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999號
CTDV,114,司促,5999,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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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9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第
一期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
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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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