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凱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6,678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3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2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1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700元,連續
逾期3期收取1,200,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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