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緝字,114年度,1號
ILDM,114,原訴緝,1,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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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樂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少連偵字
第6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年拾月。
  事  實
一、甲○○、呂至鴻(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
罪刑)、陳名辰通緝中)、翁威杰陳俊豪(以上2人均
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判處罪刑)於民國112年2
、3月間某日,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少年蔡○翰
(00年0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組成,以實施詐術
為手段,具有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
欺集團,無證據證明甲○○知悉集團內有少年),均受指示負
責提領詐欺款項(俗稱「車手」)之工作。嗣甲○○、呂至鴻
陳名辰翁威杰陳俊豪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洗錢之犯意
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27日10時30分許至同
日17時30分許,陸續撥打電話予鄭秀美,冒充檢警名義向鄭
秀美謊稱:因身分遭冒用而涉嫌刑事案件,需將所申辦金融
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出,以證明清白等語,鄭秀美
而陷於錯誤,將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下稱彰化商銀
帳戶、帳號詳卷)、臺灣銀行帳戶(帳號詳卷)、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下稱兆豐商銀帳戶、帳號詳卷)、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商銀帳戶、帳號詳卷)之提款卡及
密碼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甲○○等人取得前述提款卡及密
碼後,分別持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至五之款項,再交由翁威
杰轉交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嗣鄭秀美向家人詢問後,發覺有異,報警處
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鄭秀美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
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秀美、證人即同案被告陳
名辰、呂至鴻、證人翁威杰陳俊豪蔡○翰等人於警詢證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提供之電話號碼翻拍照片及
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報案資料、臺灣銀行帳戶存
摺影本暨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銀帳戶存摺影本
暨歷史資料交易明細表、兆豐商銀帳戶存摺影本暨歷史資料
交易明細表、彰化商銀帳戶存摺影本暨歷史資料、翁威杰
陳俊豪陳名辰、甲○○、呂至鴻等人提領款項ATM資料暨監
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基地台位置資料、臺灣銀行帳戶提
領款項ATM資料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彰化商銀帳戶
提領款項ATM資料暨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綜上,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
,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優」之比較
。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
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
經查:
  ㈠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洗錢,
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經比較新
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並無有利不利
之情形。
  ⑵次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次移為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又按同種之刑,
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
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比
較新舊法之輕重,應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必其
高度刑相等者,始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經比較
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
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法)
,修正後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嗣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條次移為第23
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
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裁判時法),則歷次修法後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後修法
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減刑要
件。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未到庭應訊)及本院準備程序
、審理時均自白,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於本件確分得
何報酬或洗錢之財物,並無主動繳回之問題,得依本次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⑷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
億元,且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偵查中
未到庭應訊),亦無主動繳回所得財物之問題,依刑法第
2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體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
款、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除第19
、20、22、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第40條第1項第6
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均於113年8月2日起
生效施行。其中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
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
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
下罰金。」、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
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新制訂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生效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所
增訂之前揭加重條件,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
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
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其行為時所無之處
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
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
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
,因刑法本身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
,乃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
體比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
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
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書犯罪
事實已經載明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冒用檢警名義犯加
重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僅係所犯法條漏未論及冒用公務
員名義之加重條件,因屬單純一罪關係,無變更起訴法條
之問題,本院就此部分加重條件予以更正補充。又公訴意
旨漏未論及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
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然起訴書犯罪事實已載
明此部分犯行,而此部分與被告被訴並經本院認定有罪之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部分,
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雖未告知被告本案犯行另涉及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
備詐欺取財罪,惟被告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坦白承認,且本
件係論以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名,並不影響被告之防禦權,併予敘明。
(三)被告與呂至鴻陳名辰通緝中)、翁威杰陳俊豪、蔡
○翰等人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與呂至鴻陳名辰翁威杰陳俊豪等人、於附表一
至五「提領時間」欄所示時間,先後多次持告訴人鄭秀美
之提款卡提領款項,應可認被告與上開人等主觀上係基於
單一之共同詐欺取財犯意,客觀上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行,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故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一罪
論。   
(五)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
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洗
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六)刑之減輕部分
  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
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
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意指犯詐欺犯罪而
有所得者,除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須具備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
而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
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應認有上
開規定之適用。查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
自白犯行,且未取得報酬,業據其供述在卷,綜觀全卷資
料,亦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自本案詐欺共犯處朋分任何
財物或獲取報酬,是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爰依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另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皆已自白洗錢罪,
且無犯罪所得,業如上述,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然此罪名與被告所犯之加重詐欺取
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而應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則此部分洗錢罪之減刑事由,應於量刑時加以衡酌。 
(七)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與少年蔡○翰共同犯罪,請求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與少年
共同實施犯罪」規定加重其刑。然被告辯稱:不知道蔡○
翰未滿18歲等語。而近年來臺灣地區青少年之營養、發育
普遍良好,若非憑藉其身分證件或其他客觀資料,實難以
精確判斷實際年齡,而少年蔡○翰於本案犯行時已逾16歲
,與18歲相去不遠,卷內復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被告可由
少年蔡○翰當時外觀、容貌或其他管道得以知悉或預見其
為未滿18歲之少年,則被告上開辯解,尚非不可採信。依
罪疑唯輕、有利被告原則,本院即難認被告於本案犯行時
明知或可得而知共犯蔡○翰係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之適用,併此敘明。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參與
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款項,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
損害,且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
向,增加檢警查緝難度,使前揭告訴人財物損失無法追回
,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危害社會秩序安全,所為實有不該
;並考量被告之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後坦承犯
行,參以被告參與之犯罪情節、在本案詐欺集團擔任之角
色與分工;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生活狀況;酌以被告合於前開輕罪之自白減輕其刑事
由之量刑有利因子,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揭告
訴人所受損害金額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沒收
(一)本件洗錢之財物,業經被告等人交由翁威杰轉交詐騙集團 上游不詳成員,且依據卷內事證,並無法證明上開財物仍 然存在,倘對被告予以沒收,有過苛之虞,故無從就本件 洗錢之財物,對被告諭知沒收。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稱:並未因本案犯行獲得 報酬等語,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 沒收。
五、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上開犯行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即112 年12月15日)前,已因加入同一詐欺集團,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11日提起公訴,於112年8月24日繫 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89號 案件受理,有該案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 既非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 部分,已為該案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所包攝,自不得於本案



重複評價,且繫屬在先之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此部分本應諭 知公訴不受理,惟此部分與被告上開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 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威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翁威杰提領金流(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ATM錄影畫面照片出處 1 鄭秀美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3月28日 22時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警卷一 第149頁 2 同上日 22時2分許 60,000元 3 同上日 22時16分許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縣北店 警卷一 第150頁 4 同上日 22時17分許 10,005元 5 鄭秀美兆豐商銀帳戶 112年3月29日 19時33分許 20,005元 新竹縣○○鄉○○○路000號 全家超商新安宅店 警卷一 第151頁 6 同上日 19時34分許 20,005元 7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同上日 19時45分許 20,005元 新竹縣○○鄉○○○路000號、358號 統一超商昊恆店 警卷一 第123-125頁 8 同上日 19時46分許 20,005元 9 同上日 19時50分許 20,005元 10 鄭秀美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3月30日 17時54分許 60,000元 苗栗縣○○市○○路00號 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警卷一 第152頁 11 同上日 17時56分許 60,000元 12 同上日 17時57分許 30,000元 13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同上日 18時2分許 20,005元 苗栗縣○○市○○路000號 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警卷一 第126-129頁 14 112年4月1日 15時50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聖民店 警卷一 第158頁 15 同上日 15時51分許 20,005元 16 鄭秀美兆豐商銀帳戶 同上日 15時57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號 兆豐商銀桃園分行 警卷一 第156頁 17 同上日 15時58分許 30,000元 18 同上日 16時3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街00號、50號 統一超商新雙安店 警卷一 第157頁 19 同上日 16時4分許 20,005元 20 同上日 16時12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永豐商銀桃園分行 警卷一 第153頁 21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同上日 16時31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新達豐店 警卷一 第159頁 22 同上日 16時40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桃園大豐店 警卷一 第130-131頁 23 同上日 17時14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埔民店 警卷一 第132-134頁 24 同上日 17時15分許 20,005元 ==========強制換頁==========附表二:陳俊豪提領金流(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ATM錄影畫面照片出處 1 鄭秀美兆豐商銀帳戶 112年3月30日 19時26分許 20,005元 新竹縣○○鄉○○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湖口湖北店 警卷一 第246頁 2 同上日 20時11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兆豐商銀中壢分行 警卷一 第247頁 3 同上日 20時12分許 30,000元 4 同上日 20時13分許 20,000元 5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112年4月16日 17時51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民越店 警卷一 第248頁 6 同上日 17時52分許 20,005元 7 同上日 18時3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桃園民光店 警卷一 第227-231頁 8 同上日 18時4分許 10,005元 9 同上日 18時11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統一超商臻愛店 警卷一 第249頁 10 112年4月17日 4時5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桃園民光店 警卷一 第250頁 11 同上日 4時5分許 20,005元 12 同上日 4時16分許 10,005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統一超商三元店 監視器故障 13 鄭秀美國泰世華商銀帳戶 同上日 14時43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桃市桃雄店 警卷一 第251頁 14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112年4月18日 2時35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段00號 全家超商龜山忠義店 警卷一 第252頁 15 同上日 2時36分許 20,005元 16 同上日 2時36分許 20,005元 17 同上日 2時43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光峰店 警卷一 第253頁 18 同上日 2時44分許 20,005元 19 同上日 2時44分許 20,005元 20 鄭秀美國泰世華商銀帳戶 112年4月20日 1時43分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桃市桃雄店 警卷一 第254頁 21 同上日 2時53分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桃市有寶店 警卷一 第232-236頁 22 112年4月21日 8時4分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桃市民光店 警卷一 第237-239頁 23 同上日 8時13分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桃市桃雄店 警卷一 第255頁 24 112年4月24日 9時29分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桃市民光店 警卷一 第256頁 25 同上日 11時16分許 78,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全聯桃園中正店 警卷一 第240-241頁 26 同上日 11時20分許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桃園北埔店 警卷一 第258頁 27 同上日 11時20分許 2,000元 ==========強制換頁==========附表三:陳名辰提領金流(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ATM錄影畫面照片出處 1 鄭秀美兆豐商銀帳戶 112年3月28日 22時14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彰化商銀北桃園分行 警卷二 第345頁 2 同上日 22時15分許 20,005元 3 同上日 22時16分許 20,005元 4 同上日 22時16分許 20,005元 5 鄭秀美國泰世華商銀帳戶 同上日 23時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萊爾富超商桃市大業店 警卷二 第346頁 6 112年3月29日 13時6分許 100,000元 苗栗縣○○鄉○○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苗縣苗義店 警卷二 第330-332頁 7 同上日 13時8分許 100,000元 8 鄭秀美臺灣銀行帳戶 同上日 18時32分許 60,000元 新竹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警卷二 第347-348頁 9 同上日 18時33分許 60,000元 10 同上日 18時34分許 30,000元 11 鄭秀美兆豐商銀帳戶 同上日 19時18分許 20,005元 新竹縣○○鄉○○○路0號 統一超商宏橋店 警卷二 第349頁 12 同上日 19時19分許 20,005元 13 同上日 19時27分許 20,005元 新竹縣○○鄉○○○路000號 全家超商新安宅店 警卷二 第350頁 14 同上日 19時27分許 20,005元 15 鄭秀美國泰世華商銀帳戶 112年3月30日 14時25分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桃市民光店 警卷二 第351頁 16 鄭秀美兆豐商銀帳戶 同上日 19時22分許 20,005元 新竹縣○○鄉○○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湖口湖北店 警卷二 第352頁 17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112年4月14日 19時1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統一超商金汲店 警卷二 第353頁 18 同上日 19時23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名曜店 警卷二 第354頁 19 同上日 19時24分許 20,005元 20 同上日 19時25分許 20,005元 21 同上日 19時26分許 20,005元 22 同上日 19時36分許 1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 全家超商桃園縣安店 警卷二 第333-334頁 23 112年4月15日 5時30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民越店 警卷二 第355頁 24 同上日 5時31分許 20,005元 25 同上日 5時32分許 20,005元 26 同上日 5時38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桃園民光店 警卷二 第335-337頁 27 112年4月17日 3時44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民越店 警卷二 第357頁 28 同上日 3時45分許 20,005元 29 同上日 3時45分許 20,005元 30 鄭秀美國泰世華商銀帳戶 同上日 16時49分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桃市民光店 警卷二 第356頁 31 同上日 16時55分許 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全家超商桃園民光店 警卷二 第358頁 32 同上日 16時56分許 20,000元 33 112年4月18日 1時35分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街000○0號 萊爾富超商中壢國道店 警卷二 第359頁 34 同上日 1時37分許 100,000元 35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同上日 2時53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光峰店 警卷二 第360頁 36 同上日 2時54分許 10,005元 37 鄭秀美國泰世華商銀帳戶 112年4月19日 1時56分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桃市桃雄店 警卷二 第361頁 38 同上日 5時19分許 100,000元 警卷二 第362頁 39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同上日 6時59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民越店 警卷二 第364頁 40 同上日 6時59分許 20,005元 41 同上日 7時許 20,005元 42 同上日 7時許 20,005元 43 同上日 8時55分許 10,005元 警卷二 第365頁 44 112年4月20日 1時50分許 20,005元 警卷二 第366頁 45 同上日 1時50分許 20,005元 46 同上日 1時51分許 20,005元 47 同上日 1時51分許 20,005元 48 同上日 1時52分許 20,005元 49 鄭秀美國泰世華商銀帳戶 112年4月22日 8時4分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龍潭國保店 警卷二 第367頁 50 同上日 8時5分許 100,000元 51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同上日 8時7分許 20,005元 警卷二 第368頁 52 同上日 8時16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號 華南商銀龍潭分行 警卷二 第341-344頁 53 同上日 8時17分許 20,005元 54 同上日 8時18分許 20,005元 55 同上日 8時18分許 20,005元 56 同上日 8時19分許 20,005元 57 同上日 8時20分許 10,005元 58 鄭秀美國泰世華商銀帳戶 112年4月23日 6時12分許 10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桃市桃雄店 警卷二 第363頁 59 同上日 6時14分許 100,000元 60 112年4月25日 8時51分許 74,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桃市民光店 警卷二 第338-340頁 ==========強制換頁==========附表四:甲○○提領金流(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ATM錄影畫面 照片出處 1 鄭秀美兆豐商銀帳戶 112年3月27日 18時45分許 30,000元 宜蘭縣○○市○○路000號 兆豐商銀宜蘭分行 警卷二 第419頁 2 同上日 18時46分許 30,000元 3 同上日 18時47分許 30,000元 4 同上日 18時48分許 30,000元 5 鄭秀美臺灣銀行帳戶 同上日 19時3分 100,000元 宜蘭縣○○市○○○路00號 臺灣銀行宜蘭分行 警卷二 第412背-414頁 6 同上日 19時4分 40,000元 7 同上日 19時6分 10,000元 8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同上日 19時20分許 30,000元 宜蘭縣○○市○○路00號 彰化商銀宜蘭分行 未調得 9 同上日 19時20分許 30,000元 10 同上日 19時21分許 30,000元 11 同上日 19時23分許 30,000元 12 同上日 19時24分許 30,000元 13 鄭秀美國泰世華商銀帳戶 同上日 19時43分許 10,000元 宜蘭縣○○市○○路○段000號 國泰世華商銀宜蘭分行 警卷二 第415-416頁 14 同上日 20時3分許 1,000元 宜蘭縣○○市○○路○段00號 萊爾富超商宜蘭宜兆店 警卷二 第417-418頁 15 鄭秀美兆豐商銀帳戶 112年3月31日 13時43分許 30,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 兆豐商銀板橋分行 警卷二 第423頁 16 同上日 13時44分許 30,000元 17 同上日 13時45分許 30,000元 18 同上日 13時45分許 30,000元 19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同上日 14時49分許 30,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 彰化商銀光復分行 警卷二 第420頁 20 同上日 14時50分許 30,000元 21 同上日 14時51分許 30,000元 22 同上日 14時52分許 30,000元 23 同上日 14時52分許 30,000元 24 鄭秀美臺灣銀行帳戶 同上日 15時7分許 60,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警卷二 第421頁 25 同上日 15時8分許 40,000元 26 同上日 17時33分許 20,005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復麗店 警卷二 第422頁 27 同上日 17時34分許 20,005元 28 同上日 17時35分許 10,005元 ==========強制換頁==========附表五:呂至鴻提領金流(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ATM錄影畫面照片出處 1 鄭秀美臺灣銀行帳戶 112年4月1日 12時47分許 100,000元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中崙分行 警卷二 第446-448頁 2 同上日 12時48分許 50,000元 3 112年4月2日 11時24分許 6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 警卷二 第449-450頁 4 同上日 11時25分許 60,000元 5 同上日 11時26分許 30,000元 6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同上日 11時47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彰化商銀北桃園分行 警卷二 第451頁 7 同上日 11時48分許 30,000元 8 同上日 11時48分許 30,000元 9 同上日 11時49分許 30,000元 10 鄭秀美兆豐商銀帳戶 同上日 11時54分許 8,005元 桃園市○○區○○路00號、39號 統一超商詠康店 警卷二 第452頁 11 鄭秀美彰化商銀帳戶 同上日 11時56分許 8,005元 12 鄭秀美兆豐商銀帳戶 同上日 12時56分許 3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兆豐商銀桃興分行 警卷二 第453頁 13 同上日 12時57分許 30,000元 14 同上日 12時58分許 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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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