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板簡字第2004號原 告 劉均緯 被 告 潘興榮即連豐企業社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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