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補字,114年度,391號
NHEV,114,湖補,391,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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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9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HEMA SONIA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92元(計算式:14,084+1,408=15,4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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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