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廖翌凱
被 告 蘇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
函復被告之存戶個人資料、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可稽。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