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492號
TPDV,105,訴,4492,20170830,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492號
原   告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
      廖培穎律師
被   告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與臺北市 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於民國 95年10月3日簽訂「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 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下稱大巨蛋案),嗣後歷經5年5 個月之時間,召開多達102次之建造執照各類審查會、公開 說明會、公聽會及路型改善會議,計有上千人次之專家、學 者、委員參與該等會議,大巨蛋案審查規模之大、檢核標準 之嚴謹,國內無一建設案件足以相比,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 人即原告趙藤雄一向秉持謹慎之態度執行大巨蛋案,期望帶 給國人最安全、最完善、最先進之體育場館,更讓台灣得以 爭取大型國際運動賽事,增加台灣軟實力。被告在競選臺北 市第15屆市長期間,尚未入主市府,亦尚未檢閱大巨蛋案之 相關文件資料,即單憑其個人主觀批評大巨蛋案,藉此炒作 參選話題。其後,被告於103 年12月25日就任臺北市長,又 為建立個人政治聲望等目的,持續對大巨蛋案發表針對性評 論,並於媒體採訪時或在各公開場合恣意謾罵原告公司及趙 藤雄,其如附表所示之惡意言論,已嚴重貶損原告公司及趙 藤雄之人格權,當然構成侵權行為,茲詳述如后: ①編號1:被告於104年8月5日接受媒體採訪時,不實指摘「一 家建設公司應當以工程品質自豪,而不是強大的訴訟部門來 自豪…這是他們一貫的手法,用訴訟來增加談判的壓力。這 個其實訴訟是遠雄一貫策略,我們查過臺灣的建設公司,訴 訟案最多的就是它」等語。被告上開言論意在貶抑原告公司



之工程品質低落,衍生眾多爭端,而就該等爭端,原告公司 均直接訴諸訴訟途徑,以強大訴訟部門為後盾,俾對談判之 他方施加壓力。然此等指摘均屬被告之片面揣度,被告聲稱 原告公司是臺灣訴訟最多之建設公司云云,絕非屬實,亦未 提出客觀證據以茲佐證,況原告公司為一持續營運且銷售業 績向為國內之首之公司,難免因業務之故而產生訴訟,被告 如何得以此論斷原告公司之工程品質低落、一貫以訴訟作為 談判籌碼?被告以杜撰之情節,向各大媒體為上開不實指摘 ,中傷原告公司之商譽,蓋一家建設公司之品牌建立,係以 工程品質之良窳與服務態度之優劣並重,被告卻以上開言論 公開詆毀原告公司,使大眾對原告公司之工程品質及服務態 度產生錯誤質疑,足以使原告公司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其不法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甚明。
②編號2:被告於臺北市議會104年10月30日上午之會議中,臺 北市議員童仲彥等人提出大巨蛋案之影片,質疑大巨蛋案已 勒令停工,為何仍有人員在現場施工,被告即當場痛斥原告 公司是「小偷」、「不肖廠商」等語,惟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下稱建管處)於當日下午前往現場勘查,確認原告公 司只是在進行必要之安全維護,未有擅自施工之情事,並於 當日晚間發布新聞稿說明「今日(30日)臺北市議員質詢柯 市長時,表示大巨蛋基地有民眾反映違法擅自施工之情形, 下午經本市建管處會同勞檢處赴大巨蛋工地現場勘查,訪查 結果,蛋體屋頂部分,工地主管人員表示,每日均派員自主 巡查,若發現已施作屋頂板片有鬆脫情形,會進行焊接或加 以固定,經建管處比對現況與停工時之資料,並無增加屋頂 工進。另蛋體側面骨架構件,因颱風後受損部分進行燒焊移 除或固定工作,目前現場工進並無逾越許可施作範圍。工地 鎖固及燒焊係為加固安全性,自主巡查安全維護行為,尚符 合建築法第63條之規定。」被告本可待實際調查後,再依調 查結果發表適當評論,其在不知實情之狀況下,竟當場辱罵 「小偷」、「不肖廠商」等語,而對於未能確定之情事,出 於污辱原告公司之目的,於公開之臺北市議會上以上開言論 為意見之表達,已使原告公司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侵害 原告公司之名譽權,應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③編號3:被告於104年12月16日接受自由時報專訪,依自由時 報於同日之報導所載:「柯文哲說,遠雄董事長涉入林口合 宜宅、八德合宜宅、新竹眷改案,『請不要告訴我你大巨蛋 是清白的』,目前只是還沒拆封而已。『為了趙藤雄,坐牢 要幾個人?葉世文許志堅蔡仁惠,還有營建署主任秘書 ;趙藤雄有幾個案子已經出來了?』」上開被告所蔑稱「請



不要告訴我你大巨蛋是清白的」等語,意指大巨蛋案絕對涉 及不法情事,但實際上,大巨蛋案之一切執行過程,皆依法 、依契約辦理,清清白白,且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乃至於整 個大巨蛋案,迄今均未曾遭司法機關認定為違法,被告刻意 以原告趙藤雄所涉其他之刑事案件,混淆視聽,讓不明底蘊 之民眾產生不正確聯想,誤信大巨蛋涉有犯罪情事,令渠等 遭受莫名而不實之社會譴責,斲傷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聲譽 及形象。
④編號4:被告於104年12月26日接受媒體採訪時,針對原告趙 藤雄於另案八德合宜住宅案獲判緩刑乙事,表示「套一句台 灣話,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就是這樣」等語,被告所稱「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寓有二層意涵,其一乃形容原告趙 藤雄財大氣粗,以重金免除牢獄之刑,其次係暗喻原告趙藤 雄向該案承審法官行賄,該案承審法官始判予緩刑。惟於八 德合宜住宅案之訴訟中,原告趙藤雄係依法提出有利自己之 主張及抗辯,最終獲緩刑宣告,並按判決諭知之金額向公庫 為支付,一切程序均符法制。再者,原告趙藤雄絕未曾向該 案承審法官行賄,該案承審法官乃依法判決,並無偏袒庇護 原告趙藤雄,故被告公開指摘八德合宜住宅案是「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等語,詬稱原告趙藤雄是倚仗財勢、涉嫌賄賂 法官,實已貶損原告趙藤雄之聲譽,亦損及國家法治尊嚴。 ⑤編號5:被告於105年2月2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辱罵原告趙藤 雄「就是狗改不了吃屎」等語,自由時報亦於次日報導:「 柯P說,趙藤雄先前在法庭上全部認罪(指八德等3件合宜宅 弊案),還說要做公益事業,但『做不到一個禮拜就故態復 萌』。柯文哲直稱畢竟趙藤雄都已經70多歲了,要再叫他改 是很困難的事,『你要講難聽的話就是狗改不了吃X』」。 被告公開唾罵原告趙藤雄,其用語極度不雅、粗俗,已達任 何人均無法忍受之程度,被告透過媒體以上開嚴重貶低人格 之言語辱罵原告趙藤雄,貶損原告趙藤雄社會上人格、地位 ,已致原告趙藤雄受有莫大之精神上痛苦。
⑥編號6:被告於105年4月18日至臺北市議會民進黨團報告大 巨蛋案時,在會議上數度拍桌痛罵原告公司,臺北市議員張 茂楠於會後向媒體轉述:「他(指被告)痛罵說,遠雄就是 背後有馬英九在撐腰」等語;中央通訊社亦於同日報導:「 張茂楠轉述,會中柯文哲提到遠雄非常無奈,一度哽咽,有 一陣子無法平穩地說話,並痛罵『遠雄背後有馬英九在撐腰 』,讓柯非常痛恨,還搥了2次桌子,一直在講說,因為要 堅持公平正義,才跟遠雄打這麼久,這個底線不能棄守。議 員童仲彥也說,柯文哲會中的確有指馬總統在為遠雄撐腰,



他轉述柯文哲的說法是『大家都知道,遠雄如果背後沒有馬 英九,哪敢這麼囂張?』」。被告以上揭言論直指原告公司 於大巨蛋案中利用政治關係,並以「囂張」形容原告公司, 然而被告根本未提出任何事證可資證明原告公司與馬英九有 何等關聯,遑論其如何為原告公司於大巨蛋案中撐腰。實則 ,大巨蛋案從得標、規劃、執行到現在遭臺北市政府不法勒 令停工,原告公司均依法及契約辦理,根本不需要任何政治 人物撐腰,更不可能涉及賄絡或其他不法情事,被告恣意指 摘原告公司於大巨蛋案中涉及關說、包庇、舞弊、撐腰等不 法或不當情事,或倚靠政治關係,涉有收受不法利益或賄賂 ,甚或瀆職、違背法令或法定職務情事,確實足以使原告公 司名譽受損害。
⑦編號7:被告於105年7月22日接受媒體採訪時,指稱「你還 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你要被害妄想,我也沒辦法」、 「你就是為了硬就是要賺到飽」、「你不能一定要賺到飽、 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等語;同日自由時報亦報導:「柯 籲遠雄董事長趙藤雄,讓大巨蛋園區變安全一點『你就是硬 要賺到飽,我也知道那1坪大概150萬元,你不能一定要賺到 飽、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柯表示,都審公開審查、 網路直播,『你還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你要被害妄想 ,我也沒辦法』」。被告以上開言詞諷刺原告公司及趙藤雄 有被害妄想,又不實指控原告公司及趙藤雄為獲利而不顧大 巨蛋案之公安,然被告所拋出之大巨蛋案安全問題,一直以 來都是於法無據之假議題,被告責令組成之臺北市政府大巨 蛋案安全檢查小組(下稱安檢小組)所提出之臺北大巨蛋案 建築物逃生避難(七項)評定基準(下稱七項安全評定基準 ),乃國內外史無前例之安全檢查標準,且就安檢小組委員 之聘任、大巨蛋案安檢報告之作成等事務,均涉及被告與他 人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31條第1 項圖利罪、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216條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等不法行為,因此原告公司及趙藤雄始終質疑 所稱七項安全評定基準之合法性,然被告不予正面回應,反 稱原告公司及趙藤雄有被害妄想,貶損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 社會評價。被告復稱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不願改善公安,惟七 項安全評定基準乃臺北市政府自行創設,於法無據,如何執 此指摘大巨蛋案有安全問題?實則,大巨蛋案早已通過我國 各項安全性能審查,要無安全疑慮,且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乃 將大巨蛋案視為其企業使命,一向採取最高、最優之規格辦 理,原告公司及趙藤雄絕對不可能為了獲利而犧牲大巨蛋之 公共安全,卻遭被告為不實指摘,導致社會大眾對原告公司



趙藤雄產生負面評價,嚴重損害渠等名譽。
⑧編號8:被告於105年7月25日接受中天新聞專訪時,指稱「 就是一個亞斯伯格症遇到一個頑固的老人」、「你不要死要 錢好不好」等語;而於105年9月8日聯合新聞網亦報導:「 北市府與遠雄為大巨蛋案纏鬥1年8個多月,雙方硬碰硬,各 有立場互不退讓,大巨蛋的僵局,是『亞斯伯格症碰到頑固 老人』所造成。」被告公然嘲諷原告趙藤雄為「頑固老人」 ,意在侮慢原告趙藤雄冥頑不靈、不知變通,原告趙藤雄為 知名企業家,於現今社會生活上,企業家均極度重視其專業 、個性、品格之評價,然被告竟蔑稱原告趙藤雄為頑固老人 ,使原告趙藤雄企業家形象蕩然無存,令原告趙藤雄在精 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及不快,足以貶損原告趙藤雄之聲 譽。另被告又以「死要錢」汙蔑原告公司及趙藤雄,此寓指 原告公司及趙藤雄視錢如命,為了錢甚或不顧一切之意,貶 抑原告公司及趙藤雄社會評價、地位、人格、名譽,客觀上 已使原告公司及趙藤雄感到難堪與屈辱,足以貶損原告公司 及趙藤雄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⑨編號9:被告於105年9月21日至臺北市議會備詢時,指稱「 趙藤雄沒有坐牢是臺灣司法的悲哀」,此亦為同日中央通訊 社所報導。被告上開指摘不僅藐視我國司法之公正,更中傷 原告趙藤雄之名譽,原告趙藤雄之八德合宜住宅案,經法院 具體審酌一切事項後,最終確定判決宣告緩刑,原告趙藤雄 依據合法之確定判決而暫無須執行刑罰,被告上開言論表露 其對該案確定判決宣告緩刑之不以為然,惟我國乃採權力分 立原則,各權力間本應予以尊重,而被告為行政首長,卻一 再以行政首長身分公開對司法判決表示悲哀、不認同,以行 政輕視司法,毫無憲法基本原則之概念可言,其所為上開陳 述經媒體報導後,亦加劇國人對司法不信任,導致國家、社 會與人民間之糾紛,無法透過司法程序獲得和平解決,人民 生活將陷入不安之情況,尤其被告前揭言論主要目的在於詬 病原告趙藤雄,亦指原告趙藤雄應被關進牢,不應繼續在社 會上活動,一語即抹煞原告趙藤雄過去長久以來之努力,並 否定原告趙藤雄有繼續經營社會生活之權利,嚴重貶損原告 趙藤雄之人格,造成原告趙藤雄無以名狀之精神傷害。(二)被告於媒體採訪時或在各公開場合上,故意以前開惡意言論 批評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使原告公司及趙藤雄在社會上之評 價受到貶損,侵權渠等名譽權,亦侵害原告趙藤雄之人格權 ,並已廣佈於社會,其詆毀原告公司之信用、商譽及原告趙 藤雄之品格、操守,情節重大,且被告為現任臺北市市長, 原告公司及趙藤雄為知名公司、企業家,雙方俱為公眾人物



,加以本件涉及之大巨蛋案為目前社會所關心之公眾議題, 故本件實有命被告於各大平面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予以澄清之 必要,以使社會大眾瞭解真相,以回復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 名譽。至被告不法侵害原告趙藤雄之名譽及人格權,使其遭 受精神上無比之痛苦,而原告趙藤雄乃知名企業家,在社會 上具有一定之地位,被告一再公開辱罵原告趙藤雄,並經媒 體大肆報導而廣為散布,對原告趙藤雄之名譽及人格權,已 造成難已回復之傷害,又被告挾其臺北市長之身分,故意發 表前揭不堪言論以詆毀原告趙藤雄,其侵害行為情節重大, 爰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為 此,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195條第1項之規 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聲明:⑴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四 號字體、標楷體及半版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 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日。⑵被告應給付原告 趙藤雄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擔任臺北市市長之前,大巨蛋案相關資訊並未透明公開 化,直到被告上任後,積極公布諸多會議紀錄及資料,媒體 及一般民眾才恍然大悟,而觀諸原告等提出之相關證據,主 要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被告市長與原告等在大巨蛋案建設 爭議協商過程中陸續接受記者訪問時發表之意見(即附表編 號1、2、3、5、6、7、8 );第二部分為被告針對原告趙藤 雄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認罪,承 認行賄前營建署長葉世文(下稱合宜宅弊案)乙事發表意見 (即附表編號4、9)。前者與公共利益有關,屬於可受公眾 評論之範疇,後者為社會矚目案件,行賄者原告趙藤雄為國 內知名企業家,行賄對象葉世文為行政院高級官員,且涉及 合宜宅弊案均係行政院住者有其屋公共政策下所為之建設, 與公眾利益有關,亦屬於可受公眾評論之範疇。原告趙藤雄 身為國內知名企業家,其與公部門首長間往來分際,難謂與 公益無關,其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 原告公司係為建設大巨蛋公共工程所成立之公司,其行為與 公共利益息息相關,較之一般企業,對於公眾之監督、評論 ,應採取較高之容忍態度,被告就上開議題為適當之評論, 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等之權利,即使社會大眾對於原告等出 現觀感不佳之情況,亦是原告等於大巨蛋案及合宜宅弊案裡 諸多爭議性行為導致,並非被告上開言論導致原告等名譽受 損。




(二)茲就原告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各項內容表示意見如下: ①編號1 :被告之言論係針對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而 非原告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項應與原告公司 無關。退步言之,即使被告之言論與原告公司有關,係因被 告於104年8月5日接受媒體採訪時,針對原告公司於104年6 月14日發佈新聞稿表示:「柯團隊顛倒是非、不守法理,且 一再惡搞、污衊,打算近期對相關人員提告」所為之評論, 被告上開評論係建立在原告公司有意對被告進行提告動作之 客觀事實基礎上,而原告公司嗣後亦提起本訴訟,對此刻與 原告等為大巨蛋案進行協商之被告施加壓力,更證實了被告 所述「原告公司以強大訴訟部門用訴訟增加談判壓力」之說 法,被告所述乃意見表達,非陳述事實,並未貶抑原告公司 之名譽,亦無貶抑原告公司建設能力低落之意思,原告公司 過度引申、解讀被告之話語,殊有誤會。
②編號2 :關於小偷部分,係被告於市議會備詢時,童仲彥議 員出示其拍攝之錄影畫面,在議員要求猜一猜之情況下,回 答說是小偷嗎?被告為此言論時,並不知悉童議員出示之畫 面與大巨蛋或原告公司有關,難謂被告陳述係以負面字眼攻 擊或貶低原告公司。又關於不肖廠商部分,被告係根據童議 員提供之疑似復工錄影畫面,該畫面顯示大巨蛋天花板上方 有一人行走於上,並有另一人在天花板上方進行焊接動作, 任何人看到此畫面,都會誤認為原告公司在擅自復工、偷偷 施工,被告上開言論係係針對童議員所提大巨蛋疑似擅自施 工、復工此一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與公共利益有關, 係屬善意發表之意見表達,且係建立在原告公司確實擅自復 工偷偷施工之前提事實下,而被告當天下午即責成建管處前 往現場勘查,確認工人所為焊接行為係屬必要安全維護,並 無擅自施工情事,立即於當天晚上發佈新聞稿澄清此事,對 於童議員所指原告公司擅自復工、偷偷施工之誤會,做了必 要且適當的釐清,且於翌日即104年10月31日之中時電子報 報導,亦將事情全貌翔實報導,任何閱讀者看到這個報導, 均不致誤認原告公司有擅自復工之情事,足證原告公司之名 譽並未因此受到任何損害。
③編號3 :被告係在談到原告趙藤雄涉入林口合宜宅、八德合 宜宅等弊案時所為之適當評論,在此之前,原告趙藤雄於前 幾天(104 年12月10日)於上開弊案出庭時突然翻供坦承犯 罪,連一審獲判無罪之新竹眷村案都一併認罪坦承行賄造成 舉國轟動,記者幾日後訪問時,被告對此表示既然原告趙藤 雄都承認遠雄目前浮上檯面的案件都有行賄問題,遠雄對於 公共工程曾經有這麼多行賄行為之不良記錄,那大巨蛋案是



否為清白,確實值得懷疑,故被告係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 事務為適當評論之意見表達,並對同樣是原告趙藤雄主導之 大巨蛋案提出適當質疑,並無不當,且與一般民眾想法近似 ,並未貶抑或毀損原告等之名譽。即使社會大眾對於原告等 出現觀感不佳之情況,亦是原告等於大巨蛋案及合宜宅弊案 裡諸多爭議性行為導致,與被告無關。
④編號4 :被告係在原告趙藤雄就合宜宅弊案認罪行賄前營建 署長葉世文後,就原告趙藤雄以兩億元天價換取緩刑乙事表 示意見,其所為「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表示,係針對司 法系統進行責難,質疑法院為何接受趙藤雄以高額金錢換取 不用關,與一般民眾想法並無二致,並未侵害原告名譽。且 合宜宅弊案涉及公眾事務,被告係針對此一公共工程弊案判 決結果為適當評論,表達其個人想法,顯係對於具體事件所 為指摘,並非對原告趙藤雄為無端、抽象辱罵嘲笑之表達, 原告趙藤雄既然認罪,自應接受外界對此案件之評論。 ⑤編號5 :被告係就「原告趙藤雄先前在合宜宅弊案開庭時全 部認罪,並表示要做公益事業,但做不到一個禮拜就故態復 萌,要求臺北市政府將大巨蛋買回,並印刷『最美好的巨蛋 』一書來批評被告」乙事為適當評論,表達其個人想法,顯 係對於具體事件所為指摘,並非對原告趙藤雄為無端、抽象 辱罵嘲笑。而所謂「狗改不了吃屎」,係成語「故態復萌」 之俚語化、粗鄙化,被告係不認同原告趙藤雄言行前後反覆 不一而發表其意見,所為評論必然為負面用語,言詞或直率 、粗俗,然被告所指有關原告趙藤雄之言行,確屬可受公評 之事,且未超出適當評論之範圍,客觀上應不足以損及原告 趙藤雄之名譽,主觀上對上開公共事務發表適當評論,亦難 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意。
⑥編號6 :由周玉蔻投書文章「律師團獨家法律見解:大巨蛋 案零權利金,馬英九涉圖利」、自由時報104年4月15日新聞 報導、公共電視104年4月15日新聞報導,及頻果日報在討論 大巨蛋案時,亦以動畫作成被告與原告等對決,原告等後面 為馬英九總統之畫面,信傳媒105年5月13日新聞評論亦以「 『透視大巨蛋』大巨蛋法律戰關鍵在馬英九?」作為標題, 可見於大巨蛋案相關會議紀錄錄音光碟公諸於世後,馬英九 在大巨蛋案裡有疑似支持原告等、為原告等撐腰之情形,只 要看過相關錄音或新聞報導之人,均有此合理懷疑。被告於 相關會議紀錄錄音公布1 年後之105年4月18日,就此一涉及 公眾利益之公共議題發表意見,其論點與上開諸多媒體報導 內容相同,基本上是重複敘述諸多媒體提出之質疑,並無不 當,故客觀上並未造成原告名譽之侵害。




⑦編號7 :被告就「你還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你要被害 妄想,我也沒辦法」之發言,係針對「原告等於105年7月14 日向媒體表示被告是私設刑堂」之回應,澄清並無私設刑堂 ,並表示無法控制原告怎麼想,且雙方上開言論係就「大巨 蛋建造執照變更內容是否應再行召開都審委員會重行審理」 乙事所為,係與公眾利益有關之公共事務,被告上開回應亦 未造成原告名譽受損。被告另發表「你就是為了硬就是要賺 到飽」、「你不能一定要賺到飽、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 部分,係針對原告等為追求商業利益最大化,為了增加商場 使用面積,竟然未按圖施工,大幅縮減樓梯數量,影響公眾 安全。嗣後被告與原告等於105 年9月8日達成共識,臺北市 政府暫不行使終止契約之權利,原告公司承諾減少商業設施 量體,以求符合台灣建築中心防火避難性能認可審查,亦可 證明原告等擴大商業設施面積之決定,確實影響大巨蛋工程 之公共安全。承上所述,原告等確實係為了商業利益極大化 (賺到飽賺到滿),未按圖施工,大幅變更原始設計,導致 大巨蛋工程出現公安疑慮,被告身為臺北市長,就此一嚴重 影響公共安全之公眾議題發表意見,並無不當,且有必要, 被告指出「原告等為了多賺錢」與「大巨蛋公共安全出現疑 慮」彼此間具備關連性,並未背離事實,且並無惡意攻擊原 告等之意思,亦無妨害原告等之名譽。
⑧編號8 :被告就「就是一個亞斯伯格症遇到一個頑固的老人 」之發言,除調侃原告趙藤雄外,亦調侃了自己,並沒有攻 擊性,頑固的老人也非負面評語,被告主要意思是強調原告 趙藤雄之個性較為執著,連新聞報導旁白都為「軟硬兼施, 遠雄就是不領情,五大弊案只剩下大巨蛋案。」連媒體都認 同原告等毫不妥協之態度令人印象深刻,被告上開發言僅是 陳述自己之想法與感受,且與事實相符,原告名譽並未受損 。另關於被告「你不要死要錢好不好」之發言,係臺北市長 之身分,針對市民關心之重大公眾議題「大巨蛋商業設施量 體應縮減以符和公共安全標準」乙事發表意見,觀諸其新聞 旁白:「柯文哲的公安標準,要求遠雄將大巨蛋園區,由14 萬人降為9 萬元,說穿了,商場少一點,開放空間就多一點 。」被告所為「這公安明明就有解套方案的,這很明顯這個 ,你不要死要錢好不好,就(錢)少(賺)一點就好。」其 發言內容並無不當,原告等確實有過度執意追求商業利益最 大化,而忽視大巨蛋公共安全之爭議性行為,被告上開言論 尚未超出合理評論公眾事務之範圍,且係執行市長職務之行 為,具備正當性。
⑨編號9:被告於議會備詢時針對「原告趙藤雄於合宜宅弊案



裡承認送錢給葉世文卻沒有被關」乙事發表意見,上開司法 案件係社會矚目案件,被告主要用意在於指責台灣司法,而 非原告趙藤雄。被告主觀上並無貶抑原告趙藤雄之意思,客 觀上亦不構成對原告趙藤雄名譽之傷害,因其名譽早在104 年12月當庭認罪承認多次送錢給葉世文時,已經破產,毫無 名譽可言,即使原告趙藤雄名譽有受損情況,亦係因自己爭 議性行為導致,與被告無關。
(三)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原告公司與臺北市政府於95年10月3日簽訂「臺北 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 即大巨蛋案,原告趙藤雄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則為 現任臺北市市長,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受媒體採訪或於 臺北市議會備詢或至臺北市議會民進黨團報告時,發表如附 表所示之言論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影音光碟及譯文、媒體報 導等件存卷為證(見本院卷一第62至80頁、第164至185頁, 卷二第155、15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惟原告主張被告該等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所為如附表 所示之言論,是否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原告請求被告將道歉啟事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 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日,以回復原告名譽, 並應給付原告趙藤雄200萬元及遲延利息,是否有理由?(二)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 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 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 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 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 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 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 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 定,該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 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此限」;同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 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 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 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 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



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 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 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 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 ,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 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 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 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 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 應足當之。公眾人物之言行如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就 其名譽權之保護,固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並減 輕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 治正常發展,並達監督政府之目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236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2 5 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所謂善意,係指動機非專以毀損他 人名譽為目的;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事件之性質與影 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 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 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 。言論自由為一種「表達的自由」,應予以最大之保障,個 人之評論意見,雖隨各人之價值觀而有不同看法,無一定之 判斷標準,然仍應遵循就事論事之原則,以所認為之事實為 依據,加以論證是非,可為正面評價,亦可為負面評價,依 各人的自由意志選擇,做道德上的非難或讚揚。而判斷陳述 意見之言論是否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 適當字眼或形容詞,而在審查其所評論者是否為與公共利益 有關之事項,其評論所據或其所評論之事實,是否已隨同評 論一併公開陳述或為眾所皆知,以及行為人為該評論時,是 否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目的。其目的即讓大眾去判斷表 達意見人對於某項事務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至表達意見人 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被社會接受, 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
(三)經查,大巨蛋案為臺北市重大公共建設,而負責施作之遠雄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施工期 間,造成古蹟毀損、捷運隧道產生裂縫,違反環評承諾事項



等,經臺北市政府多次通知改善未果,且監測數據持續惡化 ,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104年5月14日派 員現場勘驗,發現有81處主要構造與核定之建照圖不符,乃 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停工,此有臺北市都發局104年5月 20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2820900 號裁處書存卷可按(見本院 卷二第86、87頁)。又上開大巨蛋爭議案,經監察院調查結 果,認臺北市都發局104年5月20日就遠雄巨蛋公司、遠雄營 造公司與大林組營造公司未依據101年3月19日第一次變更設 計之圖說施工,且因其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 符,其依據建築法第58條規定而不准許該公司採建築法第39 條但書一次報驗方式辦理,於法尚無違誤;而遠雄巨蛋公司 身為起造人,於建照核發後大幅變更設計,本案建築師則任 由遠雄巨蛋公司要求修改原核准圖說後,交由承造人違法施 工,建築師亦未依據原核准圖說勘驗監造,致使整體大巨蛋 設施邊做邊改,除置建築法之正當法律程序於不顧外,其為 考量商業利益大幅更動原始設計,導致大巨蛋衍生公共安全 之疑慮;另臺北市政府於104年5月14日前之歷次勘驗,均未 詳實比對建築圖說與現場差異,難謂善盡BOT 契約之勘驗責 任,遠雄巨蛋公司違法未按圖施工,對於所衍生公安疑慮, 固有無可推卸之責任,惟臺北市政府亦僅基於行政高權並未 考量與遠雄巨蛋公司具有BOT 夥伴關係,其透過媒體忽而解 約、忽而換手,致使契約兩造信賴關係破壞殆盡,臺北市政 府允宜依據BOT 契約約定,本於合作、誠信、公平及合理之 精神協助遠雄巨蛋公司將臺北市重大建設之大巨蛋案興建成 功,俾避免重大危難之發生,並保障臺北市民基本權利。此 有被告提出監察院調查報告可按(見本院卷二第51頁)。是 兩造就原告考量商業利益,大幅變更大巨蛋原始設計圖說, 導致大巨蛋衍生公共安全之疑慮迭有爭議,則就此攸關國家 重大經濟建設及公眾安全之爭議事件所發表之言論,自屬可 受公評之事項,而原告公司為大巨蛋之起造人,原告趙藤雄 為原告公司負責人,亦為大巨蛋案承包團隊之主要決策者, 被告身為台北市市長,就大巨蛋之施工品質及公眾安全自為 其首要考量,更為其職責所在,原告等就此涉及公共事務領 域之事項,自應接受各界最嚴謹之監督及檢驗,而為維護民 主社會之言論自由,就他人善意發表之言論可能造成之主觀 感情侵害,亦應有較高之容忍程度。
(四)茲就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是否有侵害原告等名譽權情 事,分述如下:
①編號1: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8月5日接受媒體採訪時,不實 指摘如附表編號1 之言論,而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權。查觀



之原告所提被告接受媒體採訪之影音光碟譯文及自由時報電 子報所載,本件起因係被告多次與原告公司所屬之遠雄集團 就大巨蛋爭議案爭執不休、互不退讓,而原告公司所屬之遠 雄集團乃針對被告批評遠雄『貪婪的財團』,對被告提告加 重誹謗、公然侮辱;另據自由時報報導,被告並於受訪時強 調大巨蛋應先確保松菸古蹟跟捷運安全,下一步之公安問題 才是重點,其對此不會退讓等語(見本院卷第64、164頁) ;又依東森新聞雲報導:「遠雄昨(13)日才和臺北市政府 正面衝突,在一場安全研討會上互指不是,今日下午又有動 作,發佈新聞稿稱『柯團隊顛倒是非、不守法理,且一再惡 搞、誣衊,』讓遠雄無路可退,打算近期對相關人員提告」 (見本院卷一第100頁)。被告因此於受訪時表示「一家建 設公司應當以工程品質自豪,而不是以他強大的訴訟部門, 有沒有,來…來自豪,所以,我查過,這是他們一貫的手法 ,就是用訴訟來增加談判的壓力,但我的態度是該怎麼做就 怎麼做。我們查過臺灣的建設公司,訴訟案最多的就是它。 」足見被告係針對遠雄集團日前已對被告提出加重誹謗等訴 訟,另又對外發佈擬再對被告及被告團隊相關人員進行訴訟 等客觀事實所為之回應。被告上開言論僅係對遠雄集團提告 之行為為意見之表達,稽其意旨僅在表達建設公司應以工程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臺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