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玉純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弄0號
居屏東縣○○鎮○○路0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住同上
代 理 人 曹𦓻峸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政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軒毅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軒毅
住同上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星瀚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 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新 台幣(下同)50元,以及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 託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合計5,07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債務 人113年12月24日陳報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 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上開債務人所有普通重型機車 為106年9月出廠,車齡將近8年,折舊後幾無清算實益;債 務人名下雖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惟上開保 單解約金僅50元,金額甚微,爰均不予處分。又前揭存款, 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 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 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 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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