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460號
TCDM,113,訴,1460,20250514,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聖猷


選任辯護人 賴柔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3
21號、第25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聖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聖猷前於民國111年間,透過友人于耘莘知悉王子睿欲成
立公司投資農作物生產事宜,及王子睿在臺中市烏日區、南
投縣仁愛鄉均有承租土地種植高麗菜番茄等農作物等情,
劉聖猷明知其未曾向王子睿于耘莘確認出資參與上開投
資,遑論曾提及出資金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4月間某日,帶同陳威豪前往臺中
烏日區某處看農地後,向陳威豪訛稱:確定要找陳威豪
起投資農地耕作,之後會分潤予陳威豪,需要陳威豪出資新
臺幣(下同)50萬元云云,致陳威豪陷於錯誤,誤信劉聖猷
業已與地主及相關人談妥投資事宜,而於111年4月26日交付
現金50萬元予劉聖猷,復因劉聖猷無從交付所稱投資農地耕
作之相關憑證資料,陳威豪因恐無憑,於交付款項後某日,
劉聖猷簽立借款契約(借據)為證,後因劉聖猷未依原約
定內容進行,陳威豪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陳威豪告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被告劉聖猶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對於證據能
力無爭執,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81頁),且公
訴人、被告及辯護人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不具供述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
法則之適用,該等證據既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復經本院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
,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本院訊據被告劉聖猶固坦認有收到告訴人交付50萬元款項之
事實,然矢口否認詐欺取財犯行;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
告劉聖猶並無詐騙被害人陳威豪之犯意,當時被告確實有將
現金50萬元交給王至善,作為日後陳威豪投資農地的資金,
據了解後來王至善有將該筆50萬元,匯入娃娃機華南銀行
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181頁)。經查:
 ㈠依告訴人陳威豪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及本院之證述: 
 ①告訴人陳威豪112年9月11日警詢時指訴:111年5月左右,我
娃娃機店內認識一個叫做「小劉」劉聖猷的人,當時他跟
我說他和一個叫「CASH」的人要投資一塊農地,需要找我合
資,但我表示沒有要投資那麼多,只要投資30萬元,但劉聖
猷說他需要50萬元才夠,所以我另外向太太侯佩宜借20萬元
,當時劉聖猷跟我約定在111年10月左右就能先還我20萬元
,剩餘的30萬元加上投資獲利,會在112年1月份農歷過年前
歸還給我。結果111年10月約定還錢的日期到了,劉聖猷
跟我說他的銀行帳戶被凍結,叫「CASH」來找我,「CASH」
跟我說除非我再入資他的公司,否則他就不願意替劉聖猷
除帳戶凍結,這樣劉聖猷就沒辦法還我錢了,並且要求我要
投資他300萬元,我沒有答應。……劉聖猷當時有帶我去烏日
太明北路105巷138弄的農地及合歡山翠峰山(沒有地址),
他跟我說投資的是農地上的農作,但劉聖猷拿了我的資金後
,並沒有實際進行投資操作,我一直向他要投資資料,他都
沒辦法提供,我才臨時去下載一份借據要他簽立當證明。劉
聖猷迄今都沒歸還任何款項,本金及利息一毛都没有還,且
完全聯絡不上。當時給劉聖猶錢時,他只有跟我說獲利情形
,並沒有講到虧損風險,我可以提供當時劉聖猷簽立的借據
。我的50萬元是在三蕃街娃娃機店內,以現金方式交給他,
當時沒寫收據,我共遭劉聖猶詐欺50萬元等語(見113偵255
31卷一第281至283頁)。
 ②告訴人陳威豪112年11月28日偵查中證稱:111年4月間某日,
劉聖猷約在三番街娃娃機店外面桌子見面,跟我說他有一個
投資項目,是農地溫室農產品,投資金額為100萬元,他還
拿手機讓我看農地的照片。當下我還沒答應投資,隔幾日我
們就約去烏日看農地,我太太侯佩宜也有去,隔天我在三番
街就跟劉聖猷說我要投資,但我沒那麼多錢,劉聖猷就要我
投資50萬元,其中20萬元是我老婆出的。劉聖猷說我投資的
20萬元,10月16日就會先還本金20萬元,農曆年會分利潤14
7萬元給我。我們沒有簽契約,只有簽借據,劉聖猷簽了一
張50萬元借據給我,但後來我沒拿到20萬元與147萬元,所
以我認為是詐欺。我是在111年4月26日拿50萬元現金給劉聖
猷,是在三番街,簽借據前一天,只有我們二人在場等語(
見113偵12321卷第295至297頁)。
 ③告訴人陳威豪113年4月2日偵查中證述:我於111年4月中旬去
看過鳥日的地,當時有我太太侯佩宜劉聖猷、「小草」,
但我不知道「小草」真實姓名。劉聖猷提到2塊地,一塊在
合歡山的翠峰,另一塊就是鳥日,說土地是王老闆的,他說
這些話時,「小草」都在旁邊。劉聖猷没有提到成立公司,
只有提到是溫室,我才會拿50萬元給他投資。我交付50萬元
劉聖猷後,劉聖猷並沒回報投資情形,我想去看翠峰那個
地,他也不帶我去。我希望他把50萬元還給我,劉聖猷當時
還說他自己也有投資,說他投資了100萬元,因為他說他也
有投資,我才會投資等語(見113偵12321卷二第553頁)。
 ④告訴人陳威豪114年3月19日於本院證述:我認識在庭被告劉
聖猷,是在勤益三番街做娃娃機認識的,做娃娃機至今約7
年,與劉聖猷共同投資農作物牛番茄的農地。111年5月時,
劉聖猷跟我說有一塊農地可以做溫室,需要我投資50萬元,
但我沒有那麼多錢,我只能投資30萬元,他跟我說那可以再
去借20萬元來投資該農地,獲利部份會比較多一點,我的心
態覺得我也想賺一點錢,就這樣被洗腦了。劉聖猷跟我說獲
利約快兩倍多,可能投50萬元進去,獲利是140多萬元,是
在5月說的,並說過年前,不到1年的時間就可以回收140萬
元。劉聖猷說技術不是他的,王老闆是在合歡山上農地地主
,他會負責溫室等,並將這些農作物賣到農作物的果農市場
獲利。劉聖猷找我一起去投資王老闆,好像是叫王子睿,直
到上次開庭時才看到王老闆,在收到本案起訴書前,並未看
過王老闆劉聖猷說該投資案是有兩塊農地,分別是烏日
合歡山,我只有到烏日那塊地去看地而已,當時他說農作已
經收割完了,所以只是去看一塊空的農地而已,是跟劉聖猷
、我太太、「小草」,但我不知道「小草」叫什麼名字,我
們一起去看現場。看完後我們有去7-11聊天,聊我們要如何
去投資、投資多少錢,我不知道過程中劉聖猷跟「小草」有
什麼關係,我說到獲利部分都是針對劉聖猷,並沒有對到「
小草」,「小草」也沒有跟我說獲利之事,他只是帶路的人
,王老闆下面就是「小草」,並沒有跟我說到投資的議題
說的是都是有關種植方面的議題。那塊地預計要種植皿豆跟
牛番茄,並說有跟知名火鍋店配合,之後我們種的這些蔬果
都會跟他們做買賣。合歡山那塊地他說是比較大的,那塊
地是最主要,但我一直要求證是否真有這塊地,但直到事情
發生後,我都沒去看過那塊合歡山的地。是他們說合歡山的
地可以種皿豆跟牛番茄,說這一筆錢是要拿來做溫室。我因
該投資案給付50萬元,交付這50萬元的時間是被告說投資有
點急,要我先拿錢出來,我就將錢領出來,當時的時間點約
是在5月,因為他說有一些股東,我問能不能拿合約給我看
,至少簽約時要有股東的分配看誰是股東,但他說東西在王
老闆那邊,要跟王老闆拿,要我現在就得下決定。我就問那
不能簽個借據,等於是跟我拿這50萬元,有個證明這筆錢
是投資農地的,劉聖猷就簽一份借據,我就拿給劉聖猷50萬
元現金。簽借據的主要原因類似於收據,我真正的意思是要
投資,就所提示偵卷二第65、67頁這兩份借據上都有我的簽
名,也都是我所簽的,有1份舊的借據是當初他沒有壓手印
,我說能不能再補1張有壓手印的,但這兩份借據說的都是
同一件事情。就所提示偵卷第67頁,借據上面的日期為112
年12月7日,之所以會是該時間,是因為過程中有一個叫王
至善的人介入,我說我只要投資30萬元,20萬元被告叫我用
借的,他說這筆錢10月就會先還我20萬元,獲利都是一樣,
等於我投資50萬元,這20萬元他會提前先還給我。因為這20
萬元我是借來的,過程中被告說他的帳戶被凍結,無法將這
筆錢領出來,也給了我一份錄音檔,是華南銀行跟被告說他
的帳戶被凍結。我當下覺得有點危險,可能是遇到詐騙,被
告說看可不可以請王至善幫忙,說王至善有能力將被告的警
示帳戶解除,叫我去求他。我求王至善時,覺得之前被告簽
的那份借據可能沒什麼法律效力,因為並沒有蓋手印,因為
是在10月發生的,12月時我跟被告說必須再簽1份借據,且1
0月時被告並沒有還我該還的錢,我才會請被告再簽這份借
據。從我簽約、交付現金、被告簽立借據,到再簽立第2份
借據,被告都無法履行提前還款20萬元的約定。這中間我們
都只有是娃娃機的互動,我有去追問被告關於農地投資的事
宜,過程中我一直想去合歡山上看,但好幾次我們約好明天
要去看,被告在今天晚上就跟我說,王老闆那邊臨時有狀況
,所以無法去看,一直推拖。我也無法辨別事情真假,7月
時想去看一次、6月也想去看一次,直到10月時,我想說被
告應該要還我錢了,但被告說警示帳戶被凍結,這過程中有
太多次違約,讓我覺得無法信任。我將錢交給被告後,有向
他確認錢是否已經確實投入農地的投資,他還跟我說已經交
給王老闆了,王老闆就是剛才所說的王子睿。被告並沒有跟
我說該筆錢有遇到其他意料外的狀況,也沒有向我回報農地
建設或農地後續硬體、軟體的開發進度,只有說錢已交給王
老闆。我說要去看地,但被告都無法帶我去看,被告並未跟
我說合歡山那塊是在何處,只跟我說是在合歡山的翠鳶峰。
在被告簽第2份借據後,我有再追蹤該筆投資案,後來王至
善介入,他說幫被告解除警示帳戶後,我必須加入他們的團
隊,我必須再拿出300萬元,叫我拿房子去增貸,我覺得這
樣一定是有問題,就加以推託,王至善就用威脅的方式把我
逼到三番街那邊,對我做公審、言語上的挑釁、恐嚇等,我
覺得必須要遠離這裡,所以就選擇避不見面。我當時想法認
王至善劉聖猷二人一定是在一起的,我因為王至善的關
係,不想且恐懼再跟被告有所接觸,這中間我都沒有再跟被
劉聖猷聯絡。就我的認知,這50萬元我上次開庭,才聽到
被告說他將錢交給王至善,但我覺得為何我的錢會在王至善
那邊,我是有疑慮的。這件事情與我原本預設的不同,我原
本預設我的錢應該是在王老闆王子睿)那邊。被告當時答
應獲利一定會給我,在112年1、2月過年時,因為我5月給他
50萬元,應該要拿到獲利,但我完全沒有拿到。我知道錢被
王至善拿走,是開庭後才知道,被告劉聖猷並未親口跟我說
過這件事,也沒給我任何關於資金的報告,只有說錢已交給
老闆,然後我要拿回他答應給我的20萬元,他就說他帳戶
被凍結了。我因為沒有王老闆的聯繫方式,只能透過被告劉
聖猷去聯繫王老闆,關於「小草」也只能透過被告聯繫。我
是拿50萬元現金交給被告劉聖猷,之所以未使用匯款的方式
,是因為有時我的現金是留在身上,我的工作都是領現金,
並非都存在戶頭內,也不想讓我太太知道我拿了那麼多錢去
做投資。過程中我太太一直跟我說不要去投資,但我可能心
急,想說不要讓她知道,才會用交現金的方式,交現金的方
式是我自己決定的,並不是被告劉聖猷跟我說的,被告劉聖
猷也沒跟我說要用匯款的方式。我們是約在三番街現炒店的
老闆開的娃娃機店外面一個桌子,在勤益那邊交付現金,交
付現金時在場的有很多人,但真的在裡面談的只有我跟被告
2人。不只被告跟我在場,是還有其他人,但那些都是客人
,有些認識、有些不認識。針對該筆50萬元,除了要被告劉
聖猷簽借據外,並沒有簽立其他東西、也無簽立本票。投資
農地會簽借據,是因為我要投資合約但要不到,我要正統的
投資合約,但被告說現在就得投資這筆錢,所以我提出要被
告簽借據,我說你沒有合約卻要跟我要錢,那我會沒有保障
。之所以不是寫收據而是簽借據,等於這20萬元是他跟我借
的,我原本只要投資30萬元,被告硬要我湊到50萬元,我不
知道到底要簽20萬元還是50萬元,就說被告確定是跟我拿50
萬元,那就寫1張50萬元借據,等於被告跟我借了這筆錢去
投資。在烏日看完農地後有到7-11去聊天,在7-11聊天的現
場包括有被告、「小草」、我、我太太,總共4人。「小草
」跟我說他代表王老闆,並說他負責幫王老闆管理那塊地,
我向被告不停追問農地進度,也向被告說20萬元要先還給我
。我所提到錄音檔,是被告說華南銀行跟他說,他的警示
帳戶被凍結了,他要讓我知道,真的有他帳戶被銀行凍結這
件事情,並不是他不給我錢,被告劉聖猷傳LINE訊息給我,
讓我聽該錄音檔,但並未現場打電話給華南銀行做確認。錄
音檔中完全沒有提到是哪個帳戶,我當下也不知道該錄音檔
是真是假。被告後續有還了部分錢,上次簽和解書是在4月
時,4月至今每個月是1萬元,從今年4月開始是每個月還2萬
元,到50萬元還完為止,等於差不多要還3 年,現在都還有
在還。因為20萬元是我另外借的,所以希望被告劉聖猷能提
早還,這也是我們的約定內容,但被告劉聖猷說因為華南銀
行被凍結所以無法還我,劉聖猷的意思是我就是投50萬元的
資本進去,獲利就是以50萬元下去算,並不是只以30萬元下
去算,分紅是要到隔年的過年才能分。方才被告呈報的資料
中至今為止已還款12萬元,數額是正確,核對相關資料後,
應該是111年年4月26日把50萬元交給被告。本件是農地溫室
投資,農作物種植本需要一段時間,正常來說不可能馬上獲
利,我後來是有去請教別人,別人說怎麼可能投資50萬元就
能獲利那麼多,且被告只說銷售會賣到疏果農上,到時候收
成時,買賣會有蔬果編號,可以去疏果農查這批貨是我們的
,但後來也沒有這些東西。相關細節被告都未提到,但有跟
我說年底就能獲利140萬元,我並沒有去考慮農作物要時間
等細節等語(見本院卷第348至363頁)。
 ⑤依告訴人陳威豪上揭陳述,顯然告訴人係遭被告以能迅速獲
取高額利潤為由,在未提出農耕作業相關資料之情況下,致
告訴人陷於錯誤投資50萬元,而在交付50萬元款項後,被告
並未依原約定內容進行相關農耕作業,且根本未將該50萬元
款項交付農地地主,反將該款項挪為其他使用,以致無法依
原約定之內容,先按期返還告訴人20萬元款項,以及後續14
0萬元之獲利。
 ㈡觀諸被告劉聖猷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所為供述之內容:
 ①被告劉聖猷113年2月28日警詢時供述:就陳威豪供稱,我於1
11年4月27日下午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陳威豪以投資農地耕作為由詐欺取財50萬元之事,我沒有
詐騙他,我確實有以投資農地向他拿取50萬,那個農地我有
帶他去看過,也有帶他跟農地項目人見面聊天過。我有拿到
50萬元,但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地點在太子三蕃街社區(臺
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内的娃娃機店內,會約這邊是
因為陳威豪住附近,下午要去尋台,所以約這邊。他拿50萬
元給我,我們雙方就都離開了,晚上才約時間簽借據,因為
拿錢的當下雙方都有事情。簽借據的時間我不記得,就是當
天晚上,地點一樣是在太子三蕃街社區(臺中市○○區○○路○段
000巷00號)內的娃娃機店内。我當初向陳威豪拿50萬元時,
就講好有賺錢就會分紅,沒賺錢我就欠他50萬元,有簽借據
陳威豪那邊,就所提示附件相片(9-11)就是我向陳威豪
取50萬元簽立之借據,另外一份在王至善那邊。我向陳威豪
取得50萬元後,本來說要拿去投資農地,但後面王至善
娃娃機店的裝潢等。我沒有辦法提供資料證明,但之前有
證人叫鄭亦勛,他能證明王至善有把錢拿走。我與陳威豪
定當年10月底清償(歸還)這筆款項,因為我本身有其他案件
,帳戶有問題,所以我本來要用公司公用的帳戶去做匯款,
王至善跟我說公用帳戶被凍結,當天晚上我有跟陳威豪
起打電話去詢問華南銀行帳戶問題,確實裡面有筆被凍結54
萬。我的帳戶並沒有真的遭凍結,但是娃娃機的公用帳戶確
實有遭凍結,陳威豪也知道,我跟他一起打電話,我有錄音
,但是之前被其他警查扣走等語(見偵12321卷二第11至15
頁)。
 ②被告劉聖猷113年2月29日偵查中供稱:111年間我有以投資農
地為由,向陳威豪拿取現金50萬元,那是111年4月間的事,
日期我忘記了,是在太平區的三番街社區跟他見面,陳威豪
跟他太太來,我跟他說有朋友的農地可以投資種植牛蕃茄
我希望他出資50萬元,我也要出資50萬元,因為我們之前私
下聊天,他說有興趣,土地在烏日區,地號我沒有記,地主
于耘莘,後來有另外約時間,帶陳威豪和他太太到土地現
場跟地主見面,地主也有說確實要種牛蕃茄,但沒有拿土地
的證明文件或資料給他們,看完之後,過幾日陳威豪說要投
資,又過了幾天,陳威豪就到太平三番街社區拿現金50萬元
給我,當時只有我和他在場,當天晚上陳威豪又到三番街社
區拿一張借據給我簽,簽完後我們一人留存一份。陳威豪
錢是他太太的,他不想要虧錢,如果投資有賺要分紅給他,
若失敗當作是我跟他借。因為我當時在陳威豪底下,是他的
直銷下線,且當時我們有一起在三番街社區投資娃娃機,店
名我忘了,我當時相信我朋友,認為土地投資可以獲利,所
以就接受陳威豪的條件。後來這50萬元並沒有實際拿去投資
蕃茄,因為我自己帳戶無法使用,我和陳威豪王至善
夾促咪選物販賣機的場主,我就想用這間店的公司帳戶匯這
筆50萬元給農地地主于耘莘,該公司帳户是王至善在管理,
王至善說他來處理,我就把現金50萬元給王至善,因為我當
時在苗栗照顧我太太,所以沒有時間拿錢給于耘莘,我是在
鄭亦  勛面前把錢交給王至善,鄭亦勛是夾促咪選物販賣
機的前場主,王至善答應會把錢匯給于耘莘,但後來王至善
說公司帳護被鎖住了,是華南銀行的帳戶,他說因為資金進
出太多,被金管會懷疑,所以暫時凍結帳戶。這件事我當時
沒有跟陳威豪說,因為王至善說他會處理,後來王至善處理
不了,我和陳威豪打電話到華南銀行詢問,確實有54萬元凍
結在帳戶裡面,我有將打給銀行的通話錄音,但這個錄音檔
存在手機,手機另案被張永正檢察官查扣中,是112年1月10
日扣的,是刑大偵八隊等語(見偵12321卷二第78至79頁)

 ③被告劉聖猷113年4月2日偵查中供述:就陳威豪交付50萬元給
我的原因及後續款項的處理,我講到投資牛番茄時,于耘莘
王子睿都是一起的,但我主要都是跟于耘莘在講。于耘莘
的綽號「小草」,于耘莘跟我提到投資金額是50萬元,我自
己根本没有投資任何錢,我本來想投資50萬元,我叫陳威豪
也投資50萬元,但我沒有給錢,後來那筆錢被王至善騙走,
我是跟于耘莘明確提及我要投資,但沒有跟他說陳威豪要投
資,我是跟于耘莘說我要投資100萬元,但我没有給于耘莘
任何的錢,後來實際上都沒有投資。陳威豪給我的50萬元我
拿給王至善,但沒有任何證據等語(見偵12321卷二第552至
554頁)。
 ④本院為期釐清案件疑點,經向被告劉聖猷訊問如下:問:你
確實有收到陳威豪交付給你的50萬元投資農地耕作資金,是
否如此?被告答:有,確實有。問:當時你們約定的投資內
容為何?被告答:是投資王子睿先生的農作物,他是種植牛
蕃茄跟皿豆。問:王子睿本身就是在種植這些東西,但需要
資金,故希望你能挹注,是否如此?被告答:是。問:王子
睿是直接接觸你,你再找陳威豪投資,是否如此?被告答:
王子睿先跟于耘莘講,于耘莘再跟我講,我才去找陳威豪
投資。問:本來是單純的投資,為何會如此的輾轉?被告答
:因為王子睿那陣子都在山上,我也不想要上去山上,所以
才直接跟他講,由于耘莘先生來跟我做投資的說明,剛好陳
威豪先生一起跟我們做娃娃機產品,因為我想說陳威豪
姊夫也是在做農產品,所以才想說找他一起做投資。問:剛
剛辯護人有說到你的帳戶當時有問題,不適合使用,如果有
這樣的狀況,何以你要跟陳威豪拿50萬,再輾轉匯到別的帳
戶去?被告答:當時于耘莘跟我說投資金一股是100萬元,
我本身沒有那麼多錢,所以我才會找陳威豪一起投資。問:
如果照你這樣講,不就是陳威豪要投資50萬元,你也要投資
50萬元,但是本案卷證資料中,並沒有提到你也要投資50萬
的事情?被告答:我想說找陳威豪一起做投資,我也有另外
在籌措那50萬。問:本件你並沒有把任何款項交給王子睿
是否如此?被告答:是。問:所以陳威豪給你50萬元,你究
竟作為何用途了?被告答:那個50萬元是要等我這邊湊齊50
萬元後去投資農地,因為當時我有民事糾紛,我有跟王至善
一起經營娃娃機,所以我請王至善先把錢匯到夾促咪娃娃機
華南銀行的戶頭,我事後一直跟王至善調取這筆錢的時候
他就一直跟我推託,說華南銀行帳戶被凍結,所以錢才沒有
王子睿先生那邊。問:所以你的意思是,原來陳威豪
邊拿了50萬元投資款項,匯到王至善的帳戶內,但因為王至
善的帳戶被凍結,故這筆50萬元無法領出予以使用,是否如
此?被告答:是(見本院卷第182至184頁);問:你一開始
就有騙告訴人的意思?被告答:沒有。問:你也沒有跟地主
王子睿,也沒有跟于耘莘講好可能要投資的金額,怎麼知道
要跟告訴人要50萬元?被告答:當初我聽到的金額于耘莘
我講是100萬元,我想說我出一半,找陳威豪出一半。問:
你之後有無跟王子睿聯繫或于耘莘聯繫說已經找到錢了,願
意投資?被告答:因為王子睿那時候人都是在山區,比較沒
有訊號,也比較找不到人,我主要找于耘莘。問:剛剛于耘
莘說你沒有再去找他了?被告答:因為還沒有籌齊錢所以我
就沒有去找他。問:你為什麼不跟告訴人講清楚是這樣的情
況?被告答:當初沒想那麼多(見本院卷第523至524頁)。
 ⑤依被告劉聖猷上揭陳述,顯然被告完全未依原與告訴人之約
定,將所收取之50萬元款項作農耕作業使用,且根本未將款
項交付農地地主,反將該款項挪為其他使用,雖稱後續係遭
其他人員之行為,導致其無法依約給付告訴人,然其既未依
原約定內容處理此50萬元款項,明顯係以不實訊息提供告訴
人,致告訴人誤信而為款項交付,顯然涉及詐術之行使。 
 ㈢依證人鄭亦勛114年3月19日於本院證述:我認識王至善、陳
威豪、劉聖猷等人,陳威豪我認識的時間比較長,有好幾年
了,原本是我娃娃機店的臺主,劉聖猷王至善是111年年
初認識的,都是因為娃娃機店才認識的,我有開設一間名為
「夾促咪」的夾娃娃機店,約109年開始經營,「夾促咪」
娃娃機店有開立銀行帳戶,開立了華南銀行跟中信銀行,
這些銀行帳戶中,中信銀行當時被王至善拿走了,華南銀行
當時也一起拿給他,等於華南銀行跟中信銀行都在王至善
邊,這兩個帳戶約是在111年9、10月時交給他處理的。王至
善有跟我提到劉聖猷要投資農地的事宜,時間點我有點忘記
了,當時有說要投資農地,好像是在烏日,因為我都叫陳先
生「Jason 」,王至善說「Jason」 也有投資,問我要不要
去投資,我說沒有錢,所以我就沒有投資。是王至善問我是
否要投資農地,我當時比較少遇到劉聖猷,因為當時他太太
懷孕,比較少會碰到面,王至善有跟我稍微提到劉聖猷
投資農地,我曾在三番街看過劉聖猷交付一筆現金給王至善
,但我不知道數額是多少,時間點約是在111年接近年底,
但我真的忘記時間了,也不確定錢的數額,有一大疊,但我
看不出來, 我是看到現金沒有看到袋子,現金是放在桌上
,還滿厚的,少說40、50萬元起跳,印象中這筆錢是王至善
收走了,劉聖猷要給王至善這筆錢,他們當時說要投資農地
,小番茄等,我有點忘記了,就是關於農產品劉聖猷要投
資農地所以將錢給王至善王至善後來將錢收到何處我就不
清楚。我並沒有實際去問這50萬元原本是誰的,我當時只知
道這些人準備要投資農產品,當時聽他們有聊到王至善在做
農地溫室等作業,但就我所知道王至善本身並沒有從事這方
面的工作,只是他們在聊天時,有聽到類似的情況。我也不
清楚王至善劉聖猷是否還有其他金錢上的往來關係,但我
曾看劉聖猷有將錢交給王至善,那筆錢的性質就是投資款
,因為當時聽到他們說農地產的事情,然後我看到劉聖猷
錢交給王至善等語(見本院卷第365致370頁)。依此等證述
內容,證人雖證稱可證明被告劉聖猷有將50萬元款項交付王
至善,然此實不足為被告所辯稱,其並未違反與告訴人約定
進行投資作業之證明。
㈣依證人王至善114年3月19日於本院證述:我與陳威豪、劉聖
猷、鄭亦勛都認識,都是在娃娃機店認識的,我有在經營娃
娃機店,就一般經營娃娃機所需要投入多少成本,要看你自
己怎麼算,當初在用娃娃機,內部裝潢共約花費40、50萬元
,進貨的成本還沒算到,因為還不曉得要進什麼樣的貨。我
劉聖猷陳威豪、鄭亦勛都是場主跟臺主的合作關係,是
互相合作娃娃機。鄭亦勛有經營一家名為「夾促咪」的娃娃
機店,當初全部都是我這邊在做經營的, 我有兩個員工,
方如意(音譯)、孫珮迪(音譯),他們的薪水也是我這
邊在發的,「夾促咪」當時在三番街的名聲很臭,所以後來
改名為「時光旅人」,鄭亦勛是負責人,我們這邊是經營者
,當初有簽立一份店面轉讓書放在劉聖猷那邊,但已忘了是
幾年前。鄭亦勛掛名負責人,我與其他員工經營後,鄭亦勛
當初有將「夾促咪」的銀行帳戶交給我,是只有中國信託的
銀行帳戶,並沒有給我華南銀行帳戶,華南銀行不知道資金
出了什麼問題就已經被凍結了,是當初華南銀行帳戶就被凍
結了,所以華南銀行帳戶他根本就沒有給我,中國信託後來
也完全沒辦法使用。我並沒有向銀行查詢過是何原因被凍結
,因為我不是本人沒有辦法查,華南的帳戶是他的個人帳戶
,他沒權利也沒義務要把華南銀行帳戶給我。雖然鄭亦勛提
到他有將華南銀行帳戶給我,但我就是沒有拿到。就111年4
、5月時我所經營的娃娃機店是有需要資金投入的狀況,因
為有貨的問題,所以當然要,進貨歸進貨、經營歸經營,這
不一樣的東西,當時我跟陳威豪張凱佛(音譯)及其他
人等,我們當初都說我們並沒有去跟你們收租金,但我們一
起先將這個場子做好,我們每個月都有辦抽獎活動,如抽機
車、電動麻將桌等,這些就都是成本,有辦活動時就需要有
資金投入,也會需要股東擴資。111年4、5月時,劉聖猷
沒有拿錢給我,並沒有在娃娃機店拿錢給我。就所提示偵一
卷第189 頁,這是我在警詢中所做的筆錄,警方問「劉聖猷
在111 年4月27日下午12時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陳威豪以投資農地為由,詐欺取財新臺幣50萬元你是否知
情?是否為你所授意?你有無拿到錢、拿到多少錢,請就案
件進行說明。」,我回答「我知道他們有簽約是因為農地的
關係,詳細情況不清楚,我記得一開始是劉聖猷拿15萬元給
我,說這是陳威豪拿來投資娃娃機的,但我不知道這筆錢他
怎麼跟陳威豪拿的,我知道劉聖猷有簽50萬元本票給陳威豪
,我當時有看到本票,後來陳威豪跟我討15萬元,跟我說劉
聖猷給我做娃娃機的15萬元是陳威豪的,要我還給他,所以
我不清楚他們二人怎麼說的,我只知道他們二人好像有簽合
約書、本票,到陳威豪跟我要15萬元以後我才知道劉聖猷
陳威豪要投資農作物的錢拿來跟我投資娃娃機,我才跟劉聖
猷鬧不合,我完全沒有授意劉聖猷,我根本不知道他怎麼做
,就拿到劉聖猷給的15萬元,之後劉聖猷跟我說要退組,陸
陸續續要還他15萬元。」,該段所述是屬實,當時劉聖猷
我的錢只有15萬元,這家從開始裝潢到所有的監視器、東西
,都是我們這邊先拿出來,我上面已經說是劉聖猷拿給我15
萬元,這15萬元本來就是陳威豪的錢,但這筆錢並不是劉聖
猷自己親自先拿出來的,不然就不會有這後續了。15萬元是
劉聖猷拿給我的,後面我才會跟陳威豪站在那邊吵架,後面
才會有恐嚇案件,是因為我跟陳威豪站在那邊起口角,劉聖
猷拿給我的錢是15萬元,劉聖猷有簽立50萬元本票給陳威豪
是屬實,我雖沒有親眼看到,但每個娃娃機店的人都知道這
件事情,是我聽說的,當時娃娃機店需要股東投資與資金需
求,因為獎品是每個月都要先出去的錢,再來是數來數去,
我們還有一個彈珠臺,那個彈珠臺當初先拿來去做灰的,即
博弈機臺,所以金流本來就要非常大,因為該機臺一天就有
辦法淨賺到3萬多元,我的帳本已轉交給法院,上面的帳記
得很清楚。至於其他娃娃機店的臺主或參與活動的人,並沒
有投資15萬元,至於為何只有陳威豪要投資15萬元,我前面
已經說了是劉聖猷先拿給我的,何以問我為什麼陳威豪要投
資,因為辦活動需要是由劉聖猷先拿錢給我的,要先有錢我
才能去買公仔電動麻將桌,我們當時是有全部都先認可,
不然我們就不會辦活動,陳威豪有拿錢,我們這邊也有跟著
出錢,因為我後面跟他說,我們就全部一起做,但其他人並
沒有出錢,而且15萬元是劉聖猷拿給我的,並不是陳威豪
給我的。我只知道是劉聖猷拿15萬元給我,他說這是陳威豪
要拿來投資娃娃機的,我會去對拿錢給我的這個人就好了,
我只是針對劉聖猷,並不針對陳威豪,這15萬元後續是使用
在活動、喝的飲料等,辦活動有一臺重機已經先出去了,還
有一個電動麻將桌、GK公仔等,至於共花了多少錢都在帳本
中。其他人也有拿獎品出來,但產品的價格我不可能一一拿
出來記,對於方才鄭亦勛提到他有看見劉聖猷三番地的娃
娃機店拿了一筆約40、50萬元以上的錢給我,但鄭亦勛那天
根本不在,他若在的話,就知道當時娃娃機的經營是怎麼樣
的狀況了,我並沒有跟鄭亦勛提到要投資農地的事情,我並
沒有農地,要如何投資農地。在劉聖猷拿15萬元給我時,我
並不知道他們那邊怎麼說,但15萬元我確實有先拿到,後面
因為開庭的關係我透過張凱博(音譯)取得陳威豪的聯繫方
式,因為我身上真的沒什麼錢了,我有陸續,但不知道張凱
博有無先拿錢去給陳威豪,因為我的案件卡了非常多,我就
想說把他那邊先處理好。劉聖猷拿15萬元給我時,我們是私
下在臺中美術館那邊給的。我收了15萬元後,純粹拿這些錢
來辦活動,因為獎品不夠吸引人是無法達到想要的效果,我
並沒有存到帳戶裡面,都是用現金,我們裡面全都是現金交
易,當初店面的櫃臺下面就有放一個保險箱,我收取後把錢
全部都放在裡面。鄭亦勛是有交付中國信託帳戶給我,但沒
華南銀行帳戶,當初交付帳戶給我的原因,因為我們當初
裡面會有這些東西,就是賭博,把這個東西先夾起來,我能
回你多少錢,但當初該帳戶,我在苗栗那邊還有另外做使用
,就只有這個帳戶而已,帳戶也沒什麼在做使用。交給我帳
原來的目的只是為了要使用該帳戶,因為當初開中國信託
帳戶,上面就是「夾促咪」選物販賣機的名稱,也不是屬於
他個人的,但華南銀行我是真的都沒有拿到,華南銀行帳戶
當時就已經被凍結了,我拿了也沒有意義,另外我想補充,
劉聖猷說他拿50萬元給我,全部的錢都存到華南銀行內,但
那個時間點根本對不上,我相信他們會有合約書跟本票,那
個時間點根本是對不起來。我方才說劉聖猷交給我15萬元時
,還說這是陳威豪投資娃娃機的錢,他就是因為這樣解釋,
所以我才會去恐嚇陳威豪,跟陳威豪說不然看你想要怎麼樣
等等,開始對他粗言相向,陳威豪自己也有錄音檔,我們三
人才會變成這樣的三角關係,我原本是要對劉聖猷後面
就去對陳威豪劉聖猷給我15萬元,若算他頭上對他有利,
將來要還或要處理是我跟他的問題,後來他又說這15萬元其
實是陳威豪的錢,變成我要去對陳威豪劉聖猷當時真的是
這樣跟我說,我們才會起紛爭,我也
  不知道用意為何。 劉聖猷給我15萬元時,完全沒提到這15
萬元是要投資農地,我當天看到起訴書時,上面說的什麼先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