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114年度,17號
KMEM,114,城簡,17,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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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城簡字第8號
                   114年度城簡字第17號
                   114年度城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NG YANG(美國籍



王岳


張登凱


羅仕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13、1395號)及追加
聲請(113年度偵字第1117、1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YANG YANG共同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岳安共同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登凱共同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
區罪,共23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登凱扣案IPHONE 11手機壹支(含SIM卡)及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幣伍萬元均沒收。
羅仕緯共同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
區罪,共21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二之附表編號10「航行至大陸
海域之地點」欄中「小伯嶼東北方0.14浬海域」應更正為「
小伯嶼東北東方0.14浬海域」;附件三之附表編號1、2「航
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欄中「小嶝嶼」均應更正為「小嶝島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一)及
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三)。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已於民國112年6月28日
修正,113年3月1日施行。經比較新舊法,新法之刑度較舊
法為重,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件一犯行應適用修正前之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74條。
 ㈡就附件一犯行,被告YANG YANG、王岳安、張登凱羅仕緯
係犯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國家安全法第14條之逃避檢查罪及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
人犯罪。被告YANG YANG、王岳安、張登凱羅仕緯與同案
被告ZHU LEI、張之千、王均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何先
生」,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
被告王岳安、張登凱羅仕緯均為我國人民,並無「需經許
可始得入國」身分,惟與具該身分之美國籍同案被告ZHU LE
I及被告YANG YANG共同實行未經許可入國犯行,依刑法第31
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且依渠等參與情節
,不宜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為減輕。再被告YANG YANG
王岳安、張登凱羅仕緯基於偷渡目的而為前揭犯行,因
行為部分合致,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斷。
 ㈢就附件二犯行,被告張登凱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係條例第80條第1項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被
張登凱就附件二附表編號10至12、14至19、21、23中數度
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均係基於釣取同一潮汐魚獲
之經濟目的而於密接時間所為,為接續犯,各應論以包括一
罪。又被告張登凱與附件二附表行為人欄內所示之人就各次
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張登凱
就附件二附表,除編號11中第2次、編號18中第3次並非船長
外,其餘各次均擔任船長,而前揭2次非船長部分已與擔任
船長部分成立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允無適用刑法第31條
第1項但書減輕之理。
 ㈣就附件三犯行,被告羅仕緯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係條例第80條第1項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被
羅仕緯就附件三附表編號9至17、19、21中數度船舶未經
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均係基於釣取同一潮汐魚獲之經濟目
的而於密接時間所為,為接續犯,各應論以包括一罪。又被
羅仕緯與附件三附表行為人欄內所示之人就各次犯行,具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羅仕緯就附件三
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均不具船長身分,但與具船長身分之林
雅豪及被告張登凱共同實行,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
,仍以正犯論,僅因擔任船員之可責性較低,爰依同條項但
書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張登凱未經許可入國與23次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
區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羅仕
緯未經許可入國與21次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犯行,
亦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YANG YANG為幫助ZHU LEI
得以離開大陸地區返回美國,竟透過被告王岳安、張登凱
居中安排,藉由僱船偷渡方式,未經許可、逃避檢查而使
ZHU LEI違法入境。嗣被告張登凱羅仕緯再前往接應,將
未經許可入境之ZHU LEI藏匿於飯店並伺機返臺,已嚴重影
響境管與邊防安全,並構成治安隱憂,犯罪手段甚屬可議。
再以被告張登凱羅仕緯未經許可即分別與附件二、三之附
表行為人欄內所示之人共同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亦影
響我國邊防管制,衍生社會安全疑慮,渠2人未正視金門與
大陸地區比鄰,出海尤應謹慎小心、避免越界,無論出海原
因、潮汐、海象為何,駕駛船舶者本有義務全程避免駛入大
陸地區,並與海峽中線保持距離,避免越界,同船者更須相
互提醒航行方向,以免越界,猶駕駛船舶越界駛至大陸地
,自應非難。考量被告張登凱羅仕緯乃繼父、子關係及被
羅仕緯年紀尚輕,被告張登凱之可責性甚高。暨被告YANG
YANG、王岳安、張登凱羅仕緯均坦認犯行,及各自前案
紀錄所表彰之素行與品行,被告YANG YANG於警詢筆錄所載
受教育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北檢偵15305卷第63頁),
被告王岳安、張登凱羅仕緯於偵查中所陳受教育之智識程
度與生活狀況(偵913卷第191至192頁)及各被告之分工情
形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張登凱羅仕緯部分,審酌定執行刑 之規範目的、量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各罪之情節、態樣、法 益侵害情事與時空關連性等節,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被告張登凱所有IPHONE 11手機1支(含SIM卡),係其 用以聯繫附件一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張登凱就附件一犯行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5萬元,亦據被告張登凱自動繳交扣案(偵913卷第209頁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諭知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 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僅記載程序法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珉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國家安全法第14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五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64條第1項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附件一: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13號                   113年度偵字第1395號  被   告 YANG YANG (美國籍)            男 00歲(民國00【西元0000】              00月00日生)            住




             (美國)
            護照號碼:000000000號        王岳安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登凱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村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2 人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羅仕緯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村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YANG YANG(下稱楊洋,美國籍)與ZHU LEI(下稱朱磊,美 國籍,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1 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為朋友。緣朱磊於民國112年間, 在大陸地區與他人涉有財務糾紛,遭限制出境,為求順利返 回美國,明知未經許可不得入境中華民國,竟與楊洋、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何先生」之成年男子、張之千(另案通 緝)、王均(另為緩起訴處分)、王岳安、張登凱羅仕緯 等人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入國、逃避檢查、藏匿犯人之犯意聯 絡,先經楊洋與「何先生」聯絡,並於112年7月間,在福建 省廈門市某餐廳內,由楊洋交付人民幣300萬元予「何先生 」,由「何先生」聯絡張之千安排相關偷渡事宜。張之千隨 即以通訊軟體聯絡王均處理朱磊偷渡至金門縣暨上岸後之接 應事宜,並將朱磊持用之手機門號告知王均,王均再委由王 岳安,王岳安再委由張登凱處理,王岳安並將張登凱之通訊 軟體聯絡方式交付王均,王均將朱磊之手機號碼交付張登凱王岳安並告知王均偷渡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王 均再轉知張之千,張之千於112年8月4日,將36萬元、30萬 元存款至王均所有之元大銀行、兆豐銀行帳戶,其中6萬元 為王均協助處理偷渡事宜之代價,另60萬元則為張登凱等人 處理偷渡事宜之代價,旋王均將60萬元交付王岳安,王岳安 將60萬元交付張登凱。嗣張登凱以其持用之手機通訊軟體微 信聯絡與其有未經許可入國、逃避檢查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2名,以55萬元之對價,委由該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2名於112年8月7日凌晨0時許,駕駛船舶搭載 朱磊,自大陸地福建省廈門市海域出海,往金門方向航行 。嗣於同日凌晨1時許,未經許可抵達金門縣金沙鎮寒舍花 岸際,以此方式逃避檢查非法進入金門縣,再由張登凱於11 2年8月7日凌晨1時至2時左右,駕駛不知情之王佩琪(另為 不起訴處分)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羅仕緯及不知情之蔡仲傑,前往金門縣金沙鎮寒舍花岸際, 待朱磊上車後,共同載往王均事先安排之金門縣○○鎮○○路00 號「海福飯店」內藏匿。迨同日上午8時40分許,由楊洋陪 同朱磊搭乘立榮航空班機飛抵臺北市松山機場。嗣朱磊自首 ,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轉陳最高檢察署檢察 總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洋、王岳安、張登凱羅仕緯對於本件犯罪事實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朱磊、王均、王佩琪蔡仲傑所證情節 大致相符,復有朱磊之護照影本、照片、入出境資料、指紋 卡、楊洋之護照影本、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管理系統表單、內 政部移民署機場出入境資料、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 勤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張之千受指認之照片、被告張 登凱使用之手機資料、證人王均使用之手機資料、證人朱磊 使用之手機擷圖、被告張登凱所申辦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公司電話碼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行動上網資料、被告王 均所申辦之中華電信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通 聯紀錄、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汽車車籍表、車牌 辨識系統資料、金門縣民俗文化村之路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金門海福飯店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金門機場及松山 機場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華信航空搭機資料、朱磊11 2年8月7日搭乘立榮航空之登機證、立榮航空112年8月7日航 班艙單、內政部民署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 北市專勤隊112年9月12日書函暨偵查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參,其 犯嫌應堪認定。
二、論罪、具體求刑及沒收
 ㈠論罪:
  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之未經許可入國、國家安全法第14條之逃避入境檢查及刑法 第164條第1項藏匿犯人等罪嫌。被告4人就上開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王岳安、張登



凱、羅仕緯為我國人民,並無「未經許可入國」身分,惟與 具有該等身分之美國籍人士即朱磊及被告楊洋共同犯之,依 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4人所 犯上開3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具體求刑:
 ⒈王岳安、張登凱部分:
  請審酌被告王岳安前有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海域,將裝 載之蘭花苗、化妝品等貨物放置於該處之海上平臺,供大 陸 地區之船舶載運之犯行;被告張登凱前亦有未經許可航 行至大陸地區之犯行,此分別有貴院108年度原易字第1號宣 示判決筆錄、112年度簡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 是渠等所犯前案與本案均係駕駛船舶於海域犯罪,素行難謂 良好,是請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0元折算 1日。
 ⒉羅仕緯部分:
  請審酌被告羅仕緯雖亦有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前案紀 錄,有貴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然 本件聽命於其繼父即被告張登凱之指示,致觸犯本案之情, 請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㈢沒收:
  扣案之被告張登凱本案犯行之對價5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附件二: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18號  被   告 張登凱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113年度偵字第913號,而現由貴院以114年度城簡字第8號(仁股)審理中之案件,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登凱與附表所示之吳濬諺等人(另案偵辦)均知悉中華民 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預見 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如未採取預防措施,船舶航行有 逾越法定界限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 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張登凱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所示之船舶,搭載附表所示之人,自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出海,並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航行至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 大陸地區。旋於附表所示時間,返航陸軍E32據點岸際。嗣 為警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登凱於偵訊中供承不諱,並有中 華民國小船執照、中華民國遊艇證書、其他船舶(商船)進 出港紀錄查詢表單、雷達航跡圖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已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第80條第1項前段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又 被告本件23次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再被告與附表所示之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 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文明;次按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 面為聲請,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 第451條第1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犯罪事實與本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現由貴 院以114年度城簡字第8號(和股)審理中之案件,係一人犯 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之相牽 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451條第1項、第3項追加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附表:




編號 行為人 船名 出 港 時 間 航行至大陸海 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 陸海域之地點 返 航 時 間 1 張登凱 吳濬諺 羅駒漢 暢順 號 (船舶編號:860456) 112年1月6日 20時46分許 112年1月6日 23時31分許 大嶝島北 方1.3浬海域 112年1月7日 0時10分許 2 張登凱 吳濬諺 羅駒漢 暢順 號 112年1月8日 21時40分許 112年1月8日 22時3分許 大嶝島西 北方1.5浬海域 112年1月8日 22時30分許 3 張登凱 吳濬諺 羅駒漢 暢順 號 112年1月14日 3時50分許 112年1月14日 4時13分許 大嶝島西 北方1浬海域 112年1月14日 5時2分許 4 張登凱 吳濬諺 羅駒漢 暢順 號 112年1月15日 2時35分許 112年1月15日 3時4分許 大嶝島西 方1.1浬海域 112年1月15日 3時56分許 5 張登凱 吳濬諺 羅駒漢 暢順 號 112年1月16日 3時17分許 112年1月16日 4時40分許 大嶝島西 方1.1浬海域 112年1月16日 4時31分許 6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2月17日 21時7分許 112年2月17日 21時45分許 大伯嶼西 南方0.7浬海域 112年2月17日 22時49分許 7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2月24日 1時31分許 112年2月24日 2時18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8浬海域 112年2月24日 2時40分許 8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林梓淵 禾鋒 號 112年3月6日 22時47分許 112年3月6日 23時40分許 大伯嶼西 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7日 0時15分許 9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潘永智 禾鋒 號 112年3月7日 22時35分許 112年3月7日 22時56分許 小伯嶼東 北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7日 23時29分許 10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8日 22時50分許 112年3月8日 23時35分許 小伯嶼東 北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9日 0時6分許 112年3月9日 1時17分許 112年3月9日 1時53分許 小伯嶼東 北方0.14浬海域 112年3月9日 2時55分許 11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9日 23時21分許 112年3月9日 23時41分許 小伯嶼北 北東方0.06浬海域 112年3月10日 1時14分許 112年3月10日 2時16分許 112年3月10日 2時40分許 小伯嶼北 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0日 3時19分許 12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14日 22時56分許 112年3月14日 23時39分許 圍頭港西 北方1.9浬海域 112年3月14日 23時49分許 112年3月15日 3時22分許 112年3月15日 3時54分許 小伯嶼東 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5日 5時43分許 13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安志 禾鋒號 112年3月16日3時22分許 112年3月16日4時24分許 小伯嶼北方0.07浬海域 112年3月16日5時43分許 14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16日 19時31分許 112年3月16日 20時7分許 小伯嶼東 北方0.16浬海域 112年3月16日 21時41分許 張登凱 吳濬諺 羅駒漢 暢順 號 112年3月17日 0時30分許 112年3月17日 0時52分許 圍頭港前 方1.8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 1時35分許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17日 1時52分許 112年3月17日 2時36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4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 2時52分許 15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17日 19時24分許 112年3月17日 19時54分許 小伯嶼東 方0.11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 21時38分許 112年3月17日 22時45分許 112年3月17日 23時13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6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 23時30分許 112年3月18日 1時57分許 112年3月18日 2時19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4浬海域 112年3月18日 2時45分許 16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19日 19時51分許 112年3月19日 20時18分許 小伯嶼南 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9日 21時40分許 112年3月19日 22時36分許 112年3月19日 22時54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5浬海域 112年3月19日 23時19分許 112年3月20日 1時40分許 112年3月20日 1時59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6浬海域 112年3月20日 2時26分許 17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20日 20時4分許 112年3月20日 21時10分許 小伯嶼西 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0日 21時34分許 112年3月20日 22時53分許 112年3月20日 23時33分許 圍頭港東 方1.3浬海域 112年3月21日 0時8分許 112年3月21日 2時10分許 112年3月21日 2時46分許 圍頭港東 北方1.3浬海域 112年3月21日 3時13分許 18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21日 21時17分許 112年3月21日 22時7分許 大伯嶼東 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21日 22時44分許 112年3月21日 23時38分許 112年3月22日 0時16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3浬海域 112年3月22日 0時39分許 112年3月22日 2時27分許 112年3月22日 2時41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2浬海域 112年3月22日 3時5分許 19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22日 19時54分許 112年3月22日 20時19分許 圍頭港東 方1.6浬海域 112年3月22日 20時49分許 112年3月22日 22時19分許 112年3月22日 23時17分許 小伯嶼西 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2日 23時32分許 112年3月23日 0時32分許 112年3月23日 0時55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4浬海域 112年3月23日 1時40分許 20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23日 23時1分許 112年3月24日 0時8分許 小伯嶼西 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4日 0時46分許 21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29日 0時30分許 112年3月29日 0時59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1浬海域 112年3月29日 1時38分許 112年3月29日 2時32分許 112年3月29日 3時11分許 圍頭港東 方1.7浬海域 112年3月29日 3時23分許 22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29日 19時10分許 112年3月29日 20時0分許 小伯嶼南 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9日 20時32分許 23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 號 112年3月30日 19時2分許 112年3月30日 19時31分許 小伯嶼南 方0.03浬海域 112年3月30日 20時16分許 112年3月30日 22時15分許 112年3月30日 22時28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5浬海域 112年3月30日 22時45分許                             附件三: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17號  被   告 羅仕緯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113年度偵字第913號,而現由貴院以114年度城簡字第8號(和股)審理中之案件,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仕緯與附表所示之張登凱等人(另案偵辦)均知悉中華民 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預見 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如未採取預防措施,船舶航行有 逾越法定界限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 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 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附表所示之林 雅豪或張登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禾鋒號(船舶編號 :928132)遊艇,搭載附表所示之人,自金門縣金沙鎮山后 陸軍E32據點岸際出海,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 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旋於附 表所示時間,返航陸軍E32據點岸際。嗣為警查獲。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仕緯於偵訊中供承不諱,並有中 華民國遊艇證書、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 雷達航跡圖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 條、第80條第1項前段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 又被告本件21次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再被告與附表所示之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雖與具有船長身分之林雅豪張登凱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不具特定身 分,請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三、按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 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文明;次按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



面為聲請,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 第451條第1項、第3 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犯罪事實與本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現由貴 院以114年度城簡字第8號(和股)審理中之案件,係一人犯 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之相牽 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451條第1項、第3項追加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附表:
編號 行為人 船 名 出 港 時 間 航行至大陸海 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 陸海域之地點 返 航 時 間 1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1月6日 20時40分許 112年1月6日 23時51分許 小嶝嶼西 南方0.8浬海域 112年1月7日 0時19分許 2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1月8日 21時35分許 112年1月8日 22時3分許 小嶝嶼西 南方0.8浬海域 112年1月8日 22時40分許 3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1月15日 2時31分許 112年1月15日 3時4分許 角嶼西南 方0.6浬海域 112年1月15日 5時2分許 4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1月16日 3時17分許 112年1月16日 3時47分許 角嶼西南 方0.7浬海域 112年1月16日 4時36分許 5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2月17日 21時7分許 112年2月17日 21時45分許 大伯嶼西 南方0.7浬海域 112年2月17日 22時49分許 6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2月24日 1時31分許 112年2月24日 2時18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8浬海域 112年2月24日 2時40分許 7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林梓淵 禾鋒號 112年3月6日 22時47分許 112年3月6日 23時40分許 大伯嶼西 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7日 0時15分許 8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潘永智 禾鋒號 112年3月7日 22時35分許 112年3月7日 22時56分許 小伯嶼東 北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7日 23時29分許 9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8日 22時50分許 112年3月8日 23時35分許 小伯嶼東 北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9日 0時6分許 112年3月9日 1時17分許 112年3月9日 1時53分許 小伯嶼東 北東方0.14浬海域 112年3月9日 2時55分許 10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9日 23時21分許 112年3月9日 23時41分許 小伯嶼北 北東方0.06浬海域 112年3月10日 1時14分許 112年3月10日 2時16分許 112年3月10日 2時40分許 小伯嶼北 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0日 3時19分許 11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14日 22時56分許 112年3月14日 23時39分許 圍頭港西 北方1.9浬海域 112年3月14日 23時49分許 112年3月15日 3時22分許 112年3月15日 3時54分許 小伯嶼東 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5日 5時43分許 12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16日 19時31分許 112年3月16日 20時7分許 小伯嶼東 北方0.16浬海域 112年3月16日 21時41分許 112年3月17日 1時52分許 112年3月17日 2時36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4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 2時52分許 13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17日 19時24分許 112年3月17日 19時54分許 小伯嶼東 方0.11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 21時38分許 112年3月17日 22時45分許 112年3月17日 23時13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6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 23時30分許 112年3月18日 1時57分許 112年3月18日 2時19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4浬海域 112年3月18日 2時45分許 14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19日 19時51分許 112年3月19日 20時18分許 小伯嶼南 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9日 21時40分許 112年3月19日 22時36分許 112年3月19日 22時54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5浬海域 112年3月19日 23時19分許 112年3月20日 1時40分許 112年3月20日 1時59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6浬海域 112年3月20日 2時26分許 15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20日 20時4分許 112年3月20日 21時10分許 小伯嶼西 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0日 21時34分許 112年3月20日 22時53分許 112年3月20日 23時33分許 圍頭港東 方1.3浬海域 112年3月21日 0時8分許 112年3月21日 2時10分許 112年3月21日 2時46分許 圍頭港東 北方1.3浬海域 112年3月21日 3時13分許 16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21日 21時17分許 112年3月21日 22時7分許 大伯嶼東 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21日 22時44分許 112年3月21日 23時38分許 112年3月22日 0時16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3浬海域 112年3月22日 0時39分許 112年3月22日 2時27分許 112年3月22日 2時41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2浬海域 112年3月22日 3時5分許 17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22日 19時54分許 112年3月22 日20時19分許 圍頭港東 方1.6浬海域 112年3月22日 20時49分許 112年3月22日 22時19分許 112年3月22日 23時17分許 小伯嶼西 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2日 23時32分許 112年3月23日 0時32分許 112年3月23日 0時55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4浬海域 112年3月23日 1時40分許 18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23日 23時1分許 112年3月24日 0時8分許 小伯嶼西 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4日 0時46分許 19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29日 0時30分許 112年3月29日 0時59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1浬海域 112年3月29日 1時38分許 112年3月29日 2時32分許 112年3月29日 3時11分許 圍頭港東 方1.7浬海域 112年3月29日 3時23分許 20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29日 19時10分許 112年3月29日 20時0分許 小伯嶼南 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9日 20時32分許 21 張登凱 林雅豪 藍國沅 羅仕緯 禾鋒號 112年3月30日 19時2分許 112年3月30日 19時31分許 小伯嶼南 方0.03浬海域 112年3月30日 20時16分許 112年3月30日 22時15分許 112年3月30日 22時28分許 圍頭港東 南方1.5浬海域 112年3月30日 22時4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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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