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302號
TCDV,114,司促,14302,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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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0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洪碩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
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
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
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
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
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
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
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72,538元整,
其中已到期本金69,90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69,908元
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4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
1,923元、違約金雜費計707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
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照會資料、主管機關函文、
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30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908元 洪碩亨 自民國 114 年 04月 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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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