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85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李奎樺
被 告 魏慶龍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