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45號
TYDM,114,金訴,14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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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烱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93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烱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及第17行「『劉俊』」後均補充「、『王承諺
』」。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並」後補充「於113年8月5日前之某日
」。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2至13行「9日」更正為「19日」。
 ㈣犯罪事實欄一第19行「行使偽造文書」更正為「行使偽造
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㈤犯罪事實欄一第19至23行「陳烱旭遂於113年9月20日18時30分
許,依詐欺集團之指示,前往桃園市○○區○○○000號,向詹前
保收取152萬元;陳烱旭取餌鈔後交付偽造之蓋有『天宏投資
有限公司』印文及『陳烱旭』之簽名之收據給詹前保」更正
「由陳烱旭先依『劉俊』指示,列印該詐欺集團在不詳時間
地點所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工作證1張及如附表一所示
存款憑證1紙後,於113年9月20日晚間6時30分許,前往桃
市○○區○○○000號向詹前保收取上開款項,同時出示上開工
作證以佯為『天宏投資有限公司』之員工,並將前開文書交付
詹前保而行使,以表示『天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詹前保
上開現金之意思,足以生損害於『天宏投資有限公司』、『天
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烱旭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之自白」(見本院金訴卷第266至268頁、第282頁、第293
至294頁)。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及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憑證偽造印文之
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
私文書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特種文書後復由被告持以行
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罪,然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於審理中告
知被告上開罪名(見本院金訴卷第286頁),無礙於被告防
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共犯關係:
  被告、「Zhuang Wei」、「劉俊」、「王承諺」及其他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罪數關係: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4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論
處。
 ㈣刑之減輕:
 ⒈被告雖已著手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之實行,惟因告訴
人詹前保自始即未陷於錯誤,被告復在取得告訴人財物前即
遭警方逮捕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
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另因被告於偵查中否認全部犯行,是其本件所犯自無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或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
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㈤量刑部分: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因詐欺、洗錢等案
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其竟仍
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以多人縝密分工方式實行詐欺犯罪,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
示,對告訴人行使偽造文書並收取詐欺所得款項,嚴重危害
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雖因經警當場查獲,未能成功取得上
開款項而未遂,仍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形成具體危險,所為
誠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衡諸被
告所擔任者係收取款項之車手,與詐欺集團之核心角色尚屬
有別,暨參以被告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告
訴人則請求依法判決之意見(見本院金訴卷第296頁),兼
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技術學院結業,目
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
本院金訴卷第43至63頁、第2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⒉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該當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未遂罪
其中想像競合之輕罪即洗錢罪部分之法定刑,雖有併科罰
金之規定,惟考量本件被告侵害之法益為財產法益,且未因
本案犯罪取得或保有犯罪所得,暨依比例原則衡量被告之資
力、經濟狀況等各情後,認本件所處之徒刑當已足以收刑罰
儆戒之效,爰裁量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使罪刑相稱,落
實充分但不過度之評價,附此敘明。
三、沒收之說明:
 ㈠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文書、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工作證1張
及編號2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均為供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見偵卷第114頁),爰依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一所
示之文書上偽造之印文共3枚,既已因文書之沒收而包括在
內,即無須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另因以現今之科技水準,
縱無實際篆刻之印章,亦得以電腦製作輸出或其他之方式偽
造印文圖樣,卷內復乏事證足認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天宏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橢圓章、「天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及「陳天笞」之印文係以偽刻之印章蓋印,自毋庸就此部
分之印章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10所示之物,雖均係被告所有,然依
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該等物品與被告本件犯行有何關涉,爰
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被告本案犯行係屬未遂,且卷內尚無證據足證被告就此有
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自無庸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亮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印文 卷證頁數 1 天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民國113年9月20日) 「(收訖專用章)」欄之天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橢圓章印文1枚 偵卷第66頁下方 「收款公司」欄「天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代表人」欄「陳天笞」印文1枚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工作證(姓名陳烱旭,工號:03462,公司:天宏投資有限公司) 1張 2 vivo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3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4 OPPO廠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5 捷利金融雲有限公司工作證 1張 6 宇誠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1張 7 捷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彩色影本 1張 8 捷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1張 9 天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空白) 1張  操作合約書 1張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9338號



  被   告 陳烱旭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街0巷00○00號            居臺中市○○○○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烱旭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Zhu ang Wei」、「劉俊」等人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取 款車手,與詐欺被害人面交詐騙款項1次獲得新臺幣(下同) 2,000元報酬。詐欺集團成員先在臉書社群網站建置虛假之 投資訊息廣告,並以LINE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與詹前保 聯繫,要求詹前保將其LINE ID提供給LINE名稱「陳欣瑜」之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陳欣瑜慫恿詹前保至名為 「天宏櫃買」之網站操作投資股票,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 云云。嗣詹前保依指示至該網站申請帳號,並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LINE暱稱「天宏櫃買營業員-李馨怡」之詐欺集團成 員聯絡接觸,該成員向詹前保佯稱需付抽成費才能領出獲利云 云,致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8月5日、9日及30日,共交付59 0萬元與詐欺集團之其他車手後。詹前保察覺有異而報警,依 警方指示假意配合詐欺集團。嗣該名李馨怡之詐欺集團成員 再以佈局結束需要將分成費用給老師團隊為由,要求詹前保 交付152萬元之分成費用。陳烱旭與「Zhuang Wei」、「劉俊 」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文書之 犯意聯絡,陳烱旭遂於113年9月20日18時30分許,依詐欺集團 之指示,前往桃園市○○區○○○000號,向詹前保收取152萬元 ;陳烱旭取餌鈔後交付偽造之蓋有「天宏投資有限公司」印 文及「陳烱旭」之簽名之收據給詹前保,旋為警當場逮捕, 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一)被告陳烱旭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二)告訴人詹前保於警詢之指訴。
(三)被告與詐欺集團上游「Zhuang Wei 」、「劉俊」之LINE     對話紀錄截圖數幀。
(四)告訴人與LINE暱稱「天宏櫃買營業員-李馨怡」之詐欺集     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數幀。
(五)扣案手機3支、偽造工作證4張、存款憑證2張、收據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等罪嫌。被 告與「Zhuang Wei」、「劉俊」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詐欺未遂罪處斷。扣案供 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蔡正傑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芝麟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單位 備註 1 新臺幣千元偽鈔 1,520,000/元 非被告所有 2 工作證 1張 天宏投資有限公司 3 工作證 1張 捷利金融有限公司 4 工作證 1張 宇誠投資有限公司 5 工作證 1張 捷力投資有限公司 6 存款憑證 2張 天宏投資有限公司 7 收據 1張 捷力投資有限公司 8 操作合約書 1張 9 SAMSUNG手機 1部 IMEI:00000000000 0000 10 OPPO手機 1部 IMEI:00000000000 0000 11 VIVO手機 1部 IMEI:00000000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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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