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哲
張家禛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黃聖皓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3305號、第23602號、第27230號、113年度偵字第15061號、第15
062號、第15202號、第17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郁哲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8、23、24、31、3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8、23、24、31、35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張家禛犯如附表一編號1、2、7、12、13、15至21、25至28、33至35、3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7、12、13、15至21、25至28、33至35、3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聖皓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11、14、22、29至32、3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9至11、14、22、29至32、3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黃郁哲、張家禛、黃聖皓、陳靖媃(原名:陳芳芸)、董佳儒 、林宥辰(陳靖媃、董佳儒、林宥辰已結)於民國111年12 月、112年1月間加入許俊男(另案偵查中)所屬詐欺集團(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黃郁哲提供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郁哲中信帳戶)
、張家禛提供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張家禛中信帳戶)及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家禛永豐帳戶)、黃聖皓 提供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黃聖皓中信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並擔任轉 帳或提款車手。黃郁哲、張家禛、陳靖媃(附表三編號2、7 、35);黃郁哲、陳靖媃(附表三編號3至6、8、23、24) ;黃郁哲、黃聖皓(附表三編號31);張家禛、陳靖媃(附 表三編號1、25至28、33、34、37);黃聖皓、陳靖媃(附 表三編號9至11、14、22、32、36);張家禛(附表三編號1 2、13、15至21);黃聖皓(附表三編號29、30) 分別與許俊男、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 三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匯 款至如附表三所示第一層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轉匯至附表三所示之陳靖媃所有之南山生命事業名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郁哲中信帳戶 、張家禛永豐及中信帳戶、黃聖皓中信帳戶,並由黃郁哲於 如附表三編號2至8、23、24、31、35所示;張家禛於如附表 三編號1、2、7、12、13、15至21、25至28、33至35、37所 示;黃聖皓於如附表三編號9至11、14、22、29至32、36所 示時、地轉匯至本案詐欺集團指示之帳戶,或提領款項後交 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對象、手法、匯款時間及金 額、資金流向之第一至四層帳戶、轉匯、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車手等均詳如附表三所載),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而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如附表三編號1、3至7、9至12、15至18、20、21、23至 27、29、33、34所示之告訴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 潭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本件判決所引被告黃郁哲、張家禛、黃聖皓(下合稱被告3 人,分以其姓名稱之)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當事人均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一第395至396 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經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
據能力。又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 ,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黃郁哲、張家禛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391頁、本院卷五第167頁),核 與證人即如附表三編號1至8、12、13、15至21、23至28、31 、33至35、37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於警詢所述情節相符,並 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8、12、13、15至21、23至28、31、33至 35、37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黃郁哲、張家禛 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訊據黃聖皓固坦承如附表三編號9至11、14、22、29至32、36 所示轉帳或提領,均為其所為等情,惟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犯行,辯稱:我只是陳靖媃經營之南 山生命事業員工,因為陳靖媃說她手邊有工作要忙,會把帳 款匯入我的帳戶,請我幫忙把錢領出來,晚上至陽明山第一 公墓交還給她,我不知道陳靖媃的資金來源。之前有一次替 陳靖媃領錢有被警察帶走,當時警察請陳靖媃提供客戶資料 ,有請人打電話到警察局,警察就親自帶我回去領錢,我就 認為是正常交易云云。經查:
⒈黃聖皓中信帳戶為黃聖皓所有,本案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三所 示方式,詐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 如附表三所示第一層帳戶內,經層轉後由黃聖皓於如附表三 編號9至11、14、22、29至32、36所示時間將款項轉匯或提 領(詐欺對象、手法、匯款時間及金額、資金流向之第一至 四層帳戶、提領時間及金額、提領人等均詳如附表三所載) 乙節,為黃聖皓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98頁),並據證 人即如附表二編號9至11、14、22、29至32、36所示告訴人 或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遭騙經過明確,並有上開編號卷證出 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黃聖皓雖以前詞置辯,惟其於警詢時先供稱:我於111年在淡 水逛街時,看到路上有廣告紙在應徵殯葬業職缺,所以打電 話過去應徵,老闆娘陳靖媃與我約在陽明山第一公墓面試, 說工作內容是跟家屬談生前契約,但面試後陳靖媃都沒有再 說殯葬工作的事,只有在需要幫忙領錢的時候才會與我聯絡 等語(見偵23602卷第55至61頁);後於偵查中改稱:我是 透過我女友陳羽樂認識張家禛,再經由張家禛認識陳靖媃, 陳靖媃帶我去開中信帳戶,都是陳靖媃叫我去領錢並將錢交 給她的等語(偵15202卷第79至85頁),供述前後明顯不一 ,已難採信其於本院之答辯為真。
⒊參諸一般工作之應徵多係在公司行號或工作地點進行,應徵 者對於公司所在、名稱、工作內容、進行面試之人之身分等 事項均有一定之認識,雇主則經由會談過程,對應徵者之人 品、談吐、態度、應對能力等進行判斷,衡情自無在陽明山 第一公墓面試之理,且黃聖皓自承不清楚南山生命事業實際 經營者為何人,對於南山生命事業何時成立、目前尚有無營 業中、經營項目及制度、內部分工及員工、公司地址均毫不 知悉,亦無受過專業殯葬業訓練或取得執照,甚至沒有前往 過公司等語(見偵15202卷第28至29頁);又南山生命事業 本有公司帳戶,竟不透過自身公司帳戶收取客戶款項及提領 款項,反而徒增成本,將款項轉匯給毫無任何信賴基礎之新 到職員工,再指示員工將款項提領後於深夜交至陽明山第一 公墓等情,顯啟人疑竇,亦與一般公司行號向客戶收取貨款 、帳款後繳回公司之流程迥然不同。參以黃聖皓為通常智識 能力及相當社會歷練之成年人,當不可能將自身帳戶任意提 供他人,在不知目的與是否合法情形下,協助轉出或提領多 筆金額非低之不明金流,且南山生命事業有自己的帳戶,實 不須再透過黃聖皓之帳戶匯出或提領,無端承受大筆金額轉 匯之風險。況且,同案被告陳靖媃於本院供稱:黃聖皓未曾 是我南山生命事業之員工,我也沒有請黃聖皓幫我提領款項 ,或向黃聖皓借用帳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64至168頁), 張家禛則於本院供稱:黃聖皓是我介紹加入擔任收水的,許 俊男跟我說的工作內容,我就轉述給黃聖皓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197頁),黃聖皓對此亦表示無任何證據得證明其係受 陳靖媃所託而去領錢等語(見偵23602卷第123頁),顯見本 案確係黃聖皓將自身中信帳戶交予陳靖媃供本案詐欺集團使 用無誤,是其抗辯其係受雇於陳靖媃所經營之南山生命事業 ,受陳靖媃所託為轉帳或提領云云,係卸責之詞,已難採信 。
㈢綜上所述,黃聖皓上開辯解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黃聖 皓之犯行洵堪認定。至於黃聖皓聲請本院調閱其於石牌分行 領錢遭警察帶走之監視器畫面,以證明領得款項均為陳靖媃 所匯之帳款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66頁),然基於上開事證 ,已足證黃聖皓非陳靖媃之員工,其所提領之款項實係被害 人遭詐騙後轉匯至其帳戶內,故認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3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 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然被告3人之行為無論依修正前 或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均構成洗錢。又修正前 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將該條項規定移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規定之主刑 輕重比較標準,新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為有期徒刑5年,輕 於舊法最重主刑之最高度即有期徒刑7年,是修正後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3人。
⒉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 年6月14日修正後(第一次修正)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則將該條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第 二次修正),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第一次修正前規定須「偵查或審判中自白」、第一次 修正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第二次修正規定 除「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復加上「如有所得並自動 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條件,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 適用,是第一次修正前之規定對黃郁哲、張家禛較為有利; 黃聖皓則未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自無庸加以比較新舊法。 ⒊第一次修正前、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各自有較有利於被 告3人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主刑輕 重、自白減刑之要件等相關規定後,縱適用第一次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之規定對黃郁哲、張家禛予以自白減輕,其法定最 重刑仍高於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規定,因認以第二次修 正之洗錢防制法規定最有利於被告3人,爰依刑法第2條第1 項但書規定,一體適用第二次修正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核黃郁哲於如附表三編號2至8、23、24、31、35所為;張家
禛於如附表三編號1、2、7、12、13、15至21、25至28、33 至35、37所為;黃聖皓於如附表三編號9至11、14、22、29 至32、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罪。
㈢黃郁哲於如附表三所示犯行,分別與陳靖媃(附表三編號3至 6、8、23、24)、陳靖媃及張家禛(附表三編號2、7、35) 、黃聖皓(附表三編號31)、許俊男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間;張家禛於如附表三所示犯行,分別與陳靖媃(附表三 編號1、25至28、33、34、37)、陳靖媃及黃郁哲(附表三 編號2、7、35)、許俊男、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附表 三編號12、13、15至21);黃聖皓於如附表三所示犯行,分 別與陳靖媃(附表三編號9至11、14、22、32、36)、黃郁 哲(附表三編號31)、許俊男、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 附表三編號29、30),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 同正犯。
㈣被告3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之規定,皆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 斷。
㈤黃郁哲於如附表三編號2至8、23、24、31、35所為;張家禛 於如附表三編號1、2、7、12、13、15至21、25至28、33至3 5、37所為;黃聖皓於如附表三編號9至11、14、22、29至32 、36所為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害人不同,顯係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黃郁哲、張家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就本案加重詐欺取 財犯行自白犯罪,然迄今尚未自動繳交本案之犯罪所得(詳 後述);黃聖皓則未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故均無從依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騙集團之詐騙事件層 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 、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 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3人竟不思以正當途 徑獲取財物,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提供帳戶,擔任轉帳、提領 車手角色,以圖謀不法所得,侵害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之財產 法益,且其等所為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致使執法人員難以 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其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情節、素行(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詐欺集團之分工、告訴人 或被害人等所受損害,復考量黃郁哲、張家禛坦承犯行之犯 後態度,已與如附表三編號2、4、35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達
成調解,然迄今尚未履行,黃聖皓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情 ;暨黃郁哲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1名未成年 子女須扶養,入監前從事水電之家庭生活情況;張家禛自陳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入 監前從事工地粗工;黃聖皓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 ,入監前從事物流業之家庭生活情況(見本院卷五第168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審酌 被告3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 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其等所犯數罪為 整體非難評價,定其等應執行刑。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其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黃郁哲、張家禛於本 院自承本案報酬為交付予許俊男款項之2%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164、197頁),是黃郁哲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75 ,900元(見附表三編號3、同2、4至8、23、24、31、35,計 算式:〈1,370,000元+1,006,000元+844,000元+75,000元+10 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2%= 75,900元)、張家禛之犯罪所得為116,980元(見附表三編 號1、2、12、13、15至21、25至28、33、34所示,計算式: 〈969,000元+1,200,000元+513,000元+1,770,000元+1,397,0 00元〉×2%=116,980元),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黃郁 哲、張家禛與如附表三編號2、4、35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 倘黃郁哲、張家禛後續依約履行調解內容,乃事涉檢察官執 行時是否扣抵犯罪所得,而無礙本院所為沒收犯罪所得之宣 告。而黃聖皓於本院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198頁),卷內亦無證據可證明其確實獲有犯罪所 得,自無犯罪所得沒收問題。
㈡次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3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有 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日 生效施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 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對於洗錢 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 依本條規定宣告沒收。又本條係針對洗錢標的所設之特別沒 收規定,然如有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之追徵、過苛審核部 分,則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相關沒收規定。從而,於行為人就
所隱匿、持有之洗錢標的,如已再度移轉、分配予其他共犯 ,因行為人就該洗錢標的已不具事實上處分權,如仍對行為 人就此部分財物予以宣告沒收,尚有過苛之虞,宜僅針對實 際上持有、受領該洗錢標的之共犯宣告沒收,以符個人責任 原則。查被告3人已將本案領得之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 游,就洗錢標的已不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權,如仍對被告3人 宣告沒收已移轉、分配予其他共犯之財物,實有過苛之情, 爰不依上開規定,對被告3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財物。 ㈢至於本案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直接相關,檢察官 亦未於本案聲請沒收,爰不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檢察官雖認起訴書附表編號43所示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以假投資真詐財方式,詐欺告訴人吳書嫺,致其陷於錯 誤,於112年1月6日12時12分許匯款10,000元至陳湘羚之新 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認張家禛、黃 郁哲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罪嫌等語。
㈡經查,起訴書附表編號43所示部分,告訴人吳書嫺遭騙後於1 12年1月6日12時12分許匯款10,000元至第一層帳戶陳湘羚所 有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該筆款項於同日12時20分許轉匯至 第二層帳戶林晉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嗣於同日 12時21分許轉匯至第三層帳戶王威程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等情,有丁○○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擷圖、上開帳戶之客 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證(見偵23305卷第84頁 、偵15062卷一第481、484、499、504頁),然起訴書未載 該筆款項是否有流經黃郁哲中信帳戶、張家禛永豐及中信帳 戶,或有自上開帳戶再轉匯或提領之紀錄,卷內亦無相關證 據足證該筆款項有流經黃郁哲、張家禛所有之帳戶,難認黃 郁哲、張家禛此部分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之犯行,是 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黃郁哲、 張家禛已起訴有罪部分(即附表三編號35),具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未○○提起公訴,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卷宗標目》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05號卷(簡稱偵23305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02號卷(簡稱偵23602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230號卷(簡稱偵27230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061號卷(簡稱偵15061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062號卷一(簡稱偵15062卷一)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062號卷二(簡稱偵15062卷二)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202號卷(簡稱偵15202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015號卷一(簡稱偵17015卷一)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015號卷二(簡稱偵17015卷二) 本院113年度聲羈字第221號卷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偵抗字第1434號卷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6號卷一(簡稱本院卷一)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6號卷二(簡稱本院卷二)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6號卷三(簡稱本院卷三)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6號卷四(簡稱本院卷四)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6號卷五(簡稱本院卷五)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及被害人 遭詐金額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1所示 告訴人丙○○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0萬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附表三編號2所示 被害人K○○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0萬元 黃郁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附表三編號3所示 告訴人丑○○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0萬元 黃郁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附表三編號4所示 告訴人庚○○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4) 20萬元 黃郁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 附表三編號5所示 告訴人宙○○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5) 14萬8千元 黃郁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附表三編號6所示 告訴人酉○○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6) 4萬元 黃郁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三編號7所示 告訴人甲○○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7) 8萬5千元 黃郁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表三編號8所示 被害人寅○○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8) 3萬元 黃郁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三編號9所示 告訴人天○○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8萬6千元 黃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附表三編號10所示 告訴人亥○○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3萬元 黃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附表三編號11所示 告訴人午○○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43萬元 黃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2 附表三編號12所示 告訴人G○○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6萬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附表三編號13所示 被害人己○○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5萬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三編號14所示 被害人黃○○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20萬元 黃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5 附表三編號15所示 告訴人邵煜崴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7萬9千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三編號16所示 告訴人申○○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5萬5千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告訴人卯○○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6萬7千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8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告訴人壬○○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萬5千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附表三編號19所示 被害人癸○○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萬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告訴人楊苡捷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8萬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1 附表三編號21所示 告訴人D○○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4萬2千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被害人B○○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8萬8千元 黃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附表三編號23所示 告訴人L○○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1萬元 黃郁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附表三編號24所示 告訴人M○○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5萬5千元 黃郁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三編號25所示 告訴人陳心靜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18萬7,500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6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告訴人玄○○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5萬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告訴人J○○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10萬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附表三編號28所示 被害人乙○○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10萬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附表三編號29所示 告訴人宇○○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21萬1千元 黃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0 附表三編號30所示 被害人子○○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13萬8千元 黃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被害人N○○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7萬5千元 黃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郁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被害人E○○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3萬5千元 黃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附表三編號33所示 告訴人F○○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9萬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附表三編號34所示 告訴人H○○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0萬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附表三編號35所示 告訴人丁○○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萬5千元 黃郁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附表三編號36所示 被害人辰○○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0萬元 黃聖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7 附表三編號37所示 被害人戊○○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45) 6萬元 張家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及被害人 卷證出處 1 附表三編號1所示 告訴人丙○○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 ⒈丙○○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81至82頁、偵17015卷二第9至10頁同) ⒉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79至80頁、第83至84頁) ⒊陳湘羚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9頁、第501頁) ⒋林晉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1、第483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64頁) ⒍張家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1頁、第283頁) 2 附表三編號2所示 被害人K○○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 ⒈K○○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87至89頁、偵17015卷二第15至17頁同) ⒉K○○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85至86頁、第91頁) ⒊陳湘羚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9頁、第501至502頁) ⒋林晉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1、483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64頁、第66頁) ⒍張家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1頁、第283頁) 3 附表三編號3所示 告訴人丑○○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 ⒈丑○○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283至286頁、偵17015卷二第23至26頁同) ⒉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大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281至282頁、第287頁) ⒊陳湘羚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9頁、第502頁) ⒋林晉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1頁、第483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66頁) ⒍黃郁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95頁、第297頁) 4 附表三編號4所示 告訴人庚○○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4) ⒈庚○○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299至303頁、偵17015卷二第31至35頁同) ⒉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297至298頁、第305頁) ⒊陳湘羚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9頁、第502頁) ⒋林晉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1頁、第483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66頁) ⒍黃郁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95頁、第297頁) 5 附表三編號5所示 告訴人宙○○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5) ⒈宙○○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309至311頁、偵17015卷二第51至53頁同) ⒉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307至308頁、第313至314頁) ⒊陳湘羚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9頁、第504頁) ⒋林晉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1頁、第484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67頁) ⒍黃郁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95頁、第297頁) 6 附表三編號6所示 告訴人酉○○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6) ⒈酉○○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317至320頁、偵17015卷二第59至62頁同) ⒉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315至316頁、第321至322頁) ⒊陳湘羚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9頁、第501頁、第504頁) ⒋林晉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1頁、第484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67頁) ⒍黃郁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95頁、第297頁) 7 附表三編號7所示 告訴人甲○○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7) ⒈甲○○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215至218頁、偵17015卷二第67至70頁同) ⒉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213至214頁、第219至220頁) ⒊陳湘羚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2年1月4日至同年月9日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9頁、第504頁) ⒋林晉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1頁、第484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67頁) ⒍黃郁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95頁、第297頁) 8 附表三編號8所示 被害人寅○○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8) ⒈寅○○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333至334頁、偵17015卷二第75至76頁同) ⒉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331至332頁、第335頁) ⒊陳湘羚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12年1月4日至同年月9日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9頁、第504頁) ⒋林晉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1頁、第484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67頁) ⒍黃郁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95頁、第297頁) 9 附表三編號9所示 告訴人天○○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⒈天○○於警詢之指述(偵17015卷二第117至119頁) ⒉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015卷二第115至116頁、第121頁) ⒊陳禾諺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3305卷第237頁、第239頁) ⒋陳禾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1頁、第304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74頁) ⒍黃聖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5頁、第307頁) 10 附表三編號10所示 告訴人亥○○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⒈亥○○於警詢之指述(偵17015卷二第125至127頁) ⒉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015卷二第123至124頁、第129頁) ⒊陳禾諺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3305卷第237頁、第239頁) ⒋陳禾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1頁、第304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74頁) ⒍黃聖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5頁、第307頁) 11 附表三編號11所示 告訴人午○○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⒈午○○於警詢之指述(偵17015卷二第133至137頁) ⒉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015卷二第131至132頁、第139頁) ⒊陳禾諺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3305卷第237頁、第239頁) ⒋陳禾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1頁、第304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74頁) ⒍黃聖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5頁、第307頁) 12 附表三編號12所示 告訴人G○○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⒈G○○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95至97頁、偵17015卷二第143至145頁同) ⒉G○○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桂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93至94頁、第99至100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89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張家禛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13頁、第515頁) 13 附表三編號13所示 被害人己○○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⒈己○○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103至104頁、偵17015卷二第151至152頁同) ⒉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橋昭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101至102頁、第105至106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89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張家禛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13頁、第515頁) 14 附表三編號14所示 被害人黃○○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⒈黃○○於警詢之指述(偵17015卷二第157至158頁) ⒉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015卷二第155至156頁、第159至160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0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79頁) ⒍黃聖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5頁、第308頁) 15 附表三編號15所示 告訴人邵煜崴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⒈邵煜崴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109至113頁、偵17015卷二第163至167頁同) ⒉邵煜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107至108頁、第115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0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張家禛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13頁、第515頁) 16 附表三編號16所示 告訴人申○○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⒈申○○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119至121頁、偵17015卷二第173至175頁同) ⒉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117至118頁、第123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0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張家禛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13頁、第515頁) 17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告訴人卯○○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⒈卯○○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127至133頁、第134至135頁、偵17015卷二第181至189頁同) ⒉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125至126頁、第137至138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0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張家禛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13頁、第515頁) 18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告訴人壬○○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⒈壬○○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141至143頁、偵17015卷二第195至197頁同) ⒉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139至140頁、第145至146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0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張家禛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13頁、第515頁) 19 附表三編號19所示 被害人癸○○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⒈癸○○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149至150頁、偵17015卷二第203至204頁同) ⒉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147至148頁、第151至152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0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張家禛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13頁、第515頁) 20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告訴人楊苡捷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⒈楊苡捷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155至157頁、偵17015卷二第209至211頁同) ⒉楊苡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153至154頁、第159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1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張家禛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13頁、第515頁) 21 附表三編號21所示 告訴人D○○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⒈D○○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163至166頁、偵17015卷二第217至220頁同) ⒉D○○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161至162頁、第167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1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張家禛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13頁、第515頁) 22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被害人B○○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⒈B○○於警詢之指述(偵17015卷二第225至226頁) ⒉B○○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015卷二第223至224頁、第227至228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1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80頁) ⒍黃聖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5頁、第308頁) 23 附表三編號23所示 告訴人L○○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⒈L○○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339至340頁、偵17015卷二第231至232頁同) ⒉L○○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337至338頁、第341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1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83頁) ⒍黃郁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95頁、第298頁) 24 附表三編號24所示 告訴人M○○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⒈M○○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345至347頁、偵17015卷二第237至239頁同) ⒉M○○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343至344頁、第349至350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1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83頁) ⒍黃郁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95頁、第298頁) 25 附表三編號25所示 告訴人陳心靜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⒈陳心靜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191至194頁、偵17015卷二第245至248頁同) ⒉陳心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189至190頁、第195至196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2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83頁) ⒍張家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1頁、第285頁) 26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告訴人玄○○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⒈玄○○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199至201頁、偵17015卷二第253至255頁同) ⒉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197至198頁、第203至204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2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83頁) ⒍張家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1頁、第285頁) 27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告訴人J○○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⒈J○○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207至209頁、偵17015卷二第261至263頁同) ⒉J○○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205至206頁、第211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2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83頁) ⒍張家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1頁、第285頁) 28 附表三編號28所示 被害人乙○○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⒈乙○○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223至225頁、偵17015卷二第269至271頁同) ⒉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221至222頁、第227至228頁) ⒊李旻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7頁、第492頁) ⒋李旻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5頁、第497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84頁) ⒍張家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1頁、第285頁) 29 附表三編號29所示 告訴人宇○○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⒈宇○○於警詢之指述(偵17015卷二第277至280頁) ⒉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015卷二第275至276頁、第281至282頁) ⒊胡家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07頁、第509頁) ⒋謝佳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7頁、第293頁) ⒌黃聖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5頁、第308頁) 30 附表三編號30所示 被害人子○○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⒈邱千蓉於警詢之指述(偵17015卷二第285至287頁) ⒉邱千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015卷二第283至284頁、第289至290頁) ⒊胡家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07頁、第509頁) ⒋謝佳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7頁、第293頁) ⒌黃聖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5頁、第308頁) 31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被害人N○○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⒈N○○於警詢之指述(偵17015卷二第293至295頁) ⒉N○○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015卷二第291至292頁、第297至298頁) ⒊胡家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07頁、第510頁) ⒋謝佳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7頁、第293頁) ⒌黃聖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5頁、第309頁) ⒍黃郁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95頁、第298頁) 32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被害人E○○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⒈E○○於警詢之指述(偵17015卷二第301至302頁) ⒉E○○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015卷二第299至300頁、第303至304頁) ⒊胡家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07頁、第510頁) ⒋謝佳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7頁、第293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82頁) ⒍黃聖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5頁、第309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82121號函附112年1月18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洗錢防制登記表各1份(偵23602卷第111至113頁) 33 附表三編號33所示 告訴人F○○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⒈F○○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171至173頁、偵17015卷二第307至309頁同) ⒉F○○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169至170頁、第175至176頁) ⒊胡家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07頁、第510頁) ⒋謝佳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7頁、第293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83頁) ⒍張家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1頁、第285頁) 34 附表三編號34所示 告訴人H○○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38) ⒈H○○於警詢之指述(偵15062卷一第179至183頁、第184至186頁、偵17015卷二第315至322頁同) ⒉H○○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062卷一第177至178頁、第187頁) ⒊胡家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07頁、第510頁) ⒋謝佳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7頁、第293頁) ⒌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83頁) ⒍張家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1頁、第285頁) 35 附表三編號35所示 告訴人丁○○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43) ⒈丁○○於警詢之指述(偵23305卷第71至75頁、偵17015卷二第41至45頁同) ⒉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3305卷77至82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23305卷83至108頁) ⒋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擷圖1張(偵23305卷84頁) ⒌陳湘羚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99頁、第504頁) ⒍林晉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481頁、第484頁) ⒎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66頁) ⒏張家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1頁、第284頁、偵23305卷第145頁) ⒐被告黃郁哲112年1月15日監視器畫面擷圖8張(偵23305卷第35至37頁) 36 附表三編號36所示 被害人辰○○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44) ⒈辰○○於警詢之指述(偵23605卷第73至75頁) ⒉告訴人辰○○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3605卷第76至78頁) ⒊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翻拍照片(偵23602卷97至10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3602卷89至95頁) ⒌胡家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15062卷一第507頁、第510頁) ⒍謝佳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287頁、第293頁) ⒎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82頁) ⒏黃聖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15061卷第305頁、第309頁) 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82121號函附112年1月18日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洗錢防制登記表各1份(偵23602卷第111至113頁) 37 附表三編號37所示 被害人戊○○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45) ⒈戊○○於警詢之指述(偵27230卷第91至93頁、第95至96頁) ⒉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偵27230卷第11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7230卷第117至118頁、第133頁) ⒋林翊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1頁) ⒌林嘉敏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3頁) ⒍張家禛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三第145頁) ⒎南山生命事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27230卷第41頁、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