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482號
KLDV,114,司執,12482,2025041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8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品皓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張偉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張偉鈞對第三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之存款債權)係在新竹市 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始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1/1頁


參考資料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