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珅
盧明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
字第405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卯○○犯附表二編號1至26-1、28至30所示之罪,處附表二編號1至
26-1、28至3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亥○○犯附表二編號26-2至27所示之罪,處附表二編號26-2至2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卯○○、亥○○等2人,分別於民國109年10月、110年4月某日起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文浩」、「 萱萱」、「阿順」、「毛毛」等人及其上游等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3人以上、具有 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 集團),並擔司機及收水等工作,負責開車接送第一線取款 車手取款,並向車手收取所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循線將詐欺 贓款交付予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卯○○、亥○○等2人所 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分別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19號、11 0年度金訴字第750號等刑事判決判決確定),卯○○因此獲得 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至2,000元之報酬,亥○○因此獲 得每日2,000元之報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3月間 陸續招募少年邱○煒、陳○任、蕭○彥、邱○廷、蔡○成(上開 少年之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依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指示,持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之
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本案詐欺贓款後,再循線交付予卯○○、 亥○○或其他詐欺集團指定之人,由卯○○、亥○○將所得贓款交 付予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收受、藏匿、移轉本 案詐欺犯罪所得。約定既成,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對附表一所示之 庚○○等30人施用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 所示之時、地匯款附表一所示之贓款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 戶,再由少年邱○煒、陳○任、蕭○彥、邱○廷、蔡○成等5人依 上揭犯罪事實及附表一所示之分工方式提領附表所示之贓款 後,將本案贓款分別交付予詐欺集團指示之卯○○、亥○○等2 人後,卯○○、亥○○再將本案贓款交付予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卯○○收取附表一編號1至26【(1)至(16)部分】、28至30 部分;亥○○收取附表一編號26【(17)至(19)部分】至27 部分)。嗣庚○○等30人(起訴書誤載為庚○○等32人,經核對 後起訴書附表僅30人,玄○○、戌○○亦在其中,逕予更正,對 本案審判範圍不生影響)察覺有異,報警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庚○○等30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卯○ ○、亥○○(下稱被告2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 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 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 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2人於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程序中坦承犯行(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11至212、2 19至223頁、本院卷第340至341、450、482頁),核與告訴 人及被害人庚○○等30人之供述相符,並有附表一「證據出處 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認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就罪刑有關事項綜合檢驗之結果而為比較。而 刑法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 量,「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以比較 之。次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科刑限制,以前置不法行為 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為例,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 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受刑法第339條 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之限制,該條項之規定, 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 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對法院之刑罰裁量權加以限制,已實 質影響舊洗錢罪之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之列(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月16日生效,後又於113年7月16日再次修正通過, 並經總統於同年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公布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 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 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 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又112年6月14日修 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之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之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⒊本件被告2人就附表一所犯各罪,洗錢之標的均未達1億元, 其等所犯「特定犯罪」均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自偵查迄本院審理程序中, 均坦承犯行,被告卯○○因此受有每日1,500至2,000元之犯罪 所得,尚未繳回(被告卯○○自白及犯罪所得之認定詳後述) ,被告亥○○因此受有2,000元之犯罪所得,均未繳回,被告2 人均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前、後之自白減輕規定,經綜合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無論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後之規 定,其處斷刑範圍均為有期徒刑1月至6年11月;若適用113 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其處斷刑範圍為6月至5年,故應 以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2人。
㈡論罪:
⒈被告2人向附表一所示之少年收取其等所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 款項,並層層轉交,其目的在於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 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以求終局取得詐欺犯 罪所得。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自有掩飾或隱匿該詐欺犯罪 所得,而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意,客觀上亦已製造金流斷點之風險,非單純處分贓物可以 比擬,洵屬著手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並已 合致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⒉次按,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3人以上共同犯之者,為加重詐 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即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及第2款係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詐欺 罪之加重要件。被告卯○○係受「文浩」之招募、被告亥○○受 「萱萱」、「阿順」之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集團內另有 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毛毛」之人,被告2人均擔任收水 手之工作,向附表一所示少年等收取其等所領取之款項等情 ,已認定如前,是被告2人本案犯行,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核被告卯○○ 就附表一編號1至26【(1)至(16)部分】、28至30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被告亥○○就附表 一編號26【(17)至(19)部分】至27所為,亦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⒊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數罪名,均為想 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⒋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1至26【(1)至(16)部分】、28至30所
示犯行、被告亥○○就附表一編號26【(17)至(19)部分】至27 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⒌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1至26【(1)至(16)部分】、28至30所 示犯行與「文浩」、少年邱○煒、陳○任、蕭○彥、邱○廷、蔡 ○成等5人間、被告亥○○與「萱萱」、「阿順」、「毛毛」、 少年邱○煒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量刑:
⒈少年邱○煒(00年0月生)、陳○任(00年0月生)、蕭○彥(00 年0月生)、邱○廷(00年0月生)、蔡○成(00年0月生)等5 人,於本件行為時均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2人 於行為時均係成年人,其等分別與上開少年共犯本件犯行, 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前段規 定,依法加重其刑。
⒉按所謂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 或一部所為不利於己之承認或肯定之陳述(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上字第20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自白與否,應 就被告全部供述進行觀察,是否已經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 部為不利於己之陳述,自不因檢察官是否有於偵訊最後訊問 「是否認罪?」而有所差異。被告卯○○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稱:我有於110年2月至4月,與少年邱○煒、陳○任、蕭○彥、 蔡○成等人配合從事詐欺工作,是「文浩」所屬詐欺集團之 工作等語(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219至223頁),應認 被告卯○○就本案犯行於偵查中,均已自白。 ⒊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 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 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 陳受有每日1,500元至2,000元之報酬,起訴書所記載之日期 均有收到,目前無法繳回等語、被告亥○○亦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自陳受有2,000元報酬,會請我父親來法院拿繳費單等語 (見本院卷第450頁),然迄本院宣判前,被告亥○○尚未繳 回犯罪所得,是以被告2人均不符合前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減輕規定之要件,爰不依此減輕其刑。
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不思以自 己勞力獲取所需,竟圖謀非法所得,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人組成之詐騙集團,並與附表一所示少年共同為本 案犯行,擔任司機及收水手之工作,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破 壞社會互信基礎,助長詐騙犯罪歪風,並增加查緝犯罪及告
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審酌被告2人之刑事 前科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參,應認被告2人 素行不良;惟審酌被告2人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被 告卯○○自陳國中畢業,之前從事運輸業,月收入3萬5 千至4 萬元,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小孩目前與母親同住,母 親沒有在工作,家庭經濟勉持,我之前想賺快錢,才去做這 份工作;被告亥○○自陳國中畢業,之前從事白牌車司機,月 收入3至4萬元,未婚,無子女,之前與父親、奶奶同住,父 親沒有在工作,家庭經濟勉持,我之前想賺快錢,才去做這 份工作(見本院卷第48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考量被告2人就附表一所犯各罪之罪名相同、犯 罪態樣類似,兼衡其所犯各罪時間之間隔、數罪所反映之人 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參、沒收:
一、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2 人與少年共犯附表一所示犯行所用之金融卡,均係供詐欺犯 罪所用之物,均未扣案,本院審酌上開提款卡所屬帳戶,業 已列為警示帳戶,無從再持上開提款卡提領款項,倘沒收、 追徵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僅係另啟刑事執行程序, 衍生程序上額外之勞費支出而致公眾利益之損失,是對前揭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沒收、追徵已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 無必要,自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二、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 明文。被告2人就附表一向少年所收取之款項,均已層層轉 交與上手,卷內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就此部分洗錢標的具事 實上處分權,如仍對其等宣告沒收已移轉、分配予其他共犯 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而與個人責任原則有違,爰不依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 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 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 、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卯○○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自陳,我的報酬是日薪1,500元至2,000元,起訴書記載的 天數我都有收到,我暫時無法繳回等語(見本院卷第450頁 ),被告卯○○分別於110年3月6日、3月10日、3月12日、3月 13日、3月15日、3月16日、3月19日(附表一編號17(4)所示 3月20日凌晨提領部分,與(2)、(3)部分時間密接、地點相 同,僅計算1次)、3月21日、3月28日、4月6日、4月19日、 4月23日、4月27日,爰依上開規定估算被告卯○○每日犯罪所 得為1,750元,共計13日,犯罪所得為22,750元;被告亥○○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受有2,000元犯罪所得,被告2人上 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領人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證據出處 1 庚○○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6日前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其先前在社交軟體FB商城購買之外套,因當時取貨單據輸入錯誤,將重複扣款,要求其依指示取消云云,致庚○○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朱思茜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6日 17時25分許 ⑵110年3月6日 17時41分許 ⑴29,985元 ⑵30,000元 陳○任 (蕭○彥、邱○廷把風) ⑴110年3月6日 17時31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水景門市) ⑵110年3月6日17時42分許 (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軍福門市) ⑴30,000元 ⑵30,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庚○○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05至307頁) 2.同案被告陳○任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99至103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庚○○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08至309頁) 4.庚○○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10至311頁) 5.朱思茜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見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03至304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99至704頁) 2 子○○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6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子○○,佯稱其先前在網路購買之物品,因員工誤將其設為網站高級會員,將定期扣款,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朱思茜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6日 17時48分許 ⑴12,123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0,000元) 陳○任 (邱○廷把風) ⑴110年3月6日 17時59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景和門市) ⑴12,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子○○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13至315頁) 2.同案被告陳○任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99至103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子○○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16至317頁) 4.子○○提供之匯款紀錄、手機匯款資料擷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18至322頁) 5.朱思茜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見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03至304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99至704頁) 3 己○○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己○○,佯稱其先前在check2check網站購買之衝鋒衣,因員工誤設及電腦駭客侵入致訂單錯誤將自動扣款,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己○○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簡苡薇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0日 18時27分許 ⑵110年3月10日18時32分許 ⑴49,987元 ⑵49,987元 蕭○彥(邱○煒、陳○任在場) ⑴110年3月10日 18時49分許 ⑵110年3月10日18時50分許 ⑶110年3月10日18時50分許 (均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睿景門市)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己○○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27至330頁) 2.同案被告蕭○彥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139至149頁) 3.己○○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31至334頁) 4.己○○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35至336頁) 5.簡苡薇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25至326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05至706頁) 4 C○○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2日16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C○○,佯稱其先前在check2check網站購買之商品,因員工誤設多刷5800元,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C○○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周元斌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2日 18時7分許 ⑵110年3月12日18時10分許 ⑶110年3月12日18時34分許 ⑴29,986元 ⑵29,985元 ⑶29,985元 蕭○彥(邱○廷在場) ⑴110年3月12日 18時24分許 ⑵110年3月12日18時25分許 ⑶110年3月12日 18時27分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永興證券水湳分公司) ⑷110年3月12日 18時34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 ⑸110年3月12日18時51分許 ⑹110年3月12日18時52分許 (均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格門市) (⑴⑵⑶部分與下方之黃○○匯入之款項混同、 ⑷⑸⑹部分與下 方之黃○○、申 ○○匯入之款項 混同) ⑴50,000元 ⑵10,000元 ⑶14,000元 ⑷12,000元 ⑸20,000元 ⑹1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C○○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42至345頁) 2.同案被告蕭○彥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139至149頁) 3.C○○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46至347頁) 4.C○○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48頁) 5.周元斌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39至341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07至719頁) 5 黃○○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1日前17時許,撥打電話予黃○○,佯稱為網路購物平台員工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誤設黃○○為自動扣款之會員,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黃○○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周元斌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2日 18時24分許 ⑴14,985元 蕭○彥(邱○廷在場) ⑴110年3月12日 18時27分 (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永興證券水湳分公司) (與上方之C○○⑴⑵⑶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14,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2至357頁) 2.同案被告蕭○彥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139至149頁) 3.黃○○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8至360頁) 4.黃○○提供之匯款紀錄、郵局存簿影本、交易明細(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61至366頁)) 5.朱思茜之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見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03至304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07至719頁) 6 申○○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2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申○○,佯稱其先前在天童康旅網路賣場購物,因員工誤設,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周元斌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2日 18時32分許 ⑴11,989元 蕭○彥(邱○廷在場) ⑴110年3月12日 18時34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寶門市) (此部分與上方之C○○匯入⑷⑸⑹之款項混同) ⑴12,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申○○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68至370頁) 2.同案被告蕭○彥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139至149頁) 3.申○○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71至373頁) 4.申○○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74頁) 5.周元斌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39至341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07至719頁) 7 癸○○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為網路電商客服稱網站遭盜用,誤設其為高級會員,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癸○○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魏豪均之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3日 19時0分許 ⑵110年3月13日19時4分許 ⑴49,986元 ⑵5,000元 邱○煒 ⑴110年3月13日 19時16分許 ⑵110年3月13日19時19分許 ⑶110年3月13日 19時20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軍功門市) (此部分與下方之戊○○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癸○○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80至381頁)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癸○○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82至383頁) 4.癸○○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84至385頁) 5.魏豪均之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77至379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20至721頁) 8 戊○○(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戊○○,佯稱為網路電商客服稱網站遭駭客入侵,誤設其為高級會員,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魏豪均之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3日 19時6分許 ⑴23,969元 邱○煒 ⑴110年3月13日 19時20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軍功門市) (此部分與上方之癸○○匯入之⑴⑵⑶款項混同) ⑴20,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戊○○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87至388)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戊○○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89至391頁) 4.戊○○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92至393頁) 5.魏豪均之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77至379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20至721頁) 9 壬○○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4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為網路電商客服稱網站遭盜用,誤設其為高級會員,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癸○○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吳立宏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5日 18時19分許 ⑵110年3月15日18時25分許 ⑴49,985元 ⑵48,123元 蕭○彥 ⑴110年3月15日 18時35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大坑門市) ⑵110年3月15日 18時36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大坑門市) (壬○○匯款⑴⑵部分與下方之地○○、B○○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100,000元 ⑵69,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壬○○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99至401頁) 2.同案被告蕭○彥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139至149頁) 3.壬○○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02至403頁) 4.壬○○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04頁) 5.吳立宏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97至398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22至723頁) 10 地○○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地○○,佯稱為伯達飯店客服稱先前透過訂房網站Booking.com訂購之住宿誤設為高級會員,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吳立宏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5日 18時20分許 ⑴49,981元 蕭○彥 ⑴110年3月15日 18時35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大坑門市) (此部分與上方之壬○○匯入之款項及下方B○○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100,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地○○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06至407頁) 2.同案被告蕭○彥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139至149頁) 3.地○○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08至410頁) 4.地○○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11至413頁) 5.吳立宏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97至398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22至723頁) 11 B○○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B○○,佯稱為訂房網站Booking.com客服稱先前訂購之住宿誤設為高級會員,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B○○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吳立宏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5日 18時32分許 ⑴19,123元 蕭○彥 ⑴110年3月15日 18時36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大坑門市) (此部分與上方之壬○○、B○○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69,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B○○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17至419頁) 2.同案被告蕭○彥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139至149頁) 3.B○○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20至421頁) 4.吳立宏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97至398頁) 5.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22至723頁) 12 宙○○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前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宙○○,佯稱其先前在網路購物網站購買之商品,因員工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宙○○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吳立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健文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5日 19時17分許 ⑵110年3月15日19時30分許 ⑶110年3月15日19時35分許 ⑷110年3月15日19時47分許 ⑴29,985元 ⑵30,000元 ⑶30,000元 ⑷25,985元 邱○煒 陳○任 ⑴110年3月15日 19時24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中台禾豐門市) ⑵110年3月15日19時38分許 ⑶110年3月15日19時38分許 ⑷110年3月15日19時39分許 ⑸110年3月15日 19時40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金頂門市) ⑹110年3月15日19時45分許 ⑺110年3月15日19時46分許 ⑻110年3月15日19時48分許 ⑼110年3月15日19時50分許 ⑽110年3月15日19時51分許 (均於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樂河門市) (⑴至⑺部分與下方之D○○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3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20,000元 ⑺20,000元 ⑻19,000元 ⑼20,000元 ⑽6,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宙○○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30至432頁)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同案被告陳○任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99至103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4.宙○○之報案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32頁) 5.吳立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27至429頁) 6.曾健文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28至429頁) 7.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24至730頁) 13 D○○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18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D○○,佯稱其先前在網路購物網站購買之衣服,因員工誤設為廠商,誤訂購20套衣服,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曾健文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5日 19時36分許 ⑴79,123元 蕭○彥 ⑴110年3月15日 19時40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金頂門市) ⑵110年3月15日19時45分許 ⑶110年3月15日19時46分許 ⑷110年3月15日19時48分許 (均於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樂河門市) (此部分與上方之宙○○匯入⑵至⑻之款項混同)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19,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D○○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35至437頁) 2.同案被告蕭○彥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139至149頁) 3.D○○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34、438至439頁) 4.D○○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40頁) 5.曾健文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28至429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24至730頁) 14 天○○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6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其先前在網路購物網站購買之玻璃防霧劑,因公司電腦遭駭客入侵,誤設為自動扣款,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天○○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陳俊宏之仁愛萬大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6日 19時53分許 ⑵110年3月16日20時7分許 ⑴29,985元 ⑵29,985元 邱○煒 ⑴110年3月16日 19時59分許 ⑵110年3月16日20時1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松潭門市) ⑶110年3月16日20時7分許 ⑷110年3月16日20時14分許 ⑸110年3月16日20時15分許 ⑹110年3月16日20時16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軍功門市) (提領部分與下方之D○○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20,000元 ⑵1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2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天○○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45至446、447至449頁)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天○○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50至451頁) 4.天○○提供之匯款紀錄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52至453頁) 5.陳俊宏之仁愛萬大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43至444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31至735頁) 15 辰○○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6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辰○○,佯稱其先前在FB上購買之汽車配件,因員工作業誤設為重複扣款,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辰○○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轉帳右列金額至陳俊宏之仁愛萬大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6日 20時1分許 ⑵110年3月16日20時6分許 ⑴49,985元 ⑵40,085元 邱○煒 ⑴110年3月16日 19時59分許 ⑵110年3月16日20時1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松潭門市) ⑶110年3月16日20時7分許 ⑷110年3月16日20時14分許 ⑸110年3月16日20時15分許 ⑹110年3月16日20時16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軍功門市) (提領部分與上方天○○之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20,000元 ⑵1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20,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辰○○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55至456頁)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辰○○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57至460頁) 4.辰○○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61頁) 5.陳俊宏之仁愛萬大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43至444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31至735頁) 16 A○○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20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A○○,佯稱為博客創意旅店電商客服稱因先前作業疏失誤設為連續扣款,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A○○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江晉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9日 21時29分許 ⑴49,989元 邱○煒 ⑴110年3月19日 21時38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君悅門市) ⑴49,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A○○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69至470頁)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A○○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九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71至472頁) 4.A○○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73至474頁) 5.江晉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65至468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36至738頁) 17 陳茂洲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9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陳茂洲,佯稱為電商業者客服稱其先前購買之衣服,因員工作業誤設為多筆訂單,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陳茂洲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轉帳右列金額至江晉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19日 22時9分許 ⑵110年3月19日22時11分許 ⑴45,898元 ⑵25,123元 邱○煒 (邱○廷在場) ⑴110年3月19日 22時23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中台禾豐門市) ⑵110年3月19日22時31分許 ⑶110年3月19日22時31分許 ⑷110年3月20日0時3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金頂門市) (提領部分與上方A○○之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45,000元 ⑵20,000元 ⑶5,000元 ⑷1,9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陳茂洲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77至478頁)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陳茂洲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79至481頁) 4.江晉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65至468頁) 5.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36至738頁) 18 E○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1日14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E○,佯稱為拓伊生活網路商店客服稱其先前購買之白色包包,因員工作業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E○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轉帳右列金額至林雅萍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21日 14時50分許 ⑴25,986元 蕭○彥 ⑴110年3月21日 15時6分許 ⑵110年3月21日15時7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睿景門市) ⑴20,000元 ⑵6,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E○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88至490頁) 2.同案被告蕭○彥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139至149頁) 3.E○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91至493頁) 4.E○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94頁) 5.林雅萍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85至487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39至741頁) 19 丙○○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1日13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為拓伊生活網路商店客服稱其先前購買之簽單,因員工作業疏失誤設為多筆訂單,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林雅萍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21日 15時11分許 ⑴15,987元 蕭○彥 ⑴110年3月21日 15時20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金頂門市) ⑴16,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丙○○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88至490頁) 2.同案被告蕭○彥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139至149頁) 3.丙○○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01至505頁) 4.丙○○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06頁) 5.林雅萍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485至487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39至741頁) 20 午○○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8日19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午○○,佯稱為SO NICE時尚服裝電商客服稱其先前退貨單,因員工作業疏失誤設,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黃淑春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28日 20時31分許 ⑴49,985元 陳○任 ⑴110年3月28日 21時29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健太門市) (提領部分與不 詳姓名之人於110年3月28日20時49分許匯入之46985元款項及下方寅○○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2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午○○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13至515頁) 2.同案被告陳○任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99至103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午○○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17至519頁) 4.午○○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21至523頁) 5.黃淑春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09至511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42頁) 21 寅○○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8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寅○○,佯稱為明洞國際電商客服稱其先前購買之熱敷腰帶,因員工作業疏失誤設,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黃淑春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3月28日 20時44分許 ⑴10,123元 陳○任 ⑴110年3月28日 21時30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健太門市) (提領部分與不 詳姓名之人於110年3月28日20時49分許匯入之46985元款項及上方午○○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20,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寅○○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27至528頁) 2.同案被告陳○任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99至103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寅○○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29至533頁) 4.寅○○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34至535頁) 5.黃淑春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09至511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42頁) 22 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宇○○,佯稱為臉書客服稱其先前網購訂單服,因員工作業誤設,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宇○○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或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汪宏俊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江宏俊) ⑴110年4月6日 21時38分許 ⑵110年4月6日 21時41分許 ⑴49,986元 ⑵13,013元 陳○任、蔡○成 (邱○煒、蕭○彥把風) ⑴110年4月6日 22時31分許 ⑵110年4月6日 22時32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軍福門市) ⑶110年4月6日 22時39分許 ⑷110年4月6日 22時40分許 ⑸110年4月6日 22時41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富宇門市) ⑹110年4月6日 23時20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00號全家超商培鶯門市) (提領部分與下 方丁○○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10,000元 ⑹3,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宇○○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41至544) 2.同案被告陳○任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99至103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同案被告蔡○成警、偵訊(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195至199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67至269頁) 4.宇○○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45至547頁) 5.宇○○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49) 6.汪宏俊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37至539頁) 7.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43至760頁) 23 丁○○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為金石堂客服稱其先前購買之訂單,因員工作業疏失誤設恐重複扣款,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汪宏俊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江宏俊) ⑴110年4月6日 22時3分許 ⑴29,985元 陳○任 蔡○成(邱○煒、蕭○彥把風) ⑴110年4月6日 22時31分許 ⑵110年4月6日 22時32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軍福門市) ⑶110年4月6日 22時39分許 ⑷110年4月6日 22時40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富宇門市) ⑸110年4月6日 22時41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富宇門市) ⑹110年4月6日 23時20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00號全家超商培鶯門市) (提領部分與上 方宇○○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10,000元 ⑹3,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丁○○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52至557頁) 2.同案被告陳○任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99至103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同案被告蔡○成警、偵訊(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195至199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67至269頁) 4.丁○○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59至561頁) 5.丁○○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62頁) 6.汪宏俊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37至539頁) 7.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43至760頁) 24 酉○○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9日16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酉○○,佯稱為均百韓飾網路電商客服稱其先前購買之耳環,因員工作業疏失誤設為重複訂購,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酉○○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張馨娥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4月19日 16時40分許 ⑵110年4月19日 16時44分許 ⑴49,123元 ⑵38,001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筆87,000元) 邱○煒 ⑴110年4月19日 16時47分許 ⑵110年4月19日 16時48分許 ⑶110年4月19日 16時51分許 ⑷110年4月19日 16時51分許 ⑸110年4月19日 16時52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金頂門市)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7,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酉○○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69至571頁)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酉○○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73至576頁) 4.張馨娥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65至567頁) 5.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61至764頁) 25 未○○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8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寅○○,佯稱為明洞國際電商客服稱其先前購買之熱敷腰帶,因員工作業疏失誤設,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黃淑春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4月19日 17時35分許 ⑴13,123元 邱○煒 ⑴110年4月19日 17時49分許 (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景和門市) ⑴13,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未○○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77至580頁)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未○○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81至583頁) 4.張馨娥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65至567頁) 5.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61至764頁) 26 戌○○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戌○○,佯稱為誠品員工稱因內部疏失將其誤設為供應商,恐重複扣款,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戌○○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林健暉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林以諾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4月23日 18時37分許 ⑵110年4月23日 18時56分許 ⑶110年4月23日 18時58分許 ⑷110年4月23日 19時4分許 ⑸110年4月23日 19時10分許 ⑹110年4月24日 0時10分許 (起訴書附表漏 載為1筆編號⑷110年4月23日19時4分許匯款1,123元) ⑴99,988元 ⑵49,988元 ⑶49,988元 ⑷1,123元 ⑸99,987元 ⑹149,987元 邱○煒 ⑴110年4月23日 19時3分許 ⑵110年4月23日 19時4分許 ⑶110年4月23日 19時4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軍功門市) ⑷110年4月23日 19時8分許 ⑸110年4月23日 19時11分許 ⑹110年4月23日 19時12分許 ⑺110年4月23日 19時14分許 ⑻110年4月23日 19時15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軍福門市) ⑼110年4月23日 19時28分許 ⑽110年4月23日 19時29分 ⑾110年4月23日 19時29分 ⑿110年4月23日 19時30分 ⒀110年4月23日 19時31分 ⒁110年4月23日 19時31分 ⒂110年4月23日 19時32分 ⒃110年4月23日 19時33分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OK超商軍和門市) ⒄110年4月24日 0時39分 ⒅110年4月24日 0時40分 ⒆110年4月24日 0時41分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000號軍功郵局)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20,000元 ⑹20,000元 ⑺20,000元 ⑻10,000元 ⑼20,000元 ⑽20,000元 ⑾20,000元 ⑿20,000元 ⒀20,000元 ⒁20,000元 ⒂20,000元 ⒃10,000元 【(1)至(16)部分由卯○○收水】 ⒄60,000元 ⒅60,000元 ⒆30,000元 【(17)至(19)部分由亥○○收取】 1.證人即被害人戌○○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95至596頁)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戌○○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97至602頁) 4.林健暉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89至594頁) 5.林以諾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591至594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65至773、782至789頁) 27 玄○○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3日22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玄○○,佯稱為誠品員工稱其先前購買之包包訂單,因員工作業疏失誤設多筆訂單,恐重複扣款,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陳政揚之兆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4月23日 23時58分許 ⑴99,989元 邱○煒 ⑴110年4月24日 0時16分許 ⑵110年4月24日 0時18分許 ⑶110年4月24日 0時19分許 ⑷110年4月24日 0時20分許 ⑸110年4月24日 0時21分許 (均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環東門市) ⑴20,000元 ⑵20,000元 ⑶20,000元 ⑷20,000元 ⑸19,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玄○○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09至612頁)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玄○○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13至616頁) 4.玄○○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17頁) 5.陳政揚之兆豐銀行帳戶080 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05至608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74至782頁) 28 丑○○(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7日16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丑○○,佯稱為網路購物平台客服稱因員工作業疏失誤設代理商權限單,恐重複扣款,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丑○○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毛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戶。 ⑴110年4月27日 18時26分許 ⑵110年4月27日18時41分許 ⑴29,985元 ⑵30,000元 邱○煒 ⑴110年4月27日 19時6分許 (於臺中市○○ 區○○00路00號統一超商君悅門市) (提領部分與下 方辛○○、巳○○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94,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丑○○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25至627頁)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丑○○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29至632頁) 4.丑○○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33頁) 5.毛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21至624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90頁) 29 辛○○(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22時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為金石堂客服稱其先前購買之考卷訂單,因員工作業疏失誤設經銷商,恐重複扣款,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至自動提款機轉帳右列金額至毛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戶。 ⑴110年4月27日 18時52分許 ⑴26,000元 邱○煒 ⑴110年4月27日 19時6分許 (於臺中市○○ 區○○00路00號統一超商君悅門市) (提領部分與上 方丑○○、下方巳○○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94,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辛○○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37至640頁)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辛○○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41至643頁) 4.辛○○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44頁) 5.毛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21至624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90頁) 30 巳○○(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7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巳○○,佯稱為網路平台電商客服稱其先前購買之協子訂單,因員工作業疏失誤設,恐重複扣款,要求其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毛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戶。 ⑴110年4月27日 19時2分許 ⑴8,123元 邱○煒 ⑴110年4月27日 19時6分許 (於臺中市○○ 區○○00路00號統一超商君悅門市) (提領部分與上 方丑○○、辛○○匯入之款項混同) ⑴94,000元 1.證人即被害人巳○○警詢(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47至648) 2.同案被告邱○煒警、偵訊(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35至45頁;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二第251至255頁) 3.巳○○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49至651頁) 4.巳○○提供之匯款紀錄、銀行存摺影本(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52至653頁) 5.毛宣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621至624頁) 6.同案被告蕭○彥、陳○任、邱○廷、邱○煒、蔡○成提領贓款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見少連偵字第405號卷一第790頁)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庚○○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子○○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己○○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4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4C○○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5黃○○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6申○○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7癸○○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8戊○○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9壬○○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0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0地○○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1B○○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2宙○○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3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3D○○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4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4天○○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5辰○○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6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6A○○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7陳茂洲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8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8E○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9丙○○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0午○○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1寅○○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2宇○○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3丁○○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4孫彩禛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5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5未○○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1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6(1)至(16)戌○○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6-2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6(17)至(19)戌○○部分 亥○○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7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7玄○○部分 亥○○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8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8丑○○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29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9辛○○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0 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0巳○○部分 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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