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18號
KSDV,113,司執消債更,18,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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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聲請人即債 何晉 住○○市○○區○○路00號16樓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戴淑雯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怡上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卓士雄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對人即債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對人即債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計算前項第3 款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及 得依第99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產;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 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3款、第4款、第3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消債更字 第1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自111年6月13日起於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台灣客服公司)任職,113年1月至113年7月收入實 發金額加計法院代扣金額後,平均月薪新臺幣(下同)37,8 38元【計算式:(32,272元+33,024元+31,606元+34,725元+ 46,527元+43,995元+42,720元)÷7月=264,869元÷7月=37,83 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而債務人每月收入以37,838元 列計,此有債務人補正狀暨所檢附薪資單、台灣客服公司陳 報狀暨所檢附薪資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 得查詢結果、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勞保(職 保、就保)異動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 請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 個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3,034元。經本院 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 當、可行:
㈠經查債務人名下雖無財產,惟尚有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4,859元、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8,927元、宏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保單解約金4,017元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原名稱:中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失效退還保價金 美元1,309元(☆依凱基人壽114年1月20日來函所示,原中國 人壽函保單解約金986元),折合新臺幣42,890元【計算式 :美元1,309元×32.765(114.2.24台銀即期賣出匯率)=新 臺幣42,890元】,合計60,693元,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 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凱基人壽函文在卷 可稽,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 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 ,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114年度公告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



,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債務人固稱每月單獨負擔房 屋租金,惟其同住之母親鄔麗香亦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經 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受理在案,其於該案稱單獨 負擔租金9,000元,故債務人此部分必要支出,爰不重複採 計,計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 債務人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 租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債務人 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元× (1-24.36%)=14,559元】,債務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 3,088元,未逾此範圍,尚屬合理,故而債務人每月生活必 要支出以13,088元列計。
㈢債務人還款6年期間可處分所得共2,724,336元【計算式:收 入37,838元/月×72月=2,724,336元】,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 60,693元,扣除6年間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942,336元【計算 式:13,088元/月×72月=942,336元】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 額需超過1,658,424元【計算式:(2,724,336元+60,693元- 942,336元)×9/10=1,658,424元,未滿1元以1元計】,今其 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1,658,448元已達 上開條文規定盡力清償之標準。
㈣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撙節 支出、傾盡其所有,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10分之9用於 清償,提出每月清償23,034元,共72期之更生方案,清償總 額1,658,448元,已符合上開盡力清償標準,故可認更生方 案之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查,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係有 擔保債權,但迄未實行抵押權。雖陳報預估不足受償額為無 擔保債權,但其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天(114年4月28日) 尚未塗銷,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 證,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須待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 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施行細 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每 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 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 更生條件還款。
五、再查,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 託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富公司)、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亞太普惠公司),於債務人113年1月25日裁定開 始更生後,未依更生程序分別自債務人受償如附表二,開始 更生後受償金額欄所示,此有中國信託銀行、兆豐銀行、合 迪公司、裕富公司、太普惠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依消債條 例第28條第2項規定,更生債權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 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其立法目的即在於維持更生債權 人間公平受償,而中國信託銀行、兆豐銀行、合迪公司、裕 富公司、太普惠公司違反上開規定受償,自侵害他債權人之 權利,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履行更生方案時,應將已受償 之金額於前幾期扣除,詳如附表二所示。
六、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債務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七、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 事由,揆諸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 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 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債務人之經濟生活秩序, 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 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附表一: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 入)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166 2.04﹪ 47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4,719 4.78﹪ 1,10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8,305 2.51﹪ 57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4,355 1.26﹪ 29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289 1.08﹪ 249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386 3.13﹪ 72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8,157 2.31﹪ 53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920 0.72﹪ 16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942 1.37﹪ 316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8,498 18.34﹪ 4,22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566 1.3﹪ 29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6,482 3.06﹪ 70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529 0.69﹪ 159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5,828 3.24﹪ 746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199,879 3.91﹪ 901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93,550 1.81﹪ 417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594,399 實際不足額尚未確定,暫予保留 31.15﹪ 實際不足額尚未確定,暫予保留 7,175 實際不足額尚未確定,暫予保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885,529 實際不足額尚未確定,暫予保留 17.3﹪ 實際不足額尚未確定,暫予保留 3,985 實際不足額尚未確定,暫予保留 合 計 5,118,499 100﹪ 23,034 總清償金額:1,658,448元,清償成數32.40%。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每期清償金額有誤,爰職權修正如附表一債權比例欄及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附註】: 1.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見理由欄第四點)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裁定自113年1月25日開始更生程序後,仍分別受償如附表二,開始更生後受償金額欄所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分配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分配如附表二,開始受清償期數及金額欄、備註欄所示。 3.債權人實際受償金額除本裁定所記載外,應由雙方自行彙算確認,如另有債權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受償者亦同。
附表二:(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債權人 開始更生後受償金額 開始受清償期數及金額 備 註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1 第1期 580 自第2期起回復如附表一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69 第5期 91 自第6期起回復如附表一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322 第24期 582 自第25期起回復如附表一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15,759 實際不足額尚未確定,暫予保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17,040 實際不足額尚未確定,暫予保留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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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