降機被配置直接從選擇 的複數個儲存倉之一存取至少一材料單元以後續沿著該路徑 輸送到一該產品製造設備內在該懸吊軌道下方的製程工具負 載口,用以將該至少一材料單元運送於在較高位置的儲存倉 和在較低位置的該製程工具負載口之間」之技術特徵。 ④由上所述,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高架升降機輸 送載具「包括一轉移台及一夾頭部分,該高架升降機被耦合 至該轉移台且該夾頭部分被耦合至該高架升降機,該轉移台 被配置為可側向地完全延伸至該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外並縮 回且該夾頭部分被配置來抓取該至少一單元的材料」與「其 中該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是可操作的,用以將包括該高架升 降機和該夾頭部分的該轉移台沿著該懸吊軌道帶至一與該等 複數個儲存倉中的一個儲存倉側向相鄰的位置,其中該轉移 台被配置成當該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位在該與該等複數個儲 存倉中的一個儲存倉側向相鄰的位置時,將包含該夾頭部分



的該高架升降機從一鄰近該高架升降機輸送子系統的第一位 置側向地移動至一鄰近該等複數個儲存倉中的該儲存倉的第 二位置」之技術特徵。
⑵關於證據5(證據5-1為中譯本)部分:
 ①證據5揭露一種搬送設備,圖式第1、2、3、5圖及說明書第[0 012]段記載「無塵室內的半導體晶圓等的卡匣的搬送系統S' 的整體概要。該搬送系統S'例如配置於無塵室的天花板等, 并構成為具備搬送設備14,該搬送設備14具有用於引導搬送 台車的軌道13。又,在軌道13的周圍配置有用於收納卡匣的 儲料器15……加工上述晶圓的製造裝置16……等」;說明書第[0 018]段記載「移載裝置40構成為具備:固定於卡匣收納體39 的天花板部39a上之臂(臂部)42,以及由臂42支承的起重 機(保持機構)43。如圖中的兩點虛線所示,臂42構成為在 與搬送台車21的行進方向正交的水平方向(圖中的A方向) 上進退自如」;說明書第[0019]段記載「起重機43構成為具 備:可自由卷繞、卷出鋼線45的卷揚機46,以及設置於鋼線 45前端的卡盤機構47。如圖2所示,卡盤機構47構成為與收 納了半導體晶圓的卡匣箱(被搬送物)49的柄50卡脫自如, 由此,能夠保持卡匣箱49」,其中證據5之移載裝置40、臂4 2、起重機43、卡盤機構4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高架 升降機輸送載具、轉移台、高架升降機、夾頭部分,故證據 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該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被配 置為安裝在一懸吊軌道沿該懸吊軌道移動且包括一轉移台及 一夾頭部分,該高架升降機被耦合至該轉移台且該夾頭部分 被耦合至該高架升降機,該轉移台被配置為可側向地完全延 伸至該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外並縮回且該夾頭部分被配置來 抓取該至少一單元的材料」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5說明書第[0020]段記載「該移載裝置40,能夠在使臂42 向搬送台車21的側方延伸的狀態下,藉由卷揚機46捲繞鋼線 45,使卡盤機構47下降。並且,如圖2所示,能夠在使卡盤 機構47下降到軌道13外的狀態下,卡住位於軌道13外的卡匣 箱49的柄50,進而,若將被卡住的卡匣箱49吊起,使臂42後 退,則如圖1中的實線所示,能夠在將卡匣箱49保持在卡匣 收納體39內部的狀態下收納位於軌道13外的卡匣箱49。又, 藉由進行與此相反的過程,能夠將保持在卡匣收納體39內部 的卡匣箱49移載到軌道13外」;說明書第[0023]段記載「在 搬送設備14中,由於能夠在使設置於搬送台車21的移載裝置 40從搬送台車21向側方伸出的狀態下交接卡匣箱49,因此交 接卡匣箱49時不會產生高度方向上的限制。由此,即使在將 軌道13設置在天花板附近的情況下也能良好地進行應對。此



外,由於移載裝置40能夠使卡匣箱49上下自由移動,因此, 即使各裝置的製造裝置16……側的卡匣箱49的接受窗口的高度 位置不同,卡匣箱49的交接作業也不會受到限制,泛用性高 」,其中證據5之移載裝置40、臂42、起重機43、卡盤機構4 7、晶圓的製造裝置16,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高架升降 機輸送載具、轉移台、高架升降機、夾頭部分、製程工具負 載口,故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該高架升降機 輸送載具是可操作的,用以將包括該高架升降機和該夾頭部 分的該轉移台沿著該懸吊軌道帶至一與該等複數個儲存倉中 的一個儲存倉側向相鄰的位置,其中該轉移台被配置成當該 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位在該與該等複數個儲存倉中的一個儲 存倉側向相鄰的位置時,將包含該夾頭部分的該高架升降機 從一鄰近該高架升降機輸送子系統的第一位置側向地移動至 一鄰近該等複數個儲存倉中的該儲存倉的第二位置」之技術 特徵。
⑶依上所述,證據3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⒈之⑴之④所示 技術特徵,惟此為證據5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⒈之⑵之 ①、②所示技術特徵,由於證據3、5均為自動化搬運的技術領 域,具有技術領域的關聯性,且證據3、5均係可將工件W或 卡匣箱49做上下搬運之功能,具有作用或功能的共通性,再 者,證據3所欲解決問題係高架搬送裝置能夠無障礙地搬送 載置的物品,證據5亦揭示能使被搬物側向搬送與上下自由 移動之搬送設備,熟習該項技術者基於證據5內容當可輕易 想到證據3所揭示高架搬送裝置無障礙地搬送載置的物品, 因此,證據5所欲解決問題應為基於證據3所揭示技術內容能 易於思及,證據3與證據5間自具有解決問題共通性,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將證據5之臂42、起重機4 3、卡盤機構47設置於證據3之高架搬送裝置5上,即能輕易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因此,證據3、5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如附表所示 附屬技術特徵。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3說明書第[0013]段 揭露「該載置機構,被驅動到與該軌道正交的水平方向的兩 側,從而在隔著軌道而配設的至少一對立體倉庫之間載置以 及取出物品」,故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 特徵,依據證據3、5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 項2之發明,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 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如附表所示



附屬技術特徵。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5說明書第[0022]段 第5至8行揭露「在該搬送設備14中,由於在將卡匣箱49移載 到儲料器15時,能夠利用安裝於搬送台車21側的移載機構40 ,因此無需在儲料器15側設置移載機構(裝載機)。因此, 能夠降低儲料器15……的設備成本,並且能夠利用以往設置移 載機構的空間增加儲料器15的架數」,其中儲料器15側設置 移載機構(裝載機)可提供卡匣箱49移動到儲料器15外的一 位置,係為相關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之技術,依 據證據3、5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發 明,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3,並界定如附表所示 附屬技術特徵。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5說明書第[0022]段 第5至8行揭露「在該搬送設備14中,由於在將卡匣箱49移載 到儲料器15時,能夠利用安裝於搬送台車21側的移載機構40 ,因此無需在儲料器15側設置移載機構(裝載機)。因此, 能夠降低儲料器15……的設備成本,並且能夠利用以往設置移 載機構的空間增加儲料器15的架數」,其中證據5揭露之移 載機構係可對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4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 特徵,故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依 據證據3、5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發 明,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如附表所示 附屬技術特徵。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3說明書第[0026]段 揭露「在第一立體倉庫1和第二立體倉庫2設有物品架,該物 品架以成為縱列lz和橫列lx的方式沿XZ面整齊地配設」,其 中證據3揭露之物品架係可對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固定架 子,故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依據 證據3、5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 ,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⒍系爭專利請求項6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5,並界定如附表所示 附屬技術特徵。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3說明書第[0026]段 揭露「在第一立體倉庫1和第二立體倉庫2設有物品架,該物 品架以成為縱列lz和橫列lx的方式沿XZ面整齊地配設」,其 中證據3揭露之物品架係可對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固定架



子,兩立體倉庫為第一位置與第二位置;證據5說明書第[00 20]段揭露「該移載裝置40,能夠在使臂42向搬送台車21的 側方延伸的狀態下,藉由卷揚機46捲繞鋼線45,使卡盤機構 47下降。並且,如圖2所示,能夠在使卡盤機構47下降到軌 道13外的狀態下,卡住位於軌道13外的卡匣箱49的柄50,進 而,若將被卡住的卡匣箱49吊起,使臂42後退,則如圖1中 的實線所示,能夠在將卡匣箱49保持在卡匣收納體39內部的 狀態下收納位於軌道13外的卡匣箱49。又,藉由進行與此相 反的過程,能夠將保持在卡匣收納體39內部的卡匣箱49移載 到軌道13外」,當證據5之臂42、起重機43、卡盤機構47設 置於證據3之高架搬送裝置5時即能從立體倉庫之物品架中存 取工件W,故證據3、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 徵,依據證據3、5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6之發明,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 步性。
⒎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6,並界定如附表所示 附屬技術特徵。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3說明書第[0026]段 揭露「在第一立體倉庫1和第二立體倉庫2設有物品架,該物 品架以成為縱列lz和橫列lx的方式沿XZ面整齊地配設」,其 中證據3揭露之物品架係可對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固定架 子,兩立體倉庫為第一位置與第二位置;證據5說明書第[00 18]段揭露「移載裝置40構成為具備:固定於卡匣收納體39 的天花板部39a上之臂(臂部)42,以及由臂42支承的起重 機(保持機構)43。如圖中的兩點虛線所示,臂42構成為在 與搬送台車21的行進方向正交的水平方向(圖中的A方向) 上進退自如」;證據5說明書第[0020]段揭露「該移載裝置4 0,能夠在使臂42向搬送台車21的側方延伸的狀態下,藉由 卷揚機46捲繞鋼線45,使卡盤機構47下降。並且,如圖2所 示,能夠在使卡盤機構47下降到軌道13外的狀態下,卡住位 於軌道13外的卡匣箱49的柄50,進而,若將被卡住的卡匣箱 49吊起,使臂42後退,則如圖1中的實線所示,能夠在將卡 匣箱49保持在卡匣收納體39內部的狀態下收納位於軌道13外 的卡匣箱49。又,藉由進行與此相反的過程,能夠將保持在 卡匣收納體39內部的卡匣箱49移載到軌道13外」,當證據5 之臂42、起重機43、卡盤機構47設置於證據3之高架搬送裝 置5時即能從立體倉庫之物品架中移走工件W,故證據3、5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依據證據3、5所揭 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發明,證據3、5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⒏系爭專利請求項14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如附表所示 附屬技術特徵。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5說明書第[0011]段 揭露「本發明的搬送設備應用於在半導體工廠內的無塵室中 搬送收納了半導體晶圓等的卡匣之情況」,其中證據5揭露 之卡匣係可對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卡莢,故證據5已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附屬技術特徵,依據證據3、5所揭露 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發明,證據3、5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技術特徵如附表所示,其與證據3、5之 比對分析如下:
 ⑴關於證據3部分:
 ①證據3揭露一種使用高架搬送裝置的物品搬送方法,圖式第1 、2、3、5、7圖及說明書第[0035]段記載「圖7為使用了高 架搬送裝置5的物品搬送線之俯視圖。在圖7中,軌道3在隔 著該軌道3而配設的至少一對第一立體倉1與第二立體倉庫2 與作業空間Pl、P2之間直接搬送工件W。因此,倉庫的入口 和作業位置配設有位置感測器6a、6b、6c,其檢測高架搬送 裝置5的位置。又,各貨架上配設有物品檢測感測器8,其在 立體倉庫中檢測縱橫配置的物品架中有無物品W」;說明書 第[0026]段記載「在第一立體倉庫1和第二立體倉庫2設有物 品架,該物品架以成為縱列lz和橫列lx的方式沿XZ面整齊地 配設」,其中證據3之第一立體倉庫1與第二立體倉庫2、工 件W、固定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儲存單元單元 的材料、固定儲存位置,故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一種操作一自動化材料處理系統的方法,該系統用於在一 產品製造設備內之不同位置間輸送材料,該方法包括以下步 驟:至少一儲存倉儲存單元中倉儲複數個儲存倉,每一儲存 倉容納至少一單元材料,其中該至少一儲存單元係配置用以 作為至少一固定儲存位置」之技術特徵。
 ②證據3說明書第[0021]段記載「高架搬送裝置5的行走機構固 定在作為底座的基部10以及該基部10上,為了在軌道3上行 進,而由左右一對的驅動輥11、以及左右一對的輥12構成, 該左右一對的驅動輥11與用於行進的驅動輥用電動機22連結 ,該左右一對的輥12隨著驅動輥11的旋轉而旋轉。此外,在 基部10設有在產生橫擺力矩時防止旋轉之未圖示的輥」;說 明書第[0022]段第1至3行記載「具有規定剛性的一對固定部 件13,以從沿軌道3之間的長度方向的空間向下方下降的方 式固定在該基部10的邊緣部。在這些固定部件13之間設有一 對移動部件14、15,該一對移動部件14、15被升降自如地引



導」;說明書第[0024]段第1至3行記載「藉由固定在基部10 上的左右一對或一個升降用電動機22,對移動部件14、15分 別進行相同的升降驅動,移動部件從圖示的收納狀態、以及 高架搬送裝置5移動并停止在孔部7a上的狀態向圖示的箭頭 Z方向下降移動」,其中證據3之電動機22與移動部件14、15 、高架搬送裝置5、軌道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高架 升降機、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懸吊軌道,故證據3已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5「利用包括在一高架升降機輸送次系統中 的高架升降機直接從選擇的儲存倉存取至少一材料單元,該 高架升降機輸送次系統進一步包括一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 其中該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被配置為安裝在一懸吊軌道的下 方沿該懸吊軌道移動」之技術特徵。
 ③證據3說明書第[0026]段第2至4行記載「如圖3所示,叉架17a 、17b隨著叉架用電動機19的驅動以向一側伸縮的方式水平 移動,由此使工件W入各物品架,移動部件14、15進一步下 降而進行載置」;說明書第[0035]段第1至3行記載「圖7為 使用了高架搬送裝置5的物品搬送線之俯視圖。在圖7中,軌 道3在隔著該軌道3而配設的至少一對第一立體倉1與第二立 體倉庫2與作業空間Pl、P2之間直接搬送工件W」;說明書第 [0041]段記載「被搬送的工件W部件安裝等規定的作業結束 後被搬送到下游,被搬送到下一工序。又,在作業位置P2中 進行相同的作業」,其中證據3之軌道3、作業空間Pl、P2,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懸吊軌道、製程工具負載口,故 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該儲存倉儲存單元之一 部分係至少部分地開放允許直接自一選擇的被倉儲之複數個 儲存倉之一中存取至少一材料單元」,及「利用該高架升降 機輸送次系統輸送該至少一材料單元到該產品製造設備中在 該懸吊軌道下方的製程工具負載口,其中該輸送步驟包括藉 由該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沿著一懸吊軌道移動至該製程工具 負載口,用以將該至少一材料單元運送於在較高位置的儲存 倉和在較低位置的該製程工具負載口之間,該懸吊軌道限定 至少一相鄰該儲存倉儲存單元之預定路線,及其中該懸吊軌 道係設置於該儲存倉儲存單元外部」之技術特徵。 ④由上所述,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該高架升降機輸 送載具「包括一轉移台及一夾頭部分,該高架升降機被耦合 至該轉移台且該夾頭部分被耦合至該高架升降機,該轉移台 被配置為可側向地完全延伸至該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外並縮 回且該夾頭部分被配置來夾住該至少一單元的材料」與「其 中該高架升降機輸送載具是可操作的,用以將包括該高架升 降機和該夾頭部分的該轉移台沿著該懸吊軌道帶至一與該等



複數個儲存倉中的一個儲存倉側向相鄰的位置,當該高架升 降機輸送載具位在該與該等複數個儲存倉中的一個儲存倉側 向相鄰的位置時,利用該轉移台將包含該夾頭部分的該高架 升降機從一鄰近該高架升降機輸送子系統的第一位置側向地 移動至一鄰近該選擇的儲存倉的第二位置,當該高架升降機 載具位在鄰近該選擇的儲存倉的該第二位置時,利用該高架 升降機的夾頭部分從該選擇的儲存倉夾住該至少一材料單元 」之技術特徵。
 ⑵關於證據5部分: 
①查證據5揭露一種搬送設備,圖式第1、2、3、5圖及說明書第 [0012]段記載「無塵室內的半導體晶圓等的卡匣的搬送系統 S'的整體概要。該搬送系統S'例如配置於無塵室的天花板等 ,并構成為具備搬送設備14,該搬送設備14具有用於引導搬 送台車的軌道13。又,在軌道13的周圍配置有用於收納卡匣 的儲料器15……加工上述晶圓的製造裝置16……等」;說明書第 [0018]段記載「移載裝置40構成為具備:固定於卡匣收納體 39的天花板部39a上之臂(臂部)42,以及由臂42支承的起 重機(保持機構)43。如圖中的兩點虛線所示,臂42構成為 在與搬送台車21的行進方向正交的水平方向(圖中的A方向 )上進退自如」;說明書第[0019]段記載「起重機43構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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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布魯克斯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