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115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吳念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所簽訂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23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