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323號
TCDV,114,司促,9323,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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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23號
債 權 人 洪輝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蔣福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09年2月2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為「114年6月1日」?
㈣釋明ANNIE LEE HUNG/JOHN H HUNG為何人?並提出釋明資
料(如護照影本)。
㈤陳報2019年2月11日美金兌換台幣匯率為何?並提出銀行外
匯匯率牌告表影本。
㈥陳報請求金額310萬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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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