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 告 江瑞菁
被 告 晏京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勇志
訴訟代理人 張建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閱覽憑證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供原告自行閱覽及影印。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被告
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
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原僅為:㈠被告應
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等,原告自行閱覽及影印。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7頁)。原告嗣於民國114
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再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不限制
原告調閱資料時需安排相關人員陪同,可自行前往調閱室調
閱(見本院卷第153頁)。而被告對原告前揭訴之變更追加
,均未表示異議即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開規定,原告
前揭訴之變更追加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方政彬,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李勇志,且兩造均未聲
明承受訴訟,是本院前已裁定命李勇志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而續行訴訟(見本院卷第107頁),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00號3樓之1之
屋主,為晏京龍門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原告因前於110年7月間遭被告所管理維護之公共汙水管導致
財務損失,又因遭被告提起給付管理費訴訟,乃有必要閱覽
、影印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前經申請後,未獲被告置理。
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被告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供原告自行閱覽及影印,且
被告不得限制原告調閱時需安排相關人員陪同,應令原告自
行前往調閱室調閱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提供如附表二所
示之資料等,原告自行閱覽及影印。㈡被告不限制原告調閱
資料時需安排相關人員陪同,可自行前往調閱室調閱。㈢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應提供閱覽之
資料,即附表二編號1至6、14、15所示之資料,被告均同意
原告閱覽,但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資料被告僅保留有11
0起之資料,更早之資料無從提供,附表二編號1之系爭大廈
規約,並無「歷版本」,系爭大廈自始僅有1個版本規約。
至其餘原告請求提供之資料,均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
所規定應提供閱覽之資料,且部分涉及他人個人資料,被告
不同意提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
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
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
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35條定有明文。又本於社區自治理念及精神,有
關管理之事務及資訊,自應力求公開及透明,並受全體住戶
之監督。住戶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
其本於關注社區管理事務認必要時,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
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及相關會計憑證暨會議紀錄等資
料,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自應提供,並無審酌利害關係
人主觀上認為須閱覽或影印上開資料必要性之權限。從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有
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上開資料之請求
權,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提供,不得拒絕,且該條
文之立法目的係賦予利害關係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
相關資料之權利,亦不得以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限制其權利
,惟於不違反條例第35條規定之前提下,針對該閱覽或影印
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執行方法,管理委員會得依規
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內政部94年09月
07日內授營建署字第0940085732號函釋、97年03月19日內授
營建管字第0970802110號函釋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是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35條所謂之利害關係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
則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自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
定,請求閱覽及影印系爭大廈之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
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
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而
本件原告請求閱覽及影印之文件資料中,其中如附表二編號
1至6、14、15所示資料屬上述依法應提供影印及閱覽之範圍
,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請求被告提供上開資料,於該資
料確實存在之範圍內,自應予以准許。又被告辯稱附表二編
號1之之系爭大廈規約,並無「歷版本」,系爭大廈自始僅
有1個版本規約,即僅同意原告閱覽現行規約部分,經查原
告雖主張被告應提供系爭大廈之「歷版本」規約供其閱覽、
影印,然被告既然否認「歷版本」規約之存在,原告亦未舉
證證明系爭大廈除現行之規約以外,曾有其他歷史版本之規
約存在,則本件既然無法證明系爭大廈存有現行規約以外之
「歷版本」規約,自無從命被告提出予原告閱覽、影印。又
被告辯稱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會議記錄、簽到冊、出席委
託書等資料,現僅保有自110年起之資料部分,經查原告雖
主張被告應提供包含自94至113年間之系爭大廈之管理委員
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記錄、簽到冊、出席委託書、
會議通知等供其閱覽、影印,然被告既然否認94至109年間
之上開資料仍然存在,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該等資料存在,則
本件既然無法證明上述資料現仍存在,自亦無從命被告提出
予原告閱覽、影印。從而,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提出供其閱
覽、影印之資料,應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
(三)至原告雖又主張被告應提出如附表二編號7至13、16至17所
示之資料供其閱覽、影印等,然查附表二編號7至13、16至1
7所示之文件資料,均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規定
管理委員會應提供之資料,原告雖於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
時主張其有請求被告提供之正當理由,惟本件原告既係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提起本件訴訟,而上述文件資料確不
在該條文所規定之範圍內,則原告無論自認為有如何充分之
正當理由,均無從使其因此獲得法律上之權利得向被告請求
閱覽、影印上述文件資料。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屬無據。
(四)至原告於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時雖追加聲明第2項:被告
不限制原告調閱資料時需安排相關人員陪同,可自行前往調
閱室調閱(見本院卷第153頁)。惟本件原告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已得請求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資
料供其閱覽或影印,不得拒絕,已如前述。則被告於不違反
上述義務情形下,如於原告調閱資料時自行安排人員陪同原
告閱覽,或針對該閱覽或影印之程序、時間及其相關事務之
執行方法,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執行,
自亦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情形,原告上述所
追加訴之聲明第2項,係無端限制被告提供資料供原告閱覽
之程序、方法,且欠缺法律上依據,應屬無理。本件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確定,就其獲勝訴之部分如有被告不願配合履行
或刻意刁難之情形,原告當得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及其相關救
濟方式為處理,亦附此指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供原告自行閱覽及影印,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業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經核並無不合,爰命提供相當之擔保准為假執行,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職權為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後
,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該部分訴訟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附表一:
編號 文件名稱 1 規約 2 民國111年財務委員與慶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交接明細以及清冊 3 各項管理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管理事項 4 中華民國110年至113年之會計憑證、帳本、財務報表(包括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 5 管委會銀行存本 6 公共基金收支明細 7 中華民國110年1月至113年8月管委會會議紀錄、會議通知、出席委託書、簽到冊 8 中華民國110年1月至113年8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會議通知、出席委託書、簽到冊
附表二:
編號 文件名稱 1 歷版本規約 2 民國111年財務委員與慶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交接明細以及清冊 3 各項管理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管理事項 4 中華民國110年至113年之會計憑證、帳本、財務報表(包括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 5 管委會銀行存本 6 公共基金收支明細 7 財產及物品清冊、點收及移交紀錄 8 歷年慶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合約書含附約 9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姓名或名稱、區分所有單位地址、通訊地址、電話等 10 住戶名冊:姓名或名稱、區分所有單位地址、電話、遷入遷出日期等 11 管理委員會名冊:姓名、區分所有單位地址 12 管理人員名冊:姓名、地址、電話、證照等 13 保全人員名冊:姓名、地址、電話、入職離職日期等 14 中華民國94年1月至113年8月管委會會議紀錄、會議通知、出席委託書、簽到冊 15 中華民國94年1月至113年8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會議通知、出席委託書、簽到冊 16 停車場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維修保養紀錄 17 中華民國110年間C棟3樓之2施工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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