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8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林品妤
許姵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年利率 30,254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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