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謝 諒 獲
黃 敏 祚
黃 哲 彥 Litigation Trust信託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黃謝桂美 Litigation Trust信託人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55號),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 台聲字第165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 等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127 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114年2月6日為公示送達,有公 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可認 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 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