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77號
ULDM,114,簡,77,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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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冠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94
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5760號),本院受理後(原案
號:113年度易字第61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知悉依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手續簡便
,且無特殊限制,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
行徑常與不法用途密切相關,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
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行為,作為取得財物之
管道,竟基於縱使他人將其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用以從事
詐欺犯罪行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
意,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至112年11月10日間某日,將其向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下稱A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B門號)、0000000000
號(下稱C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D門號)之SIM卡交
給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下稱某甲)使用,容任某甲
將上開門號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某甲暨其所屬之詐欺集
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證明丙○○知
悉成員有3人以上)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以附表一所示之
人名義(附表一所示之人涉案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註冊附表一所示之帳號,並以上揭
門號綁定認證附表一所示之帳號後,再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超商代碼繳費之方式,繳款如附表
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帳號,因而詐取財物得手。嗣
經附表所示之對象查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本院
易卷第73至74頁),並有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
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即屬刑法上之幫助犯
。查被告本案所為係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附表一所示之A
、B、C、D門號(含SIM卡)予他人使用,而取得上開門號之
人利用被告之幫助,進而遂行附表二所示之詐欺犯行,被告
提供門號之行為係對正犯之犯行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
罪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提供門號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同時提供A、B、C、D門號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先後詐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3人,係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本案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本院衡酌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本案雖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然其明知現行社會
詐騙風氣盛行,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徵求他人個人資料供作
詐騙所用,竟甘冒上開風險,貿然將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交予
他人使用,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蒙受損失,助長詐欺犯罪風
氣之猖獗,所為誠值非難;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全盤否認犯
行,一概撇清自己應負之責任,犯後較無勇於面對司法之態
度,遲至本院訊問時終能坦承犯罪,尚有知錯悔悟之意,然
未能與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賠償告訴人3人所受
損失分文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被害人人數、交付之門號數量、被害人人數及其等遭
詐騙數額等情節,酌以被告之前科素行(見卷附之法院前案
紀錄表),兼衡其於本院訊問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
、工作及經濟狀況(本院易卷第74頁),復參酌告訴人丁○○
對本案量刑之意見(本院易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沒收部分:
  被告供稱本案並未取得任何報酬(本院易卷第73頁),卷內 復乏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確曾獲取其他不法利得, 自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至附表一所示之門號SIM 卡雖屬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上開門號SIM 卡既未扣案,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衡諸上開物品僅



係電信公司提供電信服務之媒介載體,本身價值非高,單獨 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除另使刑事執 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 影響,復不妨礙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 附隨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 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羅袖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綁定之被告門號 綁定認證之身分 左列門號及名義人綁定註冊之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帳號 1 0000000000 (A門號) 楊棋新 A帳號(偵4494卷第67頁) 2 0000000000 (B門號) 張筱慧 B帳號(偵4494卷第29頁) 3 0000000000 (C門號) 李柏辰 C帳號(偵4494卷第67頁) 4 0000000000 (D門號) 蕭元凱 D帳號(偵5760卷第21頁)
附表二:
編號 對象 詐騙過程 繳款帳號及綁定門號 繳款時間 繳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乙○○ (告訴人) 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9日21時56分前某時許,在臉書投放投資廣告,誘使乙○○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理財巔峰」、「BullTech」,並向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為右列繳款。 A帳號(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即A門號) 112年11月19日21時56分許 2萬元 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112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偵4494卷第53至57頁) ㈡告訴人乙○○報案資料:  ⒈告訴人乙○○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碼繳費收據照片各1份(偵4494卷第77至92頁、第9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4494卷第97頁、第101至105頁) ㈢A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偵4494卷第59頁) ㈣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4494卷第65至73頁) 2 丁○○ (告訴人) 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7日00時45分1許,在通訊軟體IG投放投資廣告,誘使丁○○加入該集團成員之LINE「AD廣」、「WEEX」,並向丁○○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為右列繳款。 ①C帳號(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即C門號) ②C帳號(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即C門號) ③B帳號(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即B門號) ①112年11月10日22時32分許 ②112年11月10日22時33分許 ③112年11月11日19時41分許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112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偵4494卷第23至26頁) ㈡告訴人丁○○報案資料: ⒈告訴人丁○○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碼繳費收據照片、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偵4494卷第35至41頁、第45至4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4494卷第42頁、第49至51頁) ㈢B、C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偵4494卷第27頁)  ㈣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2份(偵4494卷第29至33頁) 3 甲○○ (告訴人) 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12時30分前某時許,在臉書投放投資廣告,誘使甲○○加入該集團成員提供之加密貨幣網頁,並向甲○○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為右列繳款。 D帳號(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即D門號) 112年11月11日12時30分許 1萬元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112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偵5760卷第15至16頁)  ㈡告訴人甲○○報案資料: ⒈告訴人甲○○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碼繳費收據照片各1份(偵5760卷第29至3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偵5760卷第27至28頁) ㈢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會員資料1份(偵5760卷第21至22頁)  ㈣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7日法大字第112153712號函暨檢附D門號申請書資料1份(偵5760卷第23至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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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