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楊豐誠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雅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零壹仟壹佰伍拾壹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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