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13年度,356號
TPAA,113,上,356,202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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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13年度上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王錫福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陳守煌 律師
賴彥傑 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育慧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林柏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二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緣被上訴人於民國99年8月1日受聘為上訴人○○○○○○乙職。據 上訴人依大學法第19條訂定之「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約 」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規定,被 上訴人須於105年1月31日前提出升等○○○。被上訴人前曾於1 03年8月、104年2月間提出升等○○○之申請,未獲上訴人教師 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通過;被上訴人嗣於105年1月 27日再度提出其著作申請升等為○○○(下稱系爭升等案), 經上訴人將被上訴人送審之代表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3人 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分別為61分、75分、74分,未符行為時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下稱北科 大教師升等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3目「須有3分之2以 上審查人評75分以上,且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始提校教評 會審議」之規定,被上訴人申訴後,校教評會決議尊重外審 委員之專業審查結果,上訴人乃以105年12月5日北科大人字 第0000000000-C號函(下稱原處分)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 不服,提起申訴及再申訴均遭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並 聲明:原處分、申訴決定及再申訴決定均撤銷;上訴人就被 上訴人105年1月27日○○(按應係○○○)系爭升等案,應依原 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適法的行政處分。原審初以106年度訴 字第1126號判決,經本院108年度判字第405號判決(下稱第 1次發回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原審再以108年度訴更一字第 79號判決,又經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11號判決(下稱第2次 發回判決;與第1次發回判決下合稱發回判決)廢棄發回更



審。被上訴人嗣於112年9月20日原審準備程序期日變更聲明 為:⒈再申訴決定、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上訴人就被 上訴人105年1月27日○○○系爭升等案,應作成合格升等之行 政處分。經原審判決撤銷原處分、申訴決定及再申訴決定, 且命上訴人就被上訴人105年1月27日○○系爭升等案,應依原 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 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乃提起本件上訴。
二、被上訴人起訴之主張及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均引用原判決 所載。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略謂: ㈠按發回判決意旨,可認系爭升等案於校級決審,其外審委員 之擇選僅得以2種方式進行:其一為教務長依校教評會推薦 名單所建立之外審委員資料庫擇選;其二則為教務長自行擇 選。又其中如由教務長自行擇選者,則需以教務長具有與送 審專門著作之專業能力為前提,始認落實踐行學者專家先行 審查程序。余○○為系爭升等案於105年1月間提出時上訴人之 教務長,於更一審程序中上訴人稱經詢問後其不願到庭作證 ,原審遂請余○○教授以書面說明其如何及以何種方式或標準 擇選外審委員,經余○○教授以說明書回復原審。復依證人即 上訴人之教務長○○李○○證述,可見其據以聯繫徵詢他校教授 擔任外審委員意願、由當時教務長余○○交付之9人名單(即 附件8),乃余○○自行依據上訴人所屬管理學院提出之院外 審委員資料庫,循前揭說明書所述流程上網搜尋後篩選而得 ,期間該院外審委員資料庫並未曾經過校教評會討論審核, 遑論由校教評會推薦名單,此由上訴人於更一審時所陳「查 無相關會議紀錄」亦可佐證,則該9人名單縱源自(管理學 )院外審委員資料庫,然既未經校教評會程序,尚不能認係 行為時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下稱北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 之「由校教評會推薦名單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而應屬該 條款後段教務長增列之審查人選。又余○○教授係國立臺灣大 學電機博士,專長為射頻電路、波導天線、微波電路、通訊 電子,任職上訴人所屬電子工程系,對照被上訴人係財務管 理學士、法律碩士、博士,在上訴人資訊與財金管理系任職 ,專長領域為服務科學、智慧財產與專利分析、服務創新, 送審之代表著作為Applying Patent-based Fuzzy Quality Function Deployment to Explore Prospective VoLTE Tec hnologies,被上訴人與余○○教授之專業領域顯然有別,揆 諸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發回判決與相類案件(本院110 年度上字第729號、111年度上字第344號)判決意旨,及北



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原審認系爭升等案由余○ ○教授逕行擇選外審委員,尚無從確保其選任之外審委員具 有充分專業能力對被上訴人專門著作為審查,自難謂落實踐 行由學者專家先行審查程序,而影響審查程序之公正客觀。 ㈡綜上,系爭升等案外審委員之擇選,並未落實踐行由學者專 家先行審查程序,已影響審查程序之公平、客觀,上訴人否 准系爭升等案之原處分,即有違誤,申訴決定、再申訴決定 未予糾正,亦有未洽,均應予以撤銷。又被上訴人升等○○○ 之申請,尚待上訴人踐行由學者專家先行審查程序辦理後方 能確定,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4款規定,命上訴人對於 系爭升等案,應依原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至未滿足被 上訴人請求命上訴人作成准許升等○○○之行政處分部分,即 應認無理由,予以駁回等語。
四、本院按:
 ㈠行為時教師法第9條規定:「(第1項)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 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2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 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 教師證書。(第2項)教育部於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複 審,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又教育部依行為時教師法 第10條規定授權訂定之行為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第39條規定:「(第1項)本部得授權學校自行辦理教師 資格部分或全部之複審;其授權基準、範圍、作業規定及教 師證書年資核計方式,由本部公告之。(第2項)前項經本 部授權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 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被上訴人為經教育部授權得自行辦 理審查教師資格之學校,訂有北科大教師升等辦法,依行為 時第11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教師升等應提各 級教評會進行初審、複審及決審3級審查。……(第3項)專任 教師複審及決審各審查項目及比重如下:研究占總成績60% ㈠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技術報告、作品成就證明)( 以下簡稱專門著作)成績占研究分數之66.7%。㈡非屬專門著 作之其他研究成果(如:計畫、專利、技轉、產學合作、學 術榮譽、學術競賽作品等)(以下簡稱非專門著作)成績 占研究分數33.3%。惟助教之評審項目為協助研究。……」第 12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之審查程序如下:……決審㈠專 門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㈡非專門著作併同專門著作 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㈢前2目成績,由校外學者專家依據 擬升等教師研究專業領域及所屬學院特質,綜合考量所送各 項研究成果表現,予以合併評分。須有3分之2以上審查人評 75分以上,且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始提校教評會審議。㈣…



…」;復為辦理教師聘任及升等專門著作送外審作業,訂有 北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其行為時第2點規定:「本校辦 理教師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技術報告、教學研究、作品成就證明)審查應送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評審,分院與 校2級評審,新聘教師專門著作審查送院1級評審,升等教師 專門著作審查送院與校2級評審,……外審委員以具教授資格 者為原則。」第3點規定:「(第1項)前點送校外審查辦理 方式如下:(一)院級:1.各學院應訂定專門著作(含學位論 文、技術報告、教學研究、作品成就證明)申請升等之門 檻。2.由院教評會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供院長擇送校外學者 專家評審參考;院長亦得增列審查人選。(二)校級:由校教 評會推薦名單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供教務長擇送校外學者 專家評審參考;教務長亦得增列審查人選。(第2項)前項 各款資料庫應至少2年更新1次;……」有關上訴人訂定之北科 大教師升等辦法、北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乃符合客觀可 信、公平正確之評量目的而設之規範,得予適用,業經本院 第1次發回判決第11-17頁詳為闡述,爰不予重敘。依前揭北 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升等教師專門著作之審查係 採取院、校2級審查,並為配合2級審查之嚴謹程序,要求建 立院級、校級外審委員資料庫,以供運用。關於校級外審委 員之擇定,先經由校教評會推薦名單來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 ,並應於2年更新1次;教師著作送請外審時,教務長原則上 應由資料庫名單中,擇選適任之審查委員,亦得自行增列之 。本院第1次發回判決就此外審委員擇定之程序之內涵,已 表示「為保障對教師資格送審人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為 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應視有無落實申請人送審專門 著作所屬學術領域歸類而定,而所屬學術領域歸類由該領域 之專業者為之,始能遴選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 者專家為審查,而擔保審查程序之公平、客觀,方有專業評 量之判斷餘地」之意旨,為確保審查程序之公正客觀,上訴 人所訂定北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所要求之程序,須由校教 評會推薦人選來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無非信賴並尊重校教 評會之地位,由校教評會來搜尋適任外審委員,以協助學校 執行校級評審升等著作之功能。故外審委員之擇定,原則上 教務長應從校教評會推薦名單所建立之人選資料庫來擇定外 審委員,如教務長認尚有增列必要時,固得由具有與送審著 作相同研究領域之教務長增列之,惟尚不得任意忽略校教評 會推薦人員建立外審委員資料庫之程序,方不致使外審委員 之選擇流於教務長之獨斷或恣意。
 ㈡本件被上訴人之○○○系爭升等案,經上訴人將被上訴人送審之



專門著作送請外審委員3人進行審查,結果為61分、75分、7 4分,未符行為時北科大教師升等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3 目「須有3分之2以上審查人評75分以上,且平均分數達75分 以上,始提校教評會審議」之規定等節,為原審所確定之事 實。本件經本院2度發回指明應予調查審究之爭點,為「本 件外審委員名單究係如何產生(由校教評會提出或上訴人之 教務長自行增列)?該程序是否適法?上訴人之教務長本身 有無擇選本件3位外審委員之專業能力?其擇選是否可落實 選出與被上訴人送審著作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 專家為審查,攸關本件選任程序之適法性」。原審綜合審酌 上訴人之教務長○○李○○證述關於院級外審委員資料庫之建立 ,及其如何收受院級外審委員資料庫名單,彙整後供教務長 擇定外審委員;及時任教務長余○○於原審之審理程序中出 具書面,說明其如何藉由網路搜尋、分析之方式擇定外審委 員之過程;並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第1次更審時陳明余○○提 出外審委員9人名單李○○逐一洽詢意願,該9人係源自(管 理學)院外審委員資料庫,並無校教評會建立外審委員之相 關會議紀錄等語,認定本件外審委員係來自於上訴人所屬管 理學院之外審委員資料庫,非來自校教評會推薦人選所建立 之資料庫;復審認余○○為電機博士,與被上訴人研究領域之 專業不同,余○○自行擇選外審委員,尚無從確保其所擇選者 為適任之外審委員,難謂已落實踐行由學者專家先行審查程 序,而影響審查程序之公正客觀等語。經核,原審上開認定 ,業已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尚無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或其他一般證據法則之違誤,所適用之法令亦屬正 確。本件外審委員之擇定並非來自於上訴人校教評會推薦人 選所建立之資料庫,時任上訴人之教務長余○○之專業領域與 被上訴人提出審查之專門著作領域也不相同,其擇定3位外 審委員對被上訴人之專門著作進行審查,並不符合北科大外 審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2款之規定,外審委員之擇定 即有專斷、恣意之風險,原審認定本件審查程序之公平、客 觀受有影響,原處分否准被上訴人之系爭升等案,即有違誤 ,申訴決定、再申訴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洽,而判決均予 撤銷,並因系爭升等案尚待上訴人繼續審查程序,法院難以 逕為准許被上訴人升等之決定,而判命上訴人依法院見解就 被上訴人之申請作成適法之決定,而就未能滿足被上訴人請 求之部分,則予以駁回。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肯 認。
 ㈢上訴意旨主張「外審委員資料庫」僅係俾供上訴人之教務長 於擇選外審委員時之「參考內容」,但教務長不受該外審委



員資料庫範圍之限制,仍得於外審委員資料庫外,另增列審 查人選,原判決有適用北科大外審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 之不當,且有未敘明理由、未依職權調查之違誤;又本件縱 有外審委員擇定程序之瑕疵,惟依該3位外審委員之學術地 位,具有審查被上訴人專門著作之能力,渠3人既已對被上 訴人之專門著作進行審查,結果被上訴人並不符合上訴人所 訂之升等審查基準,本件程序上之瑕疵實屬輕微,不應影響 原處分不予升等之正確性結果,原判決之認定乃有違誤等語 ,乃上訴人以其相歧之主觀見解,任意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 令,難以成立。另主張余○○之研究領域與被上訴人提出審查 之專門著作領域相同,其具擇定外審委員之專業,及證人李 ○○已稱「不清楚」該外審委員資料庫有無經過校教評會審查 ,則就其所收悉之資料庫檔案,自非必然未經校教評會建置 ,原判決未予詳查,驟以證人李○○之供述認定該資料庫檔案 僅為「院外審委員資料庫」,有調查證據不完備,理由未備 之違法云云,則係以原審取捨證據事實認定之結果,與其所 希冀者不同,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亦難成立。 ㈣綜上所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 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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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