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58號
TPDV,114,勞執,58,202505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映竹

相 對 人 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凱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第二項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資遣費等勞資爭議,
於民國114年2月19日經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調
解成立之調解方案第2項內容係相對人應於114年3月25日前
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6萬元,逕匯入聲請人原
領薪資帳戶之義務。詎相對人並未按期履行,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
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台新銀行淡水分
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於114年2月19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中
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據調解方
案及調解結果之內容,雙方就本件爭議事項(資遣費6萬元
、113年12月份工資含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萬2,119元)達成
和解,其中調解方案第2項約定相對人應於114年3月25日前
給付聲請人6萬元,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而相對人
迄今均未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之台新銀行淡水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
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1頁


參考資料
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