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280號
PCDM,113,金訴,1280,20250424,1

1/2頁 下一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28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禹丞



陳偉翔



林長傑



劉其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74
77號、112年度偵字第9447、9448、9449、9450、10253、21682
、27047、33237、34635、48156、51654、52130、52345、52705
、55857、64725、65167、72897、61612號、113年度偵字第6888
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1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如附表編號1至2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編號1至2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萬43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辰○○犯如附表編號2、3、5至8、10至14、19「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編號2、3、5至8、10至14、19「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5萬76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犯如附表編號1、4、9、15、16、17、21「罪名及宣告刑」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4、9、15、16、17、21「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33萬9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亥○○犯如附表編號18、2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編號18、2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應予沒收」之物均沒收。
庚○○、辰○○、己○○、亥○○被訴與玄○○共同詐欺等部分(附表三)
均無罪。
  事 實
一、庚○○、辰○○、己○○、亥○○玄○○(另行審結)依其等之社會
經驗及智識程度,均知悉詐欺集團常利用虛擬貨幣作為洗錢
工具,預見以自己金融帳戶收受他人不明之款項,極可能為
詐欺犯罪所得,若依其委託,將前揭款項轉換為虛擬貨幣US
DT(下稱泰達幣),並轉入指定電子錢包地址,即屬參與詐
欺、洗錢犯罪之實行,將使特定詐欺犯罪所得變換型態並製
造斷點,進而隱匿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竟基於縱上述情
況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神秘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扮演之買幣「客戶」,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
,先由庚○○結識「神秘人」知悉其有將不明資金交換為泰達
幣之需求,並以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亞聖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亞聖公司)作為據點,又於LINE創設暱稱「亞聖國際
」,由庚○○擔任泰達幣之供應者,負責向臺北市萬華區鼎龍
當鋪、北投區等不詳之人購買泰達幣,復招攬辰○○、己○○、
亥○○等人擔任「幣商」,其3人分別於LINE創設暱稱「良心
小偉」、「逆風國際-專營USDT」、「丹尼小舖(USDT)」帳
號與「神秘人」介紹之「客戶」聯絡交換泰達幣之事宜,並
向「客戶」進行虛偽之確認客戶措施(KYC),由辰○○提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辰○○中信
銀行帳戶),己○○提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己○○兆豐銀行帳戶)及理想國際有限公司所申
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己○○之理想
公司第一銀行帳戶),亥○○提供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亥○○彰化銀行帳戶),作為詐欺集團成員匯
入款項之用。嗣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時
間及方式,向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金洗軌跡之追查」欄所示之人頭帳
戶,或再層轉至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後,由人頭帳戶
將如附表一「虛擬貨幣交易」欄所示之款項,匯入各編號所
示之辰○○、己○○、亥○○所申設上開帳戶內,由辰○○、己○○、
亥○○將各筆款項領出現金後交付庚○○,再由庚○○向鼎龍當鋪
北投區等不詳之人購買泰達幣後,由庚○○轉入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或由辰○○、己○○將泰達幣轉入指定
之電子錢包地址,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犯罪
所得之去向。嗣經警方循線追查,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意見:
  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
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一第167、473頁),復經審酌該
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
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
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亥○○部分:
   上揭如附表一編號18、20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亥○○
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9447卷第9至14
、17至27、85至92頁、高雄警卷第1至6頁、偵6888卷第3
至9頁),並有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3、15所示之證據附卷
可稽。
  ㈡被告庚○○、辰○○、己○○部分:
   訊據被告庚○○、辰○○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之犯行,被告己○○固坦承洗錢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行,①被告庚○○辯稱:我成立亞聖公司,也有跟「神秘人」聯絡,我本來就是幣商,買賣幣賺價差,有人把「神秘人」加來給我,且說他那邊有人要找我買,其餘被告不是我的員工,是我的同行,我們一起從事幣商,我沒有招攬辰○○、己○○及亥○○,我只是問他們要不要一起做,也沒有指示他們在C2C張貼廣告,我跟己○○、辰○○有群組,我獲利來源為買賣幣的價差,因為辰○○、己○○、亥○○3人要買虛擬貨幣時,是向我購買,我是賺取賣給他們虛擬貨幣的價差,他們3人給我現金,我的虛擬貨幣有向交易所購買,也有向其他幣商購買,我大部分是場外交易取得虛擬貨幣,但也有部分是向交易所購買,我與辰○○、己○○、亥○○也是以場外交易方式賣虛擬貨幣給他們,我每次交易大部分賺取1~2%,因為每天價格都有浮動,所以不確定所得金額云云;②被告辰○○辯稱:我跟庚○○約6、7年前認識,我會做幣商是因為工作剛辭職,我在酒店上班擔任服務生,我問庚○○最近有什麼賺錢機會,他說他在做幣商,我說我也想一起做,幣商就是賺取價差,但遇到客人要做KYC,注意每天手上的幣不要囤太多,以免價格浮動會虧損,KYC就是認識自己的客戶,因為我在C2C上張貼廣告,上面有我的LINE,如果客戶加我的LINE,我會確認他的身分及交易的帳戶、身分證是不是自己的,有時會問他交易知識,例如購買目的,我現在找不到起訴的這幾筆KYC,我之前是用官方LINE,保存時間12個月,我偵查中有把找到的資料提供給警方,本件我虛擬貨幣的來源是跟庚○○購買,但我也有向交易所購買過,就起訴書附表上所載交易的虛擬貨幣大部分來源是向庚○○購買,庚○○的幣價格比較便宜,但庚○○有時候會沒空云云;③被告己○○辯稱:我最早自己有投資虛擬貨幣,從108年左右開始,110年因為疫情工作暫停,與庚○○聊到虛擬貨幣,他提到幣商方式可以賺取價差,當時我拿新臺幣(下同)20萬出來做我的啟動資金,我在交易所先買虛擬貨幣後,才在C2C上張貼廣告,打算賣給別人,庚○○教我怎麼看別人的交易價格及流程,且教我怎麼避免交易問題,我的客人比較多之後,我沒有充足幣源,我很多時候會找庚○○買幣,我不清楚他的幣來源,但他有大量的幣,我可以直接跟他拿,等於讓他賺我一手,庚○○主要賣泰達幣,我主要交易也是泰達幣,交易方式是在火幣、幣安上張貼C2C廣告,客人會到LINE官方帳號向我詢問幣價、要求買幣,我會詢問他的資料,包含KYC資料,我請買家提供身分證、交易帳戶封面、是否為本人、有無交易明細或之前有無買過虛擬貨幣,前面會問我有沒有幣、需要多少錢,廣告上會有價格,我之前的對話紀錄警詢時提供的都有留著,交易所有限制,幣託是15萬元左右,ACE也是15萬元,場外交易沒有上限,我也有向場外交易的幣商購買過,對於起訴書附表及追加起訴書所載之轉匯37萬4000元及提領現金530萬元之客觀事實不爭執,對方轉匯37萬4000元給我是用蔡素玲名義向我買幣,我從一銀帳戶內領取530萬元,因為當天其他客戶買虛擬貨幣,有人單數下的比較大,我當場沒有那麼多幣,要先讓他們付款,我在1、2個小時內把幣補回來,當天是否是找庚○○買,因為他沒有那麼多幣,我是找1、2個比較大的幣商,有部分可能給庚○○,另一部分應該有找其他人買,我有記帳,應該可以找到這麼大筆的,我會在10日內提供給法院,至於為什麼用現金,因為有收入、稅金問題,只有現金買幣,可以拿到比較優惠價格,我不知道轉帳如果大額會不會有課稅的問題,我自己會報稅,但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可以拿到比較好的價格云云。惟查:
   ⒈被告辰○○、己○○、亥○○玄○○於如附表一「虛擬貨幣交
易」欄所示之時間,取得各該人頭帳戶所匯入之款項至
各該帳戶內,且其等將各筆款項領出現金等情,業據被
告庚○○、辰○○、己○○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不爭執(本院
卷一第168頁);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
詐欺時間及方式,向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金洗軌跡之追查」欄
所示之人頭帳戶,或再層轉至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
戶等情,並有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16所示之證據附卷
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證人亥○○於審理中證述:(【提示偵9447號卷第13頁亥○
○112年2月6日警詢筆錄】你於警詢時表示「就我所知,
庚○○會跟一個在中國洗錢的犯嫌Telegram暱稱叫做『神
秘人』聯繫,『神秘人』會將詐騙來的錢使用人頭帳戶轉
到我們員工私人帳戶或亞聖公司帳戶內,我們會將等值
之USDT利用火幣平台轉至『神秘人』提供之虛擬貨幣地址
,我們將『神秘人』匯款過來的錢,從帳戶提領提領出來
,再將所提領的現金,帶至臺北市○○區○○路000號(寧
馨苑幼兒園)旁的鼎龍當鋪,再向當鋪購買USDT,以此
循環。」,這段敘述屬實嗎?)是。(【提示偵9447卷
第87頁亥○○112年2月7日偵訊筆錄】當時警方問你上開
公司業務內容流程為何,你說「另一部份是庚○○事先聯
絡好的假客人,他用飛機跟暱稱『神秘人』的人聯繫,我
不知道『神秘人』的真實身份,我只知道他在中國,他們
會講好一天要洗多少的台幣,用一兩個人頭戶充當假客
人,假設當天是我負責,該假客人會LINE我說他想買幣
,我會跟他說要驗證,要他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存摺封
面及交易明細,並與他聊為何想買幣丶用途,確認是正
常人的話,會用視訊請他持身分證開鏡頭,供我們截圖
,確認是本人,確認好後我們會請他至火幣平台下單他
所需的泰達幣數量,下單後我們提供他帳號即我們公司
員工例如我的戶頭,請他匯款,據我的認知,假客人匯
的款項是詐欺的款項,因為從我去年7月工作以來,有
很多人頭戶已經消失或被警察抓,且我前陣子我的帳戶
有被警示,是因為有人頭戶帳戶被警示,款項流到我的
帳戶」,這些也是屬實嗎?)屬實。(在這個過程中,
庚○○的角色為何?)就是我們的老闆,就是提供泰達幣
給我們的人。(己○○的角色為何?)跟辰○○差不多,因
為他們兩個算是我公司的主管,我們主要工作一樣是拿
到USDT後去跟那些人做交易,他們匯錢到我們的帳戶或
公司的帳戶,我們把等值的幣給他們,我們會去銀行把
錢領出來,主要是這部分的工作。因為己○○跟辰○○比我
早進來,懂的比我多,所以他們做的工作可能比較多一
點,我後面因帳戶被凍結,無法繼續交易,所以只能做
一些雜事,例如幫忙領錢。(庚○○問:你說我員工這部
分,意思為何?你是領我的薪水嗎?)那時候辦了一個
亞聖公司,有保勞、健保,勞健保資料應該都查的到,
庚○○還有工作室在新莊一棟大樓內的4樓,是己○○去租
的,我們大家都在那,一個是他們的住家,另一個是他
們的工作室,…住家及工作室都在新莊,距離很近。(
庚○○問:當初我在跟你講的時候,我是跟你說我們大家
都是各自的幣商,到後面你帳戶遭警示之後你才是我的
員工,在我底下幫我做事,領我的薪水,是否如此?)
個人幣商部分一開始是有講到,一開始領薪時有說是做
個人幣商,畢竟我是用我自己LINE商家名義去做交易,
但我的認知不是這樣,我其實一開始沒有資本去做這塊
,他跟我說先用他的錢,讓我有資本買幣去做交易,所
以我一開始不是用我的錢,所以沒辦法說是個人幣商。
(庚○○問:當初我介紹這些客戶給你的時候,有沒有跟
你說這些是「神秘人」的客戶?)一開始先了解火幣AP
P狀況,熟悉之後,庚○○說要丟客戶給我,問我ok不ok
,我一開始是因為可以賺錢就說好,後面接觸到庚○○引
薦給我的比較大金流的客戶。(誰叫你去申請火幣的ap
p?)當時我剛去他們住處上班時,庚○○請辰○○帶我下
載火幣app或幣安。(是何人教你使用?)辰○○、己○○
、庚○○都會教我怎麼使用。(庚○○是否有請你在火幣ap
p上張貼C2C的廣告?)有。(庚○○有沒有說為何要張貼
C2C的廣告?)就是要找客人,因為他們有給我USDT,
如果客人看到廣告想買幣的話就會自動聯繫我,因為我
們的C2C廣告上面有貼LINE商家ID,所以他們如果看
到廣告想要買就可以自己加ID來聯繫我們購買幣。(你
剛剛所說,經由庚○○所介紹的客人,與你剛才所說在火
app張貼C2C廣告的客人是不同客人?)是不一樣的,
因為一個是庚○○介紹來的,這個可能金流不太好或是金
額比較大,你要洗錢要透過我們的帳戶去洗,我們領出
來這樣子,可能其中帳戶是已經很後面的第三車、第四
車,到我們這邊領出來後再給庚○○,剛剛所說的C2C的
廣告部分,畢竟帳戶一直進大款很容易被起疑,所以我
們還是要經營一些一般的小款項的客人,讓帳有交錯。
(庚○○所介紹給你的客人,交易金額的量大概是多少?
)據我所知有一次當天最多是193萬,我去板橋府中旁
邊的彰化銀行領出來的。(庚○○介紹你,經由「神秘
」所提供客戶之虛擬貨幣交易部分,這部分虛擬貨幣來
源,也是庚○○提供給你的嗎?)是。(你這部分所做的
工作為何?)第一個是LINE商家做溝通,第二部分是飛
機上有一個群組,我們會討論怎麼把LINE商家劇本
好,這部分有時也是我操作。(LINE商家上面所謂的劇
本是由誰來編寫?)我們自己要發想劇本,要怎麼去把
神秘人」那邊來買USDT這件事情合理化,所以我們要
去想劇本這個東西。(舉例來說可能會怎麼樣?)比如
說你是「神祕人」那邊要來買幣的人,已經LINE商家
密我了,會跟我說你好,我要買幣,我就會跟你先確認
為什麼要買幣之類的,或是我會跟你要存摺、證件,以
確認你是否為本人,了解一下買幣的來歷,我們可能在
飛機上面討論你要怎麼跟我對談、溝通,我可能會要求
你要講原因,可能是你有在做賭博,可能儲值USDT會比
較划算,可以換到更多賭博的錢,所以才要買USDT,我
看到就覺得好像合理這樣,我可能最後驗證步驟會跟你
說要視訊,請你拿著身分證,露臉讓我們截圖存證,保
你我雙方的權益,驗證完後會去問他金額,你今天是
要多少等值的USDT,可能90萬、80萬,然後會聊一下怎
麼那麼大,最近可能賭的比較多,想說來平一下之類的
,然後一樣就是做交易。(你所說這部分客人所為的對
話,那個客人也知道你們在編劇本?他們也知道你們在
做這個劇本?)知道,基本上走這種比較大額的都是編
好的。(你們如何確定他們所提供的身分證資料就是與
你對談的本人,還是基本上他只是拿別人的身分證,但
並非是他本人?)視訊可能是本人,因為可能看到人跟
照片,但我覺得在操作上應該都不是本人,根據我感覺
是這樣。(你覺得與你LINE對話交談時不是本人,但視
訊的話應該是本人?)對,感覺上是這樣。(【提示起
訴書附表編號19並告以要旨】被害人在110年10月20日
以假投資的名義被詐騙,在111年8月4日先匯款到黃詩
萍台新銀行的帳戶65萬元,於同日轉帳65萬元到吳忠
之台新銀行帳戶,後來再於111年8月4日12時27分,從
吳忠保的台新帳戶轉帳65萬元到你的彰化銀行帳戶,這
樣看起來你是第三層,對於這部分的轉帳,你有無其他
要補充的?是否屬實?)屬實,確實有到我戶頭。(這
個65萬元轉帳到你的帳戶之後,就此65萬元你如何處理
?)我記得當天好像還有多10萬,因為我前陣子好像有
做和解,這個人當天好像是65萬跟10萬,總共75萬到我
戶頭,當然是當天進來我當天就領出來。(65萬領出來
後是交給誰?還是說你怎麼做處理?)要看當天安排,
可能是要交回去給庚○○處理,或者是當天已經有安排好
到剛才說的鼎龍,或是北投那邊要換成USDT回來。(要
看當天的指示怎麼樣是不是?)是,基本上錢進來我一
定先領出來,不可能讓他留在銀行戶頭中,因為只要一
被凍結,那個錢卡在裡面就完蛋了。(舉例來說,你到
北投拿到65萬元等值的泰達幣之後,幣是打到你的錢包
,還是庚○○指定的錢包?)比較多是打到庚○○的錢包,
比較少是打到我的錢包,我會回去再打給他。(通常你
到萬華當舖或北投不詳之人取得的泰達幣,是打到誰的
電子錢包?)就像我說的,大部份是打到庚○○的電子錢
包,比較少是打到我的電子錢包。(打到你的電子錢包
的部分,你還要打回去給庚○○?)當然,也要打回去給
庚○○。(【提示起訴書附表編號21】寅○○在110年8月9
日以假投資名義被騙,他在8月9日11點5分匯100萬到楊
竣智將來銀行帳戶裡,於同日11時40分匯款999985至白
乾鴻將來銀行帳戶裡,同一天11點41分,白乾鴻將來銀
行帳戶,再轉帳999970元到亥○○彰化銀行帳戶內。對於
這部分是否實在?)實在。(這部分所收到的金額,99
9970元你如何處理?)也是一樣,大的金額來就是當天
領出來,再看庚○○安排要給哪邊,或是先給他再處理。
辰○○、己○○所從事的工作與你相同嗎?)差不多。(
你剛才說辰○○跟己○○等於是你公司內的主管,他們兩位
主要是指導你或指示你從事何工作?)平常庚○○在忙別
的事情的時候,他們兩個會負責指導我一些東西,指導
一些如何操作,或今天可能特別要跟誰買幣,有時候可
能會交到他們身上,再交代給我,後來因為我帳戶被封
了,只剩他們兩個可以去賣幣領錢,後面比較多都是他
們在處理,我就是輔助。(你是否曾經受辰○○跟己○○委
託,提供給你提款卡幫他們領錢,交回去給他們嗎?)
有。(或幫他們去萬華的當鋪或去北投的不詳之人買泰
達幣嗎?)因為他們剛開始成立公司戶,走比較多金額
,我會去超商ATM幫他們領錢出來回去給他們,剛剛講
到北投或萬華部份都是庚○○指使,這部分跟他們兩個沒
有關係。(【提示偵9447號卷第21頁亥○○112年2月7日
警詢筆錄】你於警詢中陳述「賣神秘人的USDT是從火幣
上之定價加0.4,一般客人我們可能會加到1。由庚○○定
價。獲利詳細計算方式我不清楚。如何拆帳分潤是由庚
○○計算。」,這部分的陳述是否實在?)是。(這邊所
說的賣「神秘人」的USDT,從火幣上定價加0.4,是指
庚○○介紹給你由「神秘人」引薦的客人部分嗎?)是。
(你所說一般客人我們可能會加到1的部分,是指你在
火幣的C2C廣告上所進來的客人嗎?)是等語(本院卷
一第423至438頁)。
   ⒊被告庚○○於偵查中陳述:我是亞聖公司實際及登記負責
人,於111年8月起開始經營,因為我要多開一個賣場和
從事虛擬貨幣,才成立亞聖公司,業務內容我主要去外
面買幣,我在幣安有二個商家是固定貨源,另外在萬華
有一間鼎龍當鋪(臺北市○○區○○路000號)也有賣泰達
幣。我買泰達幣之後會到火幣上架,我在火幣有刊登廣
告,我有固定和不固定的客源,固定客源一部分在火幣
平台,另一部分是我iPhone11手機內的「神秘人」和「
河馬」提供,他們提供的客人導致我們帳戶被圈存的機
率極高,應該是前面的錢有點問題,我和其他被告是用
各自帳戶收各自客人的款項。但上述交付款項若是拿到
鼎龍當鋪,不是固定的收款。利潤就是買賣幣的價差,
被圈存的幣我會跟「神秘人」、「河馬」反映,他們會
說補貼我總金額的2%。被圈存款項的客人會經過身分驗
證,提供身分證、存摺,並要自拍或視訊。我不清楚被
圈存款項的客人是否有其他用途,但他們有完成上述KY
C身分認證,我就會賣幣。亥○○在我的公司也是自己去
賣幣,後來他的帳戶被警示,我請他做雜務,己○○、辰
○○跟我一樣,也是獨立賣幣的人,但他們進貨(指泰達
幣)的管道是我等語(偵9450卷第101至107頁)等語。
   ⒋被告辰○○於偵查中陳稱:我和庚○○有生意來往,從111年
6月間開始,我只是勞健保掛在亞聖公司下,我做泰達
幣買賣,因為庚○○有比較多泰達幣的貨源,所以我都找
庚○○進貨,我不知道庚○○的貨源為何,每天買賣泰達幣
的利潤約1%,每天幣價不同。我在火幣有開商店和掛廣
告,官方LINE名稱「良心小偉」,庚○○會跟我說有客戶
,我不知道他如何找到該客戶,雖然是庚○○指定的客戶
,但我還是會做基礎認證,要提供身分證正反面、交易
帳號封面,並要手持身分證拍照或視訊,認證之後,看
客人需要多少量,我會先去銀行提領客人匯到我帳戶的
款項,找庚○○請貨(泰達幣),庚○○會將泰達幣打到我
的錢包,由我轉給客人或請客人在火幣平台我的店鋪下
單。我與庚○○指定的客戶間的對話,會先在工作群組內
討論,會先討論這個客人身分,若無法通過驗證,我無
法接。我不知道庚○○指定的客人是否為假客人。客人匯
給我的款項,我提款後都交給庚○○,交付地點看庚○○人
在哪。我沒有進去臺北市○○區○○路000號旁鼎龍當鋪過
,但有在上址門口交款給庚○○或亥○○。庚○○提供泰達幣
跟客人,有時會載我去銀行領款。亥○○、己○○的業務跟
我差不多,但亥○○很常在鼎龍當鋪,己○○也是在做幣商
,我和亥○○有提供帳戶,我提供中國信託和國泰世華。
神秘人」是大陸人,我不知道他與亞聖公司關係,庚
○○比較常接觸他。「神空投-副群」是庚○○為「神秘
」創的群組,討論要買幣的客戶及當日客戶的狀況,我
使用工作機的暱稍是「大岩蛇」,「香吉士」是己○○丶
「東尼」是庚○○。亥○○現在沒有做,他一直都沒在群組
內。該群組會先內部討論客人對話的群組等語(偵9449
卷第125至127頁)。
   ⒌被告己○○於偵查中陳稱:我有在亞聖公司上班,於111年
6月跟庚○○開始做,111年10月我成立理想公司自己出來
做。理想公司有兩塊業務,一部分是蝦皮企劃和直播,
和亞聖公司合作泰達幣,我會跟亞聖公司調幣。我有在
火幣廣告,另外有之前跟我買覺得不錯的客人,111年1
0月前,我沒成立公司時,會有庚○○提供給我客人請我
負責。 如客人向我下100萬元的泰達幣,我數量不夠,
我會問客人要不要預訂,若客人要,我會請客人匯款到
理想公司的帳戶,過去也會匯到我個人帳戶,我會跟庚
○○說有100萬元的泰達幣需要跟他調幣,我不知道庚○○
調幣的來源,他會說何時會到帳,我跟客戶回復何時會
有幣,我再領現金給庚○○,庚○○給我的泰達幣會轉到我
的錢包,我在火幣平台上轉給客人。辰○○自己在做跟我
類似的工作,亥○○會幫大家跑腿,比較像行政,庚○○像
我們泰達幣的供應商等語(偵9448卷第75至77頁)。
   ⒍此外,並有庚○○與「神秘人」對話紀錄、「欸欸先不要p
ro msx」群組對話紀錄附卷可參(偵9450卷第17至39頁
),觀諸上開群組中成員更有「你對話做一下」、「流
水繼續做」等訊息,且辰○○手機畫面截圖顯示(偵9449
卷第61至83),「神空投-副群」中確有「神秘人」與
「東尼」(即庚○○)對話紀錄,另有亥○○與「假客戶」
間對話紀錄(偵57477卷第153至215頁)及己○○與庚○○
對話紀錄截圖在卷足佐(偵9448卷第55至60),核與證
亥○○於本院上揭證述:我們會討論把LINE商家劇本
好,去把「神秘人」那邊客人來買泰達幣這件事情合理
化,所以我們要去想劇本這個東西。我會跟先確認買幣
原因,要存摺、證件,以確認是否為本人,最後驗證步
驟會說要視訊,請你拿著身分證,露臉讓我們截圖存證
,保障你我雙方權益,驗證完後會問他金額,今天要多
少等值的泰達幣等語大致相符。且被告庚○○亦於偵查中
坦承「神秘人」有介紹「客戶」乙節,而被告辰○○於偵
查中陳稱:「神空投-副群」是庚○○為「神秘人」創的
群組,討論要買幣的客戶及當日客戶的狀況等語,是證
亥○○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言,自屬有據,足堪採信。
   ⒎另己○○追加起訴部分,卷附之己○○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
紀錄顯及交易明細擷圖顯示(偵31615卷第11至60頁)
,詐欺集團成員沒有設定暱稱只顯示「Unknown」陳稱
「我想買u」、用途為「換匯」,再傳送「蔡素玲之國
民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換匯網站截圖」1張,己○○
稱「這網站…安全嗎?看起來就像釣魚網站的感覺」,
該成員回以「不會啦,我朋友也換匯過很多次了,如果
是有問題的我一定也不會碰請放心」,己○○問「那想了
解一下,你大概都會換匯多少呢」,該成員說「不一定
欸,看當天盤價多少決定,有時多有時少」、「如果你
們這邊好配合的話,可能也可以長期配合下去」,該成
員再傳送1張「中年女性手拿國民身分證正面及白紙
寫購買虛擬貨幣用」照片作為驗證,己○○又問「那你說
大量的部分大概會到多少呢」,該成員說「我現在不確
定,但我朋友大概每天都下150到300之間」、「我可能
會跟他差不多」,己○○回以「那真的蠻大量的,但是你
的資金有這麼多嗎?」,該成員說「我們家是開民宿的
,所以現金還蠻多的,一天走兩三百萬沒有問題」,該
成員自111年10月28日起陸續匯款199.9萬元、100萬元
、29.5萬元、26.9萬元、43.9萬元、28.7萬元、24萬元
、15.7萬元至己○○指定之帳戶,並要求換取泰達幣,己
○○皆將款項領出,向不詳管道購買泰達幣,再將等值之
泰達幣轉入對方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該成員於111年1
1月1日又詢問「買37.4萬,有貨嗎」(即追加起訴部分
),己○○稱「有的」,並完成該筆泰達幣之交易等情(
偵31615卷第11至60頁),且被告己○○於警詢中供稱:
莊景勝25萬元,就是蔡素玲向我們購買泰達幣,我們也
有給他相對應數量的泰達幣,完成交易 ,我本人從第
一銀行帳戶提領現金530萬元出來再去購買泰達幣等語
(偵31615卷第8頁)。由上可知,上開對話紀錄中該成
員所傳送之該張國民身分證模糊不清(偵31615卷第20
頁),無從比對確認該名中年女子是否「蔡素玲」本人
,且該成員也沒有提供己○○所要求之「本人銀行匯款帳
戶及近一個月明細照片」以資審核(偵31615卷第13頁
),甚至對方傳送所謂換匯網站截圖1張,己○○更起疑
稱「這網站…安全嗎?看起來就像釣魚網站的感覺」(
偵31615卷第14至16頁),己○○詢問該成員為何有大量
資金,該成員僅說其開民宿,一天進出2、3百萬元沒問
題,惟民宿業者一日之營業額竟高達2、3百萬元顯不符
常情,而己○○竟未要求該成員提供該民宿登記文件及交
易明細等資料,以供確認客戶措施(KYC)之審查,由
以上各節可知,己○○本應拒絕該成員之泰達幣交易,卻
仍容認該成員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
短短5日內,先後進行9筆新臺幣與泰達幣之交換,其中
一筆金額更高達199.9萬元,顯見己○○所為之確認客戶
措施(KYC)徒具形式並未確實執行,並助長洗錢情事
之發生。
   ⒏由上可知,庚○○結識「神秘人」知悉其有將不明資金交
換為泰達幣之需求,招攬辰○○、己○○、亥○○等人擔任「
幣商」,其3人分別於LINE創設暱稱「良心小偉」、「
逆風國際-專營USDT」、「丹尼小舖(USDT)」帳號與「
神秘人」介紹之「客戶」聯絡交換泰達幣之事宜,並與
「客戶」進行虛偽之確認客戶措施(KYC),且以辰○○
中信銀行帳戶、己○○兆豐銀行帳戶及理想公司第一銀行
帳戶、彰化銀行帳戶供作詐欺集團成員匯入詐欺款項之
用。嗣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將詐欺款項,
匯入各編號所示之辰○○、己○○、亥○○上開帳戶內,由辰
○○、己○○、亥○○將各筆款項領出後交付庚○○,再由庚○○
持現金向鼎龍當鋪、北投區等不詳之人購買泰達幣後,
由庚○○轉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或由辰
○○、己○○將泰達幣轉入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足認庚○○
辰○○、己○○、亥○○前揭行為,已造成金流軌跡斷點,
致檢警機關難以追查詐欺款項之去向,益徵庚○○、辰○○
、己○○、亥○○主觀上具有洗錢之犯意。再者,由證人亥
○○上揭證言可知,雖辰○○、己○○、亥○○皆於火幣交易所
刊登C2C交易泰達幣之廣告,惟主要目的係經營小額零
星之購幣者,使各帳戶合法、非法款項交錯呈現,以掩
護「神秘人」介紹「客戶」所為非法大額款項之泰達幣
交易,並避免金融機構對於各帳戶均為大額匯款而引起
洗錢之疑慮。是被告己○○於本院提出泰達幣交易客戶明
細、交易所出售交易明細及買幣後轉入交易所明細等文
件(本院卷第233至283頁),主張其係合法交易泰達幣
云云,委不足採,尚難執此文件卸免其刑責。是被告庚
○○、辰○○、己○○均辯稱:其對客戶有進行KYC實名認證
確認身分,才販賣泰達幣,並不知道客戶資金來自於詐
欺犯罪云云,與本案事證不符,難以憑採。
   ⒐況且,觀諸亥○○、己○○與「客戶」間上開對話紀錄可知
,除雙方進行虛偽之確認客戶措施(KYC)之外,出售
泰達幣之辰○○、己○○、亥○○只提供LINE暱稱,並未給予
「客戶」其他真實身分資訊以供交易保障,足認庚○○與
神秘人」間就匯款交換泰達幣之交易模式等節,已洽
談妥當,只要由「神秘人」所介紹「客戶」彼此間已具
相當信賴關係,互謀其利,故自詐欺集團成員所掌控之
「客戶」帳戶匯入大筆金額至辰○○、己○○、亥○○等人帳
戶內,「神秘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亦不擔心有遭庚○○
辰○○、己○○、亥○○等人侵吞之風險,足徵庚○○等4人
從事本案泰達幣交易時,對於所收受之款項,極有可能
係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一節,自應有所預見。
   ⒑虛擬通貨應用區塊鍊或分散式帳本技術之去中心化特性
及密碼學技術之假名化特性,創造新興金融科技之發展
,而全球犯罪集團於近年來亦開始利用虛擬通貨上開特
性,作為處置、分層化及整合不法所得之主流手段之一
。亦即,犯罪行為人於完成前置犯罪後,以虛擬通貨作
為乘載不法資金之價值載具,或是濫用虛擬資產之運作
設置與交易機制,加以製造金流斷點,模糊金流軌跡,
使不法所得得以在虛擬通貨及法定貨幣間轉換而迅速漂
白。值此全球浪潮,我國立法院於107年11月修正洗錢
防制法後即授權金管會訂定相關子法,金管會亦於110
年6月頒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辦法,明訂虛擬通貨事業應負之洗錢防制義務,
且時至本案發生前,我國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公司已達24家之多,此有
111年9月2日更新之已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虛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名單可參。而考諸一般民眾
於相關虛擬通貨交易所上申請帳號並與交易所進行法幣
交易或幣幣交易,本無任何特殊限制,且亦得同時在不
同交易所申請多數帳戶而為使用,苟非有不法目的,即
交易方擬藉此移轉如詐欺等犯罪之不法所得,且隱瞞身
分逃避追查,實無將高額款項委由偶然於網路上知悉,
素昧平生,且無任何信賴基礎之所謂「個人幣商」代為
交換新臺幣與泰達幣之理。再者,詐欺集團利用車手提
領人頭金融機構帳戶款項,業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
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是一般具有通常智識
之人,應均可知託詞徵求金融機構或虛擬貨幣帳戶,甚
至委託經手款項者,多係藉此取得不法犯罪所得,再藉
由提領、轉匯、換購泰達幣等各種方式遞行交易,隱匿
金融機構帳戶內資金去向及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
追查。
   ⒒臺灣社會多年來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事件頻傳,詐欺集
團以各式手段詐騙被害人後,各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
之人頭帳戶,再將贓款層層轉匯到其他人頭帳戶,甚至
轉換為虛擬貨幣後打入不明電子錢包地址之方式,藉此
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
掩飾、確保犯罪所得之財物,類似案件在社會上層出不
窮,已廣為新聞傳播媒體所報導,政府有關機關亦致力
宣導民眾多加注意防範。經查,被告庚○○、辰○○、己○○
於案發當時均係成年人,被告庚○○陳稱從事輕從事輕鋼
架架設工作,被告辰○○從事便利商店員工,被告己○○從
事按摩業等工作(本院卷第496頁),可見其等為智識
正常且具有社會經驗、歷練之人,對於上情自不得諉為
不知,可預見向他人收受來路不明之大額款項,因該等
款項常與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一旦允為分擔
參與前揭收受詐欺贓款之任務,即屬參與詐欺、洗錢犯
罪之實行,惟被告庚○○、辰○○、己○○於附表一所示之密
集時間內,向「神秘人」及其所介紹之「客戶」,以各
帳戶收受附表一所示大額款項,足認其4人主觀上有與
神秘人」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為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而以上述方式為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洗錢之行為分擔甚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亥○○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庚○○
辰○○、己○○上開辯詞,係屬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之法律適用及量刑之審酌情形: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理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