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雨妏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1462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施雨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施雨妏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金融
帳戶具一身專屬性,為個人身分、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
且任何人均可自行申辦(虛擬)金融帳戶尚無特別條件限制
,並可預見他人無端要求(虛擬)金融帳戶之使用權,代為
操作金流,極可能係為充作犯罪中收受、提領贓款使用,提
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施
雨妏於民國113年7月13日前某時,基於與LINE暱稱「智弘」
、LINE暱稱不詳之人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
聯絡,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將來帳戶)給「智弘」,並開通ACE、Mai
coin之虛擬帳戶。不詳詐騙人士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如附
表所示之人施詐,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
附表所示之帳戶。施雨妏再依照「智弘」指示,將款項轉入
虛擬帳戶購買USDT後,將USDT打至「智弘」指定之電子錢包
,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施雨妏因而取得新臺
幣2萬元之報酬。
二、證據名稱:被告施雨妏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述、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中信帳戶、將來帳戶基本資料、
金流附表、交易所開戶資料、錢包查詢、登入紀錄、現金轉
虛擬貨幣交易、虛擬貨幣轉出資料、代碼表、被告錢包地址
交易紀錄、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悔過書,及如附表證據欄所載之證據。
三、本件尚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與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詐騙訊息之人間,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使詐術有犯
意聯絡,故公訴意旨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5、6所為另構
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
欺取財罪,尚有誤會。然被告仍合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之
加重條件,加重條件之減少,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起訴犯
罪事實亦無減縮(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參照
)。又既無法認定被告除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外,另
成立同條項第3款,即無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
款加重其刑之適用,附此說明。
四、不另為無罪:
(一)公訴意旨另認為被告所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然起訴意旨係認定被
告基於加重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為本件犯行。被
告、「智弘」及另名LINE暱稱不詳之人,是否屬於有結構
性之組織尚有疑問。且被告對於其所參與者是否為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結構性組織是否有所認識,檢察官所提
之證據尚有未足。
(二)從而,公訴人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就被告涉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客觀
上尚不能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本院就此部分即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
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
,與本院論罪科刑之一般洗錢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
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轉帳時間/ 金額 轉入帳戶 證據 所處之刑 1 楊庭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3日前,於通訊軟體Twitter 上張貼虛假投資貼文,經楊庭嘉觀覽後,致楊庭嘉陷於錯誤,而與對方LINE暱稱「G娜」、「陳瑩儒」、「孫杰」聯繫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①113年7月13日19時20分-5萬元 ②113年7月13日19時22分-3萬3,000元 ③113年7月13日19時24分-5,000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3年7月13日19時25分-8萬7,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庭嘉於警詢之證述、交易明細(警卷第19-21頁、偵卷第53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 曹宇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底,藉交友軟體「探探」認識曹宇萱,復以LINE暱稱「陳裕仁」、「王鵬翔」先後聯繫曹宇萱並推介Otcabit網站、Rybit APP,佯稱依指示操作賺錢云云,致曹宇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①113年7月14日15時51分-5萬元 ②113年7月14日15時53分-5萬元 ③113年7月14日15時57分-4萬9,000元 ①113年7月14日15時56分-9萬8,000元 ②113年7月14日15時59分-3萬元 ③113年7月15日11時13分-1萬9,000元 曹宇萱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詐騙APP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29-37、43-59、66-68頁、偵卷第53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3 張智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中旬,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伊愛旅遊」認識張智嵐,復以LINE暱稱「K」聯繫張智嵐並推介Otcacoin.com網站,佯稱依指示操作虛擬貨幣投資賺錢云云,致張智嵐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①113年7月15日15時-1萬元 ②113年7月15日17時29分-2萬元 ①113年7月15日16時50分-3萬4,500元 ②113年7月15日17時51分-1萬9,500元 張智嵐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69-76、86-88、92頁、偵卷第53、5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 陳柏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5日晚間7時54分許起,藉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陳柏菁,復以LINE暱稱「Zhi hong吳」聯繫陳柏菁並推介SPU網站,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柏菁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①113年7月15日17時22分-3萬元 ②113年7月16日12時6分-1萬元 ①113年7月15日17時24分-2萬9,500元 ②113年7月16日12時44分-10萬元 陳柏菁於警詢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93-95、105-106頁、偵卷第55頁、本院卷一第67-393頁、本院卷二第3-395頁、本院卷三第3-289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5 陳佩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1日前,於臉書網站張貼虛假「愛美麗集團醫美諮詢」廣告,經陳佩宜觀覽後,加入LINE暱稱「醫美諮詢-蕎」、「RS登記中心」 、「Allen皓禹」連繫後,佯稱搶購物品可連本帶利取貨云云,致陳佩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①113年7月15日18時6分-3萬元 ②113年7月16日19時30分-5萬元 ③113年7月16日19時31分-1萬元 ①113年7月15日18時8分-2萬9,500元 ②113年7月16日19時33分-4萬元 ③113年7月17日0時9分-3萬1,000元 陳佩宜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臉書詐騙廣告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07-108、113、115-118頁、偵卷第55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6 謝雯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3日前,於臉書網站張貼虛假賺錢廣告,經謝雯卉觀覽後,加入LINE暱稱「小葵客服」、「VIP專戶」、「21 Plus派工作-3群」群組連繫後,提供「BIG WIN 」彩票平台,致謝雯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113年7月23日18時18分-3萬9,000元 本案將來帳戶 113年7月23日18時37分-4萬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雯卉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21-123、128頁、偵卷第56頁)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