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8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品皓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張偉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張偉鈞對第三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之存款債權)係在新竹市 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始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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