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政龍
義務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7446號、113年度偵字第7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政龍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賴政龍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
命、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iHP)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且亦可預見毒品咖啡
包內常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詎賴政龍意圖營利,與綽號「小黑
」之劉祖源、真實身分不詳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少女純
情」(ID:@tweer122)帳號之人(下稱「少女純情」),共同基
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犯意聯絡,由劉祖源
以1週報酬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於民國113年1月間覓得賴
政龍負責運送毒品、與購毒者見面交易。113年2月17日凌晨1時
許,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少女純情」以通訊軟體Telegram傳
送訊息稱「您好 需要什麼食品嗎」,以此暗語徵求購毒者。警
方見此旋即喬裝購毒者,與該人磋商交易,最終約定以1萬元代
價,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前,交
易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即溶包(下稱本案毒品即溶包)35包,以及
含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iHP)之彩虹菸19支。嗣
賴政龍依劉祖源之指示,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前往某不詳地
址自助洗衣店,取得本案毒品即溶包45包及彩虹菸19支,再於同
日晚間1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抵達
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前,與警方喬裝之購毒者交易,提出藏
放在外套口袋內之本案毒品即溶包35包、彩虹菸19支,旋立即經
警方表明身分終止交易,當場查扣上開毒品而未遂。嗣警方搜索
前揭車輛,自手套箱內另扣得本案毒品即溶包10包。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
明文。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屬於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之傳聞證
據部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
證據能力均未加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2頁),嗣於本院審理
程序,調查各該傳聞證據,加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時,檢察官
、被告、辯護人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
聯性,且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見7446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25頁、第99頁
至第101頁、本院卷二第29頁至第34頁),且有「少女純情
」之個人資料、對話紀錄截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警員職務報告書(見7446號偵查卷第41頁、第43頁至第46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6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
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31220號鑑定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參(見7446號偵查卷第89頁、第12
3頁、第127頁至第129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再查,被告自承其係為了賺取劉祖源提供每週1萬元之報酬,
而參與販賣毒品行為,負責運送毒品、與購毒者見面交易(
見本院卷二第30頁至第31頁),足見被告確實基於營利之目
的而為本案犯行。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之故意,前往約定之地點交付毒品並收取價金,惟因交易之
一方為員警而旋遭查獲,已該當販賣行為之著手。核被告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又被告意
圖販賣而持有本案遭扣押之本案毒品即溶包、彩虹菸之低度
行為,為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劉祖源、「少女純情」就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刑之加重:
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未
遂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㈣、刑之減輕:
1、被告客觀上已著手實行販賣之行為,惟遭員警查獲而未能完
成交易,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
2、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上開販賣毒品未遂之犯行
,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3、被告於警詢中供出其係受綽號「小黑」之人指示為本案犯行
,又指認「小黑」為劉祖源,嗣警方依被告提供之情資查獲
劉祖源並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劉祖源並經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19521、27670號提起公訴等情,有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113年11月1日甲○力能113偵7447字第1139110651號
函及所附上開案件起訴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
年11月2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78661號函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二第47頁至第53頁、第57頁),足認警方確因被告供
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共同正犯劉祖源,故被告本案犯行,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
4、被告有1種刑之加重、3種刑之減輕,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
先加後減,並依同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順序遞減之
。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愷他命、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iHP)等第三級毒品對於
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影響甚大,然基於獲取高額報酬之
動機、目的,受劉祖源招募而參與販賣毒品行為,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又本案毒品尚未實
際售出即被查獲,而未流入市面,再考量本案犯罪之手段,
兼衡被告之前案紀錄、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15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本案毒品即溶包、附表編號2之彩虹菸,
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
違禁物,且附表編號1本案毒品即溶包當中35包部分、附表
編號2之彩虹菸為被告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物,而附
表編號1本案毒品即溶包當中其餘10包,經被告自承與前開
部分同時意圖販賣而持有(見7446號偵查卷第100頁),故
為本案犯罪所吸收,則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應依上開規定沒收之。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已用於包
裹上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至於因鑑驗耗盡
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復查,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手機為被告所有,且經被告用於聯
絡劉祖源,供本案犯罪使用,經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卷二
第31頁),堪認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提起公訴,檢察官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之毒品即溶包 45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18日刑理字第1136031220號鑑定書暨附表(見偵7446卷第127至第129頁)鑑定結果: ①抽取A12鑑定,經檢視為黑/白/桃紅色包裝,內含橘色粉末,淨重2.13公克,取1.17公克鑑定用罄,餘0.9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度約3%、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i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約2%、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②A1至A45,來文載示總毛重156.40公克,包裝總重58.50公克,總淨重97.90公克,檢出成分: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3%,推估純質總淨重2.93公克。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2%,推估純質總淨重1.95公克。 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2 含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iHP)成分之香菸 1包(19支) 淨重21.2660公克,取樣0.0069公克,餘重21.2591公克,檢出Nicotine及α-PiHP成分。(見偵7446卷第123頁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3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3 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