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476號
TYDM,114,金訴,476,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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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賢 (已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34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俊賢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等資料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並作
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
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前某時,
在統一超商航竹門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將其
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
企銀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以超商店到店方式,寄送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作為從事財產犯罪、逃避偵查機關
查緝之工具。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上開林俊賢名下臺企銀及郵局帳戶之資料後,即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
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林俊賢名下臺企銀及
郵局帳戶,嗣上開款項入帳後,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該些
款項提領完畢,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並掩飾
、隱匿該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
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業於114年2月2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附表:
編 號 告訴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張秋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10月某日不詳時許起,於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假意刊登股票分析廣告,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當沖小王子」及「楊子琪」與張秋樺聯繫,佯稱股票投資可獲利,須依照指示於指定APP操作購買等語,致張秋樺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1月12日0點48分許 25萬元 郵局帳戶 2 張喬涵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6月某日不詳時許起,先後利用短影片社交應用程式TikTok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智朋」與張喬涵聯繫,佯稱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須依照指示於指定APP操作購買等語,致張喬涵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1月19日9點47分許 7萬元 臺企銀帳戶 3 林素卿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10月23日不詳時許起,於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假意刊登股票分析廣告,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蔣龍怡」與林素卿聯繫,佯稱股票投資可獲利,須依照指示於指定APP操作購買等語,致林素卿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1月15日10點56分許 4萬8600元 郵局帳戶 113年1月15日13點27分許 3萬元 113年1月15日13點29分許 3萬元 4 何菁微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10月某日不詳時許起,於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假意刊登股票分析廣告,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顧奎國」、「陳思彤」、「Wealthfront」及「侯喬安」與何菁微聯繫,佯稱股票投資可獲利,須依照指示於指定APP操作購買等語,致何菁微陷於錯誤而付款。 113年1月18日11點25分許 5萬元 臺企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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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