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4年度,878號
PCEV,114,板小,878,202505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8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林品妤
許姵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年利率 30,254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