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重崴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重崴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合計新臺幣陸拾貳萬陸
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邱重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
博財物罪。
㈡被告自民國111年5月起至112年12月間止,先後多次於「冠天
下」賭博網站下注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並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竟透過網際網路
賭博財物,貪圖僥倖獲利,助長投機之風氣,對社會秩序造
成不良影響,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參與賭博之期間尚非短暫,並
考量被告前科素行欠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於警詢
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基於犯罪所得沒收並非刑罰,主要 目的在於剝奪犯罪所得以預防犯罪,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 ,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是犯罪所得不問成本,均應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於警詢中坦承儲值現金至「冠天下」博弈網站換取點 數,並自「冠天下」賭博網站多次出金總計新臺幣(下同)62 6,850元至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等語(見警卷第4至8 頁),可認上開金額,部分為被告取回先前儲值之金額,部 分為本案犯行之所得。被告取回先前儲值金額之部分,為其 所有,供其本案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與被告犯行密切相關 ,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 同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另被 告本案犯罪所得部分,雖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在「冠天下 」博弈網站至今大約輸30至40萬元等語(見警卷第10頁),惟 依上開說明意旨,犯罪所得性質上為不法利得,並無扣除成 本之概念,則被告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另被告所使用之連線賭博之手機 ,為日常生活所用之物,且並未扣案,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 ,故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032號 被 告 邱重崴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重崴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至112 年12月間,在其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工作場所,接續以手機連 結網際網路登入賭博網站「冠天下」,並匯款轉帳至該網站 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以新臺幣1元兌換1點之比例預先儲值點 數作為賭資,並使用其名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帳戶)作為與上開賭博網站兌換點數出 入金之帳戶,由此取得下注之資格及額度,再以數目不等之 遊戲點數,在上開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登入使用之賭博網站 ,下注簽賭今彩539及球類運動,若賭贏則依賭博網站規定 之賠率,獲取賭金,若賭輸則所下注之金額全歸該網站之不 詳經營者所有,以此方式與該網站之經營者對賭財物。嗣經 警方清查上開賭博網站所使用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而悉上 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重崴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被告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冠天下」賭博網站所使用之 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賭 博財物罪嫌。又被告自111年5月起至112年12月間止,先後 以上網設備連接網路登入賭博網站簽賭之犯行,係基於同一 賭博目的而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 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 新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