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915號
PCEV,114,板小,915,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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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915號
原 告 王亮云
訴訟代理人 王忠信
被 告 胡瑞良



王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986元,及被告胡瑞良自民國
114年4月16日起,被告王正杰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詐欺犯罪被害人依
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
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
費,是在本院審理中並未命身為詐欺犯罪被害人之原告補繳新臺
幣1,000元之裁判費;應待本案確定後,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2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被告徵收前述
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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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