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186號
原 告 劉芳妤
訴訟代理人 劉庠和
被 告 賴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
,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
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