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492號
TPDV,105,訴,4492,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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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為重,不應藉由訴訟就大巨蛋案之談判對被告施加壓力 ,尚無貶抑原告公司之工程品質低落之意;且原告於雙方就 大巨蛋即將進行協商之際,對被告及其團隊成員提起訴訟, 被告主觀上認為其此舉有藉訴訟增加談判籌碼之嫌,亦合情 理,況訴訟乃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人民依循法律途徑以定 紛止爭,或尋求相互讓步以謀求和解之道,所謂以訴訟來增 加談判的壓力,乃策略之運用,非必為負面表述,而原告於 起訴狀亦自承其為一持續營運且銷售業績向為國內之首之公 司,難免因業務之故而產生訴訟等情,則被告稱臺灣的建設 公司,訴訟案最多的就是它,亦非全然無稽;又原告公司係 因大巨蛋案而成立,則此建設公司應非指原告公司,更無損 害原告公司名譽之可言。
②編號2: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在臺北市議會童仲彥議員(下稱 童議員)提出大巨蛋案之影片,質疑大巨蛋案已勒令停工, 何以仍有人員在現場施工,被告未待調查,即當場以「小偷 」、「不肖廠商」痛斥原告公司,而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權 。查依該質詢影音光碟譯文內容,係被告於市議會備詢時, 童議員出示一錄影畫面稱:「我拍到一個東西你猜猜看是什 麼?這是什麼?市長(畫面顯示為一人站在某處)」。被告: 「這在幹甚麼,我看不出來」。童議員:「你感覺這很像什 麼?」。被告:「不曉得,小偷嗎?」、「我不曉得,這好像 在沙漠上面,我不曉得這是什麼東西」。童議員:「好,下 一張,我們把這張拉遠,這樣有看懂嗎,再拉遠、再拉遠( 畫面顯示有人站在大巨蛋屋頂上)」。被告:「大巨蛋上面 」。童議員:「對啊,真的小偷偷施工…來再下一張(畫面 顯示有人在大巨蛋屋頂上活動)這是從議會拍上去...市長 你看這個人是怎麼樣?」。被告:「不曉得他在幹什麼」。 童議員:「你看他那樣的動作」。被告:「這我們下午會去 處理」。童議員:「還有喔,上面喔,火花點點,你要他做 底板,他跟你做天花板,就在上面燒了,而且也沒有安全鎖 …市長你看到這個你有什麼感想,他是不是不把你當一回事 ,我請市長回答,我們已經停工耶」。被告:「對呀,這個 就是不肖廠商」。由上開答詢內容可知,被告猜測畫面中之 人是否為小偷時,尚不知悉童議員出示之影片畫面即為大巨 蛋現場,自非針對原告公司所為,且被告僅係猜測語氣,並 非斷定該人即為小偷。又依童議員提供之另張錄影畫面,該 畫面顯示大巨蛋天花板上方有一人行走於上,並有另一人在 天花板上方進行焊接動作,童議員復提示被告「你要他做底 板,他跟你做天花板,就在上面燒了…市長你看到這個你有 什麼感想,他是不是不把你當一回事,我請市長回答,我們



已經停工耶」等語,要求被告就大巨蛋已經勒令停工卻有復 工情形立即答覆並處理,則被告上開「不肖廠商」之言論顯 係針對童議員所為大巨蛋擅自復工之前提下所為之陳述,並 非有何貶損原告公司名譽之故意;而被告當天下午即責成建 管處前往現場勘查,確認工人所為焊接行為係屬必要安全維 護,並無擅自施工情事,立即於當天晚上發佈新聞稿澄清「 今日(30日)臺北市議員質詢柯市長時,表示大巨蛋基地有 民眾反映違法擅自施工之情形,下午本市建管處會同勞檢處 赴大巨蛋工地現場勘查,訪查結果,蛋體屋頂部分,工地主 管人員表示、每日均派員自主巡查,若發現已施作屋頂板片 有鬆脫情形,會進行焊接或加以固定…另蛋體側面骨架構件 ,因颱風夜受損部分進行燒焊移除或固定工作,目前現場工 進並無逾越許可施作範圍,工地鎖固及燒焊係為加固安全性 ,自主巡查安全維護行為,尚符合建築法第63條之規定。」 (見本院卷一第65頁)而對於童議員所指原告公司擅自復工之 誤會予以釐清,中時電子報並於翌日(104年10月31日)將 事情全貌為詳實之報導(見本院卷一第66頁),一般民眾尚 不致誤認原告公司有擅自復工之情事,原告公司之名譽應未 因此受到損害,縱有損害,藉由上開新聞稿及媒體報導,亦 已達到於社會上回復原告公司名譽之效果。
③編號3: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12月16日接受自由時報專訪, 依自由時報於同日之報導所載:「柯文哲說,遠雄董事長涉 入林口合宜宅、八德合宜宅、新竹眷改案,『請不要告訴我 你大巨蛋是清白的』,目前只是還沒拆封而已。『為了趙藤 雄,坐牢要幾個人?葉世文許志堅蔡仁惠,還有營建署 主任秘書;趙藤雄有幾個案子已經出來了?』」上開「請不 要告訴我你大巨蛋是清白的。」意指大巨蛋案絕對涉及不法 情事,而侵害原告等之名譽。由上觀之,被告係因原告趙藤 雄涉入林口合宜宅、八德合宜宅等弊案,並遭一審判刑,而 原告趙藤雄雖否認行賄犯行,然日前(104 年12月10日)於 上開弊案二審出庭時,突然翻供坦承犯罪,即連一審獲判無 罪之新竹眷村案都一併承認向公務員期約行賄2600萬元,此 有奇摩新聞報導可按(見本院卷一第99頁),記者日後訪問時 ,被告對此表示既然原告趙藤雄已承認遠雄目前浮上檯面之 上開案件皆有行賄問題,則大巨蛋案是否為清白確值懷疑, 被告顯係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務為意見之表達,並對同 樣由原告趙藤雄主導之大巨蛋案提出質疑,被告本於原告趙 藤雄於數工程弊案坦承行賄之客觀事實,質疑其品德操守, 非全無依據,亦非專以損害原告趙藤雄之名譽為目的,自當 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④編號4:原告主張被告於104年12月26日接受媒體採訪時,針 對原告趙藤雄於另案八德合宜住宅案獲判緩刑乙事,表示「 套一句台灣話,有錢判生、沒錢判死,就是這樣」等語,詬 稱原告趙藤雄是倚仗財勢、涉嫌賄賂法官,實已貶損原告趙 藤雄之聲譽,亦損及國家法治尊嚴。查被告係在獲知原告趙 藤雄就合宜宅弊案認罪行賄前營建署長葉世文後,經法院判 決原告趙藤雄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 2億元,而對於原告趙藤雄以2億元天價換取緩刑乙事表示係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觀之報導記載被告係針對原告趙 藤雄繳交2 億元予國庫免入監一事發表評論,其意當係指有 錢人得以高額金錢換取自由之意,尚非指摘原告趙藤雄涉嫌 行賄法官,且合宜宅弊案涉及公眾事務,被告對於此一公共 工程弊案判決結果,表達其個人想法,尚屬言論自由範疇, 況被告係針對司法判決有所非難,亦未侵害原告趙藤雄之名 譽。
⑤編號5: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2月2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辱罵 原告趙藤雄「就是狗改不了吃屎」等語,其用語極度不雅、 粗俗,而貶損原告趙藤雄社會上之人格、地位。查被告於接 受風傳媒記者專訪時,談到上任後最具爭議的五大案,被告 表示「只剩大巨蛋,其他都結案了」、「我跟你說,這個人 (趙藤雄)就是這樣,你要講難聽的話,就是狗改不了吃屎 。他不是在法庭上全部認罪,然後說要做公益事業?做不到 一個禮拜就故態復萌。70幾歲了,你叫他改很困難,其實要 怎麼做大家心裡有數。」(見本院卷第183頁),並經證人 即該篇採訪記者王彥喬到庭證述上開報導內容屬實(見本院 卷二第178至179頁)。是被告上開言論主要係針對涉及公共 議題之大巨蛋案懸而不決所為,被告乃就原告趙藤雄先前在 合宜宅弊案開庭時全部認罪,並稱要做公益事業,然做不到 一個禮拜就故態復萌,以講難聽的話形容就是狗改不了吃屎 ,乃係對原告趙藤雄就有關大巨蛋爭議與市府爭執不下所為 之指摘,並非對原告趙藤雄為無端、抽象辱罵嘲笑。又所謂 「狗改不了吃屎」,係成語「故態復萌」或「舊習難改」之 俚語,而判斷陳述意見之言論是否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 意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字眼或形容詞,而在審查其所評論者 是否為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語言、文字之選用除傳達其 意思外,尚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且有力之表述未必為文雅 ,於表達意思或言論時,如無毀損他人名譽之真實惡意時, 縱其選用之語言文字較粗俗直白,亦不能因此認有妨害名譽 之故意,被告上開言論既與大巨蛋案有關,而表達其對主事 者即原告趙藤雄處理此案之看法,縱其意見之表達非文雅,



究其實質意義僅在傳達原告趙藤雄故態復萌之意,難認有何 詆毀原告趙藤雄名譽之主觀惡意。
⑥編號6: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4月18日至臺北市議會民進黨 團報告大巨蛋案時,稱「遠雄就是背後有馬英九在撐腰」、 「大家都知道,遠雄如果背後沒有馬英九,哪敢這麼囂張? 」等語,恣意指摘原告公司於大巨蛋案中涉及關說、包庇、 舞弊、撐腰等不法或不當情事,或倚靠政治關係,涉有收受 不法利益或賄賂,甚或瀆職、違背法令或法定職務情事,足 使原告公司名譽受損害。觀諸104年4月15日公視新聞網報導 「遠雄巨蛋零權利金的爭議不斷,臺北市議員今天公布當時 市政府跟遠雄議約會議的錄音檔,指出當時擔任台北市財政 局長的李述德在會議中提到,趙藤雄馬英九已經事先碰面 ,才讓原本談不攏的權利金問題,最後做出零權利金的決議 。」並公布「2004年9月23日BOT議約會議第3階段第3次會議 錄音檔」之譯文內容為「月號的協商有一個結論,這個協商 主要是因為是重大議題,所以我(李述德)特別由遠雄董事 長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營運權利金,都市計劃變更 ,做了一些這個這個,所以我們認為兩個擺到一起,不要一 隻牛剝兩次皮,對市政府也不利,對他們(遠雄)也不利, 這樣一個邏輯之下,府裡的高層認為說,乾脆這個部分就不 提。」;相類報導亦見諸於104年4月15日自由時報,其標題 為「大巨蛋免權利金馬英九趙藤雄早喬好」;另104年5月9 日蘋果日報亦以「大巨蛋案7 大疑點馬英九涉圖利遠雄」為 標題,報導「臺北市廉政委員會昨通過大巨蛋BOT 案調查報 告,負責調查的廉政委員、律師鄭文龍說,總統馬英九、台 灣證交所董事長李述德,分別在任職北市長與財政局長期間 ,經手大巨蛋開發案,圖利開發商遠雄事實明確,建議北市 府將兩人移送法務部調查,並與遠雄解約」(見本院卷一第 107至111頁)。是大巨蛋案相關會議紀錄錄音光碟公諸於世 後,被告依此錄音內容或相關媒體報導,質疑原告公司背後 有馬英九為其撐腰,並非全然無稽,被告就此一涉及公眾利 益之公共議題發表看法,尚未逾越合理表達意見之範疇,自 無構成對原告名譽之侵害。
⑦編號7 :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7月22日接受媒體採訪時,指 稱「你還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你要被害妄想,我也沒 辦法」、「你就是為了硬就是要賺到飽」、「你不能一定要 賺到飽、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等語;同日自由時報亦報 導:「柯籲遠雄董事長趙藤雄,讓大巨蛋園區變安全一點『 你就是硬要賺到飽,我也知道那1坪大概150萬元,你不能一 定要賺到飽、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柯表示,都審公



開審查、網路直播,『你還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你要 被害妄想,我也沒辦法』」。被告以上開言詞諷刺原告公司 及趙藤雄有被害妄想,又不實指控原告公司及趙藤雄為獲利 而不顧大巨蛋案之公安,貶損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社會評價 。查經濟日報於105 年7月18日以「遠雄:柯文哲私設刑堂大 巨蛋建照永遠無法通過」為標題,報導略以:遠雄表示柯文 哲早就預先私設的「重開都審程序」、「重開環評程序」2 道刑堂,就是要等大巨蛋通過建築中心審查核可後,再用2 道關卡,刁難建築執照的變更(見本院卷一第118頁)。由 上足見被告就「你還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你要被害妄 想,我也沒辦法」之發言,係針對原告向媒體表示被告是私 設刑堂之回應,而雙方上開言論乃就「大巨蛋建造執照變更 內容是否應再行召開都審委員會重行審理」所為,顯係與公 眾利益有關之公共事務,被告並澄清都審乃公開審查、網路 直播,原告猶稱被告私設刑堂而自覺遭迫害,被告亦無法干 預其想法,要難認有何損害原告名譽之可言。另被告發表「 你就是為了硬就是要賺到飽」、「你不能一定要賺到飽、賺 到滿,不願改善公安」部分,係針對原告為了增加商場使用 面積,竟未按圖施工,大幅縮減樓梯數量,影響公眾安全, 此部分事實嗣經監察院調查屬實,並認定原告為考量商業利 益大幅更動原始設計,導致大巨蛋衍生公共安全之疑慮(見 本院卷一第120 頁、卷二第104至105頁);嗣被告與原告等 於105 年9月8日達成共識,臺北市政府暫不行使終止契約之 權利,原告公司承諾減少商業設施量體,以求符合台灣建築 中心防火避難性能認可審查(見本院卷一第122頁),亦可 證明原告等擴大商業設施面積,確實影響大巨蛋之公共安全 。準此,被告基於原告為了商業利益極大化,未按圖施工, 大幅變更原始設計,導致大巨蛋工程出現公安疑慮之客觀事 實,評論原告為了要賺到飽、賺到滿,不願改善公安等語, 自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為適當之評論,自無妨害原告 等之名譽。
⑧編號8: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7 月25日接受中天新聞專訪時 ,指稱「就是一個亞斯伯格症遇到一個頑固的老人」、「你 不要死要錢好不好」等語;而於105 年9月8日聯合新聞網亦 報導:「北市府與遠雄為大巨蛋案纏鬥1年8個多月,雙方硬 碰硬,各有立場互不退讓,大巨蛋的僵局,是『亞斯伯格症 碰到頑固老人』所造成。」被告公然嘲諷原告趙藤雄為「頑 固老人」,使原告趙藤雄企業家形象蕩然無存,又以「死 要錢」汙蔑原告公司及趙藤雄,足以貶損原告公司及趙藤雄 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查依被告接受媒體訪問時,係稱「坦白



講喔,像趙藤雄,我覺得他有時候是人的個性,所以有時候 叫棋逢對手,就是一個亞斯伯格症遇到一個很頑固的老人就 是這樣」(見本院卷一第173頁)。由上足見兩造因大巨蛋 案互相纏鬥1年8個多月,雙方各有立場互不退讓,被告乃有 感而發,形容彼此間為棋逢對手,即亞斯伯格症遇到頑固的 老人,由其言論全貌以觀,被告亦自嘲為亞斯伯格症,顯無 攻訐原告之惡意,且頑固僅為固執不知變通之意,該語意在 一般社會通念上,尚不致使他人之人格評價受有貶抑,且對 照大巨蛋案久懸之僵局,被告上開意見之陳述,非與事實不 符,原告趙藤雄之名譽並未因此受損。另關於被告於受訪時 稱「這公安明明就有解套方案的,這很明顯這個,你不要死 要錢好不好,就少一點就好」等語,乃係針對「大巨蛋商業 設施量體應縮減以符和公共安全標準」之公共議題發表意見 ,此觀諸其新聞旁白:「柯文哲的公安標準,要求遠雄將大 巨蛋園區,由14萬人降為9 萬元,說穿了,商場少一點,開 放空間就多一點。」(見本院卷一第173 頁)。則被告就涉 及大巨蛋容量之公安問題,認原告有過度追求商業利益而忽 視公共安全之行為,而發表上開言論,尚未超出合理評論公 眾事務之範圍。
⑨編號9 :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9月21日至臺北市議會備詢時 ,指稱「趙藤雄沒有坐牢是臺灣司法的悲哀」,中傷原告趙 藤雄之名譽,並否定原告趙藤雄有繼續經營社會生活之權利 ,嚴重貶損原告趙藤雄之人格。查被告於議會備詢時係針對 「原告趙藤雄於合宜宅弊案裡承認送錢給葉世文卻沒有被關 」乙事發表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74至176頁),而原告趙藤 雄於該合宜宅弊案中行賄桃園縣前副縣長葉世文乃社會矚目 案件,事涉公益,任何人均得依其自由意志就該案法院判決 之結果表示其贊成或反對之意見,屬言論自由範疇,亦與其 前揭「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說法相呼應,即再次表達其 不認同以金錢換取緩刑宣告之作法,況被告上開言論意在指 摘台灣司法,難認有何侵害原告趙藤雄之名譽。四、綜上所述,被告就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 論,亦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即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形。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195條第1項之規規定 ,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四號 字體、標楷體及半版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 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各一日,並應給付原告趙藤雄 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 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
┌──┬───────┬──────────────┬─────────┐
│編號│時間 │內容 │侵害權利 │
├──┼───────┼──────────────┼─────────┤
│ 1 │104年8月5日 │一家建設公司應當以工程品質自│原告公司之名譽權 │
│ │ │豪,而不是強大的訴訟部門來自│ │
│ │ │豪…這是他們一貫的手法,用訴│ │
│ │ │訟來增加談判的壓力。這個其實│ │
│ │ │訴訟是遠雄一貫策略,我們查過│ │
│ │ │台灣的建設公司,訴訟案最多的│ │
│ │ │就是它。 │ │
├──┼───────┼──────────────┼─────────┤
│ 2 │104年10月30日 │小偷、不肖廠商 │原告公司之名譽權 │
├──┼───────┼──────────────┼─────────┤
│ 3 │104年12月16日 │請不要告訴我你大巨蛋是清白的│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
│ │ │ │名譽權 │
├──┼───────┼──────────────┼─────────┤
│ 4 │104年12月26日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原告趙藤雄之名譽權│
├──┼───────┼──────────────┼─────────┤
│ 5 │105年2月3日 │就是狗改不了吃屎 │原告趙藤雄之名譽權│
├──┼───────┼──────────────┼─────────┤
│ 6 │105年4月18日 │遠雄背後有馬英九在撐腰、大家│原告公司之名譽權 │
│ │ │都知道,遠雄如果背後沒有馬英│ │
│ │ │九,哪敢那麼囂張? │ │
├──┼───────┼──────────────┼─────────┤
│ 7 │105年7月22日 │你還說北市府一定私設刑堂,那│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
│ │ │你要被害妄想,我也沒辦法、你│名譽權 │
│ │ │就是為了硬就是要賺到飽、你不│ │




│ │ │能一定要賺到飽、賺到滿,不願│ │
│ │ │改善公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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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年7月25日 │就是一個亞斯伯格症遇到一個頑│原告公司及趙藤雄之│
│ │ │固的老人、你不要死要錢好不好│名譽權 │
├──┼───────┼──────────────┼─────────┤
│ 9 │105年9月21日 │趙藤雄沒有坐牢是臺灣司法的悲│原告趙藤雄之名譽權│
│ │ │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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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