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113年度,59號
TPHM,113,上更一,59,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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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臺發
陳怡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鍾若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2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42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臺發、陳怡惠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陳臺發、陳怡惠為夫妻關係,
陳怡惠原為菲律賓籍人士。陳臺發、陳怡惠均明知多層次
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收入來源應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
服務所得為主,不得僅以拉下線之人數作為收入來源,竟仍
共同基於非法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
年10月間至109年8月間,由陳臺發、陳怡惠共同以說明會,
陳怡惠之不特定菲律賓同鄉招攬投資加密貨幣「USDT」(
即泰達幣)至加密貨幣交易平臺「Autonio Asia」(下稱本
案平臺)後,每名會員只要招攬下線參與投資,且下線投資
金額達3.8萬美元,上線會員即可獲得佣金,佣金計算方式
如下:投資人按其招攬之投資總額區分1至6階階級,第1階
上線會員每10日即可領得與推廣之商品、服務無關之下線總
投資金額0.1%的流量獎金1萬1,400元【計算方式:3.8萬美
元×10日×0.1%(獎金核發比例)×30(美元匯率)=新臺幣(以下
未記載幣別者均指新臺幣)1萬1,400元】,以此類推至所招
攬下線投資總額達240萬美元之第6階之上線會員,每10日可
領取0.4%之與推廣之商品、服務無關之流量獎金【計算方式
:240萬美元×10日×0.4%(獎金核發比例)×30(美元匯率)=288
萬元】,而以此方式發展多層次傳銷組織。嗣陳怡惠即分擔
招攬如附表所示之菲律賓籍人士,並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投資
款後,由陳臺發將款項轉入其個人註冊之加密貨幣交易所「
MaiCoin Asset Exchange數位資產交易所」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MAX交易所)所綁定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並以該帳戶內之款項向MAX
易所購買泰達幣入其名下「Huobi Wallet」帳戶(即火幣錢
包),輾轉匯入附表所示之人所分別註冊之「Autonio Asia
」帳戶後投資「Autonio Asia」。陳臺發、陳怡惠即以此方
式取得佣金。因認陳臺發、陳怡惠所為,均係涉犯違反多層
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論
處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陳臺發、陳怡惠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陳臺發
陳怡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如附表各編號姓名欄所載
之被害人、吳黃河之指述,並有投資人名冊、如何經營流量
收益解說流程表、流量獎金制度試算表、Autonio區塊鏈金
融全民投資「量化交易」共享平臺介紹、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對應之會員註冊資料暨交易明
細表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陳臺發、陳怡惠均堅詞否認有何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並以:我們沒有招攬,我們
也是投資者,只是會員,不是負責人,加入本案平臺會員
需任何費用,因外籍人士無法加入MAX交易所帳戶,始基於
陳怡惠菲律賓同鄉情誼代為附表所示之人申請帳號,方
便附表所示投資者親自操作本案平臺智能AI交易系統投資,
我們夫妻並未代為投資,本案平臺嗣於110年4、5月間關閉
,我們也受有167萬7,500元(泰達幣55,139元)損失,主要
收入來源係投入資金之獲益,本件並無證據證明我們的收入
主要來自招攬如附表所示之人所獲得之獎金。本案交易平臺
集結參加人之投資資料,進行虛擬貨幣之對沖交易,每24
小時結算,若有獲利,平臺會以比例分配,投資者也可以自
行決定是否再繼續參與投資或收回投資金額。至於介紹獎金
僅能領取一次,莊玉卉顯然係將投資利潤與之混淆,獎金流
試算表係投資平臺自行製作,並非被告製作,且各階獎金
需扣除前階所得,起訴書所載之計算方式顯然有誤等語置辯

四、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
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 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 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 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 認定之」之「證據」。職故,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 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 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 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 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 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 ,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 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 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 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 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 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 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應受無罪之諭知,本 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五、經查:
 ㈠陳臺發、陳怡惠為夫妻關係,渠等有共同以說明會,向陳怡 惠之不特定菲律賓同鄉即如附表所示之人,介紹投資加密貨 幣「USDT」-加密貨幣交易平臺「Autonio Asia」,投資方 法係已俟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投資款後,由被告陳臺發將款項 轉入其個人註冊之加密貨幣交易所「MAX交易所」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所綁定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 00000000000號,並以該帳戶內之款項向MAX交易所購買泰達 幣入其名下火幣錢包帳戶,輾轉匯入附表所示之人所分別註 冊之「Autonio Asia」帳戶後投資「Autonio Asia」;又陳 臺發、陳怡惠向被害人許以投資「Autonio Asia」後,每名 會員只要招攬下線參與投資,上線會員即可獲得佣金等事實 ,業據陳臺發、陳怡惠坦認在卷(見偵字卷第21至31、369 至373、379-382、451-454、59-69、41-45頁;訴字卷第125 頁以下),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 符(見偵字卷第111-115、123-126、133-137、145-149、15 7-162、169-173、183-188、195-200、207-211、219-224、 231-236、245-250、257-262、271-275、283-287、295-300 、307-312、319-324、331-336、343-347、385-389、453、 454頁),並有投資人名冊、如何經營流量收益解說流程表 、流量獎金制度試算表、Autonio區塊鏈金融全民投資「量 化交易」共享平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 月11日遠銀詢字第1110001008號函、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111年3月29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1032905號函、現代財富技有限公司111年4月15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1041501號函暨



對應之會員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偵查報告、蒐證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火幣錢包註冊Autonio 申請流程、投資AUTU幣的優勢、挖爆Autonio資金盤等資料 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05-107、95、97-99、101、102、45 7-459、463-465、469-535、43-51、81-87、93、103、435- 441頁;他卷第5、6、7-11頁),此部分足可認定。 ㈡然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 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 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另公平交易委 員會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0條授權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18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 斷原則如下: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得以國內 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 依據,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非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 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 準等因素,綜合判斷之。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 ,依個案認定之。」(第1項)、「本法第18條所稱主要之 認定,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 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第2 項),此因正常多層次傳銷之目的,應是在推廣、銷售商品 或服務,惟倘若在多層次傳銷組織中,「上線」只靠不斷介 紹「下線」加入,而收取未合於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代價,並 將部分代價充為「上線」之酬勞(獎金),「下線」之加入 亦非為取得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僅係圖謀再介紹「下線」後 得收取之酬勞(獎金), 亦即「上線」僅係藉由介紹「下 線」之加入,來獲得報酬,則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一旦解體, 勢將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將此種非以「合 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 要」收入來源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予以明文禁止,並於同法 第29條課予刑事責任。亦即,倘若多層次傳銷行為中所推廣 、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僅流於形式,並無實質內涵,或屬可有 可無,而有虛化之現象,卻仍以介紹他人參加繳納一定代價 作為收入來源,實際上不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自屬變 質之多層次傳銷之核心類型,而為法所不許(本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25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之關鍵即在於在本 案平臺上收入來源其中以介紹他人參加之獲利,是否為超過 其收入來源之50%。
 ㈢依卷附「如何經營流量收益解說流程表」所載,本案平臺係 透AI交易系統進行24小時對沖獲利,即利用會員所投入之泰



達幣在不同交易所存在不同價格,AI智能量化系統可鎖定全 球各地之虛擬貨幣交易所進行預判,如判定泰達幣在A交易 所的價格為208.86,在B交易所的價格為210.03,一旦價差 達到0.5%,即可在毫秒間進行買賣而賺取價差以獲利,有網 路介紹影片可稽。依本案平臺之投資方案顯示,平臺會給予 投資人所謂「流量獎金」(即招攬獎金),按照投資人招攬 下線的總投資金額而有不同比例的抽成,上情有卷附流量獎 金制度試算表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97-99頁)。陳臺發供 稱:「投資人將錢放入他們的帳戶第25小時開始就可以獲利 千分之3到千分之6,我每介紹1人都可以從該下線的投資金 額中獲取千分之2的收益,該收益會算入我的Autonio Asia 團隊收益內,可與我個人收益併入計算。」等語(見偵字卷 第30、31、369-373頁;訴字卷第37-39頁);再參以吳黃河 證稱:「我跟陳臺發以前是同事,我推薦其投資『Autonio A sia』平臺,推薦其投資可以得到其投資金額的千分之2。」 等語(見偵字卷第453、454頁)及廖玉鳳結證稱:「我是『A utonio Asia』平臺的會員,108年加入。加入會員要持續入 金才能保有會員資格。一進去沒有階,流量要有到達,我的 下線是我自己、家人及朋友,我自己投的居多。朋友進來後 他們有下線,他們的下線會包在我的流量。不同階的會員, 獲利的趴數不一樣。愈高階趴數愈多。」(見上訴字卷第82 -96頁)。可知欲投資本案平臺之投資人,須自己先行投資 始能成為該平臺之會員,且本案平臺亦有以投資人投入之泰 達幣買賣他種虛擬貨幣,以獲取利益,有陳臺發於本案平臺 之帳戶擷圖(原審被上證4)可憑。本案平臺係將對沖泰達 幣或投資其他虛擬貨幣之獲利中之0.3%-0.4%分給所有參與 投資之會員(見卷附「如何經營流量收益解說流程表」、「 投資AUTU幣的優勢」),觀之陳臺發於本案平臺之帳戶擷圖 ,其投入之資金為1千元泰達幣,本案平臺會隨時顯示於哪 一間交易所進行虛擬交易、交易之幣種、應發放之交易獲利 (8.10元泰達幣)及營業員佣金(0.40元泰達幣),其中營 業員佣金來自於本案平臺於各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之獲利。 可見本案投資平臺係與投資人約定將集結而來的投資人資金 投資虛擬貨幣之利潤,分撥固定比例作為獎金發給參與投資 之投資人,而非逕將下線之投資金額朋分上線,作為獲利模 式。
 ㈣廖玉鳳證稱:「(依照妳參與Autonio Asia的投資經驗,如 何得知這個平臺有無實際用投資人的資金來進行虛擬貨幣的 對沖或買賣?)我本身不會查詢,但是幣圈內友人查詢這資 料是真的……」、「(這份資料裡面有寫到智能合約收益,智



能合約的內容為何?)就是合約,就是我把錢轉進去,透過 AI的技術進行對沖套利。」、「(流量奬金不是將下線投資 的資金分給上線,妳如何得知這個系統並不是把下線投入的 資金分給上線?)我們把錢轉到這個平臺,幣圈的友人都會 去查詢,因為從錢包的地址就可以查詢平臺有無把錢拿去做 交易,這是可以查詢的到的。」、「(何謂對沖交易?)我 從A交易所買的價位,跟B交易所買的價位會有落差,就是賺 這個價差,兩個交易所同時價格會是不同的,Autonio Asia 利用AI可以在秒的時間當中去作搓合,才會產生這樣的獲利 ,我們人腦沒有辦法。」足徵本案平臺確有利用投資人之泰 達幣進行對沖交易套利。倘若本案平臺專以瓜分下線的資金 去分配給上線,何以附表所示匯入的泰達幣均放在帳戶中數 月卻未被瓜分?則本案招攬獎金,是否確非本案平臺進行資 金操作所得,而係藉由參加者之組織不斷擴充,並由先參加 之人朋分後參加者所給付之投資款,即參加人所取得流量獎 金之來源,係基於介紹新投資人之加入?自非無疑。 ㈤莊玉卉證稱:我加入本案平臺後,介紹下線就可以獲利,附 表編號4、5、15是我的下線,以附表編號4里查為例,只要 里查有投資,1天24小時有美金2元,我這裡2日就獲得美金4 元,但我只有看到每日錢包內的總金額,我沒辦法分辨計算 哪些是我投資獲利、哪些是推薦獎金,我只知道每天有美金 2元,後來因為里查介紹很多人,陳臺發就把里查撥到他自 己的下線,我就沒有這個收入了。我的錢包可以看到下線投 資的金額,但我不知道下線的下線投資金額。在平臺關閉之 前,我都有正常提領本金、獲利,入金12次,投入約200萬 元,獲利大概是50萬元至60萬元等語(見上更一字卷第19-2 3頁),是莊玉卉就投資獲利之狀況、「介紹或推薦獎金」 有所混淆,與起訴書所指之介紹佣金、流量獎金不合,然以 其所稱取得之投資獲利、「介紹或推薦獎金」之比例言,尚 難稱該「介紹或推薦獎金」為主要之收入來源,自無法為不 利於陳臺發、陳怡惠之認定。
 ㈥復陳臺發、陳怡惠主觀上認定本案平臺AI交易系統之泰達幣 對沖套利模式確實存在,且可穩定獲利,才會陸續投入相當 於新臺幣279萬元之泰達幣。倘其等明知本案平臺並無實際 交易,主要獲利來自於吸收下線,朋分下線投資金,豈會投 入鉅額資金,而受相當於新臺幣167萬元之虧損。可見其等 主觀上欠缺犯罪故意。
 ㈦陳臺發就介紹投資的部分,陳稱:我向投資人收取款項後, 先將交付的現金存入我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號內,再將錢轉入我於虛擬貨幣交易所MAX交易所申



辦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以該 信託帳戶的錢向MAX交易所購買USDT幣,該USDT幣會先轉入M AX交易所內建的電子錢包內,然後我再將該錢包內的USDT幣 轉入我的火幣錢包內,再接續轉入投資人的火幣錢包內,並 操作他們的火幣錢包帳號將USDT幣轉入「Autonio Asia」平 臺完成投資等語(見偵字卷第28、373頁),核與陳怡惠於 偵查中陳稱:當初是由陳臺發跟我講如何投資,我就照著其 說的跟如附表所示之人說,陳臺發會幫他們下載系統軟體在 他們手機上,但是因為他們沒有開USDT平臺,所以必須透過 陳臺發買USDT才能匯入他們的錢包裡等語大致相符(見偵字 卷第372頁)。由上開陳述可知,陳臺發、陳怡惠招攬附表 所示之人投資,其等將款項轉入「Autonio Asia」平臺完成 投資需經①「向投資人收取現金」②「將現金存入自己銀行」 ③「將銀行內的金額轉入MAX交易所」④「在MAX交易所上用前 揭金額購買USDT幣」⑤「將購買的USDT幣轉入自己的火幣錢 包」⑥「再將USDT幣由自己火幣錢包轉到投資人的火幣錢包 」⑦「幫忙操作投資人的火幣錢包將USDT幣轉入本案平臺」 等7大步驟,其流程顯係複雜而需耗費大量心力,則依此分 得按日計算千分之3-6,尚難認非合理。
 ㈧綜上所述,因本案平臺投資收入可分為「投入本金之回饋」 及「單純介紹他人加入之佣金」、「流量獎金」等,則上開 收入之比例即與個人投資額與操作能力成浮動比例,尚難逕 認「投資本金之回饋」必然較「單純介紹他人加入之佣金」 為多或少,甚至為「超過50%」。且卷內亦缺乏此二類資料 可供會算,故本案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本院無從 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陳臺 發、陳怡惠確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既不能證明其等犯罪 ,依法應為陳臺發、陳怡惠無罪之諭知。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未予詳察,遽為陳臺發、陳怡惠有罪之判決,適用法律 顯有不當。陳臺發、陳怡惠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審判決不 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另為陳臺發、陳 怡惠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姓名 交付款項時間 投資金額 獲利情形 1 KING GILBERT TABIGNE (中文姓名:吉柏) 109年1月8日晚間9時36分許 3萬3,000元 陳臺發於109年7月2日下午4時37分許,交付1萬5,000元予告訴人吉柏 109年2月17日晚間7時26分許 3萬2,000元 109年5月31日上午8時59分許 6萬9,760元 109年8月11日上午9時30分許 5萬7,000元 2 IYO NIKKO TAGARO (中文姓名:塔加羅) 109年8月20日上午11時許 13萬元 109年9月20日上午11時許,陳臺發持塔加羅之手機登入其「AUTONIO ASIA」帳戶,並轉出美金100元-陳臺發所有之帳戶後,復交付現金1,800元予塔加羅 3 莊玉卉 108年10月間某日 3萬3,000元 自108年12月間起,共獲利5次約50-60萬元 108年12月12日 16萬元 109年1月6日 32萬元 109年2月2日 16萬元 109年2月13日 16萬元 109年4月17日 16萬元 109年5月19日 16萬元 109年5月25日 16萬元 109年7月28日 32萬元 109年8月6日 16萬元 109年8月10日 16萬元 109年8月16日 16萬元 4 PLATON RICHARD JALBUENA (中文姓名:里查) 108年11月間某日 3萬3,000元 自109年1月間起-同年7月間,共獲利約60萬元 108年12月間某日 32萬元 109年1月間某日 32萬元 109年2月間某日 32萬元 109年3月間某日 32萬元 109年4月間某日 32萬元 109年5月間某日 60萬元 109年6月間某日 60萬元 109年7月間某日 30萬元 5 FAUNI PATRICK CANTADA (中文姓名:巴提) 109年1月間某日 6萬6,000元 自109年1月間起-同年7月間,共獲利10次約20萬元 109年2月間某日 16萬元 109年3月間某日 16萬元 109年4月間某日 16萬元 109年5月間某日 30萬元 109年6月間某日 16萬元 109年7月間某日 16萬元 6 FABIAN WENCEL LAXAMAHA (中文姓名:文葛) 109年8月11日晚間某時許 16萬元 未曾獲利 7 DIOCO NIKKI MORCILLO (中文姓名:妮基) 109年8月11日下午1時許 16萬元 未曾獲利 8 PARDALES ALFER JOHN (中文姓名:維拉克) 109年7月6日 3萬2,000元 109年8月9日,維拉克以手機登入其「AUTONIO ASIA」帳戶後,將手機交由陳臺發操作,陳臺發復交付現金3,000元予維拉克 109年8月6日 9萬6,000元 9 MANLAPAZ ELLA MAY MENDOZA (中文姓名:艾拉梅) 109年7月6日 3萬2,500元 109年8月9日,艾拉梅以手機登入其「AUTONIO ASIA」帳戶後,將該手機交由陳臺發操作,陳臺發復交付現金3,000元予艾拉梅 10 VALINO JAYSON ANTONIO (中文姓名:李諾) 109年7月10日 6萬4,000元 陳怡惠分別於109年8月10日及同月12日,委託某菲律賓籍籍人士「Patrick」各交付現金3,000元共6,000元予李諾 109年8月17日晚間11時許 3萬2,000元 11 BORBON DARL KEVEIN BALMES (中文姓名:巴姆斯) 109年6月7日 3萬2,500元 巴姆斯分別於109年7月13日、同月19日及同年8月12日,將其「Huobi Wallet」帳戶內的錢轉給其菲律賓籍友人「Patrick」,「Patrick」即交付現金6,000元、3,000元、3,000元共1萬2,000元予巴姆斯 109年6月14日 9萬6,000元 109年8月間某日 3萬2,000元 12 ANTONIO GERALD TINAWIN (中文姓名:杰拉德) 109年8月12日 16萬500元 未曾獲利 13 BACSA GRACE ABRENICA(中文姓名:奎絲) 108年11月間某日 3萬3,000元 陳怡惠分別於108年12月3日、109年1月13日、同年2月17日、同年3月23日、同年4月26日、同年5月26日、同年7月31日,交付現金2,500元、1萬275元、9,175元、1萬1,000元、1萬1,000元、8,000元及1萬2,000元共6萬4,000元予奎絲。 108年12月間某日 6萬4,000元 14 SENEREZ SHERRYLAIN LIANTO (中文姓名:雪若絲) 109年8月12日 16萬元 未曾獲利 15 MARS CLAIRE FRANSISCO(中文姓名:克萊) 109年4月2日上午9時50分許 25萬6,500元 109年5月間-同年8月間,共獲利6萬9,809元 109年7月間某日 6萬2,000元 16 DAVA GINALYN MARTINEZ (中文姓名:吉娜琳) 108年12月26日上午9時-同日10時許 3萬3,000元 共獲利3萬5,000元 109年1月31日上午9時-同日10時許 3萬2,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許 3萬2,000元 17 MANALASTAS KAREN GALLARDO (中文姓名:葛拉羅) 109年6月7日 3萬2,000元 109年6月-8月間,獲利3次共9,000元 18 DEL ROSARIO LENON DAVID (中文姓名:大維) 109年3月間某日 3萬2,500元 109年4月-6月間,獲利4次共1萬2,000元 109年6月間某日 13萬元 19 VEGA MARICEL CAWILI (中文姓名:查葳莉) 109年8月15日 16萬元 未曾獲利 20 DOBLADOS JOHN MICHAEL (中文姓名:喬那) 109年7月27日晚間某時許 13萬元 未曾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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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