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2號
TCDM,114,簡,32,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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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葶芝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094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易字第4433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葶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
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5日自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自
首狀,並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主動坦承事實,有自首狀、
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且依卷附資料觀之,在被告向檢察官告
知其犯行前,尚無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其業務侵
占犯行,應屬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
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
述如下:審酌被告為土地銀行沙鹿分行之員工,卻利用職務
之便,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
益之觀念,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所為殊
非可取;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業務侵占
期間及金額,兼衡被告之素行、始終坦承犯行並積極賠償告
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暨其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刑事辯護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得參,本院審酌刑罰之功能,不 惟在於懲罰犯罪,填補被害人損失、平衡社會之正義感情, 更寓有藉由刑罰,使犯罪人悔悟犯罪之惡害,期能改過自新 、更生遷善,重新復歸於正常社會等預防與教育目的,而被 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自首並坦承犯行,業有悔意 ,堪認其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並已以面額共 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土地銀行整存整付定期儲蓄存



款存單為質押返還予告訴人(見他卷第345至349頁),本院 綜核各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且為 使被告記取教訓,強化法治認知,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規定,命其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 法治教育3場次,以資警惕,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 如主文所示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 敘明。
五、本案之犯罪所得,其中0000000元業經被告回存至告訴人之 土銀沙鹿分行不動產租、售暨管理收款專戶(見他卷第177 頁存摺存款憑條),其餘則經被告提供面額共計300萬元之 土地銀行整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為質押返還予告訴人, 是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0949號  被   告 陳葶芝 女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葶芝於民國87年8月10日起至113年6月18日止,係址設中市○○區○○路0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 地銀行)沙鹿分行(下稱沙鹿分行)工友(現已去職),平 日負責土地銀行沙鹿分行之行舍清潔、收寄信件等庶務工作 ,同時亦負責處理水電費之分擔計算、遞送水電費單予沙鹿 分行承租之租戶、收受租戶繳納之水電費、代收轉入總行、 分行業務費用支出憑證處理等業務,負有據實填載、製作水 電費支出及分攤費用報表供土地銀行沙鹿分行主管人員核閱 之責,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陳葶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自106年1月間起至112年12月止,利 用土地銀行沙鹿分行主管人員王世民謝梅霖、賴俊宇多年 同事情誼之長久信任而委以處理土地銀行沙鹿分行承出租代 收付款業務之機會,於上開期間內,藉協助收取土地銀行沙 鹿分行同址之3樓、4樓承租戶水電費之機會,將附表一、二 所示之現金款項,收納於其事務櫃中且未據實填報入帳資料 ,致土地銀行沙鹿分行應收款項短少共計新臺幣(下同)26 5萬4505元,且以將上揭未存入銀行指定帳戶之代收款項中 之154萬7,677元挪為己用之方式,將部分應收款項侵入入己 。嗣於113年間,土地銀行因進行年度碳盤查,抽查沙鹿分 行用電情形時,發現該行舍與承租戶之水電費用分擔金額有 異,始發現陳葶芝上開侵占情事而進行內部調查,且於陳葶 芝向本署自首後提出告訴。
二、案經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何英明委由謝梅霖、王世明訴請本 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葶芝提出之自首狀、於偵訊中之自白、土地銀行政風處訪談紀錄 被告就本件業務侵占犯行自首且全部坦承之事實。 2 告訴人土地銀行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及所附案件調查報告本文 ⑴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⑵本案查獲經過。 ⑶被告已向土地銀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經告訴人公司於113年6月17日終止與被告之勞動契約之事實。 3 謝梅霖、王世明、賴俊宇等3人土地銀行政風處訪談紀錄 佐證被告負責業務包含處理水電費之分擔計算、遞送水電費單予沙鹿分行承租之租戶、收受租戶繳納之水電費、代收轉入總行、分行業務費用支出憑證處理等,負有據實填載、製作水電費支出及分攤費用報表供土地銀行沙鹿分行主管人員核閱之責,為從事業務之人。 4 ⑴被告陳報其座位後櫃子場景照片 ⑵土地銀行113年5月28日總產自用字第1133301756號函、沙鹿分行行舍出租明細及房屋租賃契約、土銀○○部/分行不動產租、售暨管理收款專戶管理規則、土銀沙鹿分行不動產租、售暨管理收款專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3年5月29日存摺類存款憑條、被告手寫之自白書、土地銀行沙鹿分行113年5月31日沙鹿字第1130001461號函、113年6月3日存摺類取款憑條及取款憑條、現場監視影像翻拍照片及影像光碟、水電費支出及分攤費用明細表、會計科目明細表、A00I11「暫收及待結轉帳項-一般」明細帳查詢及傳票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 所為上開侵占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基於同一犯意所為, 其侵害之法益同一,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請論以接續 犯。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業已以面額共計300萬元之土地銀行



整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為質押返還予告訴人,爰不聲請 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意旨認:
(一)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惟刑法上之背 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違 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之行為而言。若侵占罪,則以侵占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其特質,故就處理他人事務之持有物 ,以不法所有之意思,據為己有,係屬侵占罪,而非背信 罪,此有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26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故本案應不再論以背信罪。
(二)被告另涉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2銀行職員背信罪嫌,惟 查,被告雖為土地銀行之職員,然其職稱為工友,以土地 銀行沙鹿分行之行舍清潔、收寄信件等庶務工作為主要業 務,且於工作相當時日後,始協助代收租戶水電費等雜費 ,是被告所為,與銀行法第125條之2構成要件所指受銀行 委任處理財產事務,而可能損及不特定多數存款戶及投資 者財產、甚造成整體金融秩序風險之行員業務即不相符, 是告訴意旨容有誤會,又本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有何上開犯行,自難遽以該等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 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芳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文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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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