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338號
TCDM,114,金簡,338,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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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7949號、114年度偵字第93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
偵字第18245號),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114年度金訴字第51
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癸○○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虛擬貨幣之
帳戶、密碼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
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金融帳戶資料如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
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
罪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藉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
源、去向,以逃避刑事追訴之用,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
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
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
據證明其未滿18歲)約定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
,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前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將其所有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現代財
富科技有限公司癸○○MaiCoin帳戶)帳號、密碼,提供予
詐欺集團使用,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
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嗣該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人取得上開癸○○所有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
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利用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向附表所示之
人施用詐術,使渠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
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
即遭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
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嗣因
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癸○○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金
訴卷第63頁),並有附表卷證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稽
,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
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
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
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
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
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
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故除
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
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
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
,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
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項規定係
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理由係以「洗
犯罪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
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法行為更
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
犯罪第3條第6項增訂第3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
得超過重大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該項規定之性質
,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而應以之列為
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2720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
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
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
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本件被告洗錢行為金額未達1
億元,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罪,並適
用刑法第30條第2項(屬得減規定),且其宣告刑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
即刑法第339條規定)所定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其處斷刑
就有期徒刑部分為1月以上5年以下;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罪,並適用刑法第30條第2項,則其
處斷刑就有期徒刑部分為3月以上5年以下,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
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而言;
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係指其所參與者非直
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
行為而言(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1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將其所有之金融帳戶資料,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雖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基於詐欺取財、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
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各該
金額至被告提供之銀行帳戶內,並旋遭轉匯一空,用以遂行
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供
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或
直接掩飾隱匿詐欺之犯罪所得,且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
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
(三)告訴人壬○○庚○○遭詐騙後陷於錯誤,依指示數次轉帳至被
告銀行帳戶,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該數個犯罪行為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
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四)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之一行為,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附表所示之人詐取金錢,以及掩飾、
隱匿該等詐得金錢之去向等犯行,同時侵害數法益,而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既遂罪處斷。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245號移送併
辦部分,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本案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且未實際參與掩飾及
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為幫助犯,審酌該幫
助行為並未直接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所犯情節較洗錢行為
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
社會上屢見大量被害人遭各式詐欺手法騙取金錢,並在匯款
至金融帳戶後旋遭轉帳或提領一空,故於政府機關、傳播媒
體不斷揭露及宣導下,若不合常情地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使
用,實可預見該金融帳戶可能被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
經他人提領或轉帳詐欺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及
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所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詎
被告既可預見上情,卻仍率然提供本案帳戶給詐欺集團之人
使用,容任不詳之人透過本案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進而
便利不詳之人分別實施向本案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
所詐得款項之去向、所在,自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本案
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本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犯行,責難性較小,已與告訴人甲○○達成調解,
然未與其他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暨被告自陳高中畢
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物流,月收入約3至4萬元,未婚沒有小
孩,跟父母、哥哥奶奶同住,經濟狀況勉持之家庭經濟及
生活狀況(見金訴卷第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交付金融帳戶,而獲得8 ,000元之報酬,係屬被告本案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 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定有明文。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就洗錢行為標的之沒收,自應適用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既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惟查,匯 入系爭帳戶之款項,雖屬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 定洗錢行為標的,惟被告僅提供本案金融帳戶帳號及密碼, 並無實際受領上開款項,卷內無證據足證被告就被害人遭詐 騙之款項,有何管理、處分權,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卷證出處 1 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5月間起,以LINE暱稱「徐麗琳」、「源創國際客服」向甲○○佯稱:可於網路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3年6月28日12時38分許、26萬540元 癸○○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述(偵47949卷第32至35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7949卷第30至3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7949卷第36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7949卷第43頁) ⑤癸○○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7949卷第13至15頁) ⑥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月9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10913號函檢送癸○○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偵47949卷第305至315頁) 2 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徐航健」、「徐麗琳」向戊○○佯稱:可於網路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3年6月28日8時54分許、38萬8555元 癸○○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戊○○於警詢之指述(偵47949卷第61至63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7949卷第49、5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7949卷第51至52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7949卷第59頁) ⑤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偵47949卷第67頁) ⑥癸○○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7949卷第13至15頁) ⑦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月9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10913號函檢送癸○○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偵47949卷第305至315頁) 3 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4月7日起,以LINE暱稱「蔣安娜」、「源創國際客服」向丙○○佯稱:可於源創國際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3年7月1日10時14分許、54萬5539元 癸○○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述(偵47949卷第93至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7949卷第91至92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7949卷第99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7949卷第103、127頁) ⑤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偵47949卷第109頁) ⑥對話紀錄擷圖(偵47949卷第121至123頁) ⑦癸○○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7949卷第13至15頁) ⑧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月9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10913號函檢送癸○○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偵47949卷第305至315頁) 4 壬○○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4月間起,以LINE暱稱「徐麗琳」、「源創國際客服」向壬○○佯稱:可於網路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ATM、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3年7月1日9時29分許、3萬元 癸○○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述(偵47949卷第133至135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7949卷第130、14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7949卷第131至132頁) ④轉帳交易明細(偵47949卷第137頁) ⑤壬○○臺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47949卷第140頁) ⑥對話紀錄擷圖(偵47949卷第141頁) 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7949卷第148至149頁) ⑧癸○○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7949卷第13至15頁) ⑨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月9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10913號函檢送癸○○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偵47949卷第305至315頁) 113年7月1日9時30分許、2萬2600元 113年7月1日9時33分許、5萬元 113年7月1日9時39分許、5萬元 113年7月1日9時43分許、5萬元 113年7月1日9時49分許、5萬元 5 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3月間起,以LINE暱稱「源創國際客服」向己○○佯稱:可於網路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3年6月27日12時49分許、31萬7968元 癸○○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述(偵47949卷第165至16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7949卷第15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47949卷第171至173頁) ④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偵47949卷第177頁) ⑤對話紀錄擷圖(偵47949卷第189至192頁) ⑥癸○○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7949卷第13至15頁) ⑦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月9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10913號函檢送癸○○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偵47949卷第305至315頁) 6 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3月18日起,以LINE暱稱「源創國際客服」向庚○○佯稱:可於網路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3年7月1日9時34分許、10萬元 癸○○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述(偵47949卷第195至1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7949卷第199至200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47949卷第201、204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7949卷第219至220、229頁) ⑤癸○○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7949卷第13至15頁) ⑥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月9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10913號函檢送癸○○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偵47949卷第305至315頁) 113年7月2日9時11分許、5萬元 7 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5月3日起,以LINE暱稱「王蔓葇」向丁○○佯稱:可於網路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3年7月2日9時30分許、31萬7299元 癸○○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丁○○於警詢之指述(偵930卷第19至21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930卷第23至2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30卷第27至28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30卷第35頁) ⑤對話紀錄擷圖(偵930卷第41至43頁) ⑥癸○○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7949卷第13至15頁) ⑦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月9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10913號函檢送癸○○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偵47949卷第305至315頁) 8 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3年4月23日起,以LINE暱稱「王蔓柔」向乙○○佯稱:可於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提供之匯入帳戶內。 113年6月28日9時58分許、10萬2105元 癸○○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述(偵18245卷第17至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245卷第21至22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8245卷第25頁) ④對話紀錄擷圖(偵18245卷第27至31頁) ⑤渣打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偵18245卷第33頁) 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偵18245卷第35至37頁) ⑦癸○○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47949卷第13至15頁) ⑧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1月9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4010913號函檢送癸○○MaiCoin帳戶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偵47949卷第305至3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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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