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920號
債 權 人 張瑞嬌 住○○市○○區○○街00巷0號
債 務 人 藍梅芬 住○○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藍梅芬所有對第三人愛羨媽 咪工作室之營利債權及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板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集保資料,惟經本院查詢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愛羨媽咪工作室為債務人獨資經營 ,為同一責任主體,無第三人存在,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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