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82號
PCDM,114,審易,182,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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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一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758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一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沒收之物各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附表竊得物品欄編號4、編號8「約翰走路CR21」之記 載,均更正為「約翰走路XR21」。
 ㈡起訴書附表「售得金額」欄均刪除。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一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告訴代理人許睿芝律師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證 人蕭自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王一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1 3罪)。被告所犯上開13罪間,犯意各別,各次犯行時間均 有所區隔,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此部分罪數業經公訴 檢察官當庭補充在卷,併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前科,素行不端,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 ,竟利用職務之便,監守自盜,不勞而獲,不僅有違職業操 守,並造成告訴人受有上百萬元之財產損失,更危害社會治 安,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竊得 財物之價值、其雖始終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現從事保全工作、家中尚有雙親需其扶養照顧之家庭 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另參酌告訴代理人許睿芝律師 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此外,審酌被告所犯各罪間之 行為態樣、手段之相似性、所侵害法益性質相同、反應之人



格特性及犯罪時間相近、各項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性之高 低及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相當原 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個別諭知沒收之物,為其各次 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被告於偵審程序中訊固供稱業將竊得酒品變賣,然卷內尚乏 事證資以證變賣價款為何,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 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各該犯行主文項下諭知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壹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皇家禮炮21年調和威士忌壹箱及其他酒類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酒類壹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約翰走路XR21年2024新春禮盒壹箱及其他酒類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5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酒類壹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卡倫ANOE單一麥芽威士忌壹箱及其他酒類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7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酒類貳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8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約翰走路XR21年2024新春禮盒壹箱及其他酒類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9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酒類柒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0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酒類壹箱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1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酒類貳箱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壹箱及其他酒類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3 王一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門高粱750ML壹箱、皇家禮炮21年調和威士忌壹箱及其他酒類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8758號  被   告 王一杰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一杰原任職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B1家樂福板橋店( 下稱家樂福板橋店),擔任警衛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利用其保管家樂福板 橋店酒類倉庫鑰匙之機會,持鑰匙進入家樂福板橋店酒類倉 庫內,徒手竊取家樂福板橋店安全科科長吳燦明所管領之附 表所示酒類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113萬9,250元)。得手後 ,將上開商品陸續出售予不知情之蕭自強(另為不起訴處分 )。
二、案經吳燦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一杰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吳燦明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光碟1張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應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上 開犯竊盜罪之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宣告沒收 ,並於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告訴意旨認 被告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及同法第342 條第1項背信罪嫌部分,經查,附表所示酒類並非家樂福板 橋店警衛長職務上所保管之財物,自難認被告有何為告訴人 處理事務之背信罪構成要件主體適格,或有何易持有為所有 之侵占犯行,此部分核與業務侵占及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惟此部分與前揭提起公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檢察官 黃筱文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時間 竊得物品 售得金額 1 113年3月21日0時31分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箱 8,000元 2 113年3月25日6時20分 皇家禮炮21年調和威士忌1箱及其他酒類 15,000元 3 113年4月2日6時34分 酒類1車 15,000元 4 113年4月8日0時53分 約翰走路CR21年2024新春禮盒1箱及其他酒類 12,000元 5 113年4月19日6時11分 酒類1箱 不詳 6 113年4月23日0時41分 麥卡倫ANOE單一麥芽威士忌1箱及其他酒類 不詳 7 113年4月28日23時30分 酒類2箱 不詳 8 113年5月1日23時51分 約翰走路CR21年2024新春禮盒1箱及其他酒類 9,300元 9 113年5月4日0時28分至00時49分許 酒類7箱 不詳 10 113年5月6日6時18分 酒類1箱 不詳 11 113年5月9日0時13分 酒類2箱 不詳 12 113年5月10日0時36分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箱及其他酒類 不詳 13 113年5月11日0時31分 金門高粱750ML1箱、皇家禮炮21年調和威士忌1箱及其他酒類 不詳 總計 577瓶酒(共計113萬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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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