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46號
SLDV,114,司促,1846,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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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世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0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4671元 李世駿 民國113年12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世駿於民國109年0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1,025元(含本金94
,671元、利息6,354元)及其中94,671元自民國113年12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
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
司,又合併同時更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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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