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3年度,97號
KSYV,113,家繼簡,97,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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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7號
原 告 丁OO
被 告 甲OO
戊OO
己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丙○○與配偶即被告甲○○(以下逕稱其姓
名)育有1子2女,計有長男子OO、長女丑OO、次女即原告
○○,而丑OO於民國83年9月18日死亡,斯時未婚無嗣。嗣丙○
○於112年5月22日死亡,所遺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繼承人則
為甲○○、子OO、原告,應繼分各為3分之1;之後子OO復於同
年6月20日死亡,故其繼承丙○○之遺產由其子即被告戊○○
、乙○○(以下分別逕稱其姓名)再轉繼承應繼分各為6分
之1。是兩造為丙○○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
,然因乙○○自96年間出境後迄未返臺,且無法聯繫,致兩造
迄今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
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就被繼承丙○○之遺產,按兩造應
分比例分割。
二、甲○○到庭表示同意原告請求等語。戊○○、乙○○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
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41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丙○○與甲○○育有
1子2女,計有長男子OO、長女丑OO、次女即原告,而丑OO
丙○○死亡,斯時未婚無嗣,嗣丙○○於112年5月22日死亡,
繼承人則為甲○○、子OO、原告,應繼分各為3分之1,之後子
OO復於同年6月20日死亡,故其繼承丙○○之遺產由其子即
戊○○、乙○○再轉繼承應繼分各為6分之1,是兩造為丙○○
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245至251頁
),且有屏東○○○○○○○○113年7月15日屏恆戶字第1130501707
號函檢附丙○○除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戶籍資料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73至79頁),堪信為真。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丙○○之現存遺產如附表一所
示,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4年3月7日南區國稅恆春工商字
第1142841025號函所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229至232頁);復查無兩造就附表一所示遺產另訂有契
約或有不得分割之情形,然兩造迄未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
是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遺產係丙○○所遺財產而為兩造繼承
範圍,並請求分割遺產,於法有據;另本院審酌遺產之性質
存款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原物分配尚無困難,爰按附表二
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自屬適當公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
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丙○○之遺產,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
 ㈢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即明。查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
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是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
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 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長慶附表一:被繼承丙○○之現存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遺產名稱 金額(新台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6,496元暨其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林園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7萬7,947元暨後續勞保局存入、敬老年金、及其利息 3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20元暨其利息 4 存款 恆春鎮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萬3,365元暨其利息 5 保險 國泰人壽開運年年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11萬7,821元 6 保險 國泰人壽美滿人生312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25萬1,200元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應繼分比例 1 甲○○  3分之1 2 丁○○  3分之1 3 戊○○  6分之1 4 乙○○  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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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