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761號
TCDM,113,易,4761,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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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4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56941
號、44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幣壹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5月間,向友人甲
○○佯稱可共同投資虛擬貨幣,詢問甲○○有無意願出資,甲○○
不疑有他,即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陸續匯款至丁○○於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
丁○○之父賴東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共計達新臺幣(下同)120萬
元。嗣丁○○未給付所稱利潤予甲○○,亦未償還本金,甲○○始
知受騙。
二、案經甲○○告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159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159 條
1項、159條之5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15
9條之5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例外,乃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
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同意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介入審
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
據能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2134號、1809號判決
意旨參照)。是本案以下採為被告丁○○關於詐欺犯罪事實判
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
傳聞證據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對於證據沒有意見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103頁),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檢察官、被告均未爭執該等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且
經本院於審理程序當庭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本院審酌上開
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
,依同法159條之51項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而得作
為證據使用。
 ㈡另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158條之4定有明
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
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本院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詐欺犯行,辯稱:我有跟告訴人
說要投資,他也有匯錢到我指定的帳戶,但是錢是被我那時
女朋友姚佩璇拿去使用,因為在交往時,我的帳戶是交給
她保管使用。我工作的錢與她工作的錢,都共同使用這個
戶,剛好告訴人匯錢進來,就被姚佩璇領走;我陪姚佩璇一
起去領錢,錢是她領的,我在旁邊,我以為她領的是生意
要用的,錢領出來之後用去哪裡,要問姚佩璇等語(見本院
102至103頁)。經查:
 ㈠告訴人甲○○就其遭受被告丁○○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詐騙120
萬元之過程,業於:
 ①113年5月16日警詢時指訴:我於113年5月1日11時50分左右
丁○○打電話給我,當時我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他問我
不要買USDT泰達幣,說一人出50萬元,且已經約了賣家要
買泰達幣,要我先匯錢給他,我於5月1日12時17分匯了50萬
元給丁○○。5月5日我問丁○○,投資有沒有分利潤,丁○○說下
禮拜才會知道。5月6日丁○○要我再投資50萬元買泰達幣,說
要買到一定量才會比較便宜,我就又匯了50萬元給丁○○。之
後在5月12日丁○○又跟我調20萬元,說5月14日會先還我20萬
元,後來我要找丁○○就找不到,打電話、傳訊息都沒回,我
認為遭到丁○○詐騙。我認識丁○○,他是我開美髮店的客人,
跟他認識約2年,我總共損失120萬元等語(見偵44751卷3
5至36頁)。
 ②113年9月23日偵查中證述:丁○○是我美髮店客户,在本案發
生前丁○○並無金錢往來。之所以會在113年5月間陸續匯款
120萬元給丁○○,是因為丁○○來我店,問我有没有興趣投資
,說他認識買賣USDT的人,可以中間賺價差。我之前有投資
外匯,但沒玩過虛擬貨幣,還請教身邊的人,身邊的人表示
可以試看看,我就陸陸續續匯款。我提供與與丁○○的聊天紀
錄(庭呈往來訊息),丁○○中間有換其他帳號。我們並沒有簽
約,就是彼此信任,因為他是常客。5月1日匯款50萬元,是
分別匯到丁○○提供的2個帳戶內,因為他說提款卡不能領那
麼多錢,就傳給我他爸爸的帳戶,請我匯到他爸爸的帳戶跟
他的帳戶,這從訊息內容也可以看得出來。後來在5月6日又
匯了50萬元,因為他說又找到另一個有意要收購USDT的人,
因資金不足,叫我再投50萬元,我依他指示,還是分兩個帳
戶匯款。5月14日(備註:正確為5月12日)再匯款20萬元,
丁○○說他把錢都轉給買家了,他想要再買多一點,叫我再投
20萬元,我說這錢是我跟別人借的,請他盡快還我,但後來
他就消失了。最後一次匯款,還是跟前面一樣,是一起合作
買虛擬貨幣,從訊息上也可以看得出來,他說已經交易完成
,有取得獲利,但人就消失了。對於丁○○到底是跟何人買、
賣給何人,我都不清楚,丁○○也沒提供任何資料證明他有買
幣、賣幣賺取利差。因為丁○○沒有約定轉帳帳戶,所以我每
次都是5萬元、5萬元的匯款。後來是丁○○姐姐說他被警察
抓了,丁○○也有跟我聯絡,說他公司出了一些狀況,帳戶被
凍結,並一直叫我撤告,希望不要影響到他爸爸的帳户等語
(見偵44751卷99至100頁)。
 ③114年3月26日於本院證述:我認識在坐被告丁○○,他是我美
髮服務業公司的客戶,是我做頭髮的客戶,認識超過1年。
我們平常並沒有金錢往來,只有這次的投資事件,也就是11
3年5月時,我陸續匯給被告120萬元這件事。之所以會匯給
他120萬元,一開始是他知道我有在玩外匯,詢問我有沒有
認識買賣USDT,我經由外匯的朋友去瞭解USDT虛擬貨幣泰達
幣,後來幫他問到,我自己後來也有去接觸。一開始他叫我
幫他換要儲值給有遊戲幣的,還有一個他認識的是投資勞力
士鐘錶。丁○○給我錢,我幫他換成USDT還給他,我在平台上
面並沒有收取他的報酬,因為我幫他買,他有給我一些幾千
元傭金,每次不等,有時候是2,500元,實際情形還需要調
資料出來,那些資料我都有留著。但我幫丁○○買USDT的事是
發生在113年5月間,跟本件並沒有關係,只是說我們過去有
這樣的往來。剛剛講的外匯、USDT、遊戲幣,都是用USDT下
去做儲值,被告的遊戲幣也是用USDT做儲值,外匯也是USDT
,因為國外的卷商可以選擇很多種付款方式,可以用信用卡
入金、匯款,也可以用虛擬貨幣入金,我是用英國的英諾,
它有FCA全英牌照,我有自己去買賣USDT的能力。之所以在1
13年5月間會跟被告有起訴書附表所示120萬元往來,是因為
他後續太過密集叫我幫他買,結果我的帳戶被鎖住,丁○○
我陳述他有找到買家、賣家,他的價格又比我們平台的價格
便宜,問我要不要一起合作?我就說你有確定穩嗎?因為我
並不認識買家、賣家的人,被告說那是穩的,是他的什麼哥
哥之類的,後來他就叫我開始轉錢給他。至於被告是跟誰買
,我並不清楚,也不瞭解他是用什麼方式買,他也沒有告知
是用冷錢包還是熱錢包購買。我是用「BOE」臺灣合法的平
台,算冷錢包,可是它的名稱不叫冷錢包,我的交易有通過
交易所,我將臺灣的帳戶綁定交易所,把帳戶裡面的錢轉進
去我的冷錢包後,再去買賣USDT,再轉給被告。依照起訴書
附表所示,我匯款的時間最早一筆是113年5月1日中午12時1
6分,最後一筆是113年5月12日下午2時23分,這中間丁○○
跟我說交易幾次了,利潤多少,我當初在陳述書上面的紀錄
,都有呈給檢察官,那時候丁○○也承認他並沒有交易,在偵
查階段,他說他拿了我的錢,但並沒有去買賣。就所提示偵
107頁下面那一張,就是丁○○跟我說交易完成的利潤,
「客人米...40303」確實是我跟被告的對話紀錄沒錯。「左
邊買各出50+50=100,是利潤等於101,529/2=✓宏50765」,
一段話是他當初跟我講的意思,是一個人各出50萬,他也
出一半,我也出一半,等於 是100萬元。他說要跟他買的那
個人,1次要以100萬元為1個單位,一次的利潤就是我們
算出來的利潤,一個人各出50萬就除以2,一次的利潤就
是這樣。就丁○○提供的這個表,等於我出50萬元,這一次的
利潤就有50,765,至於為何利潤這麼高就要問他了,這就是
價差。一般我自己在操作時,會有多少利潤,就要看對方跟
另外一個人收多少錢,就是買低賣高。二筆「合買丞100+
宏50」,是因為被告那時又找到另外一個買賣者,他說他這
次要投100萬元下去,問我要不要再投50萬元,除了原本50
萬沒有還我,另外再投50萬元,這也有轉帳紀錄,到這時候
我已經投入100萬元了。三個是重複的,等於是一筆的
一次交易完的三筆。一次有100萬元的本金拿回來
,再去做三筆。二次我的部分,是再匯入50萬元本金來
二筆,這三筆結束時,我至少已經在他那邊有100萬元
,這還不包含分紅。丁○○並沒有跟我說遇到什麼困難,一開
始我先打電話給他,他本來那天晚上說要拿利潤過來,也就
是他跟我通話的時間,我打電話給他,他沒有接,隔天早上
我覺得很奇怪,再怎麼樣也不可能沒有接,但他說他顧小孩
,顧到睡著所以忘記了。後來他說還差20萬元,我跟他說我
這是向別人借的,他說隔1個禮拜就會還給我,我跟他好像
是押3天還是4天,LINE上有紀錄,他有說哪時候要還錢。這
20萬元是他跟我說,因為要買這個錢不夠,就先跟我借。當
下我把錢匯給他時,他說因為錢不夠買這個。當時他如果用
其他原因跟我借錢,我是不會借他的,只有在他要買幣,我
才願意給他錢。就所提示偵卷109頁,他有跟我說「靠,
睡著了歹勢歹勢,我等客人拿錢來,結果顧孩顧到睡著,明
天約,歹勢剛醒來」,這當天是他要拿錢來時,也就是他要
還利潤跟20萬元時,這時候我已經把20萬元匯去給他了,時
間點應該是在113年5月12日下午3時23分之後。他也都沒有
跟我說交易出現什麼問題,也沒有跟我說過,這個錢被人家
侵占或是被人家黑吃黑的狀況。就所提示偵卷109頁下方
一個LINE對話是同時有兩個LINE,他現在又有一個LINE
,他總共有三個LINE,前面兩個LINE有可能已經被他刪除了
。到剛剛被告說要拿錢這時間點,我都認為錢是被告拿去買
USDT,他又傳了黑色這個框框,就是他跟他那時候女朋友
聊天紀錄,還傳給我看,說因為他女朋友那邊也有認識買賣
USDT,價格又比他找的更便宜。就所提示偵卷113頁下方
,我所說的黑色框框就是左邊這個這是被告傳給我,被告
跟我太太的對話,他傳給我這個內容,的目的是要叫我再投
二次的50萬元,就是指5月6日那時候,就是剛剛講的
二次。他傳這個給我說,有人收的比他現在找的便宜之類的
內容,叫我再投資50萬元。電話號碼0000000000是被告當初
留在我公司的,就所提示偵卷113頁右方,這是我所提供
的,是被告用LINE傳給我的,那時候因為我已經備案,就沒
按進去了。因為被告有3個LINE,所以他是使用哪一個LINE
傳給我,我已經忘記了,要開手機才有辦法確認是哪一個。
這個後續我是有點進去,點進去後說不是被告本人,是他姊
姊,她說被告上個禮拜沒有跟我聯繫的原因,是因為被告在
公司怎樣怎樣怎樣之類,全部公司的人都被抓了。我後續有
傳訊息跟她說,要她叫弟弟來跟我聯繫,她說好,晚一點還
是隔天才會回嘉義,再把手機交給她弟弟。他姊姊有幫忙傳
LINE,後來被告有打電話跟我聯繫,說他不是故意的,可是
再怎樣,也不可能那麼誇張的消失,我直接跟他明白講說,
我已經對他提告,他也完全沒有跟我說公司出了什麼事情。
至於他說公司的人都被抓進去,是抓進去哪裡,到底是私人
單位還是公務機關,我都不清楚,後來他再跟我聯繫時,並
沒有跟我道歉,只是跟我說他被抓,也沒跟我說是被哪個單
位抓。他這段話有說買賣紀錄勿流,他在講的買賣紀錄,就
是他傳給我的這些資料,他傳這資料時說都不能留,可是我
全部都有留下。他不是隔天跟我聯繫,很像是隔了2、3天才
跟我聯繫,確實時間要調通話紀錄。這一封簡訊收到的時間
是在我報案之後,他後來並沒有對這120萬元作清楚的交代
。就所提示偵卷84頁,113年5月16日就是我報案時間,我
總共作了兩次筆錄,一次是我自己去報案,時間真的忘記
了,有一天是晚上才去的,在我下班過後,警察說檢察官要
每一筆的匯出帳號,所以我又再去補件。一筆50萬元是我
在5月1日密集匯的,是用大戶卡去匯,因為手續費的關係,
5月5日確實有問被告有無分利潤,他跟我說下禮拜才會知道
,並沒有跟我說買賣出現什麼狀況。5月6日給我的理由,就
是買到的量會比較便宜,5月12日再跟調20萬元,說5月14日
就會還,但後來就聯絡不到。被告他後續知道我對他提告以
後,有打電話過來叫我對他爸爸撤告,因為他爸爸只是人頭
帳戶,他說不要為難老人家,電話都是我老婆接的,我剛好
在忙,我老婆轉述給我,她留有一些文字,如果後續要提供
的話,我也可以提供,意思就是說不要為難老人家,他一直
要跟我和解,我跟他說錢要先還我再說,他都沒有說錢去哪
裡了,只說他的錢也被鎖住了。我匯款時間是從113年5月1
日開始,有時候是匯到被告他爸爸的帳戶,有時候匯到被告
本人的帳戶,這兩個帳戶是被告同時提供給我的,並指定各
半匯入,5月1日12時16分、12時18分、12時19分、12時20分
、 12時22分,我分別匯了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
萬元、5萬元共計25萬元;12時23分、12時35分、35分、12
時44分、12時51分,又匯了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共
計25萬元,以上共匯了50萬元,其中25萬元到被告爸爸的帳
戶,25萬元匯到被告的帳戶,到了5月6日也是這樣的模式
25萬元匯到被告爸爸的帳戶,25萬元匯到被告的帳戶,5月1
2日最後的20萬元就匯到被告爸爸的帳戶。以上匯款都是被
告所指定,等於一次要匯50萬元,一半匯到被告爸爸帳戶
,一半匯到被告的帳戶,最後一次就指定匯到被告爸爸的帳
戶。我是從113年5月1日開始匯錢給被告,但被告並沒有把
實際獲利的款項給我,我連一塊錢都沒收到。最後一次匯款
是5月12日,等於從5月1日開始,過程中被告稱有獲利,但
都沒有給我錢的情況下,我5月12日還相信他,再另外匯20
萬元給他。因為他那時講到下週才會結算,我不以為意就再
匯給他20萬元,基於彼此信任,並不知道為什麼會搞到這樣
。從我跟被告的對話紀錄,從5月1日到5月11日被告有說要
給我錢及獲利,但都沒給我,我之所以在5月12日還匯20萬
元給他,是因為他還有匯回18萬元到我老婆帳戶,再叫我轉
去被告爸爸的帳戶,我也覺得很奇怪,這有可能要請他陳述
。我總共給他120萬元,至於另外的18萬元是被告跟姚佩
說,他那20萬元是跟人家借的,被告叫我提供一個女生的帳
戶,他說不要用他的名字,他很像跟姚佩璇說我是公司,就
是做虛擬貨幣的公司,所以不能用他名字的帳戶,他叫我提
供一個女生的帳戶,說要匯一筆錢進來,本來是說要還給我
,但他又說,我還是先轉到他爸爸的帳戶好了,他先交完帳
後,再還我這20萬元。過程中,被告女友匯了18萬元到我太
太帳戶,隨即我又從太太帳戶,再轉到被告爸爸的帳戶去,
那天是禮拜五,被告還說他禮拜一就可以拿到了,但這18萬
元等於是帳目上過來又馬上過去,事實上等於抵銷。本案整
個過程是我匯了120萬元給被告,被告並沒還這120萬元等語
(見本院卷128至146頁)。
 ④由告訴人甲○○上開警詢之指訴、偵查中之證述,以及於本院
之證述內容,已非常詳盡及明確說明其之所以提供120萬元
予被告丁○○,係因被告聲稱投資USDT虛擬貨幣交易可賺價差
、可獲利云云,然被告在取得此等120萬元投資款後,完全
未向告訴人說明及提供款項之實際使用情況,且在告訴人向
被告索討原已答應先返還之20萬元款項後,卻一再提供不實
資訊、誆騙拖延告訴人,且隨即消失未再回應,告訴人不得
已是於113年5月16日至警局提告等情。
 ㈡依證人乙○○於偵查中及本院之證述:
 ①證人乙○○113年12月9日於偵查中證述:我跟丁○○交往期間,
丁○○有提供金融帳戶給我使用,有給我中華郵政存摺、印章
、網銀的帳號密碼,中國信託的帳戶是提供網路銀行,將來
銀行的網路銀行,台新銀行的存摺、印章。我有跟大陸配合
代收貨款,跟丁○○一起時,因為我的帳戶無法使用,丁○○
就跟我說他可以將他的帳戶借我使用。因為我代收貨款,買
方、賣方可能會有一些糾紛,只要他們提告,我的帳户就會
被警示。丁○○除了出借自己名下的帳户外,他爸爸的國泰世
華帳戶也曾經借我使用,但後來就没有再用了,我忘了是否
有用過丁○○爸爸郵局的帳戶,但我確定丁○○有在使用這個
戶收他自己的錢,他還曾請我幫他刷本子。丁○○提供這些帳
戶給我使用,如果做代收貨款是有利潤,可以做我們生活開
銷,丁○○也有將他的信用卡設定從這個帳戶扣款。我以前在
大陸唸書,大陸的朋友開了一間物流公司,他想要找信任的
人幫他收買家的新臺幣,有時候我也會幫他處理臺灣買家
大陸賣家貨品的問題。……就所提示偵字44751號卷42頁,
告訴人甲○○在113年5月1日匯款5筆5萬元至丁○○父親帳户,
是否是我領的,我沒有印象,但印象中曾經有很多5萬元匯
進來,丁○○賴東壁的的帳戶都有。因為當時丁○○欠我很多
錢,我就問他說這些錢是否是公司要回我的帳,丁○○說不是
,說這是公司要讓他處理車庫的錢,丁○○說他有在放款會需
要處理抵押的車輛,所以就不讓我領。就所提示偵字44751
號卷44頁,5月6日也有5筆5萬元匯入丁○○爸爸的帳戶,但
賴東壁的帳戶很早就是丁○○自己在使用,因為他說他自己的
借我,他爸爸的他自己要用。就所提示偵字44751號卷43
頁,113年5月12日甲○○匯款4筆5萬元至賴東壁帳戶,但賴東
壁的帳戶都是丁○○自己使用,有時候他提領我會陪他去。就
所提示朴子分局提供的被告帳户明細,告訴人於113年5月1
日匯款5筆5萬元至丁○○帳戶,後來有提領紀錄,警察調取取
款影像,發現是丁○○陪我去提領,是因為我去提領時,丁○○
一定會陪我去,我印象中有一次他說公司進帳了,有一半是
要還我的,我不確定是否是這筆錢。我提領出來後,有一些
丁○○拿走了。就所提示朴子分局提供的被告帳戶明細,11
3年5月6日甲○○匯款5筆5萬元至被告郵局帳戶,後來臨櫃提
領45萬8,200元,經警察調取取款影像,發現是我跟丁○○
起去,是因為我會固定刷本子,確認哪些錢進來,如果不是
我的錢,我會問丁○○,他說5萬、5萬進來的都是公司的錢,
我領完後,我只有拿屬於我自己的,其他都會丁○○。因為
5萬元進來太多次了,我還問過丁○○為何車庫要用到那麼多
錢,他就簡單帶過,我想說並不是我的錢,不關我的事。我
丁○○欠我錢,我覺得我是被騙的,丁○○一次跟我拿100
萬元,他說要投資他們公司二胎的錢,每月有3萬5千元的利
潤,但我拿了2次後就沒再拿了。二次又是100萬元,丁○○
跟我說他要跟一位叫甲○○的人買USDT,他突然跟我說甲○○的
帳戶被鎖了,所以我的100萬元無法動用。丁○○還跟我說公
司要借錢,跟我拿了70萬元,他有還我35萬元,可能就是從
剛才檢察官詢問我這5萬元、5萬元匯進來的錢還給我的。丁
○○還說帳戶被鎖,是我的錯,還叫我陸續匯錢。全部的錢加
起來是575萬元。……我跟被告交往時,常看到5萬元、5萬元
的錢入帳,被告都說是公司的錢,不是屬於我的錢我是不會
動等語(見偵44751卷201至203、205頁)。
 ②證人乙○○114年5月5日於本院證述:認識在庭被告丁○○,是在
113年1月份過年前認識並交往,是從1月底交往到6 月底,
又牽扯到7月、8月,偶爾會有聯繫。分手的原因是因為被告
很像瘋子,他會無緣無故說我在吃藥,說我外面有其他異性
朋友,隨時都要視訊,已經在視訊了,還說我旁邊有
  人,我覺得這種是什麼生活,另除了認知因素外,還有其他
金錢因素,從交往開始被告會用不同的方式跟我說要做投資
,因為我自己卡了很多錢,在他所謂的公司,他說他是天道
盟的,所以如果我跟他吵架,他就會說這些錢不會幫我處理
,被告說他的公司是天道盟,他是在裡面的其中一個部門,
他的部門是專門在做放貸的,除了放貸之外,還有USDT,被
告是在公司擔任放貸部門的主管。我那時候自己的帳戶不能
使用時,被告自己跟我說,他的帳戶可以借我使用,被告把
帳戶裡面的錢清空後就歸我使用,有郵局、台新、中國信託
、將來銀行等4個帳戶,被告都借我使用,但被告自己也有
網路銀行,他可以看得到出帳,被告甚至還會擅自用網路銀
行把我的錢轉出去,或是用信用卡直接從裡面扣款。就所提
示偵卷147頁上方照片,畫面中站在靠近ATM的人是我,我
後面這個人是被告丁○○,我是在113年5月1日17時24分提領
被告丁○○名下郵局帳戶裡面的錢,之所以當時要去領這筆錢
,是因為那時我是用被告的帳戶來接收一些貨款,所以我都
會把裡面的錢領出來,因為必須再把這些貨款交付給對方。
至於要如何確定帳戶裡面的錢是我的,還是被告丁○○的,因
為我們會刷本子,或是網路銀行,所以裡面是屬於誰的錢,
我們都很清楚。我領的這筆錢,裡面有我的也有被告的。依
照卷證,我當天總共領了15萬元,只要看是被告的多少錢,
被告會告訴我裡面有多少錢是他的,錢領出來後,當場會分
走我認為是我的錢,被告也會分走他認為是他的錢,因為看
明細就知道,如果是我的客人進帳的,那就是我的錢,如果
不是我的客人進帳的,那就是被告的錢,但我現在已忘了當
天所領的15萬元是怎麼分配的,但不會發生被告拿走我的錢
,或我拿走被告的錢的情形,屬於我的錢就是我拿走,屬於
被告的錢就是他拿走。就所提示偵卷147 頁下方照片的人
是我,我那天去郵局就是領錢,依照卷證,我是在5月2日10
時12分領了20萬7,400元,但我已沒印象領了多少錢,因為
我常常去郵局領錢。這20萬7,400元領走後,我一樣會做帳
,寫哪些屬於我的,哪些屬於被告的。5 月2日當天被告有
陪我去領錢,只要我出門,被告都一定會跟我去,被告會在
外面,我不確定5月2日被告有沒有去,但就算被告沒有進去
郵局,也會在外面等我,5月2日那天照理說被告應該是在郵
局外面,因為那時候只要我要去哪裡,被告都一定跟著一起
。分配方式一樣是我的錢就歸我,被告的錢歸他,再就所提
示偵卷149頁照片中的女生,就是我,有1個男生在我旁邊
,我頭靠很近的,就是被告丁○○。5 月6日那天我去領錢,
依照卷證,當天領了45萬8,200元,但我已沒印象領了多少
錢。被告很少有錢進來這個帳戶,因為這個帳戶是他借我使
用的,所以很少會有屬於被告的錢匯進來,但我有印象,有
一陣子被告的帳戶或是被告爸爸的帳戶,會有5萬元、5萬元
、5萬元的匯進來,一次進來4次或5 次,我都會問被告,這
個錢是不是公司要還我的錢,因為那時候我卡很多錢在他公
司,但被告說那是公司會計要讓他拿去用車庫的錢,因為他
是在做放貸的,放貸必須要有車子抵押,說這是公司要去建
一個車庫的錢。我並不知道那些5萬元是誰匯進來的,被告
都跟我說是公司會計。那些5萬元被告不會同意我去使用,
被告從來沒有同意過,被告都叫我領出來還他,我領出來都
還給被告,那時候我也很希望那些錢能夠還給我,但被告都
跟我說不行,那是公司要用建車庫的,我也問過被告,為何
車庫需要那麼多次的25萬元,因為很多次都是這樣進來,
被告就說反正就是要建車庫的,我不能動。被告有主動從公
司或其他地方撥款給我,因為我卡很多錢,被告跟我說只要
我拿錢給他做帳,他就有辦法拿錢出來給我,我曾經拿20萬
元給被告做帳,被告就幾萬元、幾萬元這樣,總共拿了75萬
元給我,但是那是被告叫我拿錢給他去做帳的,我也曾經問
被告到底要怎麼做帳,被告講得模模糊糊,我也聽不懂,因
為我對那些並不懂,我曾使用過丁○○爸爸賴東壁的帳戶,
但是不久,都是在我們交往的期間,但是不久,因為沒多久
,國泰人壽就說依被告爸爸的年紀,不可能常常會有這種錢
進來,所以叫我們不能這樣使用,所以我們就沒有再使用。
我不曾未經過被告的同意,去使用他的帳戶或他父親帳戶裡
面的錢。我並不認識告訴人甲○○,我是到上次檢察官請我出
庭時,才知道有甲○○這個人,但我曾經去甲○○家樓下拿錢給
甲○○過,但那時我並不知道他叫甲○○。因為那時我要跟被告
做USDT,被告跟我說必須先收現金才能交易,所以被告就在
晚上10點多,從嘉義帶我去臺中甲○○家的樓下,但那時我並
不知道他叫甲○○,我一直以為甲○○是公司的帳戶,因為被告
跟我說甲○○這個永豐銀行的帳戶是公司的。我知道被告的有
2個姊姊,分別叫賴瑩慈(音譯)及賴又慈(音譯),他們
在我面前都演得一家和樂,就是偶爾吵架,偶爾好這樣,但
他大姊曾經提醒過我,叫我跟她弟弟的金錢關係要很小心,
但當時我們在交往,我並沒相信她的話。我有印象手機門號
0000000000,因為被告會用這支手機打給我,但我不知道那
是誰的手機。被告跟我在5月份時感情還可以,但到後期被
告搬去嘉義我家附近住時,他的情緒波動很大,一下好,一
不好。被告在113年5月時,並未因案件或什麼原因被拘提
逮捕,或是受到公務機關的人身限制嗎,5月份他還都跟我
在外面。我認識被告時,他本來2月時要被關,因為我看他
被關的理由是妨害自由,我還問被告為何會被關,被告說因
為他幫公司處理事情,比如有他去把人家綁走,還是什麼的
案件被關,但事後據我所知都不是這樣的,就我所知,被告
在去年5月份的人身自由並沒有受到限制。113年5月時,被
告總共有用3 支手機聯絡過我,但只要用手機門號00000000
00打給我的都是被告。113年5月被告並無被警察抓、被檢察
官拘提、被法院通緝、被道上兄弟帶走等這些狀況。就所提
示偵卷113頁左方照片,這是一天我跟被告的Telegram
對話,對話中提到的「哥」就是被告所謂的天道盟,他的老
大。對話中我說「收32.5,出33」,是因為我嘉義也有認識
一個在做USDT的人,被告叫我幫他問,如果賣給他多少錢,
或是跟他買多少錢,就是收跟出的意思,但後來我或被告並
沒有跟我找到的管道購買USDT,被告叫我問一問,然後就沒
有下文,都是被告在幫我購買USTD,因為我並沒有門路。我
是有對丁○○提告,提告詐欺的部分,上個禮拜才剛收到起訴
書,我還有提告妨害秘密、違反保護令、恐嚇,我之所以會
提告詐欺,是因為被告用不同的方式總共騙了我600多萬元
,只還了我75萬元,但那75萬元,還是被告叫我必須拿錢給
他做帳,他才能幫我慢慢拉回我卡在公司的錢。就本案被害
人的錢有大約50萬元,是經過我的手提領出來的,這並不是
我的錢,我有確實交還給丁○○,只要不是屬於我的錢,我一
定會還給他,都是他在擅自動用我的錢,並不是我在動用他
的錢。對於被告當時的經濟來源,我一直以為被告是在他所
謂的天道盟公司上班,而被告跟我說他的薪水就是放款的那
部分,他所謂的他哥會給他薪水,被告的大姊賴瑩慈(音譯
)曾經提醒過我,被告並沒有在上班,因為被告會假裝回來
臺中住幾天再回去嘉義,所以我就認為被告是回來公司。就
所提示偵卷169頁,5月6日提款45萬8,200元,是我去提領
的,通常被告的帳戶都是我去領錢,我通常都是在櫃檯領錢
,很少去提款機,因為都領蠻大的金額。我在5月6 日所提
領45萬8,200元,應該就是如偵卷149頁照片所顯示的,因
為我通常一天只會領一次,不會記得我領多少錢,但我都是
去臨櫃領居多,剛好跟149 頁的照片可以吻合。113年5月
當時我把錢交給被告後,被告跟我說那個錢是要用車庫,正
常邏輯會想說用車庫就一次錢就夠了,為什麼被告跟被告父
親的帳戶都陸續進來那麼多,我問被告用車庫到底要幾次的
25萬元,被告說我不用管,那是他要用車庫的錢,因為我一
直很期待被告可以把那些錢還給我,畢竟他騙了我那麼多錢
,我也很希望那是要還給我的,但被告永遠都跟我說那是要
車庫的錢,不能動。我問被告為何都是從不同帳戶匯進來
的,被告說那是會計在用的,要我不用管,我曾經來臺中找
被告時,被告有叫一台車給我坐過,被告跟我說那個開車載
我的人是他公司的會計,但那個人我只有見過那一次,沒有
再見二次。113年5月間,我去提領款項時,被告並沒有
跟我說他要買虛擬貨幣,好像3月還是4月時,被告就跟我說
,因為我的關係,他們公司的虛擬貨幣帳戶被鎖死,裡面卡
了5、600萬元,所以就沒辦法交易,甚至被告還叫我要補那
5、600萬元。本案的錢是在5月1日、5月2日、5 月6日匯的
,我去提領那些錢時,被告並沒有跟我說要買虛擬貨幣這件
事情,被告都說要用車庫,並沒有說要用虛擬貨幣等語(見
本院卷185至197頁)。
 ③依證人姚佩璇之證述內容,被告丁○○之帳戶是時雖係供姚佩
璇使用,然就帳戶內屬於被告之款項,姚佩璇於提領後,均
將之全數交付被告,是就本件告訴人所提供之120萬元投資
款,姚佩璇並未加以使用,完全由被告自行支配,與被告所
辯稱係遭姚佩璇加以使用完全不符。
 ㈢本院訊據被告丁○○先係供稱:我有跟告訴人說要投資,他有
匯錢到我指定的帳戶,但是錢是被我那時的女朋友姚佩璇拿
去用,因為我的帳戶在我們交往時,是交給她保管使用。我
工作的錢與她工作的錢,都共同使用這個帳戶,剛好告訴人
匯錢進來,就被姚佩璇領走;我陪同姚佩一起去領錢,錢
是她領的,我在旁邊,我以為她領的是生意上要用的,錢領
出來之後,用去哪裡要問姚佩璇等語(見本院卷102、103
頁)。依此供述內容,被告辯稱告訴人所匯入其所指示帳戶
之120萬元投資款,因其時帳戶均係由其女友姚佩璇保管使
用,是匯入之款項均係遭姚佩璇領走與使用。然當本院為期
釐清事實訊問被告時:問:本案之款項均是在5月份匯進你
姚佩璇所使用的帳戶,你們在六月份分手,分手的原因是
否與這件事有關?被告答:是,就是跟討這些錢有關係,我
另案妨害自由與妨害秩序,也都是因為這些錢的問題被羈押
,是姚佩璇告我的。問:這兩個帳戶是你指示告訴人匯進款
項,當時是誰在保管、使用?被告答:我爸爸的帳戶是我在
使用,我自己所有的帳戶都是姚佩璇在保管使用。她從2月
份就開始使用到6、7月,後來都沒有還我,我有告她侵占
問:你說你父親的帳戶是你在使用,本案中有相當的款項是
匯到你父親的帳戶,這些錢是誰在使用?被告答:是我使用
的,我承認我拿去做生意用(備註:明顯與其前所稱120萬
元款項均係遭姚佩璇提領、使用之辯詞相異,此處自承告訴
人所匯入其父親帳戶之70萬元,係其自己在使用)。問:你
的意思是告訴人匯入的款項,有部分是被姚佩璇領去使用,
其他的是你在使用?被告答:是,我父親的帳戶中有我的生
活費,告訴人匯進我父親的帳戶,是我本身身上就有現金可
以去做生意,我本人的帳戶是姚佩璇領取使用,而且都沒有
還我。問:匯到你帳戶的只有50萬元,匯到你父親帳戶則有
70萬元,何以匯給你的70萬元卻沒有做原來投資的項目。被
告答:我有。問:是否有證明?被告答:告訴人匯錢進來,
我才有現金去做生意,他是在認識我之前,我就在做這個
意了,他知道我在做這個生意才會匯錢進來(備註:完全未
回答在收到告訴人之投資款項後之使用情況,僅辯稱在告訴
人匯款之前,其已在做虛擬貨幣之生意)。問:所以你的意
思是這70萬元你用在原來生意上?是否有證明?被告答:
看我金錢的往來就知道了。問:提示卷內由被告所提出的資
料,請被告指出證明於何處?被告答:有畫星星符號的就是
,這都是現金交易。我自己身上有現金,所以我拿這些現金
去做交易。問:這些都是你自己帳戶內的款項交易出入資料
,有何者可證明,你有依照與告訴人之間的約定提供他投資
報酬?被告答:告訴人匯現金給我,我用我手上的現金去跟
人家做生意,所以匯進來的錢,姚佩璇領了153萬元(備註
:被告前已答稱告訴人所匯入之120萬元中,僅50萬元係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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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