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183號
CYEV,114,嘉小,18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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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183號
原 告 鄧淑
訴訟代理人 鄧桂容

被 告 陳祺豊



林宗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是原告在本院112年度原
金訴字第8號刑案案件審理時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在民國113年12月11日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在民國114年5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11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為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之要旨      
被告陳祺豊林宗緯與其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11月7日17時1分許,假
永豐銀行行員對原告佯稱:要提領網拍貨款,需依其提
示操作ATM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轉帳新臺幣(下同)2
9,112元至其指定之人頭帳戶,復由詐欺集團將該帳戶提
款卡交給陳祺豊,由陳祺豊指揮林宗緯持該提款卡,提領
贓款得手,並交付陳祺豊,再由陳祺豊上繳,致受有損害
,除已受賠償1萬元,仍有19,112元之損害,因此訴請被
連帶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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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