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120號
KSDM,114,金簡,120,202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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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瓊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8799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368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瓊婷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涂瓊婷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不
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竟仍
基於無正當理由而提供三個以上帳號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
月1日某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街00號住處前,將其所申辦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
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
信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涂瓊婷郵局帳戶),及其長女涂O月(111
年生)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涂O月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提供予林正勛(
由檢察官另簽分偵案),再由林正勛交付予某年籍資料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透過簡訊告知提款卡密碼,以此方
式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
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廖玄慈、王
鳳仙、陳奕君江雨蕎、張雪君柯妤臻陳㛄帆吳佩庭
簡嫚萱、AB000-B113570、鄧李鳳TANG LY PHONG、白翠婷
陳巧玲(下稱廖玄慈等13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之本案4
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廖玄慈等13人發覺有異始悉受騙
,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詢據被告涂瓊婷固坦承有交付本案4帳戶予他人之事實,惟
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係為申請身障補助,才交付
帳戶予林正勛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將本案4帳戶之提款卡交給林正勛,再由
林正勛交付予某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透過
簡訊告知提款卡密碼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在
卷,並有證人林正勛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提供其與LINE暱
稱「星星」、「一隻斑馬的圖案」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
參,堪以認定。而本案4帳戶資料已由林正勛收受,供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取詐騙廖玄慈等13人款項及提領之用等情
,業據告訴人廖玄慈王鳳仙陳奕君張雪君陳㛄帆
簡嫚萱、AB000-B113570、白翠婷、陳巧玲、被害人江雨
鄧李鳳TANG LY PHONG各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告訴人柯妤
臻、吳佩庭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廖玄慈等13人
提供之轉帳明細、對話紀錄、本案4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
交易明細附卷可佐。是被告確有交付本案4帳戶之帳戶資料
予他人使用之事實,應堪以認定。
 ㈡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
,其中增訂第15條之2(即現行法第22條)關於無正當理由
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
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
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
科以刑事處罰,又該條文立法理由載明:「有鑑於洗錢係由
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
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
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
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
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
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
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一
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
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
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
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準此,依被告自陳:為申
請身障補助,才交付帳戶,但不知道對方要幫我申請何補助
、也不認識對方等語(見警卷第16頁、偵卷第34至35頁、併
偵卷第22至23頁),可知被告為申請補助而提供本案4帳戶
資料予他人使用之行為,均已逸脫一般商業習慣,非屬前述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即現行法第22條)之正當理
由。又佐以被告出生於79年次,高中畢業(見偵卷第34頁)
,係具有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竟任意將本案4帳戶
資料交予素不相識且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此實嚴重悖於一
般商業習慣及常理。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已該當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即現行法第22條)規定之無正當理
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之構成要件甚明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
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惟被
告所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號由洗錢防制法第15
條之2第3項第2款,變更為第22條第3項第2款,僅係條號更
改,非屬法律之變更,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
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合計3個以上帳戶
罪。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3年度偵字第33680號),因
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又按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20條定有明文,而
所謂瘖啞人,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而言,瘖(聾)而不啞,
或啞而不瘖,均不適用該條之規定(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
第770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須透
通譯人員傳達訊問內容及代為表達其回答等情,有警詢筆
錄及偵詢筆錄各1份附卷可憑;復參被告乃於民國79年出生
,嗣於82年3月26日經鑑定為極重度障礙者,亦有被告之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紙附卷可參(見警卷第65頁),
足認被告在年僅3歲而尚屬年幼之際即為瘖啞人無疑,故依
刑法第20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
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
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輕率提供本案4帳戶資料供詐
欺集團行騙財物,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之犯
後態度,兼衡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如
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四、末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有向廖玄慈等13人詐得款項,然 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不法利益或所得,爰不 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筱茜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民國)及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帳戶 1 告訴人廖玄慈 113年5月間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告訴人廖玄慈,向其佯稱:加入博客來購物網站,先儲值可領取禮卷回饋金,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 113年5月6日22時46分 網路轉帳 5,000元 被告之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帳戶 2 告訴人王鳳仙 113年4月24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告訴人王鳳仙,向其佯稱:加入yahsom購物網 址,先儲值可領取回饋傭金,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 113年5月6日23時28分 網路轉帳 10,000元(惟有收回13,000元,沒有損失) 被告之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帳戶 3 告訴人陳奕君 113年3月月底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告訴人陳奕君,向其佯稱:加入奇摩購物網站,先儲值可領取回饋金,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 113年5月4日13時29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之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5月4日13時30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之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5月3日18時6分 網路轉帳 100,0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4 被害人江雨蕎 113年4月下旬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被害人江雨蕎,向其佯稱:加入博客來購物網站,先儲值可領取回饋金,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 113年5月6日23時51分 網路轉帳 10,000元 被告之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帳戶 5 告訴人張雪君 113年3月25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告訴人張雪君,向其佯稱:加入奇摩雅虎購物網站,先儲值可增加工作的陞遷及升級,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 113年5月6日12時46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之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帳戶 6 告訴人柯妤臻 113年3月底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告訴人柯妤臻,向其佯稱:加入https://ios.yahiuc.com網址註冊會員,先儲值可領取優惠回饋金,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 113年5月2日21時36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7 告訴人陳㛄帆 113年4月初某日,以Instagram通訊軟體聯絡告訴人陳㛄帆,向其佯稱:加入奇摩購物網站,先儲值可領取回饋金,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 113年5月2日21時36分 網路轉帳 20,0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8 告訴人吳佩庭 113年4月中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告訴人吳佩庭,向其佯稱:加入奇摩購物網站,先儲值可領取回饋金, 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 113年5月2日20時33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5月3日21時16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涂O月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5月3日21時16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涂O月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5月3日21時18分 網路轉帳 30,000元 涂O月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9 告訴人簡嫚萱 113年5月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告訴人簡嫚萱,向其佯稱:加入yahoo購物網站,先儲值可領取回饋金,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 113年5月6日23時27分 網路轉帳 49,0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0 告訴人AB000-B113570(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113年4月7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告訴人AB000-B113570,向其佯稱:加入yahoo購物網站,先儲值可領取回饋金,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 113年5月4日18時45分 網路轉帳 44,000元 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 被害人鄧李鳳TANG LY PHONG 113年5月5日20時,以臉書messenger通訊軟體聯絡被害人鄧李鳳,向其佯稱:可出售吹風機1支,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嗣被害人鄧李鳳收到吹風機,交付友人使用,經通知匯款帳戶為人頭帳戶,始悉受騙。 113年5月5日20時16分 網路轉帳 10,000元(不確定吹風機功能,不提告) 涂O月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2 告訴人白翠婷 113年1月11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告訴人白翠婷,向其佯稱:投資股票保證獲利,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 113年5月5日22時3分 網路轉帳 10,000元 涂O月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3 告訴人陳巧玲 113年4月9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告訴人陳巧玲,向其佯稱:雅虎商城員工,要求協助其冒領廠商之回饋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右開帳戶內。 113年5月2日20時55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之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5月2日20時56分 網路轉帳 50,000元 被告之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5月3日17時43分 網路轉帳 150,000元 被告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3年5月2日20時52分 網路轉帳 150,000元 涂O月之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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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