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17號
原 告 簡鈺臻
簡木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陳又溥律師
被 告 簡煒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簡名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簡林須美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依附表
二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3分之1。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簡名釗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5日
死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為配偶簡林須美及
兩造。簡林須美嗣於111年8月13日死亡,遺有附表二所示之
遺產,其繼承人為兩造,是兩造均為簡名釗及簡林須美之繼
承人及再轉繼承人。然兩造就上開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之分割
方式始終未能達成協議,且無不分割遺產之約定,亦無因法
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到 庭陳述略以:伊想要把財產信託,不贊成把錢分掉,分割後 甚麼都沒有了,但一直沒有共識。希望依照對家庭的貢獻度 分配遺產,都是伊在負責照顧家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148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 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應有部 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 、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 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物分割 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共有人 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 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 項規定自明。
㈡原告主張簡名釗於108年10月25日死亡,現存遺產如附表一所 示;簡林須美於111年8月13日死亡,現存遺產如附表二所示 ,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簡名釗、簡林須美所遺遺產應由 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詳如附表三所示,惟兩造迄今未能達 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繼承系統表、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投資人 有價證券餘額表等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57、147至15 1頁),並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區農會、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地區農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函覆被繼承人帳戶 及股票餘額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3至221頁) ,堪信為真。兩造就該等遺產無法協議分割,復查無法律規 定、契約另有訂定或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之情,則原告訴請分 割該等遺產,即無不合。被告雖執前詞稱不贊成分割等語, 惟其所執理由不得限制遺產分割請求權之行使,要屬無據。 本院審酌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遺產之性質、 經濟效用及使用現況,如將該等遺產按兩造如附表三所示之 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或分配取得,不僅對於兩造並無不利 益情形,亦無因各繼承人所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由兩造 相互找補問題,依如附表一、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 分割,應較符合兩造之利益而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財產為簡名釗之遺產、附 表二所示財產為簡林須美之遺產,並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 求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分割如附表一、二分割 方法欄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麒附表一:被繼承人簡名釗所遺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項目 名稱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596,696元 由兩造依附表三「再轉繼承後合併計算簡名釗遺產部分之應繼分」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212,520元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東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 - 42元 由兩造依附表三「再轉繼承後合併計算簡名釗遺產部分之應繼分」欄之比例分配。 4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 - 127元 5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000 - 16元 6 存款 臺灣新光銀行 南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 - 1,032元 7 存款 三信商業銀行 南門分行 0000000000 - 1,111元 8 存款 臺中地區農會信用部南區分部 00000000000000 - 1,478元 9 存款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00000000000000 - 435元 10 投資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40股) - 52,717元 (以淨值13.38元計算) 11 投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Z000000000(25股) - 556元 12 投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Z000000000(2股) - 45元 13 投資 元富證券大裕分公司華宇00000000000(5股) - 50元 (已下市,以股票面額10元計算) 14 投資 凱基證券中港分公司基亞00000000000(7,000股) - 270,200元 15 投資 元富證券大裕分公司大騰電子00000000000(434股) - 4,340元 (已下市,以股票面額10元計算) 16 投資 凱基證券中港分公司遠傳00000000000(122股) - 11,041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簡林須美所遺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 項目 名稱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全部 4,273,5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三「簡林須美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欄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全部 123,500元 3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851,135元 由兩造依附表三「簡林須美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欄之比例分配。 附表三:應繼分之比例
編號 繼承人 簡名釗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 簡林須美遺產部分繼承人之應繼分 再轉繼承後合併計算簡名釗遺產部分之應繼分 1 簡鈺臻 1/4 1/3 1/3 2 簡煒罡 1/4 1/3 1/3 3 簡木源 1/4 1/3 1/3 4 簡林須美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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