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4年度,143號
TPHV,114,上,143,202505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陳斌龍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陳弈宏律師
被 上訴人 黃麗芳(BONG LIE FANG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
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
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
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
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
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
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
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
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為印
尼籍,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65頁),是本件具有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法律
事件,又本件上訴人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
返還借款,並主張被上訴人借貸當時居住在桃園市,則依前
揭說明,原法院及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國際管轄權,並應以
我國法為準據法。
二、次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於
原審原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為其請求權基礎,嗣於本院追
加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其備位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
72頁),核係本於同一基礎事實追加訴訟標的,合於前揭規
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被上訴人於交往期間因購
屋所需,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向上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上訴人遂於同日提領200萬元現金後,當場交付
被上訴人,由被上訴人將該200萬元匯至其於印尼中亞銀行
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被上
人並承諾於2年內即112年12月16日前清償,詎被上訴人屆期
不為清償等情,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200萬元,及自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追加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為其備位請求權基礎。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200萬元,及自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於110年6月至112年4月間為男女朋友
上訴人於110年12月16日交付之現金200萬元為交往期間之贈
與,並非借貸,上訴人亦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受有該200萬元
之利益係無法律上原因,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200萬
元,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上訴及追加之
訴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上訴人主張其於110年12月16日提領200萬元現金交付
被上訴人,由被上訴人將該200萬元於同日匯至系爭帳戶
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3頁),並有上訴人
提出之聯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摺封面影本、帳戶交易明細
表、匯出匯款申請書、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在卷可稽(見
原審卷第11頁至第17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200萬元予上訴人乙節,則為被
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
為:
 ㈠上訴人先位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0萬
元本息,有無理由?
 ㈡上訴人備位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0萬
元本息,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
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
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
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
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本件被上訴人不爭執上訴人有於110年12月16日提領200萬元
現金交付予其,由其將該200萬元於同日匯至系爭帳戶,而
可認兩造間有上開金錢交付之事實,然被上訴人否認與上訴
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
自應由上訴人就該借貸合意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而上訴人就所主張兩造間具有借貸合意乙節,固提出被上
訴人母親112年3月8日語音錄音檔暨其譯文被上訴人112年
4月3日語音錄音檔暨其譯文各1份為證(見原審卷第38頁至
第39頁、第43頁、第83頁至第87頁,譯文內容詳如附件一、
二所示),然細繹附件一所示譯文內容,乃係被上訴人母親
得知上訴人事後向被上訴人計較其至印尼時花費在被上訴人
家人之費用,及向被上訴人索討於交往期間給付予被上訴人
之款項,因而斥責上訴人過於小氣,並認為上訴人根本係借
口要與被上訴人吵架、欺騙被上訴人感情;而被上訴人母親
譯文時間8分18秒、9分1秒、10分時固提及「…好了你借我
的錢我要收回,你這樣子如果你太過份,不但你錢收不回來
我們還可以控告你…」、「…半年就半年我們沒有走,麗芳
沒有跑掉阿…我們要吃你的錢,麗芳要吃你的錢,到了二年
了才吃你的錢,你沒有搞錯…」、「…如果我們要這麼沒良心
,我現在不還你,你要怎麼樣,對嗎…我知道你這個錢,我
們不吃這個錢…」,乃係因上訴人主張其交付給被上訴人之2
00萬元為借款,甚至表示被上訴人騙了、吃了上訴人的錢,
要求被上訴人還款,被上訴人母親方依照上訴人之用語而為
上開陳述,並以半年來被上訴人並未跑掉,否認吃錢,所稱
「我現在不還你,你要怎麼樣」其真意乃係對上訴人請求還
款之主張予以反擊,拒絕還款,且稱將控告上訴人,並非係
承認被上訴人有向上訴人借款,上訴人將之片面解讀為被上
訴人母親已坦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實屬無據;再就上
訴人主張譯文時間9分1秒時所稱之半年,係上訴人與被上
母親討論還款期限,惟本件上訴人係主張兩造所約定之清
償期為112年12月16日,附件一所示之錄音日期既為112年3
月8日,半年後之日期為112年9月8日,與上訴人主張之清償
期尚相隔3月餘,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顯有矛盾,難認可採
。另觀之附件二所示譯文內容,被上訴人於附件二編號1之
語音檔中並未承認借款一事,而其雖於附件二編號2之語音
檔中表示「…先還你四萬元那個…」等語,惟被上訴人否認有
向上訴人借貸4萬元,辯稱該4萬元係因使用上訴人名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生糾紛,則縱認兩造間有上開
4萬元金錢往來情形,然金錢往來原因所在多有,非僅借款
一途,上訴人復已自陳該4萬元與本件借款係不同借款(見
本院卷第155頁),自無從僅以被上訴人曾承諾償還上訴人
另筆款項4萬元,即得遽認兩造間就本件上訴人於110年12月
16日交付之200萬元,必然係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2.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於借款前後,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傳送
與兩造感情無關之購屋文件,以此向上訴人證明其確實有將
借款拿去買房,並提出購屋憑證、付款及訂金明細等件影本
為據(見原審卷第45頁至第53頁),被上訴人雖不否認有提
供上開購屋文件予上訴人,然因被上訴人係將上訴人本件交
付之200萬元用以在印尼購置房產,衡諸當時兩造為男女朋
友,甚至已論及婚嫁而有共同生活之打算,則被上訴人將其
印尼之購屋憑證、付款及訂金明細等件提供予上訴人,以
使上訴人知悉其購屋計畫與該筆款項之實際用途,實無悖於
常情,上訴人徒以其持有上開資料影本,據以主張被上訴人
係以購屋之名義向其借貸云云,洵非可採。
 3.上訴人又聲請詢問證人陳弘昇,然證人陳弘昇於本院證稱:
伊與被上訴人曾為男女朋友,從105年3、4月間交往至108年
,之後在110年間聽被上訴人說有與1位擔任老師之上訴人交
往,被上訴人曾於111年年初打給伊,向伊表示上訴人對她
很好,有取現金300萬元讓她去印尼房子,後來在112年大
清明節時,被上訴人又打給伊,詢問伊如果現在不想跟
上訴人在一起,她跟上訴人借的200萬元可不可以不用還?上
訴人告她告的成嗎?伊感到疑惑,因為被上訴人之前是說上
訴人給她300萬元,現在怎麼會說是跟上訴人借200萬元,伊
有問被上訴人到底錢是借的還是上訴人給的,被上訴人叫伊
不要管等語(見本院卷第106頁至第109頁),可見被上訴人
於111年年初甫取得上訴人交付之款項,其主觀認知此款項
並非向上訴人所借,方會向證人陳弘昇表示是上訴人給她現
金讓她去印尼房子,嗣於112年清明節前後,因上訴人開
始以借款為由向被上訴人催討還款,被上訴人於即將面臨訴
訟之際,才向證人陳弘昇諮詢相關意見,並非被上訴人承認
其有向上訴人借貸200萬元,是依證人陳弘昇上開所述,實
不足以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從而,上訴
人未能就兩造間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
,其先位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0萬
元本息,自屬無據。
 ㈡再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而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
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
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
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
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之不
當得利」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
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上訴人
本件主張之200萬元,係由上訴人自行提領現金後交付予被
上訴人,再由被上訴人匯至系爭帳戶,上訴人既因自己給付
行為致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本於無法律上之
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該舉證困難所生危險
自應歸諸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上訴人,始屬公平,故
上訴人即應就此給付型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負其舉證
責任,並應證明被上訴人受有利益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被
上訴人於受領該200萬元當時,兩造既為男女朋友,則上訴
人於交往期間為討被上訴人歡心,或單純表達真心鞏固感情
,或出於照顧、資助被上訴人及其家人生活而贈與財物,衡
諸社會一般通念,難謂有何悖於常情之處,其給付原因既有
多端,自難徒以被上訴人受領該200萬元給付即謂被上訴人
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上訴人既未能先舉證證明其上開
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自不得僅以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
贈與契約影本遭上訴人否認形式真正並抗辯係偽造,被上
人復未能提出該贈與契約原本而就所抗辯之贈與契約存在之
舉證亦有疵累,即謂上訴人已盡其舉證責任,而認被上訴人
應成立不當得利。是以,上訴人備位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0萬元本息,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先位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
人應給付200萬元,及自112年12月17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
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追加備位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亦為無理由,應
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王唯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怡芬 附件一:
時間 被上訴人母親112年3月8日語音錄音譯文內容 斌龍現在心情好了嗎?好一點了嗎?頭腦有清醒過來了嗎?我真的是聽了麗芳在講,你來這裏來這裏印尼才四天的時間帶你他們弟弟妹妹帶你到萬隆玩,結果你講出了這麼話,這個我真的萬萬想不到你是這樣的人,這樣的我真的講話真的太過那個了,這樣的小錢去萬隆才一個晚上,吃的啦〜什麼什麼的拉〜這樣的小錢,你都跟人家在計較,對嗎? 1:00 他們是給你面子,他們給你面子。你跟他姐姐過來,你是什麼身份,你當作他姐姐是什麼?什麼身份我問你,是嗎? 1:19 你是算他朋友,說不過來的阿,是嗎,你這樣子這樣子計較,這樣小氣,我們萬萬的想不到,你是這種人,我們是給你面子,因為阿你跟他姐姐一起過來這裏玩,給你面子,這個小錢算不了什麼。 1:42 為什你在這裏的時候沒有講,沒有跟麗芳講什麼,他們可以雙倍你還給你阿,哇真的,很見笑喔(閩語)、你這樣子你自己,自己做做了這樣給人家看不起你的身份的。 2:02 對嗎?還有這個紅包錢,紅包媽媽也是跟你講什麼?我是老人家對嗎?而且你們來的時候還在過年阿,還沒有15還沒有超過15元宵節,還在過年阿紅包人家講說是一點意思是嗎? 2:28 我老人家可以開口,不用講,如果你自己會想,應該自己不用人家開口、弟弟妹妹們一點意思。然後也是給你一點面子、你連這個也是喔買衣服、什麼這個是什麼話,哇哇這個是跟小孩子講話一樣,我真是太過份你,到現在你們這樣吵架。 3:00 你到你回到臺灣就很囉唆,就很囉唆阿一直念阿,為了來到這裏印尼阿,他弟弟這些阿阿順阿,跟你去你們去玩,什麼多你出阿、花錢這樣子,他們如果你就好像疑心疑鬼的阿。哇這樣子這樣就哇,是嗎?看不起阿,你看不起阿、看不起人家,就心想喔。 3:38 這個房子人家吼阿順他會賣掉了啊還是什麼? 3:45 斌龍我跟你講,你看錯人了,知道嗎?你看錯人了這樣的小,花這樣的錢,你就看出人家,喔是這樣這樣子,阿你的心底怎麼想、心腸這麼喔。你的思想為什麼會這樣子喔,我看你是頭腦有問題,應該是去看腦科、神經科檢查一下,對嗎? 4:14 阿你就懷疑人家,我跟你講,人家人家要騙你這個錢,我阿順我的孩子會這個錢,嗯那個是什麼錢,一點都不夠他花他們花,去到什麼美國、什麼澳洲、全世界他們遊全世界一二個月,到外國旅行,那個要多少錢,所以是嗎我們給你面子,不是你花了這個錢就是我們我們也是小氣借什麼什麼,不是拉因為他們看這個根本就是小錢,花小錢要給你面子。 4:56 你反而想到這些,人家要騙你的錢要什麼什麼,你看錯人了,知道跟你講,我們大家在這裏有房子住,有汽車有什麼、帶你去那裏玩都有車、去那裏他們也是你看全部,弟弟妹妹們都對待你怎麼,招待你也是很好,他們對你也是很尊重你,結果你回去這樣子的對麗芳這樣子,你現在是你一個借口我知道,一個借口跟他吵架了什麼了、吵架就是好了緣份就是什麼,馬上就是要做那個什麼**。那個是為什麼你會這樣子奇怪。 5:53 你當初匯錢給他,匯到印尼給他,你跟他交往才多久?麗芳說半年時間,你這麼相信,你相信他對嗎?你匯過去你又沒有跟他做什麼合約書阿,什麼擔保阿什麼,像現在這樣你相信他了,你就看錯人了。人家要吃你的錢?騙你的錢? 6:27 要等你現在我問你你跟麗芳交往多久阿,差不多二年了,麗芳講差不多二年那是什麼關係什麼關係,我問你阿,當初的時候,我還有跟你講,如果你喜歡他正式個做正式夫妻正式的太太不要這樣同居有一個保障,你自己都有講的。 7:01 現在你怎樣講話,好了什麼緣份,緣份都盡了,現在跟他吵架,就是一個理由一個借口對嗎,我跟你講斌龍你看錯人,你這樣子騙人家的感情為什麼,因為他在你那邊,到你家裏有幫忙你、幫忙你照顧你媽媽、有打掃、煮飯燒菜。 7:40 我要問你。你當做他是什麼,如果當做他是佣人工人外勞一樣,你每個月有給他工錢,有給他薪水嗎?沒有阿,他也沒有跟你計較、沒有說你要給我什麼、你有給收據,他也沒有跟你計較錢,對嗎。你做人不要太過份了,要有良心。 8:05 你以為這樣子,一個借口就這樣子就好了,錢還我了、什麼什麼,你以為這樣子,我們沒有控告你還好,知道嗎? 8:18 你要知道麗芳她不是石頭生出來的,他有弟弟妹妹父母親,你這樣子騙人家的感情對嗎,你以為這樣子一屁股人家,好了你借我的錢我要收回,你這樣子如果你太過份,不但你錢收不回來,我們還可以控告你,我跟你講你看錯人了,你懂得法律嗎?你不懂法律,你可以把這些事情你去問律師,去問嗎,你相信人家匯款給她(譯文原記載「你相信人家借款給人家」,業經原審勘驗後更正,見原審卷第94頁),現在說半年什麼。 9:01 沒關係阿,半年就半年我們沒有走,麗芳沒有跑掉阿。都帶你來印尼來看這個房子,有房子在阿,我們要吃你的錢,麗芳要吃你的錢,到了二年了才吃你的錢,你沒有搞錯。我看你個思想你就是腦袋壞了,你就乖乖的在家裏照顧你媽媽,中風的媽媽知道嗎,你不會交去外面,你不懂的外面的什麼什麼的事情,你不懂的這些,你完全不懂的什麼要做什麼,法律的什麼、你有什麼自己寫契約書叫人家去簽,簽名的什麼,你去到那裏都沒有用處的,我跟你講你在問律師,看他們怎麼講,對嗎, 10:00 如果我們要這麼沒良心,我現在不還你,你要怎麼樣,對嗎,那個是講那比方說拉,我們不是這種人你不用怕,我知道你這個錢,我們不吃這個錢,要吃我們很多,大陸過來的買房子,一買幾千萬,所以你頭腦清楚不要看錯人,不要很囉說,不用講什麼約書什麼要簽名不用拉,你講的拉半年就半年,你自己講這樣的房子有在,人有在。你去抓他對嗎?我現在不是要跟你吵架,講一個理由給你,你自己好好去考慮,好好去想好好考慮知道嗎?不要太過那個囉說、不要太過計較、不要很小氣,不要看錯人、知道嗎,我不是要跟你吵架,我是要你頭腦放清楚,看人不要看的太過那個了,我們要看不起、我不會要看不起你就很好了,你敢這樣子對我的女兒對我跟我的這些他的弟弟妹妹這樣要騙你的錢什麼這樣的哇天下的笑話,太過份了你。               
附件二:
編號 被上訴人112年4月3日語音錄音譯文內容 1 你早上在講什麼話,叫我去貸款,印尼人去貸款,你沒有搞錯?我過去印尼、回去印尼誰要借我貸款?我很少住印尼,沒錯我有印尼身分證,我沒有工作在印尼,沒有收入在印尼、很少在印尼,人家要借我錢嗎?你做人不要太過份。 2 如果你要很快,我去卡拉OK上班啦,那個比較快了啦,幹嘛我要辛苦做保全、做清潔,我去卡拉OK上班賺到錢就還你,先還你四萬元那個,沒關係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